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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責任概念的實踐意義――具體行動與反思的承擔

第三節 承擔的實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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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承擔的實際效果

有了願意承擔責任的態度之後,意識如何具體地去承擔它的責任呢?或換句 話說,這樣的態度能夠進一步產生哪些實際效果?對沙特而言,這會牽涉到意識 與其意識對象之關係的改變,或者也可以說是從非本真存有到本真存有的一種轉 向(conversion)。(NE, 6)他在《倫理學筆記》中摘要式地寫下:

通向純反思的道路上必定導致:

我與我身體的關係的改變。對偶然性的接受和要求。偶然性被設想為一個 機會。

我與世界的關係的改變。對在己存有的說明。我們的任務:讓存有實存。

在己―為己的真正意義。

我與自身的關係的改變。主體性被設想為自我(Ego)的缺席。因為自我是心 靈(psyche)。

我與其他人的關係的改變。(NE, 12)

這段文字顯現出,意識將與四種不同的意識對象產生關係上的改變。我們可 以依序將這四種意識對象的意義理解為:存有本身的根本偶然性、作為世界中的 事實的在己存有、意識之自由的為己結構,以及他人的存有。若將以上的次序稍 做調動,則可以看到,此四者正好對應到沙特為我們勾勒出的責任範圍;按之前 的分析,沙特恰恰認為我們必須對我們的存有本身(第二章第三節)、他人的存 有(第二章第四節)、我們的自由以及作為事實性的行動結果(第三章第一節)

負責。因此,可以斷定,沙特對於此四種關係之變化的說明應能幫助我們了解這 四個方向的責任的具體意義。下面我們便針對這四個方向的責任逐一分析。

一、關於對存有本身的責任

我們曾指出,在沙特的觀點下,由於意識的存有方式是為己存有、是自我意 識,亦即不斷地與自身分離又返回自身,它就必然承擔著自身的存有。但在這樣 的承擔中存在著一個矛盾,即意識無論如何都無法消除其存有的根本偶然性,或 是由自身的意識運作去為它的存有提供一個形上學的原因。我們將看到,這個矛 盾是可以被消除的,但前提是意識自主地承擔起它自己的偶然性。在一般狀況下,

意識往往企圖為自己的存有奠定基礎,使自己成為在己―為己存有,也就是如同 上帝那樣的自因的存有。這是意識的原始謀劃,但也是必定失敗的謀劃。現在,

沙特認為,通過純反思,意識將不再尋求為它的存有偶然性找到一個基礎。它將 以一種新的方式面對偶然性,這種新的方式便是去接受和要求它;而對偶然性的 接受和要求將使意識得以「在偶然性的基礎上重新獲得自己」。(NE, 479)在純反 思中,意識因為看到自己原初謀劃的失敗,而了解到它不可能為自己的存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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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原因;這樣一來,它也就間接體會到了其存有的偶然性與無理由性。但依沙 特的說法,在純反思中對偶然性的體會並不導致意識完全地將它的原初謀劃拋棄,

而毋寧是對其採取另一種態度,將它視為是「被意願的」謀劃,也就是視為是意 識想要的、並因而為自己設定的目標。(Cf. NE, 481)然而,恰恰是因為意識將它 的謀劃看作是被自己想要的,它就同時能夠將其看作是非必要的,亦即,看作是 它自己沒有權利去要求的東西。它沒有權利要求它的謀劃必須成功、必須被實現,

因為它的存有在根本上即是無理由的、多餘(de trop)的。(NE, 481)但另一方面,

又正是因為它意識到自己是在沒有權利要求的前提下去要求,它便恰恰以另一種 方式奠定了它自己。沙特說:「我無論如何都沒有權利去意願我所意願的,且我 所意願的東西亦不賦予我任何權利,但在我意願它的時候,我自己也被證成 (justified),因為我意願去意願我所意願的。」(NE, 482)事實上,如果意識對它自 己的謀劃沒有權利,但它仍然去謀劃,這不正好證明了意識的自主性嗎?於是,

剝奪了意識之權利的偶然性反過來成為意識能夠自我奠定的條件。換句話說,正 是因為意識的存有是偶然的,它才能夠是不被規定的,並從而通過自己的意向活 動來證成它的實存。因此可以說,由於意識是偶然的,它才能是自我承擔的。「如 果我能夠派生出某種必然性,我便無法承擔我自己,因為那樣的話,我將嚴格地 被這個必然性所定義。」(NE, 492)

但是,這裡的關鍵在於,意識的自我奠定是建立在對偶然性的接受之上。它 必須首先意識到並承認自己的偶然性,才能將自己的原初謀劃視為不具權利的,

也才能對其進行這種「意願的意願」,並在這個意義上成為自己的基礎。因此,

沙特認為在此種情況下,存有的無理由性便成為被承擔的無理由性;意識通過純 反思而將這個無理由性承擔起來,並且就此而言,「我將我的偶然性轉變為一種 熱情(Passion)」。(NE, 481-482)此外,由於我承擔了我的偶然性,我的自由也在某 種程度上成為偶然性的基礎。這意思是說,正是因為我的自由承擔,我的偶然性 才成其為對我而言的偶然性。(NE, 493)也因為我通過承擔而重新看待自己的偶然 性,故我能夠「在偶然性的基礎上重新獲得自己」。

二、關於對自由能力的責任

接著,筆者欲先探討關於意識對自身之自由的責任,或更精確地說,是意識 對於其自身那個表徵著自由的虛無化能力的責任。我們曾在談及意識的統一性時,

藉由論證意識無論如何皆以不是的方式是自己,來說明意識的自由,並在討論行 動與事實性的關係時,把對自由的承擔確定為對行動結果之承擔的基礎。自由所 彰顯出來的是意識與自己的不一致。就存有而言,意識由於總是否定自己所是的,

而永遠無法與自己完全重合;就具體行動而言,也因為在意識中恆常存在著否定 的可能性,導致在行動的動機與結果之間沒有必然的連結。但是,沙特認為,透 過純反思帶來的轉向,意識將能夠建立與自身的一種新的一致關係。他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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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反思的決定同時是消極的和積極的:作為消極的,它放棄了要與自身形 成綜合統一的嘗試,這種嘗試必然導致要在自身之外實現這個統一,並且 將活生生的意識犧牲在所思(noema)之中;作為積極的,它了解到實存的 統一不能與那種將被反思者壓縮進反思者的綜合統一屬於同一個類型,而 是必須是一種與自己一致的新類型。(NE, 478)

意識在前反思狀態中的運作方式是既超出自身又返回自身,這種通過自我脫離而 自我把握的特性使得意識在其活動的同時便內在地將自身構成一個統一;這個統 一是具有二元性的統一,也就是一種分離中的統一。但在日常生活中,意識大多 處於自欺的狀態。它意圖對自己掩蓋它根本的運作方式,而嘗試去建構有別於其 原始統一方式的另一種統一:一種不自我分離的、無差異的、完全與自身同一的 統一。隨著這個嘗試的失敗,進入純反思的意識不再追求這樣一種無差異的統一,

而是要達到一種新的統一型態。由於意識在純反思中將它的原初為己結構揭示給 自己,並促使自己主動地意願它,我們便可以據此推斷,意識為自己建立的新的 統一型態應與其原始的統一型態有緊密關聯。但從沙特將這種新的統一視為「與 自己一致的新類型」,足以見得,新的統一與原始的統一又並非完全相同,因為 在原始的統一中,意識總是與自己不一致。

事實上,這種新的統一型態便是意識透過對自身之原始統一的意願而再次地 將自己統一起來。也就是說,意識了解到自己是自由的,了解到它總是「以不是 的方式是」自身,並且願意繼續以這種方式存有。如此的話,意識便承擔了自己 的自由、承擔這種「以不是的方式是」的存有方式。並且,因為是它自願地希望 以這種方式繼續存有,它就不再是單純地以不是的方式是它自己;毋寧說,通過 它的意願,它現在讓自己「是」以不是的方式是自己。讓我們把這些繞口的描述 轉換成符號來表達。最初的統一是意識在自我分離中自我統一的結構。若我們以

「我不是我」來表示這種自我分離,而以「我是我」來表示自我統一,則此時意 識的統一可以寫成 I=(I≠I),即它最後統構出來的這個「我」是以一種「我不是 我」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可以看到,等號兩邊的內容是不同的。在這個情況下,

雖然意識自發地將自身統一起來,但這種統一顯現為自身與自身的不一致。而在 不純反思中,意識想要達及的是與自身的絕對同一,也就是消除其結構中「我不 是我」的那個部分;因而,它的目標就是一種完全的「我是我」,是 I=I。相反 地,純反思則是要捨棄這種絕對的同一;它承認意識是以一種「我不是我」的方 式實存,並且它的目標恰恰就是要讓自己以這種方式實存。這彰顯出來的是意識 對自身存有方式的主動符應,我們可以將此結構寫成(I≠I)=(I≠I)。在這裡,等號 兩邊的內容是相同的,但在這種相等的關係中,括號內的不相等關係仍被保留下 來。也就是說,當意識意願要是它所是的時候,在其根本結構中的自我分離特性 沒有因此被消除;它所意願的正好就是「是其所不是」與「不是其所是」。這便 是沙特要說的一致性的意義:意識藉由重新地讓自己成為它本來就是的自我不一 致,而達成與這個自我不一致之間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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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沙特而言,這種新的一致性是來自意識對於自身的認同,並且是在清楚意

對沙特而言,這種新的一致性是來自意識對於自身的認同,並且是在清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