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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酒駕行為之刑罰規制

第二節 我國酒駕法制概說

象危險犯」概念,前置刑法的可罰性界線17,嚴厲的刑罰手段達到風險控 管的目的,並使刑法的規制力透過附屬刑法的方式擴張到社會各個層面18。 受媒體影響而生的民粹性輿論成為支撐國家嚴罰論述的避險機制19,國家 與社會抱持著倚賴嚴刑峻罰得以控制犯罪的心態,造成嚴罰化的問題日 趨嚴重。

本文所涉及的酒駕嚴罰化議題,即體現了上開新刑罰學與風險社會 概念對我國刑事司法的影響。

第二節 我國酒駕法制概說

科技的日新月異,伴隨著新型態風險的出現,國家也對於新興的犯 罪類型與以規範。本文所要探討的不能安全駕駛罪,正是其中的最佳代 表20。尤其,隨著近年受到媒體的渲染,重大酒駕新聞事件也形塑了我國 刑罰法制的變革。

本文將先就近年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的修法歷程進行 整理,並探討修法的結果是否達成社會與立法者之預期,有效改善我國 酒駕問題,再分析並確認我國酒駕行為人的實際形象與媒體所塑造的形 象是否一致,最後確認酒癮與酒駕再犯之關聯性,嘗試提出藉由改善酒 癮者之酒癮問題,以防治酒駕行為的改善策略。

第一項 受人民情緒主導的修法歷程

「酒」在我國傳統文化與現代人民生活中,都具有舉足輕重的角色。

大自過年過節、祭祖敬天,小自下班後的應酬、「搏感情」。且酒精性飲 料更是容易取得,無論小吃店、便利商店、大賣場等等,都可以看見它

17 王皇玉,論危險犯,月旦法學雜誌,第 93 期,2008 年 8 月,頁 242。

18 王正嘉,前揭註 15,頁 81-82。

19 李茂生,風險社會與規範論的世界,月旦法學雜誌,第 173 期,2009 年 10 月,頁 148。

20 許恒達,刑法法益概念的茁生與流變,月旦法學雜誌,第 197 期,2011 年 10 月,頁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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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 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 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表格 1 不能安全駕駛罪 修法歷程21

從上表可知,不能安全駕駛罪自 1999 年增訂後至今,總共經歷三次 修法,無論要件或刑罰內容皆日趨嚴格。因為道路交通的使用與人民的 生活息息相關,容易得到社會大眾的關注。因此,2011 年與 2013 年不能 安全駕駛罪的兩次修法,皆係受到重大酒駕新聞事件之影響22,而引起立 法者的「關心」。

2010 年 3 月,英國富商林克穎酒醉駕車,撞死孝順送報生後肇事逃 逸,一審於隔年 3 月判處行為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透過媒體的影響 與渲染,在社會上產生了「酒駕輕判23」的反對聲浪。

2011 年 10 月,「北上一人獨自承擔家計24」的消防隊員賴文莉,於 處理車禍救助任務時,遭到酒駕車輛撞上。送醫以後雖然以截肢的方式 保住一命,卻導致賴姓消防員再也無法擔任消防外勤的工作。針對此一 事件,立法者在短短一個月後便做出回應25。同年 11 月 30 日,政府修法 提高有期徒刑之上限,更於同條第二項增訂了加重結果犯的規定。

21 表格自製。

22 王皇玉,2013 年刑事法發展回顧:酒駕與肇逃之立法與實務判決,國立臺灣大學法學 論叢, 第 43 卷特刊,2014 年 11 月,頁 1228。

23 民 視 新 聞 , 撞 死 送 報 生 林 克 穎 輕 判 2 年 半 -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1hnd0OVZMc。(最後到訪日期:2015 年 4 月 8 日)

24 自 由 時 報 , 北 上 工 作 扛 家 計 孝 女 消 防 員 遭 截 肢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49380。(最後到訪日期:2015 年 4 月 8 日)

25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立院修法重罰酒駕 截肢女消防員賴文莉盼悲劇別重演,東森 新聞,http://www.ettoday.net/news/20111202/10379.htm。(最後到訪日期:2015 年 4 月 10 日)

12 8%8D%E7%97%9B%E4%B8%8D%E7%99%A2-070711908.html。(最後到訪日期:2015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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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酒駕行為人的憤怒情緒日漸高漲。

面對排山倒海而來的輿論壓力,民粹的潮流驅使政府制定嚴刑峻罰,

以期平息「眾怒」。這股源於媒體、人民與社會環境的犯罪恐懼31,導致 立法者根本無法審慎思考刑罰以外的防治手段,就倉促以最能迅速平息 眾怒的方式作為對策,因而誕生「情緒主導刑事政策32」的錯誤立法,更 造成社會大眾對酒駕行為人與被害者產生敵我意識的二元對立情結33

第二項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要件

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規定:「(第一項)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 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 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 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 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條文觀察可以發現,刑法不僅就飲酒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情況加以 規範,服用毒品、麻醉藥品等相類之物而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行為亦在本 條規範之內。惟因本研究聚焦於酒駕再犯防治之問題,故以下僅就「服 用酒類而不能安全駕駛」之條文內涵進行討論。

在不能安全駕駛罪條文尚未明定呼氣酒精數值於構成要件以前,學 說與實務曾就「不能安全駕駛」的意義有所爭議。爭論的開端,係源於 法務部 1999 年作出的函釋認為,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係以行 為人呼氣酒精值是否達於每公升 0.55 毫克以上進行認定。若合於該規定 者,逕以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惟若低於此一標準但

31 許華孚,監獄與社會的排除:一個批判性的分析,犯罪與刑事司法研究,第 5 期 ,2005 年 9 月,頁 203。

32 李佳玟,反酒駕戰爭的幾個程序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 225 期 ,2014 年 2 月,頁 182。

33 謝煜偉,交通犯罪中的危險犯立法與其解釋策略,月旦法學雜誌,第 210 期 ,2012 年 11 月,頁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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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以其他客觀事實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事,仍可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34。 據此,有學者將法務部的函釋解釋為,當行為人之呼氣酒精值,達於每 公升 0.55 毫克者,即成立「絕對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惟若介於每公 升 0.25 至 0.55 毫克者,則屬於「相對不能安全駕駛」,尚需輔以其他客 觀事證進行判斷35

舊法最大的爭議在於,若行為人之呼氣酒精值低於每公升 0.55 毫克,

究竟得否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換句話說,係針對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定 位,究竟屬於抽象危險犯抑或具體危險犯之討論36

有學者認為,在罪責原則的前提下,不能安全駕駛之認定仍應輔以 行為人是否「致生公共危險」方為妥適37。準此,本文認為,雖然立法者 已經在構成要件明定「呼氣酒精值達於每公升 0.25 毫克」,即合於我國 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規定。然而,過去學說區分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 險犯的概念仍有其存在必要。更嚴格的說,因為現行法之規定造成執法 標準過度嚴苛,無視行為人之狀態是否已經造成他人或社會之危險,一 律以呼氣酒精值超標作為認定依據,似有違刑法之「罪責原則」38之嫌。

是故,本文主張,在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成立標準,欠缺正當性與說 服力的情況下39,實有必要檢討應否透過具體危險犯的認定,作為刑法最 後手段性的防線。

第三項 酒駕嚴罰化效果

從不能安全駕駛罪之修法趨勢,可以看出立法者明顯採取「治酒駕 用重典」的思維。法務部更曾在新聞稿中明確指出:「有鑑於酒後駕車致

34 法務部,法檢字第 001669 號函釋。

35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台北:元照,第五版, 2006 年 11 月,頁 313。

36 相關討論可見,許玉秀,無用的抽象具體危險犯,台灣本土法學雜誌,8 期,2000 年 3 月,頁 85-89 頁; 張麗卿,交通犯罪之法律規範與實證分析,中原財經法學,第 28 期, 2012 年 6 月,頁 132-139,謝煜偉,前揭註 33,頁 124-127。

37 李佳玟,程序正義的鋼索,台北:元照,初版,2014 年 6 月,頁 148。

38 李佳玟,治酒駕用重典?-一個實證的考察,月旦法學雜誌, 第 223 期,2013 年 12 月,頁 155。

39 王皇玉,前揭註 22,頁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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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98%E5%88%91%E5%BA%A6.html。(最後到訪日期:2015 年 4 月 26 日)

41 表格自製。整理自司法院,司法統計,民國 99 年-102 年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案件裁判 結果,http://www.judicial.gov.tw/juds/goa/goa02.htm。(最後到訪日期:2015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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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判決數量更成為歷年之首。

其次,本文欲確認不能安全駕駛罪嚴罰化後,再犯人數是否如政 府之預期,因刑罰之嚴罰化而達到抑制犯罪的效果。

依據 2010 年至 2013 年公共危險罪新入監受刑人前科資料統計42, 初犯人數分別為 1981 人、1817 人、1762 人與 1789 人。就比例而言,呈 現 36.9%、32.7%、27.6%、23.6%的下降趨勢。然而,再犯人數分別為 1461 人、1664 人、2026 人、2476 人,呈現 27.1%、30%、31.7%、32.6

%的比例上升。「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累犯人數變化,分別為 1935 人、2068 人、2596 人、3320 人,呈現 36%、37.3%、40.7%、43.8

%的逐年成長。

圖表 1 公共危險罪新入監受刑人前科統計43

42 因法務部新入監受刑人前科統計並未將公共危險罪之各罪獨立計算。因此,本文僅得 以公共危險罪全體人數統計,作為不能安全駕駛罪修法後再犯率變化之參考。惟透過比例換算,

本文發現不能安全駕駛罪占公共危險罪之比例歷年皆超過九成以上,故應具有一定的參考價 值。

43 圖表自製。整理自法務部,法務統計手冊,民國 99 年-102 年新入監受刑人前科情形-

公共危險罪,頁 344-345,http://www.rjsd.moj.gov.tw/RJSDWEB/book/Book.aspx?category_i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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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統計圖表的呈現,本文發現,我國政府雖期望嚴厲的刑罰手段,

能夠達到遏止酒駕再犯的目標。然而,從公共危險罪的新入監者前科比 例變化觀察,卻得出嚴罰化明顯不存在抑制再犯與累犯的功能。

此外,高等法院檢察署於 2013 年 6 月針對五年內三犯之酒駕行為人 提出「酒駕再犯發監標準44」,造成累犯原則上一律發監執行而不得易科

此外,高等法院檢察署於 2013 年 6 月針對五年內三犯之酒駕行為人 提出「酒駕再犯發監標準44」,造成累犯原則上一律發監執行而不得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