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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架構

較法制的參考。因本文主題除了涉及法律層面,更著重醫療和司法制度 的結合可能性。本文亦將回顧醫學對於酒癮者的定義與治療方式,以期 對於醫療戒癮實務的運作有更清楚的認識。最後,家庭與民間團體等社 會支持系統有助於提升酒癮者戒癮動力,並強化其社會復歸可能。比較 法上,美國與日本於制度設計亦皆納入社會支持的理念。對此,為期建 構完備的酒癮者社會內處遇制度,本文亦將整理社會支持之相關文獻。

其次,本文將分析我國司法與法務統計數據,確認媒體形塑的酒駕 行為人形象與現實是否吻合,並分析社會大眾與立法者所預想之犯罪行 為人形象是否有落差。

最後,針對我國法制與醫療現狀,本文將訪談司法人員與精神科醫 生。就外國法制部分,本文亦訪問日本民間戒癮機構栃木 DARC 之代表 理事,以期深入了解日本刑事司法與民間團體的合作關係。

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文共分為六章,第一章為緒論,第六章為結論,第二章至第五章 則為本文的正文部分,此部分藉由整理我國與外國比較法,期望建構整 合司法與醫學的社會內處遇制度,以利因酒癮問題而再犯或累犯酒駕的 行為人透過司法轉介戒癮治療,達到社會復歸的終極目標。以下分述第 二章至第五章的章節大綱。

第二章探討酒駕嚴罰化對於抑制行為人再犯的效果。刑罰學的變遷 以及風險社會的概念雙雙影響我國的刑罰思潮。媒體透過重大酒駕新聞 事件塑造惡質的酒駕行為人形象,導致輿論壓力升高,立法嚴罰酒駕行 為人成為政府宣示對抗酒駕犯罪的便宜手段。惟藉由統計資料分析,我 國媒體所塑造的犯罪行為人形象與實際入監的受刑人具有明顯落差;且 檢證酒駕嚴罰化造成勞工階層面臨「社會排除」的主因,係來自勞動保 障與社會福利制度的不足。同時,我國監所面臨超過半數以上的酒駕行 為人屬於再犯與累犯的難題,經過國內外文獻分析與比較質性訪談的結 果,推測可能有部分行為人患有酒癮問題。基此,本文希望從解決行為 人的酒癮問題出發,提供酒駕再犯與累犯毋庸入監服刑,以利矯治其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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癮的社會復歸管道。

第三章著眼於醫學上就酒癮的定義與治療方式,以及社會支持與刑 事司法提供的處遇是否給予酒駕再犯或累犯充足的社會復歸管道。另一 方面,經過檢證,緩起訴與緩刑制度受限於行為人的前科,且忽略戒癮 治療的重要性。禁戒處分的運用上,則因司法實務與醫學戒治的要求尚 具有一定落差,故二者皆不利於行為人矯治其酒癮與社會復歸。來自家 人、親友以及民間戒癮團體的社會支持系統,扮演酒癮患者重返社會的 重要推手,惟我國民間戒癮團體極度缺乏,致使酒癮者面臨我國戒癮處 遇制度下,無論司法處遇亦或社會支持皆難以有效運用之困境。最後,

透過訪談我國司法實務人員與精神科醫生,本文將深入了解緩起訴戒癮 治療、禁戒處分與醫療現場之困境以及可能的改善方式。

面對我國酒癮戒治處遇的雙重困境,第四章將從比較法出發,分別 探討美國與日本法,對於因酒癮而導致酒駕行為之行為人所提供的特殊 處遇制度。無論是美國法上採取治療式司法精神的「酒駕法庭」(DWI Court)制度,抑或是日本法透過司法與民間團體的相互合作,協助酒癮 者轉介民間戒癮機構。二者皆期待藉由司法的介入與社會支持系統的參 與,幫助行為人解決酒癮問題,以利其復歸社會。

第五章參考比較法制並回應我國面臨的戒癮治療困境。嘗試藉由現 有的禁戒處分制度,導入美國酒駕法庭的理念,建構我國酒駕戒癮治療 藍圖,以利高風險之酒駕行為人復歸於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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