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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的消極性與積極性

第四章 責任在沙特存在主義中的地位

第二節 責任的消極性與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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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康德那裡,意志的自律決定法則,也就是決定應然的定言令式。就此而言,

意志與應然範疇是在同一個層次上被談論的,因為意志的能力即是「決定我自己 應該做什麼」。但對沙特來說,這種關於「應該做什麼」的決定已經算是第二序 的自我決定,且它必須以一種更初始、更具自發性的自我決定為前提才可能出現。

這第一序的自我決定是「決定我是否要決定自己應該做什麼」,或者也可以說,

是「決定是否要自我立法」。只有當意識決定要自我立法時,它才能夠在此基礎 上進一步去決定法則的內容。因此沙特認為,義務的概念在根本上必須通過人的 自由選擇而產生。他說,一個要求「只有當它是對我的自由而言的動機,也就是 說,當它被我的自由所接受並支持時」,它才真正地是一個要求。(NE, 254)沙特 的自律概念與康德不同的地方即在於,它是在這第一序的位置上被談論的。在沙 特這裡,意識的自律代表著「意識決定要為自己立法」,這有別於康德所主張的

「意志的自律即是自我立法」。事實上,「決定為自己立法」這件事情正說明了意 識在根本上是有可能不去為自己立法的,因而,它的這個決定是出於它在意識到 能夠選擇其他選項的基礎上所做的自由選擇,也就是一個出於意願的選擇。由此,

我們看到,在康德的倫理學中,自律、道德法則、義務等概念全都被置放在同一 個層次上,而沙特則是將它們區分成兩個層次,分別是以「自律—意願」所構成 的第一序的自我決定,以及由此延伸出去的要求、義務等等對於「應然」領域之 規定的第二序自我決定。並且,沙特尤其重視第一種自我決定的意義,因為正如 我們已經看到的,在沙特眼中,「意識到自己能夠選擇」要比單純的「能夠任意 選擇」更重要,也更加體現出意識的自由。就此而言,我們可以說,沙特倫理學 思考的重心並不在於應然範疇之上,而是在於作為此應然範疇之發生條件的後設 基礎之上。

由意願出發,仍然能夠開展出關於一個人「應該做什麼」的設想與規定,只 不過這個「應該如何」的內容不是先於經驗的、在行動之前已被設定好的,而是 每個人在實際處境中決定自己的行動時,對於自己要如何行動所做的思考。也就 是說,我的義務必須是由我在具體情境中所做出的自我規定。如果倫理學要能具 有由每一個行動主體自身開顯出的倫理性,那麼筆者認為,沙特的意願概念是一 個恰當的出發點。就此而言,我們可以更深入地去追問關於倫理學的基本問題。

以往的倫理學探討「我應該做什麼?」或是「我應該是什麼樣的人?」等問題,

但在這些問題後面,還有一個更原初的問題,即:「我願意做什麼?」或是「我 願意成為什麼樣的人?」――或者更精確地說,是「我願意讓自己認為我應該做 什麼?」以及「我願意讓自己認為我應該成為什麼樣的人?」。但是說到底,對 於願意做什麼和願意成為何種人之問,對沙特來說根本地是同一個問題,因為我 總是要通過我的行動才讓自己具體地成為這樣或那樣的人。

第二節 責任的消極性與積極性

在上一節中,我們已經從沙特的立場出發而回應了一些針對其倫理學觀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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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包括對自由的絕對性、任意性的批評,以及對於其倫理學可能導致個人主 義或道德相對主義的質疑;另外,也討論了沙特倫理學的關注焦點與傳統倫理學 的差異。而在這一節,我們則試圖在沙特自己的理論內部找出另一些尚待討論的 問題。這些問題的提出是以我們目前為止對責任概念的分析結果為基礎所做的進 一步思考,這些思考關係到我們如何對沙特的責任觀進行定位與評價。沙特認為,

即使在他筆下,人是被宣判為自由的,並且責任對人而言是不可逃脫、不可推卸 的重負,但他的存在主義不是一種悲觀主義,而是樂觀主義。但是,它究竟以什 麼樣的方式是一種樂觀主義?畢竟,自由承擔責任的說法聽起來雖十分積極,但 承擔責任卻也確實不容易。因此,在下文中,筆者希望深入探究「承擔責任」這 件事情可能引伸出的其他含義或者可能帶出的問題,並藉此討論責任概念的消極 和積極意義。

一、責任的模糊性

首先要指出,沙特雖然在許多著作中皆直接或間接地強調承擔責任的重要性,

但在這些論述中,他都只是給出了一些指導性的原則,而不曾具體地說明我們應 該如何負責,或是清楚地界定我們需要做些什麼才算是負責。也就是說,關於我 們在日常生活中為一件事或為一個人負責任所應有的實際表現,沙特並沒有多加 描述。例如他主張,承擔行動的結果即是對這個作為事實性的結果賦予意義並為 其奠定基礎,但這樣的敘述並沒有告訴我們,為了能夠為事實性奠定基礎,我們 實際上需要做些什麼。這的確可能導致人們懷疑沙特的責任概念是否太過於抽象,

以至於無法為我們的實踐生活提供任何具體的幫助。但筆者認為,沙特之所以不 會去談論負責任的實際行為,正是出於他自己的理論特色。這點可以從兩個方面 來說明:一方面,對沙特而言,一個負責的行為並不只是單一的行為,它同時還 是一個謀劃,這意味著責任的具體內容必須由每一個個別的意識通過其自由為自 己決定,而不是事先被決定好的;另一方面,沙特所要表達的「負責」的意義並 不是侷限於一個單一的行為本身,而是包含了在時間歷程中的一切行動所共同組 成的連續過程,因而,不存在某種對應於這個特定的行為結果所應承擔的特定的 責任,而是每一個後來的行為都在為先前的行為結果承擔責任。

「承擔責任」這件事情不能以任何特定的內容來規定。它並不像我們一般理 解的法律責任那樣,以明確的法條來規定人們做了哪些行為必須付出哪些相應的 代價。在法律上,責任的內容被具體化,甚至被量化,彷彿在個人的作為與其應 負的責任之間能夠有一種等價關係。如果關於「如何負責?」的答案可以用一種 計量的方式被給出,那麼情況將會簡單的多。因為,對於一件我曾經做過的事情,

如果我能夠知道我為了負起責任必須如何做、做到何種程度,那就表示只要我確 實那麼做了,我便已經盡到我該盡的義務。但若是如此,則我真正說來並沒有在 我的責任與我的行為之間建立任何關係。它們之間仍存在著某種關係,但那是一 種被固定的、僵死的關係。沙特的觀點正好與此相反。當他說我們必須承擔責任 時,他的意思恰恰是我們必須自己去決定這個關係。對他來說,承擔責任是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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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態度為基礎,但本真性本身並沒有為具體的行動提供任何規範,亦即,它並 沒有告訴我們應該「如何」負責。例如,在本真性之下,我了解到自己必須為作 為事實性的行動結果負責,也就是賦予它某種意義。但即使如此,我究竟要如何 賦予它意義,以及要賦予它什麼樣的意義,這類的問題仍需要由我自己回答。這 意味著,達到本真性的途徑可以不只一種。我們能夠自由地決定如何去實現這個 本真性;對於實際負責的方式,我們仍保有自由選擇的開放性。因而,一個具體 的負責行為,其本身就是一種選擇、一種謀劃,就如同每一個自由的謀劃一樣。

負責即是一種行動;對先前的行動結果負責,就意味著再一次地採取行動來回應 這個結果。

但是,如果承擔責任本身也是一種行動,它就又將我們帶向另一個問題。我 們還記得,沙特認為人在行動的當下對其行動結果是無知的。而現在,如果負責 的確是一種行動的話,那麼在負責的那一刻,我們是無法精準預測它即將造成的 效果的。舉例來說,我知道如果我希望消除朋友對我的誤解,我必須做些什麼以 再次取得他的信任,取得朋友的信任即是我為自己決定的負責方式;但無論我為 了達到這個目標而做了什麼,我在行動的那一刻都仍不知道這麼做是否真的能夠 獲得他的信任。因此可以說,在負責的當下,我們實際上並不知道自己是否真的 已經負責。當我們能夠做這樣的判斷時,負責的行動已經過去,成為一個新的結 果、新的事實性,而這個新的事實性又再次等待我對它負責。從而,我為了承擔 責任,就必須不停地做出新的行動,並且在這個過程中,我始終不會知道自己的 行為究竟算不算是真的負責。由於我的無知,在我的責任跟我為了負責而做出的 種種行為之間便永遠有一種不平衡關係。我意識到自己總是有責任,但無論如何 我卻也都無法確知自己是否已經盡到該盡的責任,這種情況就彷彿我是在償還一 項我永遠都不可能還清的債。

這的確可能導出一個消極的結果,即認為人永遠無法真正地、完全地負責。

這樣的結果是令人沮喪的。單單是能夠以本真的態度面對自己的責任,並願意肩 負起對一切負責的重擔,便已是不容易之事。然而,現在我又意識到,即使我願 意承擔責任,我也總是無法知道我的作為究竟能不能稱得上是真的負責。這種不

這樣的結果是令人沮喪的。單單是能夠以本真的態度面對自己的責任,並願意肩 負起對一切負責的重擔,便已是不容易之事。然而,現在我又意識到,即使我願 意承擔責任,我也總是無法知道我的作為究竟能不能稱得上是真的負責。這種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