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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美日相關制度之比較檢討

第二節 透過官民合作的日本社會內處遇

日本近年亦呈現酒駕嚴罰化趨勢367,有學者直言,政府透過媒體大 力宣傳卻無法防治再犯,顯示刑罰規制無助矯正與改善,合理懷疑部分 行為人患有酒癮368

針對酒駕再犯或累犯的社會內處遇,日本採取官方與民間團體合作,

透過司法轉介至民間戒癮團體,使成癮者在社會內達到戒癮的目的。基 此,本文以下將聚焦在「防止酒駕特別計畫」及司法與民間團體之合作 關係。2016 年刑的一部執行猶豫制度上路後,對於日本的社會內處遇制 度將造成何種變化,本文亦將一併探討之。

第一項 日本保護觀察制度 第一款 保護觀察制度概說

日本的保護觀察制度與我國的保護管束制度相似,係結合緩刑及假 釋概念的社會內處遇制度。透過保護觀察制度的運作,一方面讓犯罪者 與非行少年在社會內維持正常生活,同時也對之進行指導監督,使受保

365 Leslie Eaton& Leslie Kaufman ,In Problem-Solving Court, Judges Turn Therapist, THE NEW YORK TIMES, available at

http://www.nytimes.com/2005/04/26/nyregion/26courts.html?pagewanted=1&_r=0 (last visited Apr, 30,2015)

366 Michael R. Cavanaugh & Travis W. Franklin, supra note351, at 270.

367 針對近年日本酒駕犯罪嚴罰化之修法趨勢,可參閱今井猛嘉,自動車運転死傷事故等 処罰法の新設 : 危険運転致死傷罪等の改正,刑事法ジャーナル,第 41 号,2014 年,頁 4-17;

本庄武,自動車事故を巡る厳罰化のスパイラル :危険運転致死傷罪から自動車運転処罰法へ,

法学セミナー,第 60 卷第 3 号,2015 年 3 月,頁 23-28。

368 本庄武,同前註,頁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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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觀察之人遵守特定事項並為必要的輔導369

依照日本更生保護法第 16 條370之規定,保護觀察制度主要分為五大 類,包含對於少年保護處分之保護管束、由少年院暫時受允許退院而交 付保護管束、假釋付保護管束、依日本刑法第 25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宣告 緩刑付保護管束,以及由婦人輔導院暫時出院者所接受之保護管束者。

就保護管束之內容,包含確保受保護管束之人的生活態度與就業與 醫療的輔導援護371,並由觀護人(保護觀察官)執行。且受保護管束之 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負有遵循「遵守事項」的義務372

第二款 刑的一部執行猶豫制度 一、 制度概說

2008 年「被收容人適正化方案」(被収容者適正化方策に関する部 会)第 17 次會議中,就受刑人獲得假釋之比例過低,以及保護管束期間 過短373,衍生監獄超額收容與平均刑期過長的問題374,提出刑的一部執 行猶豫制度(刑の一部の執行猶予),以期促進「犯罪者的再犯預防與社 會復歸375」。2013 年 6 月 13 日在第 183 次國會決議中修法通過376,並預

369 藤本哲也,よくわかる刑事政策,京都:ミネルヴァ書房,初版,2011 年,頁 134。

370 更生保護法第十六条(節錄):「三 少年院からの仮退院又は退院を許すこと。

四 少年院からの仮退院中の者について、少年院に戻して収容する旨の決定の申請をする こと。五 少年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百六十八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項 又は同条第一項 及 び第二項 の規定により言い渡された刑について、その執行を受け終わったものとする処分 をすること。六 刑法第二十五条の二第二項 の行政官庁として、保護観察を仮に解除し、

又はその処分を取り消すこと。七 婦人補導院からの仮退院を許し、又はその処分を取り 消すこと」

371 澤登俊雄 [ほか],新・刑事政策,東京,日本評論社,第一版,1993 年 10 月,頁 289。

372 所謂「遵守事項」,係於保護管束期間內,促進受保護管束之對象更生的生活基準,

又可以再細分為一般及特別遵守事項,分別規範於日本更生保護法第 50 條與 51 條中。

373 川出敏裕,刑の一部猶予制度の意義と課題,犯罪と非行,第 177 号, 2014 年 3 月,

頁 17。

374 丸山泰弘,刑事政策研究室「刑事司法」と「福祉」の連携について : 薬物政策の視 点から,罪と罰,第 50 卷第 4 号,2013 年 9 月,頁 122。

375 法務省,刑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案及び薬物使用等の罪を犯した者に対する刑 の一部の執行猶予に関する法律案法律理由,http://www.moj.go.jp/content/000109258.pdf。(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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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於 2016 年開始施行,勢必對於日本的社會內處遇制度,造成重大的影 響。

所謂刑的一部執行猶豫制度,係就法院宣告拘役或有期徒刑之刑罰 時,得由法官決定是否僅執行宣告刑的一部,剩下的期間則以執行猶豫

(假釋)替代377。相較於日本過去只有拘禁與非拘禁二種處遇,隨著刑 的一部執行猶豫制度之導入也打破了原有的限制。

包含法國、瑞士等歐洲國家與美國部分州法皆採取刑的一部執行猶 豫之立法方式378。日本採取該立法方式之理由係為確保行為人獲得充足 的社會內處遇,且由法院決定,故毋庸創設新的司法單位,並得以維持 刑罰與保護管束分立的概念379

刑的一部執行猶豫制度期望受刑人在刑罰執行結束後,有足夠的時 間實施社會內處遇。利用行為人在社會內處遇期間違反規定將導致假釋 撤銷的警惕效果,作為防止犯罪者再犯與促進更生改善的目標380。在刑 的一部執行猶豫制度施行後,主要影響範圍包含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 告之行為人以及施用毒品之再犯與累犯,分述如下:

(一)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之行為人

依照新修正之日本刑法第 27 條之 2 的規定,受三年以下拘役或有期 徒刑之宣告的行為人,合併考量其犯罪輕重、犯人的處境及情狀,認為 有預防其再犯必要者,得執行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保護管束期間。並限 定對象須符合以下之規定,方得適用381

後瀏覽日期:2015 年 5 月 2 日)

376 法務省保護局観察課,刑の一部の執行猶予制度と薬物事犯者に対する処遇について,

更生保護,第 65 卷第 10 月号,2014 年 10 月,頁 19。

377 勝田聡,刑の一部の執行猶予制度と社会貢献活動の導入について,刑政,第 124 卷 第 11 号,2013 年 11 月,頁 35。

378 川出敏裕,前揭註 373,頁 24。

379 川出敏裕,前揭註 373,頁 24。

380 勝田聡,前揭註 377,頁 35。

381 法 務 省 , 刑 法 等 の 一 部 を 改 正 す る 法 律 案 新 旧 対 照 条 文 , http://www.moj.go.jp/content/000109323.pdf。(最近到訪日期:2015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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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曾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者。

2. 雖曾受有拘役以上刑之宣告但以保護管束方式執行者。

3. 雖曾受有刑之宣告並已執行,但距執行完畢或免除執行之日起 算已達五年且未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者。

舉例而言,若原本受有宣告刑二年的行為人,實際執行刑調整為一 年。剩下一年的刑期,將調整為保護管束期間三年382,使其早日脫離監 所,回歸社會。基此,若行為人觸犯酒駕規定且合於前述要件,仍得以 適用刑的一部執行猶豫制度。。

(二)施用毒品等罪之再犯與累犯

依施用毒品等罪之刑的一部執行猶豫法(薬物使用等の罪を犯した 者に対する刑の一部の執行猶予に関する法律)第 3 條規定,對於反覆 施用或持用毒品而受三年以下拘役或有期徒刑之宣告者,經法院考量被 告之情狀認為有防止再犯之必要時,可以適用刑的一部執行猶豫制度。

有別於前開對於一般犯罪之規定,考量施用毒品的成癮性與再犯可 能。改變過去僅於刑事設施採取毒品戒斷改善處遇的政策,讓施用毒品 的再犯與累犯提早脫離刑事設施,在社會內處遇強化戒癮的效果383。對 於初次施用毒品者,上開一般犯罪的規定,仍然得以適用384

隨著刑的一部執行猶豫制度的發展,執行猶豫期間內應否付與保護 管束的議題也受到重視。修法後,針對施用毒品之再犯與累犯應一律逕 付保護管束,期間內亦需參與政府的專門處遇計畫(覚せい剤事犯者処 遇プログラム)。更增設觀護所(保護觀察所)所長得借助醫療與公衛設 施,改善被告之成癮問題385,以及要求行為人接受醫療或是專門協助386

382 法務省,法制審議会被収容人員適正化方策に関する部会第18回会議 刑の一部の 執行猶予制度に関する参考試案,http://www.moj.go.jp/content/000002154.pdf。(最近到訪日 期:2015 年 5 月 6 日)

383 東山太郎,刑の一部の執行猶予制度導入の経緯と法整備の概要,法律のひろば,第 66 卷第 11 号,2013 年 11 月,頁 19。

384 勝田聡,前揭註 377,頁 37。

385 日本保護觀察法第六十五條之二(新增):「對於藥物成癮的保護管束對象,為了達到 改善更生的目的,應與提供治療的醫院和公共衛生機關保持密切聯繫,以利改善保護管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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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實務上應如何運用

就未來刑的一部執行猶豫制度施行後應如何運用,有認為除了由法 官決定應否讓被告適用該制度外,檢察官也可以收集、考量被告必要性 與適格性的資料作為向法院求刑之基礎387。相同的,辯護人亦可以向法 院為同樣的主張388

被告之資料則應包含生活與家庭狀況等個人資料,以及社會內處遇 期間有無適用特別處遇計畫等與刑的一部執行猶豫有關之內容389

三、 學界的評價

若從立法的角度,刑的一部執行猶豫制度為受短期自由刑宣告的行 為人與毒品再犯與累犯,開啟一扇復歸社會的大門。然而,日本學界卻 有認為,透過更生保護法的規範,即使被告有機會提早回歸社會,行動 仍受到一定程度的監視與管控。不僅「變相」形成長期性的司法監視,

更可能為被告的社會復歸之路設下一定障礙390

亦有學者從「標籤理論」的觀點,認為「中間刑罰制度」導入將導 致社會充斥更多因短期自由刑而被標籤化的行為人,造成未來更多具有 社會復歸障礙的人民出現391。另一方面,有學者則抱持樂觀的態度,認

亦有學者從「標籤理論」的觀點,認為「中間刑罰制度」導入將導 致社會充斥更多因短期自由刑而被標籤化的行為人,造成未來更多具有 社會復歸障礙的人民出現391。另一方面,有學者則抱持樂觀的態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