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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差異對於委員會在法案審查過程影響力的影響

第四章  影響委員會影響力之因素分析

第三節  法案差異對於委員會在法案審查過程影響力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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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單從委員會類型,也仍然無法完整解釋每個委員會對於法案審查過程 的影響力,像是司法、法制這兩個屬於乏人問津型的委員會,從表 4‐2 所呈現出 來的趨勢是,相對於送交其他委員會的法案來看,最後院會完全照委員會決議通 過的比例是比較高的。可是,以表 4‐6 來看,這個趨勢卻不是這麼明顯。 

 

有鑑於單從委員會流動率、或者委員會類型,並無法完整的解釋每個委員會 對於法案審查過程的影響力,因此,本研究接下來將試著從不同的面向切入,試 圖了解其他可能影響委員會對於法案審查過程影響力的因素。 

 

第三節  法案差異對於委員會在法案審查過程影響力的影響   

除了上一節所分析委員會本身條件的不同,對於委員會在法案審查過程的影 響力會有所影響之外,法案本身的條件,也有可能影響到委員會對於這個法案的 影響力。例如,以行政院在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所提出的「重大國防投資暫行 條例」為例,此案送交的是流動率低、專業政策型的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如 果單純從委員會本身的條件來看,委員會對於此法案的影響力應該不小。然而,

此法主要的內容是針對當時的三項重大軍事採購案─愛國者飛彈、柴電潛艇、

P‐3C 定翼反潛機,提出預算編列的法源。在當時,對於是否要花錢購買如此龐 大的軍事設備,或者該花多少錢購買,其實在朝野之間引起了頗大的爭執(此爭 議一直持續到第六屆會期結束都還沒有解決)。也因此,這個法案就內容而言,

便是一個高度爭議性的問題,新聞曝光度高達 278 筆。再者,此案在提案類別上 是屬於新制定案,相較於大規模修正案或者小規模修正案而言,理論上牽涉的範 圍和引起的爭議都會比較大,所以也會比較容易遭到擱置。在前述的各種條件之 下,此法儘管最後交付委員會審查,也在委員會審查階段獲得通過,可是到了院 會便一直沒有被提出討論,最後此法就這樣停滯在二讀階段,在第六屆立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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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中沒有獲得通過。 

 

再以親民黨團在民國 94 年 4 月 1 日所提出的「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為例,

此法案送交的是流動率中等、專業政策型的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主要內容是 希望能夠成立任務型的委員會,進行朝野協商、凝聚共識,以利兩岸和平議程的 推展。然而,此法的內容本身便涉及傳統上藍綠爭議許久的統獨議題,在新聞曝 光度上也相當高(高達 624 筆)。而且,此法在提案部門上只有單一在野黨團的版 本,並沒有政府部門提出對案加以呼應,由於只有單一在野黨團的版本,便比較 難以取得橫跨朝野的共識。在前述的各種條件之下,此法儘管在委員會審查階段 獲得通過,可是到了二讀之後便進入黨團協商,而黨團協商也遲遲無結論產生,

最後此法就這樣停滯在黨團協商階段,沒有獲得通過。 

 

從上述的例子可知,除了委員會本身的條件會影響其對於法案審查過程的影 響力之外,法案本身的條件也有可能影響到委員會的影響力。根據本研究第三章 所提出的理論架構,本研究以為,就法案本身的條件而言,有可能影響到委員會 影響力的變數有:法案版本、提案部門、新聞曝光度、特殊利益型法案、政黨競 爭型法案、法案修正幅度。接下來,本研究將逐一檢視這些自變數對於委員會在 法案審查過程影響力的影響。 

 

一、法案版本數與委員會影響力的關係   

首先,本研究將檢視法案版本數與委員會影響力的關係,本研究依據法案版 本數的多寡,將法案分成三種類型:只有一版本、有兩到三版本、有四版本以上,

而法案版本數與委員會影響力的交叉表則整理於表 4‐7。 

 

事實上,關於法案版本數與委員會影響力關係的理論,國內已經有相關的研

        Chi‐square=79.611,  自由度=10, p=.000   

從表 4‐7 可以發現到,如果法案版本數是在四個版本以上,則這種法案在出 了委員會之後,遭到院會小幅修正、大幅修正、擱置、甚至是未經委員會直接逕 付二讀的比例,都會比只有兩到三版本、或者只有一版本的法案還要高。反之,

如果法案版本數是只有一個版本,則這種法案在委員會即遭到擱置、或者是委員

        Chi‐square=260.336,  自由度=25, p=.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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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般而言,立法委員的提案修正幅度則會比較小,涉及到的利益也會比較特 定,所以,相較於黨團或政府部門的提案,爭議性也就會比較低(盛杏湲  2010,  9‐10)。而為了進一步分析法案提案部門的不同,是否和法案修正幅度或者法案 類型有關係,在此也製作出法案提案部門與法案修正幅度之交叉表如表 4‐9、法 案提案部門與政黨競爭型法案之交叉表如表 4‐10、法案提案部門與特殊利益型法 案之交叉表如表 4‐11。 

 

從表 4‐8 可以發現,如果是只有立法委員提案的法案,則在委員會階段即遭 到擱置的比例是六類之中最高的,會產生這樣的情形,一方面可以從表 4‐9 看出,

有可能是相較於其他的提案者而言,立委的提案修正幅度通常較小,以致於委員 會影響力較高之外,還有另一種可能的原因則是,立法委員個人相較於黨團或政 府部門而言,它更有可能為了回應特定選民的需求,而提出無關緊要、幾乎沒有 通過可能的法案,而這些法案多半也同時具備了草率、思慮欠周的特性。 

 

從表 4‐8 也可以發現,只有立法委員提案的法案一旦通過委員會審查,進入 到後續的院會審查階段,則遭到院會擱置的比例也是六類法案之中最低的、遭到 院會小幅修正的比例也是六類法案之中次低的,此外,這一類的法案未經委員會 審查直接逕付二讀的比例也是六類法案之中次低的。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情形,

可能是因為,只有立法委員提案的法案一旦通過委員會審查,便代表它有相當的 意義,再加上,從表 4‐9、4‐11 也可以看出,只有立法委員提案的法案相較於只 有黨團或只有政府提案的法案來說,牽涉到的利益較為特定、修正幅度也不大,

所以,只要能夠進入院會審查的階段,通常院會也就會按照委員會的決議來通過。

而且,這一類的法案通常也比較不會跳過委員會的審查直接逕付二讀。 

 

再來,在表 4‐8 中也很值得注意的兩類是只有政府部門提案的法案、以及有 立法委員和政府部門提案的法案,這兩類的法案一旦通過委員會審查,則院會照

        Chi‐square=156.322,  自由度=10, p=.000   

接著,從表 4‐8 還可以注意到只有黨團提案的法案、以及有黨團和立法委員 提案的法案,這兩類法案即使通過委員會審查,院會按照委員會決議通過的比例 仍然處於六類法案中最低和次低的位置,而且法案出了委員會之後,遭到院會擱 置的比例更是處於六類法案中最高和次高的位置。而且,這兩類的法案在未經委

        Chi‐square=58.519,  自由度=5, p=.000   

        Chi‐square=60.638,  自由度=5, p=.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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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度與委員會影響力的關係。有關於新聞曝光度與委員會影響力關係的理論,

Maltzman (1997)便曾經指出,委員會成員是多個委託人(黨團、院會等)的代理人,

而在委員會成員同時身兼多個委託人的代理人之下,如果委員會的議題範圍顯著 性比較低,那麼委員會成員將比較不會受到這些委託人的影響。反之,如果委員 會的議題範圍重要性比較高,那麼委員會成員將會與這些委託人的偏好較為一致 (Maltzman 1997, 32-40)。在國內,黃秀端、何嵩婷(2007)也證實了,較具爭議性的 政治類議題,未經黨團協商是難以通過的。如果某一類型的法案要經過黨團協商 才比較能夠得以順利通過,那麼這也就意味,委員會對於此類法案的影響力是比 較小的。 

 

儘管新聞曝光度不見得能夠完全等同於議題範圍顯著性,不過,如果一個法 案的新聞曝光度相當高,其實或多或少也就表示這個法案的確具有相當的議題範 圍顯著性。本研究主要依據每個法案所檢索到的新聞報導筆數來區分曝光度高低,

在參考盛杏湲(2003:79)對於重大法案的分類標準之後,本研究將新聞筆數在 10 筆以下的歸為低曝光度、11~100 筆的歸為中曝光度、101 筆以上的則歸為高曝光 度。新聞曝光度與委員會影響力的交叉表整理於表 4‐12。 

 

本研究對於新聞曝光度與委員會影響力關係的理論假設是,如果法案的新聞 曝光度越高,則代表關心的人越多,介入審查過程的外部勢力也就越多,因此,

委員會影響力便會受到影響,偏向比較小的方向。根據表 4‐12,可以發現到,新 聞曝光度高的法案,法案遭到小幅修正、大幅修正、或者院會擱置的比例,相較 於新聞曝光度中或低的法案而言,是比較高的。從前述的分析可以發現,本研究 的理論假設初步得到了證實。 

     

        Chi‐square=124.152,  自由度=10, p=.000   

非特殊利益 147(38.4) 123(32.1) 28(7.3)    16(4.2)      50(13.1)    19(5.0)    383(100)  特殊利益      238(38.1) 181(29.0) 29(4.6)    54(8.7)      88(14.1)    34(5.4)    624(100)   

合計      385(38.2) 304(30.2) 57(5.7)    70(7.0)    138(13.7)    53(5.3)    1007(1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立法院法案審查系統,第 6 屆法律提案審議進度追蹤系統。 

註:表中數字為法案數,括號內的數字為橫列百分比。 

        Chi‐square=10.876,  自由度=5, p=.054   

本研究基本上認為,對於特殊利益型的法案,委員會的影響力應該會比較大,

因為面對這樣的法案時,委員會將會成為一個重要的利益分配者,而在經過委員 會的利益分配之後,院會多半都會加以尊重,因此,委員會對於此類法案的影響

        Chi‐square=17.929,  自由度=1, p=.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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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型的特質,所以,政黨對於這樣的法案會有比較多的意見,也會在法案審查 的過程中加以表達。也許政黨不會在委員會審查階段即加以介入,但是政黨很有

競爭型的特質,所以,政黨對於這樣的法案會有比較多的意見,也會在法案審查 的過程中加以表達。也許政黨不會在委員會審查階段即加以介入,但是政黨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