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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主要探討我國中央與地方政府辦理特殊教育評鑑之情況,進一步與彰化縣 特殊教育評鑑之現況作一對照,期望能截長補短,規劃出較周詳與完善的特殊教育 評鑑方案。

壹、 我國特殊教育評鑑的發展

我國特殊教育的評鑑與訪視由來已久。民國七十年,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針對台 北市中學階段設有特殊教育班學校進行評鑑。民國七十二年,教育部針對特殊教育 學校,進行「第一次特殊教育評鑑」,同年,台灣省政府教育廳進行「台灣省視覺 障礙兒童混合教育計畫評鑑」,這是台灣地區中央及省市進行正式特殊教育評鑑之 始(鄭友泰,民 89)。

而後在政府的積極推動下,中央及縣市政府陸續辦理名為「訪視」、「輔導」或

「評鑑」之教育視導或輔導工作,如:民國八十五年,台灣省特殊教育輔導計畫輔 導團輔導三十六所國中小及教養機構特殊教育班輔導工作之成效(台灣省特殊教育 輔導計畫輔導團,民 86)。歷年來師範院校的特教中心大多將評鑑及訪視工作視為 例行業務,站在輔導的立場,提供特教資源的協助,再加上各縣市教育局「特教輔 導團」的訪視評鑑,雖然這幾類特殊教育評鑑工作大多屬於「點」的協助,然而也 達成評鑑之部分功能。

教育部(民 84)「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白皮書」,第一項第五點「加強計畫 執行評鑑,增進身心障礙教育成果」中載明「需訂定各類身心障礙學校(班)評鑑 標準,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為原則,結合特殊教育機構與專 業人員,組成輔導團,定期辦理各類身心障礙教育評鑑輔導工作」。教育部(民 87)

提出「發展與改進特殊教育六年計畫」也明列「加強特殊教育計畫與評鑑」一項,

強調需擬定特殊教育行政與教學標準,定期辦理各類特殊教育評鑑,並編印特殊教 育執行成果報告。民國七十三年頒佈「特殊教育法」、民國八十六年修訂「特殊教 育法」及民國八十七頒佈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更使我國的特殊教育邁入新

的里程。

由表 2-6 可知,教育部、教育廳辦理之特殊教育評鑑(訪視)的評鑑對象,身 心障礙類有智能障礙類、視覺障礙類、聽覺障礙類;資賦優異類則含括了數理資優 類、美術資優類、舞蹈班、音樂資優類等對象。整體而言,評鑑的對象及實施評鑑 的頻率,較缺乏有系統的規劃,此點有待改進。然而隨著評鑑的頻率愈來愈密集,

亦可窺見特殊教育評鑑已受到教育主管機關重視。

貳、各縣市特殊教育評鑑實施概況

研究者蒐集民國 91-93 學年度 17 個縣市之評鑑計畫及評鑑表,包括:宜蘭縣、

台北縣、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

雲林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高雄市、台東縣,歸納整理得到下列 結論:各縣市教育局實施特教評鑑是為落實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最 多;實施特教評鑑的主要目的,多數縣市是以了解現況和解決困難為主;特教評鑑 的主辦單位為各縣市教育局,而協辦單位大多結合輔導區師範院校辦理,例如彰化 縣特教評鑑歷年來是結合台中教育大學及彰化師範大學辦理,有些縣市還結合鑑輔 會、特殊教育輔導團和教育部特教小組的協助;各縣市的評鑑項目類似,都有特教 行政和教學的評鑑項目;各縣市的特教評鑑方式,大多採兩階段:自我評鑑及訪視 委員實地評鑑;評鑑重點不一致,有些縣市的評鑑對象只限於設有身心障礙班的學 校,有的縣市資賦優異及身心障礙班均一起接受評鑑;各縣市的評鑑均是採用評鑑 小組,多元化的評鑑委員;各縣市的評鑑時間皆以半日為主,評鑑流程相似;各縣 市的評鑑結果皆有獎懲、追蹤和輔導,但獎勵方式不一樣。茲以下列文字和表格,

比較各縣市教育局的特教評鑑:

一、特教評鑑依據:

各縣市實施特教評鑑的依據,均依照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有 些縣市還訂定評鑑實施要點,列為特教課工作計畫,和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工作計 畫。茲以表 2-7 歸納各縣市特教評鑑依據:

表 2-7 特教評鑑依據

特教評鑑依據 縣 市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一條

宜蘭縣、台北縣、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

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高雄市、台東縣 特教評鑑實施要點 宜蘭縣、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雲林縣、

嘉義市、台南縣、台東縣

年度特教課工作計畫 新竹市、彰化縣、台南縣、高雄市 年度鑑定安置輔導委員

會工作計畫

苗栗縣、台中縣、南投縣、台南縣 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議

決議

台北縣 特殊教育輔導團會議決

桃園縣、雲林縣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提供普通學生輔導特殊 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南投縣

而彰化縣政府教育局亦是依照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特教 評鑑,將評鑑納入年度特教課工作計畫中,並另外擬定了「彰化縣國民教育階段特 殊教育訪視三年計畫」,以為遵循的依據。

二、特教評鑑目的:

評鑑目的應與評鑑項目和評鑑方法配合,關係整個評鑑的方向,並攸關是否可 以達到預期的目標,多數縣市以了解現況和解決困難為目的,有些縣市的評鑑目的 較明確,如:落實特殊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工作、協助各校改進特教行政作業、輔導 身障生轉銜等。茲將各縣市的評鑑目的歸納整理成表 2-8:

而彰化縣特教評鑑的評鑑目的與其他縣市相同的為:「了解現況和解決困難」、

「提昇特殊教育品質」,因此評鑑目的的規劃屬於總目標,較不明確。

表 2-8 特教評鑑目的

特教評鑑目的 縣 市

了解現況解決困難 宜蘭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台南縣、

高雄縣、高雄市

落實特教法 台北縣、新竹縣、新竹市、嘉義市

提升特殊教育品質 台北縣、台北市、新竹縣、新竹市、彰化縣、雲林縣、

台南市

提升教學績效 宜蘭縣、台北縣、新竹縣、新竹市、台南縣、台南市 追蹤評鑑後改進情形 台北縣、台北市、雲林縣

獎勵績優學校 台北市

教師專業成長 新竹縣、新竹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市 協助學校改進特教行政

作業

台南縣 輔導身障生轉銜 南投縣

建立完整 IEP 嘉義市、高雄市 落實鑑定安置輔導工作 雲林縣、嘉義市 保障學生權益 新竹市

教師意見溝通 台中縣、高雄縣 彙編各校特教班成果報

高雄縣

三、特教評鑑的協辦單位

各縣市實施特殊教育評鑑,主辦單位為各縣市教育局,而協辦單位(輔導單位)

對各縣市教育局執行評鑑居於極重要的地方,舉凡:規劃評鑑項目、組成評鑑小組、

執行實地評鑑,及評比和撰寫評鑑報告,均需協辦單位(輔導單位)協助。多數縣 市有輔導區師範院校特教系教授的協助,有些縣市還結合鑑輔會、特殊教育輔導團 和教育部特教小組的協助。茲歸納整理成表 2-9

彰化縣政府教育局委由「彰化縣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辦理特教評鑑,此為較 特殊處,並請彰化師範大學及台中教育大學特殊教育中心協助辦理,此結合學術單 位共同辦理的方式與其他縣市同。

表 2-9 協辦單位

協辦單位 縣 市

師範大學特教中心 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台中市、

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台南市、台南縣、高雄縣 師範學院特教中心 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台中市、

彰化縣、南投縣、高雄縣 嘉義大學特教中心 雲林縣、嘉義市、台南縣 台南大學特教中心 台南市、台南縣

台東大學特教中心 台東縣

中原大學特教中心 桃園縣、新竹市、

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 新竹縣、苗栗縣、台南縣 特殊教育輔導小組 台北縣、台北市、台東縣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台北縣、新竹縣、台南市、高雄市 教育部特教小組 台南縣

四、特教評鑑項目

各縣市特教評鑑項目,都有特教行政和教學的評鑑項目,表 2-10 歸納 17 個縣 市的評鑑項目後,評鑑大項大致可歸納為:行政組織與管理、經費設備、無障礙環 境、融合教育、師資進修、學生安置輔導、個別化教育計畫、課程與教學、教學評 量、教材教具、學生安置輔導、轉銜服務、親職教育、特殊教育福利措施。各縣市 評鑑的項目內容,有高低標準和多寡不一致的情況,尤其是行政項目下的學生安置 輔導、融合教育及教學項目下的個別化教育計畫、轉銜服務等各縣市標準不一致;

另外有些評鑑項目同時可歸屬於行政和教學,劃分不易,評鑑項目內容易有重複現 象。

彰化縣特教評鑑項目除了特教行政和教學兩大項外,另外獨立出「相關措施」

一大項,尚包含了:「巡迴輔導的執行狀況」、「特殊教育相關訊息取得」等評鑑重 點及特教行政中,另外包含了:「校內特殊教育團隊之成立與支援措施之執行」,這 些評鑑項目與其他縣市較不同。且彰化縣評鑑細項包含了 63 個細項,亦出現有些 細項模稜兩可,歸屬大項劃分不易,造成評鑑項目有重複現象。

表 2-10 評鑑項目

五、特教評鑑的方式

各縣市特教評鑑的方式大多採兩階段:自我評鑑及訪視委員實地評鑑。各校依 自評表內容實施自我評鑑,之後評鑑小組至各校依評鑑表內容實施複評。

除此兩階段外,宜蘭縣、台北縣另外增加了問卷調查的方式,蒐集身心障礙學

除此兩階段外,宜蘭縣、台北縣另外增加了問卷調查的方式,蒐集身心障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