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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酒駕案件之酒癮戒治

第四節 社會支持

除了醫學與刑事司法制度之配合,尚需社會支持系統的鼓勵,才能 增強酒癮者的戒癮意願,並強化患者社會復歸的可能。基此,以下將就 分別社會支持的內涵、對於酒癮者的影響,最後就我國對於酒癮者之社 會支持是否充足,進行討論。

第一項 社會支持的內涵 第一款 社會支持的意義

社會支持(social support)的概念源自 1970 年代社區心理學的研究,

透過社會支持,讓個人感受被關愛、被尊重、有價值,並認知到自己屬 於社會的一份子243。藉由社會支持系統的參與,能使個人擁有穩定的生 活,也可以提高自尊與自信,避免不健康的生活環境,維持個體的身心

242 盧映潔,前揭註 230,頁 79。

243 Cobb S., Presidential Address-1976. Social support as a moderator of life stress ,38(5)Psychosom Med 300, 300(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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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244。基此,若行為人能夠獲得充足的社會支持援助,將強化其矯治 與社會復歸的可能。

第二款 社會支持的來源與功能

社會支持的來源可分為正式支持與非正式支持系統,前者係指專業 性的支持,如政治、經濟、司法、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後者則來自個 人社會網絡的非正式社會支持,如家人、親友、鄰居與宗教力量245

就社會支持的功能,主要可以分為三種面向。第一,提供訊息性支 持(informational support),給予忠告、指導或建議,協助個體瞭解及因 應問題。第二,工具性支持(instrumental support),如金錢、物質或是 行動的協助。第三,情緒性支持(emotional support),表達同理及關愛,

並給予正向的鼓勵支持246

以本文所研究之酒癮者為例,除了前述所提及的醫療服務與司法處 遇之外,社會內的民間戒癮機構,亦得提供酒癮者正式社會支持。酒癮 者之家人與親朋好友,或是宗教的心靈寄託,也能為酒癮者提供非正式 的社會支持。透過訊息性、工具性、情緒性支持的支持性協助,強化酒 癮患者的戒癮意願,並減少患者未來再度施用酒精的可能性。更重要的 是,透過社會支持,讓酒癮者找回自我存在的意義與自信,順利復歸於 社會。

第二項 社會支持系統對於酒癮患者的影響

有外國研究文獻指出,初次門診評估時,低社會支持的患者,在療 程結束後的追蹤中將呈現較嚴重的物質濫用問題。相反的,若治療初期

244 張尚文、胡海國、葉英堃,生活事件、社會支持與精神疾病,當代醫學,第 407 期,

1995 年,頁 22。

245 陳肇男,家庭、社會支持與老人心理福祉:二十世紀末的台灣經驗,台北:聯經,初 版,2015 年 1 月,頁 14-15。

246 呂寶靜,老人朋友網絡支持功能之初探,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刊,第 4 卷第 2 期,

2000 年,頁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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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即具有良好的社會支持,濫用酒精的嚴重程度將會明顯降低247。我 國亦有研究指出,參與戒癮治療的酒癮患者,若社會支持系統越加穩固,

於治療活動中會有較佳的參與狀況、正向感受及自我價值的認同。且若 有人陪同參與治療,患者更可以產生較高參與意願。換句話說,當酒癮 患者獲得較好的社會支持,將對其參與治療的意願帶來加分的效果248。良 好的社會支持,亦有助於個案恢復自信,並加速個案的復原速度249

論者進一步指出,酒癮患者自我價值認同較低的原因,可能是周遭 的社會支持系統對於患者的反覆飲酒行為感到失望,而無法肯定患者,

或是來自於患者自身無法順利戒癮,在反覆施用的過程中產生罪惡感所 致。因此,如何幫助患者重新找回對於自我的肯定,也是協助酒癮者回 復健康的重要關鍵250

綜上所述,通過社會支持系統的鼓勵,患者不僅得以降低酒精濫用 的可能性,更可以強化戒癮治療的參與意願,甚至加速患者的康復情況。

尤其,社會支持系統對於酒癮者的態度,更可能影響期自我認同的高低,

在低社會支持的情況下,患者即有可能喪失對於自我的肯定,同時失去 重新進入社會的勇氣。

第三項 我國民間戒酒團體之缺乏

酒癮患者除了透過醫院的戒癮治療以外,我國亦有少數的民間戒酒 團體舉辦的課程與活動,就其模式可以分為民間戒酒機構與自助戒酒團 體兩大類。

我國的民間戒酒機構,主要多以福音戒癮模式的教會活動,在傳遞 福音的過程中,幫助酒癮患者達到戒酒的效果。包含如晨曦會、沐恩之

247 Patricia L. Dobkin et al., The role of functional social support in treatment retention and outcomes among outpatient adult substance abusers, 97 Addiction347, 354-355.(2002);Brown et al., Stress, vulnerability and adult alcohol relapse,56(5)JStud Alcohol.538 ,542-544.(1995)

248 黃珮珊,酒癮患者的依附型態、社會支持及活動參與之探究,臺灣大學職能治療研究 所碩士畢業論文,2007 年,頁 80。

249 江振亨,從復原力探討矯治社會工作在犯罪矯治之運用與發展,社區發展季刊,第 435 期,2009 年 6 月,頁 435。

250 黃珮珊,前揭註 248,頁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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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主愛之家等,性質則多屬中途之家模式,並以戒毒為主、戒酒為輔 的運作方式經營251,尚無專為戒酒癮而設立的民間機構。透過研讀聖經、

福音課程與生活戒律之課程以及規律的生活,讓成癮者脫離原本的生活 圈,回歸沒有酒或毒品誘惑的生活252,並強化戒癮對象戒除酒癮的意願。。

經由在機構的生活過程,幫助戒癮者再次學習團體生活,透過與其他戒 癮者相互支持鼓勵,以完成戒癮目標。

其他自助戒酒團體,以戒酒無名會(Alcoholics Anonymous,簡稱 AA)為例,該團體於1935年在美國俄亥俄州創立,參與團體聚會時,與 會者毋庸具名或是透露自己的身分,因而以「無名會」稱之253。以宗教 陪伴的理念,不假外力且無固定組織模式的方式舉辦定期的聚會254。藉 由成員彼此分享經驗並互相鼓勵,並遵守戒酒12步驟的規定以力行戒酒 之目標,參與者毋庸繳納任何費用即得加入255。我國之無名戒酒會目前 集中於大都市,尤以台北的據點最多256

本文認為,雖然我國有少數民間戒酒機構與自助戒酒團體,若與民 間戒毒機構相比,數量明顯不足。惟民間戒癮團體亦為行為人在社會內 處遇所不可或缺的支持力量。既然酒癮合於我國精神衛生法規範之精神 疾病,精神衛生法第16條257亦已指出國家應積極獎勵民間機構的設立。

以我國民間戒酒團體的現況觀之,足見政府在獎勵設置上明顯怠惰,導 致我國民間團體的數量根本不足以支應患者的參與。

251 曾維英,酒癮者原生家庭經驗之研究:家庭系統觀點,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 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畢業論文,2005 年,頁 4。

252 胡淑梅,前揭註 139,頁 17。

253 韓青蓉,精神醫療社會工作,台中:華都文化 ,初版,2013 年 7 月,頁 303。

254 謝幸容、陳衍宏,攜手穿越迷幻森林-「戒酒無名會」齊心拒絕酒精,張老師月刊,

第 292 期,2002 年 4 月,頁 105。

255 韓青蓉,前揭註 253,頁 303-304。

256 AA 戒酒無名會,戒酒無名會台灣 http://www.aataiwan.org/howItWorks.html。(最後到 訪日期:2015 年 4 月 22 日)

257 精神衛生法第 16 條(節錄):「各級政府按實際需要,得設立或獎勵民間設立下列精 神照護機構,提供相關照護服務:一、精神醫療機構:提供精神疾病急性及慢性醫療服務。二、

精神護理機構:提供慢性病人收容照護服務。三、心理治療所:提供病人臨床心理服務。四、

心理諮商所:提供病人諮商心理服務。五、精神復健機構:提供社區精神復健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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