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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二節 研究對象 壹、問卷調查方面

本研究係探討中部五縣市接受過特殊教育評鑑之國中小「輔導主任」、「特教組 長」、「特教教師」對特殊教育評鑑的看法與建議。為方便研究者取樣,遂以彰化縣 為研究樣本,因此本研究擬針對接受過彰化縣 91-93 學年度特殊教育評鑑之 108 所 國中小學的「輔導主任」、「特教組長」、「特教教師」進行調查,且因考慮到彰化縣 樣本不大,為使研究樣本具有十足代表性,故採取普查方式進行調查。

一、母群體

在問卷調查方面,根據「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系統統計表」,中部五縣市共有 國中小 902 所,其中身心障礙班共計 631 班,統計情形如表 3-1、3-2 所示。擬發 與問卷的對象共計 902 所國中小負責行政評鑑的輔導主任、承辦特教業務的特教組 長(資料組長或輔導組長)各一份;631 班負責教學評鑑的特殊班教師每班各二份,

母群體預估為 3066 人。

表 3-1 中部五縣市國中小學校數統計表

階段 縣市 台中市 台中縣 南投縣 彰化縣 雲林縣 總計 國小(所) 71 165 152 174 158 720 國中(所) 33 46 31 40 32 182 104 211 183 214 190 902

表 3-2 中部五縣市國中小身心障礙班統計表

階段 縣市 台中市 台中縣 南投縣 彰化縣 雲林縣 總計

國小(班) 74 128 53 108 39 402 國中(班) 41 79 34 49 26 229 115 207 87 157 65 631

二、樣本與抽樣方法

研究者考慮到母群體數目眾多,因此採取立意取樣,抽取彰化縣為研究樣本,

且因彰化縣樣本數不大,為使研究樣本具有十足代表性,故採取普查方式進行調查。

根據「彰化縣九十一、九十二年度特殊教育評鑑報告書」及「彰化縣特殊教育 通報系統統計表」,91-93 學年度接受過特殊教育評鑑的國中有 40 所、國小 68 所,

共計 108 所,其中特教班 136 班。因此擬發予問卷的對象共計兩類:108 所國中小 負責行政評鑑的輔導主任、承辦特教業務的特教組長(資料組長或輔導組長);136 班負責教學評鑑的特殊班教師。

因考慮到有些小學校並沒有特教組長的編製或特教組長的身分可能與特教班 教師重複,因此研究者親自與 108 所國中小輔導主任聯繫,確定樣本數,研究樣本 預估為 430 人。本研究於樣本資料建立後,即進行編碼。

預試問卷編製完成後,為瞭解其可用性乃進行預試,抽樣方式採分層叢集抽樣 方式,分層的原則,係依學校規模,大型學校(60 班以上)抽取 28 人,中型學校

(25~59 班)抽取 80 人,小型學校(24 班以下)抽取 30 人。共計 138 位特教教 師及相關人員作為預試施測樣本,抽樣情形如表 3-3 所示。預試問卷共計回收 131 份回收率為 94.93﹪。回收問卷中經詳細檢查與過濾,凡漏列或空白者均視同缺失 資料,共剔除 11 份,實得有效問卷 120 份,有效回收率為 86.96﹪。預試樣本之分 配情形如(附錄二)所示。

表 3-3 問卷預試抽樣人數表 學校類型

人數比率

24 班以下

(小)

25~59 班

(中)

60 班以上

(大)

特教教師及

相關人員人數 94 人 250 人 86 人 預試抽測人數 30 人 80 人 28 人 抽測比率 1:3.1 1:3.1 1:3.1

本研究為避免正式問卷調查之取樣對象重複,於實施正式問卷調查時扣除預試

(續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