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
第二節 未來展望
為了改善刑事司法制度的缺失,防免我國步上美國毒品戰爭的後塵,
並幫助這群因酒癮而再犯或是累犯酒駕的「病犯」順利復歸社會,開啟 嶄新人生。本文期待透過我國現有禁戒處分制度,實質引入美國酒駕法 庭的精髓,嘗試從審判階段與矯治計畫進行方式予以調整,透過酒癮評 估認定制度的改善、禁戒處分期間的延長、使被告享有自願性的保障、
執行處所採取非拘禁處遇、使禁戒處分得由法官主導,或是增加法官定 期與被告交換意見、依賴司法監督的有效運作,以及促進戒癮民間團體 與社會福利制度等七個面向進行改善修正,以建構我國酒駕戒癮治療之 藍圖。
最後,我國雖已設立專業法庭制度,惟仍有極大的改進空間。尤其,
專業法庭之法官定位與傳統訴訟程序無異,難以強化行為人之社會復歸 可能性。基此,現行法下我國尚無導入酒駕專庭之必要,而應藉由禁戒 處分制度的活用,作為酒癮者之社會復歸途徑。面對解決層出不窮的酒 駕犯行,政府必須認知嚴罰化無助於再犯防治,唯有良好的勞動保障與 社會福利制度,才能有效解決隱藏在酒駕議題背後的社會排除問題,並 化解勞工階層受到社會排除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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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栃木 DARC 訪談紀錄
訪談時間:2015 年 2 月 16 日 訪談對象:栗坪千明 代表理事
訪談主題:栃木 DARC 之運作方式與戒癮計畫內容
1. 目前貴單位之參與者人數?全體工作人員人數?
受訪者:栃木 DARC 始於 2003 年,2005 年開始提供諮詢服務。目 前栃木 DARC 的共有四所設施,其中,共有三所設施收容男性,包含那 須戒癮中心(那須トリートメントセンター) 宇都市宮社會復歸中心(宇 都宮アウトぺーシェント)以及那珂川社會農場(那珂川コミュニティ ファーム),以及一處收容女性的獨立照護設施(ピースフルプレイス)。
栃木的毒品問題,高居日本全國第四名(僅次於東京、大阪與福岡), 推測與該地的黑道組織較多有關。2014 年 4 月時,經統計共有 55 人收 容於本設施,其中,酒癮患者(包含同時含有毒品依存情形)共有 13 人,
佔所有收容理由的第二位,僅次於安非他命濫用。惟並非全國的 DARC 都有收容酒癮患者,栃木 DARC 特別收容酒癮患者的原因,係因為當地 較缺乏民間戒癮團體,因此也有兼收容酒癮患者。栃木 DARC 目前(按:
訪問當日)有薪工作人員共有 6 名,此外還有數名自願的義工。
2. DARC 協助酒癮與毒癮患者戒癮之方式為何?
受訪者:因為 DARC 並非醫療專業機構,因此戒癮治療並不是以醫 學的手段,而是採取 3 階段的療法,透過行動認知療法、農作業療法、
音樂療法等,又此計畫的療程之總長為 12 個月。
3. DARC 是否有與醫院進行戒癮治療之合作?
受訪者:有無與醫院進行合作,是由各地 DARC 組織自行決定,栃 木 DARC 與栃木當地專門醫治酒癮患者的岡本台病院有相互的合作,會 讓參與者有一個月一次到院受診的機會。
4. 2012 年開始女性獨立照護中心的契機為何?男女的治療內容或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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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須注意的地方有不同?
受訪者:女性獨立照護中心的創立,是因為在過去栃木還沒有女性 專寮時,女性患者為了參與戒癮計畫,需要被迫離鄉背井前往東京,造 成參與者意願的降低。因此,栃木 DARC 便在 2012 年開始了女性獨立 的照護中心,中心內所有工作人員也都是女性。在照護上,因為女性產 生戒癮的問題,往往是源於家暴等心理層面的原因,因此,也會在戒治 的時候,進行特別輔導。因為工作人員中仍有取得如心理諮商證照等特 殊背景之人,所以即使參與者有諮商方面的問題,亦毋庸外求於其他心 理諮商團隊。
5. 參與者離開 DARC 以後,是否有持續性的社會支持與援助(如就業、
住居等)?
受訪者:針對就業的部分,參與者完成計畫後,多半會先以打工的 方式,擔任 DARC 的義工,除了讓他們可以有穩定的生活以外,晚上也 可以有朋友的陪伴,比如說一起玩軟式棒球、吃拉麵,不會在晚上單獨 一人時有恢復原本的酗酒或是吸毒的習慣。
6. 現在與保護觀察所是否有所合作?2016 年一部的執行猶豫制度施行 後,預計會產生何種變化?
受訪者:DARC 在各地與觀護人室(保護觀察所)合作的狀況不同,
因為鄉下與都市相比,資源與資金皆顯不足,故會藉由與保護觀察所的 合作,而得到相關的資源。栃木 DARC 目前與保護觀察所的合作是「自 立準備之家(自立準備ホーム)」,2011 年 6 月開始有第一人入住,又目 前有 7 人利用該處所。
自立準備之家的設計是,讓假釋犯在出所後,能有 6 個月的復歸社 會準備期間,可以藉由在特定收容環境,幫助他們再次回歸社會。然而,
目前面臨最大的挑戰是,假釋犯不一定都會有 6 個月的時間,有時甚至 會少於 6 個月,因此不一定有效。不過多數有戒癮問題的行為人,即便 保護管束期間結束以後,仍會留下來繼續參與戒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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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桃園地檢署 訪談紀錄
訪談日期:2015 年 3 月 25 日 受訪對象:檢察官(以下稱 A1)
訪談主題:緩起訴附戒癮治療之運作與執行
1. 犯酒駕得受緩起訴之人的共同特徵為?(如被告前科、就業狀況、家 庭狀況等)
A1:針對可以緩起訴的犯罪,不論酒駕與否,都會考量被告前科的 狀況,來決定是否給予緩起訴。多數的情況下,在二犯的情況就不會給 予緩起訴了,原則上若被告沒有前科,被告酒測值又若不高,就可能給 予緩起訴。又針對緩起訴附帶的處分金或是義務勞務,則是依據被告的 就業與家庭狀況進行考量而決定,因為無論是附帶義務勞務或是處分金 都需要被告的同意,因此要盡量在考慮符合被告能負擔的狀態去決定緩 起訴的附帶條件,此外,也會參照行政處罰的酒測罰鍰去定相關的處分 金。
(追問)在現行法酒測值調整到 0.25 毫克的情況下,是否案件量有明顯 增加?
A1:按照過去若酒測值在 0.55 毫克以下,未發生車禍,不會被警察 移送,且因為過去酒測值的規定,未直接明定在條文中,酒測值是法務 部參考外國的酒測值所訂的標準。但是在修法後已經明文規定酒測值為 0.25 毫克,實際上已經不在乎行為人到底能否安全駕駛,只要符合 0.25 毫克的規定一律逕送。相反的,修法前如果是在 0.25-0.55 毫克之間的酒 精值情況下,只要可以通過走直線測驗等等還是有可能不會成立不能安 全駕駛罪。其實現在大家也都在反省這樣的修法對不對,因為其實這樣 的處罰,會變成最終都是處罰工作勞力階層,甚至很有可能在繳不出緩 起訴處分金的情況下就入監,其實是真的有重新考慮的必要。而且最荒 謬的情況,是實務上的確出現,遵守法律喝酒完坐計程車返家,隔天一 大早出門被臨檢,還是沒有通過酒駕測驗,這樣會讓我們質疑,被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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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真的具有主觀犯意,出現這樣的問題,真的是執行面應該要考慮的。
2. 貴署就緩起訴附帶藉酒癮治療的執行狀況?
A1:本署目前在酒駕附酒癮治療的部分並不多,然而要先澄清的是,
因為檢察體系裏面有偵查和執行檢察官,偵查的檢察官會考量被告的情 況,決定被告的緩起訴處分,然後實際是由執行檢察官執行,目前在本 署的執行科,並沒有和任何醫院簽訂關於酒癮戒治的合作,所以往往是 視偵查檢察官的緩起訴命令是何種樣態,是不是有可能無法執行?例如 讓被告「不得酗酒」,可能就會造成執行上面的困難;或是有些偵查檢察 官讓被告附帶酒癮戒治,但是因為在執行上,像剛剛前面提到並沒有和 任何醫院簽訂類似的合作協議,也因為現在實務上並沒有類似的規範要 點或是處理流程,所以變成就是在執行時的執行檢察官自行決定,例如 要求被告自行參與戒除酒癮的門診,被告可能會需要定時去就診,並提 供就診紀錄。
(追問)所以您剛剛提到如果是要求被告「不能酗酒」,是依照附帶緩起 訴的那一款的規定?
A1:第 8 款的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但是這樣的案件其實非常 少數,因為執行上多會反映難以執行。而且針對「不能酗酒」命令會衍 伸另一個問題,如果說違反了前開「不能酗酒」的命令,要把行為人的 緩起訴撤銷時,變成會要去討論法院是否有權利審查被告是否的確有「酗 酒」的狀況。舉例來說,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喝了三杯是酗酒,很多法 院可能會不同意,因而質疑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的正確性,所以會盡量請 偵查檢察官,不要作出定義起來模糊不清的處分條件。
(追問)所以針對緩起訴附帶戒酒治療的情況,要怎麼認定被告有治療 的必要?
A1:嚴格來說,針對被告是否有酒癮的問題,還是要透過醫學上的 專業認定,但是當然檢察官並沒有此一專業,而且說實在一個酒駕被告 被送到地檢署,可能頂多被問個 10 分鐘到 15 分鐘就決定是不是要起訴 或是給予緩起訴,因為一天的案子可能很多件,所以在這麼短的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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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可能從外觀去認定他有沒有酒癮的狀況,可能最多如果要觀察的話,
就是觀察他的酒駕前案紀錄,比如說如果他酒駕已經第三次了,以及行 為人喝酒的動機原因,例如是否為偶發事件而非具有持續性,像是是吃 尾牙喝酒應酬,或是是自己在家裡喝酒的不同狀況去進行認定
就是觀察他的酒駕前案紀錄,比如說如果他酒駕已經第三次了,以及行 為人喝酒的動機原因,例如是否為偶發事件而非具有持續性,像是是吃 尾牙喝酒應酬,或是是自己在家裡喝酒的不同狀況去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