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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融合教育政策的發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我國融合教育政策的發展

本節將以分析我國融合教育政策之現況出發,首先敘述我國融合教育政策立 法歷程,接著說明我國融合教育政策之特徵,以期對我國融合教育政策現況做完 整呈現。

壹、 融合教育政策立法歷程

特殊教育在我國雖已有百餘年之歷史,但特殊兒童之教育,直至民國 57 年 實施 9 年國民教育後,始普遍受到各界之關切與重視。民國 73 年,由於我國關 於特殊教育之法令,僅有國民教育法第 14 條、高級中學法第 8 條、兒童福利法 等零星規定外,對於特殊教育缺乏整體規定,據以推動全面特殊教育,殊嫌不足,

因而推動制定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草案》,1984)。其中草案第 18 條:「身 心障礙學生,得依鑑定結果,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輔導其轉入其他特殊 教育學校(班)或普通學校相當班就讀。」已可略知政府提案時針對特殊教育學 生之身心狀況與學習需要,調整施教環境或方式。

此法案在民國 73 年 4 月 11 日制訂時之教育、法制兩委員會所召開之委員審 查會議中,立法委員方素敏針對「回歸主流」運動提出討論:

「回歸主流」運動,也稱為「正常化」運動,亦即藉著特殊教育的推行,使殘障兒 童得到最適當的教育與養護,發展健全的人格,成為社會的正常的一份子。此一運 動的內容,至少包含下列三點原則:

1. 所有的兒童,不論其殘障的種類或程度如何,都有權利接受義務教育。過去,義 務教育著重於對父母的要求,但學校卻可因種種理由拒絕特殊兒童入學,現在,

新的法律也要求學校必須克服所有的困難,讓每一個兒童都能上學校接受教育。

2. 殘障的兒童,應該在最常也就是最少限制的環境下接受教育。過去的教育設施偏

重於隔離特殊的兒童,因而剝奪了特殊兒童與正常社會接觸的機會,新的觀念要 求學校盡所有努力使殘障兒童與正常環境接近,以更接近正常的社會生活。

3. 每一個殘障的兒童都應該得到最適當的教育。過去的學校教育方式,是把所有的 孩子都放進教室,一視同仁地施教,現在則要求專業化的教師設計特殊的教學方 案,讓殘障兒童依其障礙的性質得到最有績效的學習。(《立法院公報》,1984:

117-119)

方素敏委員亦針對當時特殊教育中的「回歸主流」政策相關之缺失提出看 法:

教育當局的作法違反潮流。依照「回歸主流」的原則,應設法給予殘障兒童最適當 的教育,使其未來能適應社會生活,因此對於輕度智能障礙和中、重度智能障礙的 兒童,應盡量容納於一般的國民教育體系之中,以特殊班級來加以教育。可是我國 教育當局卻往往在經費已經極度缺乏的情況下,寧願投資鉅額金錢設立教養院或特 殊學校,動輒設立特殊學校或教養院,將他們與正常兒童隔離,而不願利用這些經 費廣泛補助一般學校設立啟智班,來容納更多的殘障兒童,這是一種只重形式、貪 圖便利的作法,對廣大殘障兒童並無實惠。(《立法院公報》,1984:117-119) 而立法委員謝學賢則在 73 年 4 月 5 日之委員會審查中提出:

特殊教育的目的是使身心障礙的學生回歸正常,但草案規定,身心障礙的學生,除 了上特殊學校外,在普通學校要在特殊班就讀,亦即將身心障礙的學生與一般正常 兒童的教導分別隔離,他們不與正常的兒童在一齊,又如何回歸正常,這樣下去,

是否會變得更不正常了呢?(《立法院公報》,1984:24)

綜上所述,在《特殊教育法》制定的歷程中,融合教育政策,尤其是「回歸 主流」運動的部分,已然受到部分委員的重視。特殊教育法雖在民國 73 年制定 完成,與「回歸主流」運動相關內容雖已在法律制定過程中被討論,然而其相關 之條文卻沒有出現在甫制定完成之《特殊教育法》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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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特殊教育法》制定以來,由於社會變遷與時代的轉移,部分內容因 加入新的思潮與觀念,逐漸改變。與融合教育政策有關係的「最少限制環境」、「零 拒絕」等概念,亦逐漸成熟並納入法律規定的範疇中。以下茲就融合教育政策至 今納入《特殊教育法》之三次變革作說明:

一、第一次修正

隨著時代變遷,融合教育之觀念逐漸由西方引進國內,基於時代變遷以及特 殊教育法部分內容周延性不足,立法委員謝長廷遂提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 其中修正要點第 5 點中提及:「本案教育安置原則,以『最少限制之環境』、『確 保教育機會』為重要考量,一方面節省教育資源之浪費,另方面則是維護所有身 心障礙學生之受教育機會。」此為第一次在立法草案中提及融合教育相關內容。

並在修正條文中依照聯合國《殘障人權宣言》之精神,殘障者之就學,應盡量與 一般學生共享教育資源,修正草案第 20 條指出「最少隔離環境限制」之觀念:「身 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習需要的前提底下,最不受隔離的環境為原 則。所有身心障礙學生每年重新評估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特殊教育法修正 草案》,1995)

另針對特殊教育學生在普通班之安置提出修正條文第 21 條:「為使就讀普通 班之身心障礙兒童得到適當之安置與輔導,應訂定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安 置原則與輔導辦法,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為使普通班老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 生與其他學生之需要,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辦法由教育部定 之。」當時以為為避免不適合在普通班學習之身心障礙學生,因缺乏其他教學措 施,而被安置在普通班,故宜規範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原則。身心障礙學 生就讀普通班,需要普通班教師加強個別輔導,調整教學方案,提供正向學習環 境等,對老師專業知能之要求及時間、精神支付出相對提高,故宜另定輔導辦法 及減少學生人數辦法,以確保教學品質(《身心障礙教育法修正草案》,1995)。

同年,基於《特殊教育法》應增列有關教育安置原則應以滿足學生需要及反 隔離原則,立法委員陳永興所提之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身心障礙學生 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不受隔離的環境為原則。」列 入條文中,並且因特殊學生就讀普通班仍需要協助,為保障身心障礙者能夠得到 適當的協助,而加入「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減少班級人數」。

針對此二次提出之修正案,立法院教育與內政審查二委員會於 85 年 10 月 28 日召開之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中,提及關於融合教育的部分。立法委員王拓 對於就讀於普通班級的身心障礙學生是否有特別的輔導方式提出質疑:

根據家長的反應,絕大部分身心障礙學生在普通班內,並沒有得到應該有的幫助,

這點值得教育部注意,身心障礙學生在普通班裡,其實際需要並沒有給予特別的照 顧,教育部對於在普通班裡的身心障礙學生,有沒有一套輔導辦法?(《立法院公 報》,1996:20)

教育部長吳京雖對王委員的意見認同,但仍認為身心障礙類別廣泛,在執行 上仍有所困難。同樣對於普通班中特殊教育學生的輔導管道,立法委員陳光復亦 提出質疑,教育部藍順德司長認為在學校盡量設置資源班的方式能夠解決輔導管 道問題:

普通班裡有身心障礙學生並非不恰當,這裡牽涉到若輕微身心障礙的學生,他的家 長願意讓他和一般學生一同生活,則會比在特殊班恰當,所以在普通班的特殊學生,

我們的處理方式是在學校裡盡量設資源班,讓這些普通班的學生有需要時可到資源 班;再者,我們給予普通班的老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的教育。(《立法院公報》,1996:

37)

陳光復委員對於特教學生就讀於普通班的狀況,仍然質疑此種教學方式會對 特教學生不利。

然而,在同年 11 月 4 日的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中,立法委員蔡璧煌對於特

- 21 - 將學術上有爭議處納入法律條文中。(《立法院公報》,1996:320)

經過協商,立法院於 86 年 4 月 22 日通過修訂《特殊教育法》全文,其中與

表 2-2-1 特殊教育法與融合教育相關法規第一次修正前後比較(續)

資料來源:立法院(2012),http://lis.ly.gov.tw/lgcgi/lglaw?@@1804289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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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由有關法律條文與立法院公報中可以看出,我國對於特殊學生進 入普通班中就讀時之權利仍有疑慮。法律對於特殊學生之安置及普通班學生人數 減少之規定,擔心因教學資源不足而將特殊學生安置於普通班中就讀,會影響其 原該有之受教權,因此對於特殊學生提供較多的資源來支持其學習。

二、第二次修正

民國 89 年 9 月 19 日,教育部提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第 14 條針對融合教育政策之各級主管機關之授權項目於畫線部分做修正:「對於就 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安置及輔導;其安置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

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為使普通班老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 生之需要,身心障礙學生之普通班應減少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 算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政機關定之」。主要是各級主管機關對於特殊教 育學生之安置與輔導,及就讀普通班之學生人數減少之權責做新的規範。

在民國 90 年 4 月 25 日之教育及衛生二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中,亦可窺見融

在民國 90 年 4 月 25 日之教育及衛生二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中,亦可窺見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