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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癮者之酒駕再犯防治對策- 以社會復歸為中心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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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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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學 研 究 所 碩士論文. 酒癮者之酒駕再犯防治對策- 以社會復歸為中心 A Study on Deterring the reconviction of the drunk driving of Alcohol Use Disorder- Focusing on the Reintegration. 指導教授:謝如媛 研究生:張. 蕙. 博士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 四 年 七 月.

(2) 摘要 近年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受到重大酒駕新聞事件 影響倉促修法,然而,嚴罰化不僅無法達到抑制酒駕再犯的效果,立法 者亦忽略了行為人的實際樣貌,和媒體渲染並影響人民觀感所生成的犯 罪形象具有極大落差,以及隱藏在酒駕再犯議題背後所傳達的社會排除 議題,更忽視了酒癮高風險族群與酒駕行為人在勞工階層重合且多數酒 駕再犯與累犯患有酒癮的可能性。 尤其,我國對於患有酒癮之酒駕行為人提供的刑事司法處遇制度, 無論是轉向處遇或是禁戒處分皆有其侷限,且我國面臨亦嚴重欠缺民間 戒酒團體,致使酒駕再犯或累犯陷入無法適用司法處遇與參與民間團體 的雙重戒治困境。 有別於我國無法提供適當復歸社會機會的難題,比較法上,美國和 日本透過不同的處遇方式,前者以貫徹治療式司法精神的酒駕法庭,後 者以官方與民間的協力合作,均達到協助行為人社會復歸的共同目標。 為了改善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缺失,以及幫助這群因酒癮而酒駕的 「病犯」得以矯治其酒癮問題,並獲得生活的援助,以順利復歸社會。 本文期待透過我國現有禁戒處分制度,實質引入美國酒駕法庭的精髓, 作為非拘禁處遇方式,並嘗試從審判階段與矯治計畫進行方式予以調整, 建構我國酒駕戒癮治療之藍圖。透過酒癮評估認定制度的改善、禁戒處 分期間的延長和使被告享有自願性的保障,使被告在審判過程透過協商 程序自願參與禁戒處分,獲得矯治酒癮的機會。並藉由執行處所採取非 拘禁處遇、使禁戒處分得由法官主導,或是增加法官定期與被告交換意 見、司法監督的有效運作,以及促進戒癮民間團體與社會福利制度,為 被告構築穩固的生活環境,降低其再犯的可能性。 關鍵字:酒癮、酒駕、嚴罰化、社會排除、社會復歸、禁戒處分、治療 式司法、酒駕法庭、刑的一部執行猶豫. i.

(3) 誌謝 4 個月前,剛從日本交換留學回國,踏上台灣土地的那一刻,充滿 的不真實感還歷歷在目。這幾個月來,每天過著與時間賽跑的日子,最 終完成與自己的約定。這段看似短暫卻令人煎熬的日子,有太多太多要 感謝的人。 首先,最最感謝的莫過於指導我三年的謝如媛老師,大四那年甫修 老師的刑事政策專題課程,就被老師治學風格與嚴謹的研究態度深深吸 引。碩一擔任老師的刑法課程助理期間,體會到學習思辨的重要性。碩 二上學期修習老師的量刑專題研究,更讓我開啟對於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的興趣,也因而確立了這本論文的方向。此外,特別感 謝老師在學生赴日交換留學期間捎來的勉勵以及諸多協助,讓我在日本 度過了一段非常充實的時光。也謝謝老師在忙碌之餘,仍撥出時間與我 們討論論文,每月的討論會,都是一次的精進與成長,不僅得到了許多 寶貴的意見,也讓學生的論文可以順利完成。 再來,要感謝論文口試委員何賴傑老師與警大的賴擁連老師,兩位 老師提供了許多珍貴的意見,讓這本論文更加完整。從大學開始修習何 老師的課程,就一直非常景仰老師的法學素養與風采,這次能邀請到老 師擔任口試委員,實在是莫大的光榮。另一方面,雖然在口試前與賴老 師素昧平生,但是透過信件的往返與口試當天的討論,都可以感受到老 師的關心與溫暖,非常謝謝賴老師的鼓勵,並提供給我許多實務上的寶 貴資料與重要意見。 這本論文得以完成,還要感謝許多人幫助。 首先,感謝在日本交換留學期間,分別擔任我在金澤大學前期與後 期指導老師的足立老師與大貝老師,兩位老師不僅在學術上給予我許多 勉勵,還非常關心我在日本的生活情況。尤其,大貝老師在懷孕期間仍. ii.

(4) 陪同我到日本金澤保護觀察所以及金澤監獄進行參訪,讓學生感銘在心。 透過大貝老師的聯繫,也與立正大學的丸山老師取得聯絡,並帶領學生 前往栃木 DARC 進行訪談,取得了非常寶貴的訪談資料。在日期間受到 許多老師們的幫助,才得以使我的論文無論是日文文獻的蒐集,或是質 性訪談都獲得很棒的素材,才得以使學生的論文得以順利完成。 其次,因為撰文的需要,我也訪談了司法與醫學實務工作者。得以 聯繫上許多重要的司法人員,要感謝目前就讀博士班的育傑學長與俊明 學長協助,透過學長們的幫忙順利連絡上新竹與桃園地檢署的檢察官與 新北地院的法官,才能一窺司法實務的現況。此外,感謝受訪的醫生在 素昧平生的情況下仍願意接受訪談,讓我更清楚掌握我國的酒癮戒治方 式以及現況。透過許多匿名受訪者的協助,這本論文才得以更加完善與 充實。 接著,這本論文的大功臣之一,莫過於高中好友于方,一樣從法律 系畢業的你,無論是對於社會議題的關心,還是文字的成熟洗鍊,都是 我所不能及的,感謝你在準備考試的忙碌時期,仍一肩扛起校稿的重責 大任,讓我得以放心專注在論文的寫作,方得以使這本論文順利誕生。 也要謝謝大學的社團好友宜庭,無論是留學期間的噓寒問暖,不時 送來台灣的美食與我分享,或者是在準備口試期間以過來人的經驗幫我 打氣、鼓勵,都讓我鼓起面對口試的力量,希望未來我們即使分隔兩地, 也還是可以保持初心,經常聯繫。 此外,要謝謝同屆的曉萱、妙華、林道,感謝你們的互相打氣與時 常地討論,才有可能催生出這本論文;已經在工作的嘉菱和珮禎,謝謝 你們協助我找到寫作的盲點,得以更安心的準備口試。能在研究所遇到 才華洋溢的大家,真的是非常開心的一件事。 同門的元棻、瑛淑學姊,在這段時間一起開論文討論會,準備口試 的報告,現在回頭來看,一同經歷了一段令人難以忘懷的過程。學弟妹. iii.

(5) 欣恩、庭薇、俊儒、浩偉,謝謝大家每個月陪我們一起討論論文,還在 口試前提供了許多很棒的建議,相信未來大家一定也能很順利的度過這 道關卡。 還有,要謝謝從大學陪我一路走來的俊緯,謝謝你總是扮演我的心 情垃圾筒。即使已經踏入職場的你也面臨許多壓力,卻還是利用零碎的 時間和我討論論文問題,幫忙我構思可能的解決方法。若沒有你的時時 督促,這本論文也不可能如期完成。 最後,謹將這本論文獻給我摯愛的家人,謝謝爸媽在家中經濟不算 非常寬裕的情況下,仍義務反顧地支持我去日本交換留學,並在我曾經 萌生放棄學業先去工作的想法時,鼓勵我完成學業;謝謝妹妹總是以行 動支持著我,如果沒有你們的打氣,我不可能在三年內順利取得碩士學 位,謝謝你們!. 張蕙 iv. 寫於 2015 年 7 月 15 日.

(6)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論述背景......................................................................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2 第一項 研究範圍 ..................................................................................... 2 第二項 問題提出與預期成果 .................................................................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 3 第四節 研究架構.......................................................................................... 4 第二章 我國酒駕行為之刑罰規制 .................................................................. 7 第一節 從社會復歸到風險控管.................................................................. 7 第一項 新舊刑罰學的交替 ..................................................................... 7 第二項 風險社會的形成 ......................................................................... 8 第二節. 我國酒駕法制概說 ......................................................................... 9. 第一項 受人民情緒主導的修法歷程 ...................................................... 9 第二項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要件 ............................................................ 13 第三項 酒駕嚴罰化效果 ........................................................................ 14 第四項 勞工階層成為社會排除對象 ................................................... 17 第一款 監獄作用的轉變................................................................... 18 第二款 社會排除的形成................................................................... 19 第三款 酒駕嚴罰化下的社會排除................................................... 20 第五項. 解決酒癮問題出發的另類思考 .............................................. 29. 第三節 小結 ................................................................................................. 31 第三章 酒駕案件之酒癮戒治 ........................................................................ 33 第一節 酒癮者的定義與治療.................................................................... 33 第一項 酒癮者的定義 ........................................................................... 33 第一款 疾病診斷............................................................................... 34 第二款 問卷量表............................................................................... 38 v.

(7) 第三款 實驗室檢查........................................................................... 39 第二項 酒癮患者的治療方式 ............................................................... 39 第二節 酒駕犯社區處遇與治療概說........................................................ 41 第一項 社區處遇意義 ........................................................................... 41 第二項 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 ............................................................... 43 第三項 我國酒駕案件社區處遇現況 .................................................... 44 第一款 緩起訴制度........................................................................... 44 第二款 緩刑制度............................................................................... 49 第三款 酒駕再犯與累犯的社區處遇適用困境............................... 62 第三節 禁戒處分........................................................................................ 63 第一項 定義 ............................................................................................ 63 第二項 實務運用現況 ........................................................................... 65 第一款 禁戒處分數量變化趨勢....................................................... 65 第二款 禁戒處分之成立................................................................... 66 第三項 禁戒處分的難題 ....................................................................... 69 第一款 實施期間過短難以達到治療目的....................................... 69 第二款 適當實施場所不足............................................................... 70 第三款 無視被告之意願................................................................... 71 第四項 禁戒處分的未來 ....................................................................... 72 第四節 社會支持........................................................................................ 72 第一項 社會支持的內涵 ....................................................................... 72 第一款 社會支持的意義................................................................... 72 第二款 社會支持的來源與功能....................................................... 73 第二項 社會支持系統對於酒癮患者的影響 ....................................... 73 第三項 我國民間戒酒團體之缺乏 ....................................................... 74 第五節 酒癮者之司法處遇與就醫保障 ..................................................... 76 第一項 司法處遇面 ............................................................................... 76 第一款 緩起訴制度........................................................................... 76 第二款 禁戒處分制度....................................................................... 80 第二項 醫療制度面 ............................................................................... 83. vi.

(8) 第一款 我國醫療戒癮實務現況....................................................... 83 第二款 透過司法轉介治療酒癮患者的當否................................... 85 第三款 我國缺乏民間戒癮機構的改善之道................................... 86 第三項 質性訪談內容分析 ................................................................... 86 第一款 對於戒癮患者就醫權益之漠視........................................... 86 第二款 我國刑事司法無法提供良好的處遇制度........................... 87 第三款 民間戒癮資源缺乏............................................................... 91 第六節 小結................................................................................................ 92 第四章 美日相關制度之比較檢討 ................................................................ 95 第一節 治療式司法下的美國酒駕法庭.................................................... 95 第一項 治療式司法概說 ....................................................................... 95 第一款 背景 ........................................................................................ 95 第二款 意義 ........................................................................................ 96 第二項 問題解決法庭 ........................................................................... 98 第一款 背景 ........................................................................................ 98 第二款 內涵 ........................................................................................ 98 第三款 問題解決法庭與傳統法院的區別..................................... 100 第三項 酒駕法庭 ................................................................................. 102 第一款 酒駕法庭概說..................................................................... 102 第二款 阿拉斯加安克拉治酒駕法庭 .............................................. 109 第三款 對於酒駕法庭的質疑 .......................................................... 115 第二節. 透過官民合作的日本社會內處遇 ............................................. 120. 第一項 日本保護觀察制度 ................................................................. 120 第一款 保護觀察制度概說............................................................. 120 第二款 刑的一部執行猶豫制度..................................................... 121 第二項 官方與民間團體之合作 ......................................................... 125 第一款 防止酒駕特別計畫............................................................. 125 第二款 民間團體的社會支持......................................................... 128 第三款 自立準備之家 ...................................................................... 131 第四款 官民合作之疑慮................................................................. 132 vii.

(9) 第三節 小結.............................................................................................. 135 第五章 建構酒駕戒癮處遇制度 .................................................................. 137 第一節 重返復歸之路 ............................................................................... 137 第一項 患有酒癮之行為人應屬於病犯 ............................................. 137 第二項 比較法的選擇 ......................................................................... 138 第三項 酒駕法庭模式的選擇適用 ..................................................... 140 第一款 判決後模式不利行為人復歸社會..................................... 140 第二款 認罪協商前模式無法在我國順利推展............................. 140 第三款 認罪協商後模式作為問題解決法庭的引入管道............. 143 第二節 建構我國酒駕戒癮治療的藍圖.................................................. 144 第一項 改善禁戒處分以實質導入酒駕法庭制度 ............................. 144 第一款 踐行囑託鑑定以篩漏行為人............................................. 145 第二款 適度延長處分期間............................................................. 147 第三款 落實被告之自願參與......................................................... 148 第四款 執行處所的分流................................................................. 150 第五款 定期聽證的缺乏................................................................. 151 第六款 司法監督之強化................................................................. 152 第七款 戒癮民間團體與社會福利制度的促進............................. 152 第二項 設立酒駕法庭的未來 ............................................................. 156 第三節 小結.............................................................................................. 157 第六章 結論 .................................................................................................. 159 第一節 本文回顧...................................................................................... 159 第二節 未來展望...................................................................................... 161 附錄一 ............................................................................................................ 163 附錄二 ............................................................................................................ 165 附錄三 ............................................................................................................ 171. viii.

(10) 附錄四 ............................................................................................................ 180 附錄五 ............................................................................................................ 191 附錄六 ............................................................................................................ 199 參考文獻 ........................................................................................................ 203. ix.

(11) 圖次 圖表 1 公共危險罪新入監受刑人前科統計 ........................... 16 圖表 2 2013 年公共危險罪新入監受刑人入監前職業比例... 22 圖表 3 公共危險罪 緩起訴新收案件數 .................................. 47 圖表 4 不能安全駕駛罪緩起訴處分內容 ................................ 48 圖表 5 不能安全駕駛罪受緩刑宣告人數 ................................ 51 圖表 6 全國執行禁戒處分年度變化趨勢 ................................ 65 圖表 7 2003-2011 年美國酒駕法庭數量變化 ....................... 104 圖表 8 安克拉治酒駕法庭參與程序 .......................................112 圖表 9 DARC 三階段戒癮計畫.............................................. 130 圖表 10 我國酒駕戒癮治療藍圖 .............................................. 155. x.

(12) 表次 表格 1 不能安全駕駛罪 修法歷程 .......................................................... 11 表格 2 2010 年至 2013 年不能安全駕駛罪判決有罪人數 ....................15 表格 3 受不能安全駕駛罪宣告緩刑者之刑期分布 ...............................52 表格 4 2014 年 7 -12 月台北、新竹地院因酒駕宣告禁戒處分之判決 .70 表格 5 2013 年修法以前 新竹地檢署酒精濃度與級距標準表 .............88 表格 6 緩起訴戒癮治療與禁戒處分之比較 ...........................................90 表格 7 治療式司法與傳統司法投射於審判時之比較 ...........................97 表格 8 安克拉治重罪酒駕法庭 再犯率統計 ........................................ 113. xi.

(13)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論述背景 1980 年代,刑罰學產生重大的概念流變,刑罰福利主義時期備受推 崇且正視行為人社會復歸的政策,被國家視為舊時代的產物而拋諸腦後。 新刑罰學的影響下,國家認為唯有透過嚴刑峻罰,才得以遏止犯罪的發 生,懲罰與隔離無害化成為控制社會的重要手段。幾乎同一時期,風險 社會的出現,危險、不確定性與不安感增加,引起大眾對於安全的渴求, 影響刑事政策朝向早期化、嚴罰化、擴大化之刑罰趨勢發展。本文所涉 及的酒駕嚴罰化議題,即體現了新刑罰學與風險社會概念對我國刑事司 法的影響。 近年酒駕事件所引起的重大社會新聞,點燃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嚴罰化的戰火。媒體渲染犯罪者殘忍的犯行和富裕的家 境,並與受害人貧苦且應受同情的立場加以對比,形塑酒駕受害人的弱 勢立場,甚至因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家破人亡」的處境。酒 駕行為人「富有且不可饒恕」的形象,導致人民要求「嚴懲」酒駕行為 人的激動情緒不斷升高。立法者在無力抵擋輿論壓力的情況下,只能透 過嚴罰化的修法,向人民宣示打擊酒駕犯罪的決心,並宣稱透過嚴罰的 手段才能有效防止案件的發生。然而,透過本文蒐羅之統計資料或學界 的討論,皆顯示嚴刑峻罰毫無抑制「酒駕再犯或累犯」的效果。 受到新刑罰學的影響,監獄成為國家控制犯罪的手段。藉由收容拘 禁的方式,使行為人隔離並排除於社會之外,以掩飾國家無力解決社會 排除問題的困境。基此,本文欲釐清因酒癮而再犯或是累犯的「高風險 酒駕行為人」之社會階層,是否合於媒體所形塑的酒駕犯罪者形象?又 這樣的形象是否合於我國酒駕行為人的實際狀況;以及造成此一族群受 「社會排除」的原因。 透過國內外文獻回顧,可以發現酒駕案件之再犯與累犯,有一定比 例係導因於行為人自身的酒癮問題。對於這群因患有酒癮而再犯或累犯 酒駕且面臨入監服刑之行為人,比較法不乏以根除行為人的成癮問題為 1.

(14) 訴求,預防酒駕再犯的具體嘗試。例如美國以治療式司法的精髓,創設 有別於傳統刑事司法程序的「酒駕法庭」(DWI Court)制度;日本則透 過官方與民間團體之合作,由司法轉介行為人進入民間戒癮機構,達到 戒除酒癮的效果。這些比較法上的處遇模式,啟發本文跳脫嚴罰化規制 的思考,並嘗試以改善行為人患有的酒癮問題為出發,期待構築拘禁隔 離之外,利於酒癮者復歸社會的處遇制度,以作為防治其再犯酒駕行為 之手段。 就司法處遇而言,從我國現有的處遇制度觀之,在「寬嚴並進的刑 事政策」方針下,對於酒駕再犯與累犯的似乎難以適用轉向處遇制度。 惟 1990 年聯合國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基準規則要求國家對於非拘禁措 施的使用,應朝向於非刑罰化與非犯罪化的目標努力,以利行為人社會 復歸。對此,本文希望檢證我國法制現況,確認轉向處遇制度是否已提 供酒駕行為人足夠的社會內處遇機會,並達到幫助矯治其酒癮與促進社 會復歸的目標。另一方面,我國採取刑罰與保安處分的雙軌制度,依照 刑法第 89 條的規範,法院得對於具有酒癮與再犯之虞的行為人付與禁戒 處分。本文亦將探究禁戒處分的認定以及制度面臨的困境,確認未來是 否可能透過保安處分制度作為酒駕再犯與累犯的社會內處遇管道。 從心理學的觀點,透過家庭或民間團體的社會支持,可增強患者在 治療的過程持續戒癮的意願,甚至加速其康復的可能性。是故,本文欲 一併探討在司法處遇外,我國民間戒癮機構之建置是否健全,以利酒癮 者獲得充足的社會支持。 透過本研究,本文期待使我國政府重視酒癮者之酒駕再犯防治重要 性,也希望藉由比較法制的借鏡,傳達戒癮治療的社會復歸意義,並建 構整合醫學與司法的酒駕戒癮治療藍圖,作為未來刑事政策之參考。.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文的研究範圍涉及我國刑事政策對於患有酒癮的酒駕行為人所提 2.

(15) 供的司法處遇方式。本文之研究目的,在於釐清因酒癮而再犯或是累犯 的「高風險酒駕行為人」之社會階層,以及造成此一族群受到「社會排 除」的主要原因,並確認我國是否已提供拘禁隔離之外,有助於其矯治 成癮問題的社會復歸選項。. 第二項 問題提出與預期成果 我國政府就酒駕的議題,一昧期待藉由嚴罰化防治行為人再犯。然 而,對於酒駕再犯或是累犯的行為人,並無教化矯治之效。基此,本文 嘗試從治療再犯與累犯的酒癮問題切入,期待改善我國刑事司法制度, 建立防治酒癮者再犯酒駕行為的社會復歸管道。 綜上所述,本文期待可以達到以下兩個成果: 一、. 檢討我國對酒駕行為人的刑事處遇方式. 確認我國緩起訴與緩刑戒癮治療,以及禁戒處分制度的運作方式。 檢討現行之刑事司法制度是否得以改善酒駕行為人的酒癮問題,以 利行為人復歸社會。 二、. 建立酒駕再犯或累犯之社會復歸管道. 檢證媒體塑造的酒駕行為人形象是否符合現實,並探究造成其「社 會排除」的主要原因。透過比較法的借鏡,對於因酒癮而再犯或累 犯的行為人,重新建立妥適的社會復歸途徑。.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回顧國內外重要文獻、分析統計數據與質性訪談之實證研 究,作為本文的研究方法。 文獻回顧的部分,主要分為刑事司法制度、醫學制度以及社會支持 三個面向。刑事司法制度的部分將探討我國不能安全駕駛罪嚴罰化後的 再犯抑制功效,以及我國轉向處遇制度和刑法第 89 條禁戒處分是否已提 供酒駕再犯與累犯適當的處遇管道。而針對酒癮者的處遇制度,無論美 國與日本都有充足的研究,本文將透過外國文獻的檢索與整理,作為比. 3.

(16) 較法制的參考。因本文主題除了涉及法律層面,更著重醫療和司法制度 的結合可能性。本文亦將回顧醫學對於酒癮者的定義與治療方式,以期 對於醫療戒癮實務的運作有更清楚的認識。最後,家庭與民間團體等社 會支持系統有助於提升酒癮者戒癮動力,並強化其社會復歸可能。比較 法上,美國與日本於制度設計亦皆納入社會支持的理念。對此,為期建 構完備的酒癮者社會內處遇制度,本文亦將整理社會支持之相關文獻。 其次,本文將分析我國司法與法務統計數據,確認媒體形塑的酒駕 行為人形象與現實是否吻合,並分析社會大眾與立法者所預想之犯罪行 為人形象是否有落差。 最後,針對我國法制與醫療現狀,本文將訪談司法人員與精神科醫 生。就外國法制部分,本文亦訪問日本民間戒癮機構栃木 DARC 之代表 理事,以期深入了解日本刑事司法與民間團體的合作關係。. 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文共分為六章,第一章為緒論,第六章為結論,第二章至第五章 則為本文的正文部分,此部分藉由整理我國與外國比較法,期望建構整 合司法與醫學的社會內處遇制度,以利因酒癮問題而再犯或累犯酒駕的 行為人透過司法轉介戒癮治療,達到社會復歸的終極目標。以下分述第 二章至第五章的章節大綱。 第二章探討酒駕嚴罰化對於抑制行為人再犯的效果。刑罰學的變遷 以及風險社會的概念雙雙影響我國的刑罰思潮。媒體透過重大酒駕新聞 事件塑造惡質的酒駕行為人形象,導致輿論壓力升高,立法嚴罰酒駕行 為人成為政府宣示對抗酒駕犯罪的便宜手段。惟藉由統計資料分析,我 國媒體所塑造的犯罪行為人形象與實際入監的受刑人具有明顯落差;且 檢證酒駕嚴罰化造成勞工階層面臨「社會排除」的主因,係來自勞動保 障與社會福利制度的不足。同時,我國監所面臨超過半數以上的酒駕行 為人屬於再犯與累犯的難題,經過國內外文獻分析與比較質性訪談的結 果,推測可能有部分行為人患有酒癮問題。基此,本文希望從解決行為 人的酒癮問題出發,提供酒駕再犯與累犯毋庸入監服刑,以利矯治其酒 4.

(17) 癮的社會復歸管道。 第三章著眼於醫學上就酒癮的定義與治療方式,以及社會支持與刑 事司法提供的處遇是否給予酒駕再犯或累犯充足的社會復歸管道。另一 方面,經過檢證,緩起訴與緩刑制度受限於行為人的前科,且忽略戒癮 治療的重要性。禁戒處分的運用上,則因司法實務與醫學戒治的要求尚 具有一定落差,故二者皆不利於行為人矯治其酒癮與社會復歸。來自家 人、親友以及民間戒癮團體的社會支持系統,扮演酒癮患者重返社會的 重要推手,惟我國民間戒癮團體極度缺乏,致使酒癮者面臨我國戒癮處 遇制度下,無論司法處遇亦或社會支持皆難以有效運用之困境。最後, 透過訪談我國司法實務人員與精神科醫生,本文將深入了解緩起訴戒癮 治療、禁戒處分與醫療現場之困境以及可能的改善方式。 面對我國酒癮戒治處遇的雙重困境,第四章將從比較法出發,分別 探討美國與日本法,對於因酒癮而導致酒駕行為之行為人所提供的特殊 處遇制度。無論是美國法上採取治療式司法精神的「酒駕法庭」(DWI Court)制度,抑或是日本法透過司法與民間團體的相互合作,協助酒癮 者轉介民間戒癮機構。二者皆期待藉由司法的介入與社會支持系統的參 與,幫助行為人解決酒癮問題,以利其復歸社會。 第五章參考比較法制並回應我國面臨的戒癮治療困境。嘗試藉由現 有的禁戒處分制度,導入美國酒駕法庭的理念,建構我國酒駕戒癮治療 藍圖,以利高風險之酒駕行為人復歸於社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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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二章 我國酒駕行為之刑罰規制 第一節 從社會復歸到風險控管 新刑罰學所強調的「犯罪控制」與風險社會下的刑事政策轉變,也 影響我國刑事政策的走向。本文所涉及的酒駕嚴罰化議題即屬一例。. 第一項. 新舊刑罰學的交替. 1980 年代西方刑罰學產生重要的概念流變,過去刑罰福利主義時期 所強調的社會復歸理想逐漸不受重視。在新刑罰學影響之下,國家將犯 罪者視為恐懼與仇視的風險來源,唯有嚴刑峻罰的「控制」才能減少犯 罪的發生1。過去對於行為人復歸社會的關注,就此轉變為風險控管的強 化。 刑罰福利主義時期,犯罪被視為資源剝奪所導致的社會融入障礙2, 唯有透過教化與矯治,才能使行為人復歸社會3。因此,國家藉由個人化 處遇及社區處遇制度取代監禁,並強化各式社會福利措施4。專家的決定 亦扮演著舉足輕重的地位5。無論是精神病學報告或是個別化處遇皆仰賴 專家的認定6。 然而,刑罰福利主義時期的政策並非完美。有批評以訴求矯治行為 人的個別化處遇,實際上是壓制文化少數族群的「系統化差別待遇 7」, 甚至無視行為人的意願而施以強制性治療8。專家享有凌駕司法審查的過 1. David Garland、周盈成(譯) ,控制的文化-當代社會的犯罪與社會秩序,台北:巨流, 初版,2006 年 5 月,頁 10。 2 2 李佳玟,在地的刑罰 全球的秩序,台北:元照,初版,2009 年 1 月,頁 10 李佳玟,在地的刑罰 全球的秩序,台北:元照,初版,2009 年 1 月,頁 10 3 4. David Garland、周盈成(譯) ,前揭註 1,頁 56-58。 David Garland、周盈成(譯) ,前揭註 1,頁 60-63。. 5. 許華孚,傅科(Michael Foucault)對於當代犯罪控制的啟發,犯罪與刑事司法研究,第 3 期,2004 年 9 月, 頁 114-115。 6. David Garland、周盈成(譯) ,前揭註 1,頁 47。. 7. AMERICAN FRIENDS SERVICE COMMITTEE, STRUGGLE FOR JUSTICE:A REPORT ON CRIME AND PUNISHMENT IN AMERICA 12(1971) 8. David Garland、周盈成(譯) ,前揭註 1,頁 77。 7.

(20) 大權力,亦為人所詬病9。除了對刑罰福利主義的質疑聲浪外,美國 1970 年代犯罪率高漲與社會抗議者的相繼出現,人民對於政府的信念逐漸崩 盤10,最終演變成為刑罰福利主義制度的的瓦解。 新刑罰學的脈絡下,刑事司法臣服於隔離無害化與風險管理11。國 家為了安撫人民對犯罪的不安,嚴罰與社會隔離的措施成為宣洩大眾情 緒的最佳管道12。而過去備受推崇且正視行為人復歸社會的政策,則被國 家視為舊時代的產物而被拋諸腦後。 這股因犯罪率高漲導致社會集結的恐懼力量,不僅引起刑事政策的 重大變革,似乎也點燃風險社會下社會大眾對於國家究竟得否妥善控制 各種新興犯罪的質疑與反動13。. 第二項. 風險社會的形成. 風險社會(Risk Society)一詞係德國學者 Ulrich Beck 於 1970 年代 所提出。氏認為隨著科技與工業的進步,風險將不同於以往的概念層次, 而會為社會帶來更嚴重的後果14。 風險社會的概念投射到刑事司法,顯現出風險內化的社會充斥危險、 不確定性與不安感,引起大眾對於安全的渴求。不僅使得法益保護機能 產生變化,更影響國家刑事政策走向15。有學者便指出在風險社會下,各 國的刑事立法更將走向「處罰早期化」、「處罰的嚴罰化」與「處罰的擴 大化」的刑罰趨勢16。換句話說,立法者為抑制犯罪發生,透過大量「抽. 9 10. David Garland、周盈成(譯) ,前揭註 1,頁 49。 林健陽、賴擁連,西方刑罰思潮與獄政制度之演進,收錄於:刑事司法-體系、組織. 與策略,台北:三民,初版,2006 年 10 月,頁 431。 11 David Garland、周盈成(譯) ,前揭註 1,頁 10。 12 David Garland、周盈成(譯) ,前揭註 1,頁 191。 13 李佳玟,風險社會下的反恐戰爭,月旦法學雜誌,第 118 期,2005 年 3 月,頁 2 14. Urich Beck、汪浩(譯) ,風險社會-通往另一個現代的路上,台北:巨流,初版,2004. 年 2 月,頁 15-16。 15 王正嘉,風險社會下的刑法保護機能論,法學新論,第 6 期,2009 年 1 月,頁 82。 16. 鈴木博康,刑事法からみたリスク社会,九州国際大学法学論集,第 18 巻第 1・2 号, 2011 年 12 月,頁 20。 8.

(21) 象危險犯」概念,前置刑法的可罰性界線17,嚴厲的刑罰手段達到風險控 管的目的,並使刑法的規制力透過附屬刑法的方式擴張到社會各個層面18。 受媒體影響而生的民粹性輿論成為支撐國家嚴罰論述的避險機制19,國家 與社會抱持著倚賴嚴刑峻罰得以控制犯罪的心態,造成嚴罰化的問題日 趨嚴重。 本文所涉及的酒駕嚴罰化議題,即體現了上開新刑罰學與風險社會 概念對我國刑事司法的影響。. 第二節. 我國酒駕法制概說. 科技的日新月異,伴隨著新型態風險的出現,國家也對於新興的犯 罪類型與以規範。本文所要探討的不能安全駕駛罪,正是其中的最佳代 表20。尤其,隨著近年受到媒體的渲染,重大酒駕新聞事件也形塑了我國 刑罰法制的變革。 本文將先就近年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的修法歷程進行 整理,並探討修法的結果是否達成社會與立法者之預期,有效改善我國 酒駕問題,再分析並確認我國酒駕行為人的實際形象與媒體所塑造的形 象是否一致,最後確認酒癮與酒駕再犯之關聯性,嘗試提出藉由改善酒 癮者之酒癮問題,以防治酒駕行為的改善策略。. 第一項 受人民情緒主導的修法歷程 「酒」在我國傳統文化與現代人民生活中,都具有舉足輕重的角色。 大自過年過節、祭祖敬天,小自下班後的應酬、「搏感情」。且酒精性飲 料更是容易取得,無論小吃店、便利商店、大賣場等等,都可以看見它 17. 王皇玉,論危險犯,月旦法學雜誌,第 93 期,2008 年 8 月,頁 242。. 18. 王正嘉,前揭註 15,頁 81-82。. 19. 李茂生,風險社會與規範論的世界,月旦法學雜誌,第 173 期,2009 年 10 月,頁 148。. 20. 許恒達,刑法法益概念的茁生與流變,月旦法學雜誌,第 197 期,2011 年 10 月,頁. 145。 9.

(22) 的身影。然而,因立法者注意到「酒後駕車」的行為,對於社會、甚至 是人民的生命身體,可能造成一定的危險,因此增訂了行政罰與刑罰規 範。惟行政管制並非本論文之研究重心,以下僅針對目前我國刑法的制 度進行介紹。 觀察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的修法歷程,可以發現呈現 嚴罰化的趨勢走向。以下僅就歷次的修法變化進行整理。 修正公布 1999 年. 條文. 修法重點.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 刑法增訂第 185 條之 3 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不能安全駕駛罪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2008 年.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 ①. 刑種增加 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②. 罰金刑上限提高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011 年. (第一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 ①. 刑責提高 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 ②. 增 訂 致 死 或 致 重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 傷之加重結果犯.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 下罰金。 (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3 年. (第一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 ①. 將 呼 氣 酒 精 濃 度 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具體化為該條之. 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②. 加 重 結 果 犯 刑 責 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 10. 提高.

(23) 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 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 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表格 1 不能安全駕駛罪 修法歷程21 從上表可知,不能安全駕駛罪自 1999 年增訂後至今,總共經歷三次 修法,無論要件或刑罰內容皆日趨嚴格。因為道路交通的使用與人民的 生活息息相關,容易得到社會大眾的關注。因此,2011 年與 2013 年不能 安全駕駛罪的兩次修法,皆係受到重大酒駕新聞事件之影響22,而引起立 法者的「關心」。 2010 年 3 月,英國富商林克穎酒醉駕車,撞死孝順送報生後肇事逃 逸,一審於隔年 3 月判處行為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透過媒體的影響 與渲染,在社會上產生了「酒駕輕判23」的反對聲浪。 2011 年 10 月,「北上一人獨自承擔家計24」的消防隊員賴文莉,於 處理車禍救助任務時,遭到酒駕車輛撞上。送醫以後雖然以截肢的方式 保住一命,卻導致賴姓消防員再也無法擔任消防外勤的工作。針對此一 事件,立法者在短短一個月後便做出回應25。同年 11 月 30 日,政府修法 提高有期徒刑之上限,更於同條第二項增訂了加重結果犯的規定。. 21 22. 表格自製。 王皇玉,2013 年刑事法發展回顧:酒駕與肇逃之立法與實務判決,國立臺灣大學法學. 論叢, 第 43 卷特刊,2014 年 11 月,頁 1228。 23. 民 視 新 聞 , 撞 死 送 報 生 林 克 穎 輕 判 2 年 半 -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1hnd0OVZMc。(最後到訪日期:2015 年 4 月 8 日) 24. 自 由 時 報 , 北 上 工 作 扛 家 計. 孝 女 消 防 員 遭 截 肢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49380。 (最後到訪日期:2015 年 4 月 8 日) 25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立院修法重罰酒駕 截肢女消防員賴文莉盼悲劇別重演,東森 新聞,http://www.ettoday.net/news/20111202/10379.htm。(最後到訪日期:2015 年 4 月 10 日) 11.

(24) 2012 年 4 月,「葉少爺事件」驚動社會。家境富裕的葉姓少年酒醉 駕車撞死李姓婦人,三日後其丈夫似因傷心過度而猝死,留下年僅 8 歲 幼女隻身一人26。同年 11 月,司法院提出於不能安全駕駛罪的修正條文 中,明定呼氣酒精值為每公升 0.55 毫克之修正草案,修正理由中即指明 係「為改變國人酒駕的不良習性,以維護交通安全,保障用路人之生命 及身體安全27」。惟其後因為總統的高度關切,法務部也將修法內容重新 定調,改採行呼氣酒精值達每公升 0.25 毫克者,即可論以不能安全駕駛 罪之寬鬆認定28。 2013 年 5 月,台大醫生曾御慈被酒駕且闖紅燈的行為人撞死,年輕 的生命就此殞落29。加速立法者對於酒駕法制的修正,促使新法於 2013 年 6 月 11 日通過。 從前述的整理可以發現,近年不能安全駕駛罪的修法受到社會矚目 的新聞事件影響。這幾則新聞的共通點,乃是媒體將犯罪者「殘忍」的 犯行與富裕的家境,與無辜受害人貧苦且弱勢的立場加以對比、渲染。 形塑受害人因行為人的酒駕行為導致「家破人亡」的慘劇,強化人民心 中酒駕行為人都是「富有且不可饒恕30」的既定形象,也引發社會要求「重. 26. 蘋 果 日 報 , 酒 駕 害. 3. 命. 葉 少 求 刑 僅. 7. 年 , 蘋 果 日 報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31/34267484/。(最後到訪日期: 2015 年 4 月 10 日) 27 司 法 院 新 聞 稿 ,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20?iframe=true&p arent_path=,1,2169,1481,&job_id=190237&article_category_id=2274&article_id=110738。 (最後到 訪日期:2015 年 3 月 13 日) 28 中 時 電 子 報 , 馬 指 示 降 酒 測 值. 啤 酒. 瓶 就 被 押 ,. 2. http://want-car.chinatimes.com/article.aspx?cid=2001&id=20130206005069。 (最後到訪日期:2015 年 4 月 10 日) 29 蘋 果. 日. 報. ,. 酒. 駕. 混. 帳. 男. 撞. 殺. 台. 大. 女. 醫.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531/35053985/。(最後到訪日期: 2015 年 4 月 10 日) 30 東 森 新 聞 , 有 錢 人 酒 駕 案 例 多 因 罰 款 不 痛 不 癢 , https://tw.news.yahoo.com/%E6%9C%89%E9%8C%A2%E4%BA%BA%E9%85%92%E9%A7%95 %E6%A1%88%E4%BE%8B%E5%A4%9A-%E5%9B%A0%E7%BD%B0%E6%AC%BE%E4%B 8%8D%E7%97%9B%E4%B8%8D%E7%99%A2-070711908.html。 (最後到訪日期:2015 年 4 月 10 日) 12.

(25) 罰」酒駕行為人的憤怒情緒日漸高漲。 面對排山倒海而來的輿論壓力,民粹的潮流驅使政府制定嚴刑峻罰, 以期平息「眾怒」。這股源於媒體、人民與社會環境的犯罪恐懼31,導致 立法者根本無法審慎思考刑罰以外的防治手段,就倉促以最能迅速平息 眾怒的方式作為對策,因而誕生「情緒主導刑事政策32」的錯誤立法,更 造成社會大眾對酒駕行為人與被害者產生敵我意識的二元對立情結33。. 第二項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要件 我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規定: 「 (第一項)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 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 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 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 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條文觀察可以發現,刑法不僅就飲酒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情況加以 規範,服用毒品、麻醉藥品等相類之物而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行為亦在本 條規範之內。惟因本研究聚焦於酒駕再犯防治之問題,故以下僅就「服 用酒類而不能安全駕駛」之條文內涵進行討論。 在不能安全駕駛罪條文尚未明定呼氣酒精數值於構成要件以前,學 說與實務曾就「不能安全駕駛」的意義有所爭議。爭論的開端,係源於 法務部 1999 年作出的函釋認為,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係以行 為人呼氣酒精值是否達於每公升 0.55 毫克以上進行認定。若合於該規定 者,逕以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惟若低於此一標準但 31. 許華孚,監獄與社會的排除:一個批判性的分析,犯罪與刑事司法研究,第 5 期 ,2005 年 9 月,頁 203。 32. 李佳玟,反酒駕戰爭的幾個程序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 225 期 ,2014 年 2 月,頁. 182。 33. 謝煜偉,交通犯罪中的危險犯立法與其解釋策略,月旦法學雜誌,第 210 期 ,2012 年. 11 月,頁 113。 13.

(26) 輔以其他客觀事實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事,仍可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34。 據此,有學者將法務部的函釋解釋為,當行為人之呼氣酒精值,達於每 公升 0.55 毫克者,即成立「絕對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惟若介於每公 升 0.25 至 0.55 毫克者,則屬於「相對不能安全駕駛」,尚需輔以其他客 觀事證進行判斷35。 舊法最大的爭議在於,若行為人之呼氣酒精值低於每公升 0.55 毫克, 究竟得否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換句話說,係針對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定 位,究竟屬於抽象危險犯抑或具體危險犯之討論36。 有學者認為,在罪責原則的前提下,不能安全駕駛之認定仍應輔以 行為人是否「致生公共危險」方為妥適37。準此,本文認為,雖然立法者 已經在構成要件明定「呼氣酒精值達於每公升 0.25 毫克」 ,即合於我國 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規定。然而,過去學說區分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 險犯的概念仍有其存在必要。更嚴格的說,因為現行法之規定造成執法 標準過度嚴苛,無視行為人之狀態是否已經造成他人或社會之危險,一 律以呼氣酒精值超標作為認定依據,似有違刑法之「罪責原則」38之嫌。 是故,本文主張,在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成立標準,欠缺正當性與說 服力的情況下39,實有必要檢討應否透過具體危險犯的認定,作為刑法最 後手段性的防線。. 第三項 酒駕嚴罰化效果 從不能安全駕駛罪之修法趨勢,可以看出立法者明顯採取「治酒駕 用重典」的思維。法務部更曾在新聞稿中明確指出: 「有鑑於酒後駕車致 34 35 36. 法務部,法檢字第 001669 號函釋。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台北:元照,第五版, 2006 年 11 月,頁 313。 相關討論可見,許玉秀,無用的抽象具體危險犯,台灣本土法學雜誌,8 期,2000 年. 3 月,頁 85-89 頁; 張麗卿,交通犯罪之法律規範與實證分析,中原財經法學,第 28 期, 2012 年 6 月,頁 132-139,謝煜偉,前揭註 33,頁 124-127。 37. 李佳玟,程序正義的鋼索,台北:元照,初版,2014 年 6 月,頁 148。. 38. 李佳玟,治酒駕用重典?-一個實證的考察,月旦法學雜誌, 第 223 期,2013 年 12 月,頁 155。 39. 王皇玉,前揭註 22,頁 1242。 14.

(27) 死或重傷害案件頻頻發生,嚴重侵害人民生命,為遏止酒駕致死案件, 研擬調高酒駕肇事的刑度40」。然而,單純仰賴嚴罰化的政策,對於杜絕 或減少酒駕再犯是否真的有所助益? 本文以下嘗試分析 2010 年至 2013 年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司法統計數 據,以確認嚴罰化政策對於酒駕案件的影響。 六 月 逾 六 月 逾 一 年 逾 二 逾 三 逾 五 年 拘役 以下. 罰金. 總計. 至一年 至二年 年 至 年 至 以上至 以下. 以下. 三 年 五 年 七年以 以下. 以下. 下. 2010 年. 12052. 284. 0. 0. 0. 0. 14272. 13659. 40423. 2011 年. 14263. 444. 6. 0. 0. 0. 13014. 13589. 41558. 2012 年. 17906. 742. 85. 5. 2. 1. 12429. 12350. 43750. 2013 年. 36122. 1073. 104. 11. 3. 4. 5507. 7395. 50511 單位:人數. 表格 2. 2010 年至 2013 年不能安全駕駛罪判決有罪人數41. 首先,雖然 2010 年至 2013 年間呈現嚴罰化趨勢,惟觸犯不能安全 駕駛罪之人數並未如立法者的預期減少,反而因呼氣酒精值要件的寬鬆 化,致使更多修法前不會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的酒駕行為人,因修法後 的標準而進入刑事司法體系,導致受有罪判決的人數亦不減反增,甚至 在 2013 年已突破 5 萬人以上。 隨著近年不能安全駕駛罪的刑罰上限持續上修,本文也觀察到科處 三年以上重刑的判決開始出現。尤其,2013 年明定「呼氣酒精值達於每 公升 0.25 毫克」即觸犯不能安全駕駛罪並上修加重結果犯之刑責後,五 40. 中央社,台嚴懲酒駕 法部擬調高刑度, http://www.epochtimes.com/b5/11/10/4/n3391685.htm%E5%8F%B0%E5%9A%B4%E6%87 %B2%E9%85%92%E9%A7%95-%E6%B3%95%E9%83%A8%E6%93%AC%E8%AA%BF%E9% AB%98%E5%88%91%E5%BA%A6.html。(最後到訪日期:2015 年 4 月 26 日) 41 表格自製。整理自司法院,司法統計,民國 99 年-102 年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案件裁判 結果,http://www.judicial.gov.tw/juds/goa/goa02.htm。(最後到訪日期:2015 年 5 月 15 日) 15.

(28) 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判決數量更成為歷年之首。 其次,本文欲確認不能安全駕駛罪嚴罰化後,再犯人數是否如政 府之預期,因刑罰之嚴罰化而達到抑制犯罪的效果。 依據 2010 年至 2013 年公共危險罪新入監受刑人前科資料統計42, 初犯人數分別為 1981 人、1817 人、1762 人與 1789 人。就比例而言,呈 現 36.9%、32.7%、27.6%、23.6%的下降趨勢。然而,再犯人數分別為 1461 人、1664 人、2026 人、2476 人,呈現 27.1%、30%、31.7%、32.6 %的比例上升。「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累犯人數變化,分別為 1935 人、2068 人、2596 人、3320 人,呈現 36%、37.3%、40.7%、43.8 %的逐年成長。. 圖表 1. 公共危險罪新入監受刑人前科統計43. 42. 因法務部新入監受刑人前科統計並未將公共危險罪之各罪獨立計算。因此,本文僅得 以公共危險罪全體人數統計,作為不能安全駕駛罪修法後再犯率變化之參考。惟透過比例換算, 本文發現不能安全駕駛罪占公共危險罪之比例歷年皆超過九成以上,故應具有一定的參考價 值。 43. 圖表自製。整理自法務部,法務統計手冊,民國 99 年-102 年新入監受刑人前科情形-. 公共危險罪,頁 344-345,http://www.rjsd.moj.gov.tw/RJSDWEB/book/Book.aspx?category_id=6。 16.

(29) 從統計圖表的呈現,本文發現,我國政府雖期望嚴厲的刑罰手段, 能夠達到遏止酒駕再犯的目標。然而,從公共危險罪的新入監者前科比 例變化觀察,卻得出嚴罰化明顯不存在抑制再犯與累犯的功能。 此外,高等法院檢察署於 2013 年 6 月針對五年內三犯之酒駕行為人 提出「酒駕再犯發監標準44」 ,造成累犯原則上一律發監執行而不得易科 罰金。恐怕更將造成大量的酒駕累犯無法適用易科罰金的制度,因而須 面臨強制入監服刑的結果。 有學者認為,若嚴罰成為國家高度仰賴防治酒駕的工具,其成效顯 然不彰45。更有學者直指,雖然我國採取「號稱全世界最嚴格的防治酒駕 標準」 ,卻無助於改善酒駕問題。可見嚴罰化的修法方式僅是立法者為迎 合媒體與社會大眾所創造的「政策產物」46。 本文認為,我國酒駕縱然呈現嚴罰化的修法趨勢,惟酒醉駕車的行 為並未因此而減少。相反的,嚴罰化所帶來的直接效果,是讓超收問題 嚴重的監獄,湧入更多即使監禁也無法改變其行為的犯罪人47。換句話說, 嚴罰化不僅無法抑制酒駕發生,更因此使得大量的酒駕行為人進入監獄, 造成超額收容的問題更加嚴重。. 第四項. 勞工階層成為社會排除對象. 我國媒體透過酒駕新聞事件形塑行為人的惡質形象,致使立法者採. (最後到訪日期:2015 年 5 月 21 日) 44. 被告 5 年內三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之罪者,原則上即不准予易科罰金,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檢察官得斟酌個案情況考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一、 被告係單純食用含 有酒精之食物(如:薑母鴨、麻油雞、燒酒雞),而無飲酒之行為。二、 吐氣酒精濃度低於 0.55mg/l, 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為。三、 本案犯罪時間距離前次違反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之罪之犯罪時間已逾 3 年。四、 有事實足認被告已因本案開始接受酒癮戒癮治療。五、 有 其他事由足認易科罰金已可收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者。參考自法務部新聞稿,統一酒駕再犯 發監標準,避免執行不公,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09866&ctNode=27518。(最後 到訪日期:2015 年 4 月 25 日) 45. 李佳玟,前揭註 37,頁 141。. 46. 吳耀宗,刑法防制酒駕新規定無漏洞 惟執法誤解與立法謬錯,月旦法學雜誌 ,第 221 期,2013 年 10 月,頁 201。 47. 王皇玉,前揭註 22,頁 1232。 17.

(30) 取嚴罰化的修法措施,以期將這群行為人透過刑罰拘禁隔離於社會之外。 然而,不僅嚴罰化無助於解決酒駕問題,媒體所塑造的酒駕行為人形象, 亦與我國的實際情形具有極大落差。基此,本文以下將從監獄作用的轉 變談起,分析酒駕法制背後可能衍生的社會排除原因與現象。. 第一款. 監獄作用的轉變. 1970 年代以降,受到新刑罰學的影響,監獄的作用也產生明顯質變。 過去,監獄被認為兼具應報、嚇阻、教化與隔離的效果48。國家期待藉由 懲罰,矯治並防範行為人與社會大眾再次犯罪49。然而,新刑罰學的出現, 社會瀰漫著恐懼犯罪的態度,國家希望藉由「控制」達到犯罪防治的目 標,收容造成社會危險的行為人。更天真的以為,只要以隔離無害化將 高風險犯罪者關進監獄,並排除於社會之外,就可以解決社會上充斥的 各種犯罪問題50,甚至達到預防行為人再犯的結果。 以本文所關注的不能安全駕駛罪為例,「應報」的意義,在於罪刑 均衡,且透過刑罰得以實現公平正義51。惟酒駕嚴罰化後,立法者所定的 呼氣酒精值濃度過低,造成行為人可能根本欠缺不能安全駕駛之情事, 而生罪刑不相當之結果。經由本文第二章就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再犯率檢 證,亦確認即使朝向嚴罰化的修法方式,再犯與累犯仍呈現上升的趨勢, 因而證實「威嚇」的作用亦已喪失。相關法令也沒有規範或要求監獄應 該對酒駕犯罪者進行戒酒課程,故對於行為人亦欠缺教化的效果52。最終, 酒駕犯罪者進入監獄,便僅剩下隔離一途。 自此,監獄成為權威管理與官僚體制下的管控機器53,不僅喪失了 48. 賴擁連, 「矯治無效論」後犯罪防治發展,警學叢刊,第 33 卷第 2 期,2002 年 9 月, 頁. 158。 49. 林山田,刑罰學,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第 2 版,1992 年 2 月,頁 46-47。. 50. 許華孚,前揭註 31,頁 193。 賴擁連,理性選擇理論與其犯罪防治對策之探討,警學叢刊,第 36 卷第 2 期,2005. 51. 年 9 月,頁 204。 52. 賴擁連,從西方社會成癮性監禁政策檢視我國當前的重刑化刑事政策,收錄於:刑事 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16),法務部,初版,2013 年 12 月,頁 64。 53. Thomas Mathiesen、許華孚(譯) ,受審判的監獄,台北:洪葉,初版,2005 年 9 月, 18.

(31) 對於行為人的矯治與教化作用,監獄的環境更造成了收容人未來復歸社 會的種種困難與挑戰,甚至可能對於行為人產生「反更生」 (dehabilitate) 的負面效果54。無論是因為長期與社會隔離,導致受刑人適應監獄風氣和 文化的不良影響55,還是受刑人眾多權利受到剝奪,所引起的痛苦56,或 是隔離的標籤化,使行為人即便離開監獄,在復歸社會的過程,仍舊再 次體會被社會所拒絕的痛苦,造成對於社會的不信任與疏離57,更產生難 以再次進入社會的障礙,因而埋下未來再次犯罪的種子。. 第二款. 社會排除的形成. 所謂「社會排除」 (social exclusion) ,最初係源於法國在經濟成長下, 社會福利制度無法觸及包含犯罪者、酒精與毒品成癮者在內的特定族群, 而對此現象屬於「社會不適應」狀態所做的解釋58。時至今日,根據歐盟 委員會之定義,社會排除係流動的概念,不僅意味著與所得相關的貧窮 狀況,更明確地說,係指「個人或團體被排除在參與社會交流、社會整 合與認同的實踐與權利之外59」 。換言之,社會排除並不單純意味著因為 收入而出現的經濟差異,它更代表著被排除於社會的個人或團體,在諸 如居住環境、教育與健康,以及接近各種社會福利制度的權利上,皆未 能享有公平的對待。 若進一步探究「社會排除」的面相,主要具有勞動市場、經濟、文 化、人際疏離、空間以及社會福利的排除等六大面向。亦即,無論是在 勞動就業市場中長期失業,或是從事低階、不穩定的勞動力工作;缺乏 頁 53。 54. Thomas Mathiesen、許華孚(譯),同前註,頁 61。. 55. 楊士隆、林健陽 ,犯罪矯治-問題與對策,台北:五南,第五版,2007 年,頁 80。 GRESHMAN M. SYKES, THE SOCIETY OF CAPTIVES:A STUDY OF A MAXIMUM SECURITY PRISON 65-78(1958) 57 楊士隆、林健陽 ,前揭註 55,頁 165-166。 56. 58. 福原宏幸,社会的排除包摂と社会政策,京都:法律文化社,第一版,2007 年 12 月,. 頁 12。 59. European Commission, Towards a Europe of Solidarity: Intensifying the Fight against Social Exclusion, Fostering Integration (1992), available at http://aei.pitt.edu/4819/1/4819.pdf (last visited. Apr.20,2015) 19.

(32) 穩定的所得收入,無法獲得適當的物質生活;脫離主流文化的價值觀, 而不受接納;因邊緣化或標籤化,導致與社會接觸的機會減少;居住環 境受限於邊陲地帶;社會福利制度之資訊取得不易,或是被排除在福利 制度的適用資格外60,都可能是「社會排除」的體現。 從監獄作用的轉變歷程,可以看到今日的監獄成為收容被國家排除 被認為造成社會危險人口的空間61。因此,當國家的福利政策失靈,無法 有效處理社會排除問題的出現,政府僅仰賴「打擊犯罪」的口號安定民 心,並透過嚴厲的刑罰手段,敞開直通監獄的大門。使得更多遭社會排 除的犯罪者,或甚至屈居弱勢而被社會所放棄的人口,暴露於刑罰系統 之下,最終被大量收容於監獄62,以掩飾國家無力解決「社會排除」問題 的窘境。基此,現代社會的刑事司法制度,實際上正逐步走向一個排他 的社會,國家透過刑事政策的走向,篩漏出國家所不樂見的人民類型63, 並透過予以拘禁於監獄的方式,使這些不受國家所歡迎的人民被排除於 社會之外,進而製造了社會上的不平等64。更導致原本社會學上的論爭, 轉變為刑罰學與刑法的爭議,被社會所排除的人們,也因此成為社會的 公敵65。. 第三款 一、. 酒駕嚴罰化下的社會排除. 勞工階層成為酒駕入監受刑人的主要族群. 經由本文第二章的檢證,可以應證政府雖然以「預防犯罪」作為刑 60. 張菁芬,台灣地區社會排除之研究:指標建構與現象分析,台北:松慧,初版,2010. 年,頁 29。 61 62. 林健陽、賴擁連,前揭註 10,頁 431。 Lovrich, Nicholas P. 、Lutze, Faith E.、 Lovrich, Nichole R.、賴擁連(譯) ,大 量 監 禁 :. 重 新 檢 視 美 國 抗 制 犯 罪 的 戰 爭 與 反 毒 戰 爭,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報,第 16 期,2012 年 12 月, 頁 8。 63 小山雄一郎,危険運転致死傷罪施行をめぐる状況に関する社会的一考察-社会学的 リスク研究を手がかりとして,收錄於:危険運転致死傷罪の総合的研究 重罰化立法の検証, 交通法科学研究会,東京:日本評論社,初版,2005 年 11 月,頁 51。 64 Thomas Mathiesen、許華孚(譯),前揭註 53,頁 91。 65. Zygmunt Bauman、王志弘(譯) ,工作、消費與新貧,台北:巨流,2006 年,頁 105。 20.

(33) 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的嚴罰理由,卻根本無助於酒駕行為的 減少。另一方面,從本文訪談所得到的結果,也可以發現不能安全駕駛 罪的嚴罰化後,多數受訪者提到「勞工階層」成為主要的處罰對象的問 題。 然而,若從不能安全駕駛罪的修法歷程切入,我國於 2011 年與 2013 年的二次重大修法脈絡,似乎是從不能安全駕駛罪的行為人係「富有且 不可饒恕」的紈褲子弟形象出發,與訪談者所陳述的酒駕犯罪者狀況有 所差異。基此,本文質疑,國家無法抵擋社會大眾對酒駕行為畏懼與憎 惡所不斷高漲的輿論壓力,導致在不能安全駕駛罪修法之時,並未審慎 檢討評估,便期待以嚴格的呼氣酒精值標準,大量篩漏酒駕行為人,並 藉由監獄將立法者所想像的酒駕行為人排除於社會之外,因而產生實際 情況與國家修法之初的想像具有極大落差的結果。 為期妥善檢證上述假設,以下將就 2013 年因公共危險罪新入監之受 刑人職業別與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分析,以確認酒駕行為人的形象,是否 與立法者或是社會大眾所預想的樣貌,呈現一致的結果。 2013年公共危險罪新入監受刑人入監前職業比例 專業人員. 7% 4% 18%. 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 事務支援人員 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 農林漁牧生產人員 技術工作人員 機械設備操作員 基層技術工及體力工. 66%. 現役軍人 無職. 21.

(34) 圖表 2. 2013 年公共危險罪新入監受刑人入監前職業比例66. 2013 年公共危險罪新入監受刑人共計 7568 人,各職業人數分別為, 民意代表,主管及經理人員 0 人、專業人員 5 人、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 員 48 人、事務支援人員 66 人、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 523 人、農林漁牧 生產人員 272 人、技術工作人員 5027 人、機械設備操作員 146 人、基層 技術工及體力工 69 人、現役軍人 8 人、無職共 1404 人。若以百分比進 行換算,職業比例第一到第四高者分別為,技術工作人員(66%)、無 職者(18%)、服務及銷售專業人員(7%)、農林漁牧生產人員(4%)。 就所有職業分類中,公共危險罪之受刑人人數比例最高的職業為「技 術工作人員」 ,若單純從名稱觀之,或許會誤會是高科技工程師等技術型 專業工作。然而,依據我國職業分類標準,所謂技術工作人員之定義係 指: 「用專業知識與技能從事營建、金屬鑄造、金屬架構、工具機設定及 操作、機器設備或工具之製造、安裝、保養及修理、印刷、食品、紡織 品、木質品、金屬及其他製品之製造或處理,以及手工製作各種工藝品 等工作之人員67」。換句話說,實際上就是目前社會勞動市場,從事諸如 營建工程、機器生產與保養等工作的基層勞工。 準此,公共危險罪所處罰的對象,仍以勞工階層居多。其中,尤以 基層勞工之技術工作人員的人數最多,其次則為失業或待業的無職者; 相較之下,包含民意代表、主管經理人員、專業人員等在社會具有「高 政經地位」的職業類型,卻呈現非常低的入監服刑比例。 依據 2013 年公共危險罪新入監受刑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之調查68,經 濟狀況為「貧困無以為生者」共計 440 人,而「勉強足以維持生活者」 則為 3318 人,就人數比例而言,二者共占該年度因公共危險罪而新入監 66. 圖表自製,參考自法務部,法務統計手冊,102 年監獄新入監受刑人入監前職業-罪名. 別,http://www.rjsd.moj.gov.tw/RJSDWEB/book/Book_File.ashx?chapter_id=81_183_1。(最後到 訪日期:2015 年 5 月 25 日) 67. 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職業分類標準,第六版,2010 年 5 月,頁 151。. 68. 法務部,法務統計年報,102 年監獄新入監受刑人-按入監前家庭經濟狀況及罪名分, http://www.rjsd.moj.gov.tw/RJSDWEB/book/Book_File.ashx?chapter_id=66_58_1。 (最後到訪日期: 2015 年 5 月 26 日) 22.

(35) 受刑人人數的 49.5%,剩餘 50.4%則為家境小康,僅有 1 人屬於中產階級。 足見因酒駕而入監的受刑人中,經濟狀況不佳者亦占有相當比例。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媒體的影響無孔不入,當人民面對這些犯罪資 訊的轟炸,便會對於自己所處的環境恐懼,因而趨向支持緊縮的刑事政 策69。近年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罪的修法,也係導因於媒體的 大肆報導與戲劇化的渲染。立法者希望藉由法制的嚴罰化,重罰富有且 惡質的酒駕犯罪者,將這些犯罪人口監禁於監獄70。藉以平息社會大眾對 於弱勢的被害人家屬,因行為人的酒駕犯行導致家破人亡的高漲情緒。 然而,透過本文的分析,政府在未經審慎考量就恣意修法的情況下, 造成現實中因不能安全駕駛罪而入監的受刑人,多為居於經濟弱勢的一 般勞工階層,實與立法者、媒體或社會大眾所預想的「高貴」犯罪行為 人形象有極大的落差。足見政府於不能安全駕駛罪修法之時,未仔細審 核社會現實以及修法後的可能影響便倉促上路,最終導致大量勞工進入 監獄,被拘禁與隔離並排除於社會之外。 二、. 勞工階層成為酒駕處罰對象的主要原因. 隨著 1980 年代以後隨著科技的進步,傳統社會對於勞工的需求並未 隨著資本主義經濟市場的開放而增加,反而使企業企圖透過節省正職員 工的比例,減少員工福利制度開支。工業化與全球化的時代,技術進步 導致勞動人力需求減少71,先進國家面臨產業外移72。企業為了尋求低價 的非技術勞動者,大量引入開發中國家的勞動人口,導致國內就業機會 減少。企業更以勞動彈性化的作法,將部分勞工階層轉為臨時工、派遣 工或是外包的僱用方式,不但造成勞工就業安全降低,所得收入大不如 前73,更造成部分勞工因此成為「新貧74」 (new poverty)階級。換言之, 69 70 71. 賴擁連,前揭註 52,頁 55。 Thomas Mathiesen、許華孚(譯),前揭註 53,頁 16-17。 埋橋孝文,ワークフェア: 排除から包摂へ?,京都:法律文化社,初版,2007 年. 11 月,頁 115-116。 72 埋橋孝文,同前註,頁 108。 73. 李易駿、紀金山,台灣工作貧窮的圖像、特質與政策啟示,收錄於:台灣的社會變遷 23.

(36) 在講求效率、勞力縮編、知識密集產業優先的今日,過剩的勞力儼然成 為企業眼中提高生產力的限制75。大量的勞工成為社會剩餘人口,低技術 勞動者淪為社會裡的輸家,且多僅剩下成為失業者抑或低薪資勞工階級 的選擇76,實際面臨「勞動市場」面相的社會排除。 觀察我國勞工結構更可以發現,過去任職於技術穩定的勞工階層受 到大環境的不利影響,因而轉入短期工的次級勞動市場77。面對社會整體 環境不利於傳統勞工階層的氛圍,政府卻無力改善勞動環境中諸如非典 型僱用、勞動工時過長78等層出不窮的問題,導致勞工最終成為社會排除 的對象。 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本文推測,勞工階層成為酒駕嚴罰化之犧牲 者的主要原因有二: (一)勞動工時過長,生成飲用酒精提神飲料的職場文化 我國勞工職場文化中,勞工普遍具有經常性飲用含有高濃度酒精成 分的酒精提神飲料保力達 B 或是維士比的習慣79。針對此一特殊的職場 文化,曾有幾位學者進行研究調查,首先,有研究於 2006 年對 500 名左 右的營造業勞工與職業駕駛進行訪談,發現 86.5%的營造業勞工與 85.6% 的職業駕駛人有飲用提神飲料的習慣;而在這些習慣者中,有高達 6 成. 1985-2005:社會階層與勞動市場,中研院社會所,初版,2012 年 9 月,頁 255。 74. 所謂「新貧」 ,係指「在快速邁向富裕之落後者的貧窮」 (a poverty of low aspirations among. people who had been left behind in the rush to affluence) 。詳細說明參考自黃世鑫、林志鴻、林昭 吟,,新貧問題與社會福利政策-科學 vs.價值&菁英 vs.普羅,國家政策季刊,第 2 卷第 4 期, 2003 年,頁 12。 75 76. Zygmunt Bauman、王志弘(譯),前揭註 65,頁 90。 Gosta Esping-Andersen,古允文(譯) ,福利資本主義的三個世界,台北:巨流,一版,. 1999 年 6 月,頁 276-282。 77. 黃世鑫、林志鴻、林昭吟,前揭註 74,頁 112 Cheng WJ, Cheng Y, Huang MC, Chen CJ. Alcohol dependence, consumption of alcoholic energy drinks and associated work characteristics in the Taiwan working population, 47(4)Alcohol and Alcoholism 372, 376-377(2012). 79 鄭婉汝、鄭雅文,含酒精提神飲料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現況問題與政策因應,臺灣 78. 公共衛生雜誌,第 31 卷第 6 期,2012 年 12 月,頁 523-524。 24.

(37) 以上的勞工係飲用具有酒精成分的提神飲料80。另有研究就 2007 年勞委 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之全國工作者調查資料進行分析,發現我國男性 工作者中,飲用酒精提神飲料盛行率最高的職業,分別為營建工(21.9%) 、 體力搬運工(17.8%)以及農林漁牧工作人員(14.4%)81。 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分析結果其實與歐美的酒精提神飲料之飲用 人的年齡與職業結構有極大的差異。在歐美國家,飲用酒精提神飲料的 人口,主要以大學生或年輕人居多,而飲用的目的係作為在酒吧、舞會 等娛樂場所遊玩時避免宿醉、延長清醒時間之用82。足見與我國以「勞工 階層」為主要飲用的人口結構,具有明顯的不同。 本文認為,我國勞工職場中之所以生成如此「特殊」文化,係因勞 工階層為了維持生計,需要經常處於工時長且重勞力與高風險的工作環 境。因此,為防免在身心疲憊的情況下,因精神不繼導致工安意外的發 生。勞工往往會藉由飲用酒精提神飲料以達到提振精神的效果,隨著時 間經年累月的累積,便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患有酒癮的問題。 (二)勞工階層難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酒駕替代交通工具 我國政府不斷強調,在酒駕法制嚴罰化手段下,也有提出諸如大眾 交通工具、代理駕駛83或計程車叫車服務84等多樣化的柔性替代交通方式 以資因應。並透過積極的宣導,期望人民藉由替代性的交通手段,避免 酒後駕車的行為的再次發生。 然而,本文質疑,政府實際忽略了此一制度的設計,本身就含有排 除特定人的思考。首先,勞工的工作時間時間本非固定,且工作地點亦 80. 鄭婉汝、鄭雅文,同前註,頁 524。 Cheng WJ, Cheng Y, Huang MC, Chen CJ supra note78, at374-378 82 Marczinski CA, Alcohol mixed with energy drinks:consumption patterns and motivations for use in U.S. college students. ,8(8)Int J Environ Res Public Health 3232 ,3241(2011). 81. 83. 許 麗 珍 , 計 程 車 酒 後 代 駕. 北 市 增 至. 20. 家 , 蘋 果 日 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28/35111879/。(最後到訪日期: 2015 年 5 月 11 日) 84. 劉 建 邦 , 減 少 酒 駕 警 提 供 免 費 叫 車 服 務 , 中 央 社 , http://www.epochtimes.com/b5/12/7/18/n3638309.htm%E6%B8%9B%E5%B0%91%E9%85%92% E9%A7%95--%E8%AD%A6%E6%8F%90%E4%BE%9B%E5%85%8D%E8%B2%BB%E5%8F% AB%E8%BB%8A%E6%9C%8D%E5%8B%99.html。 (最後到訪日期:2015 年 5 月 11 日) 2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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