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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責任作為倫理的起點

第四章 責任在沙特存在主義中的地位

第一節 承擔責任作為倫理的起點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章 責任在沙特存在主義中的地位

第一節 承擔責任作為倫理的起點

一種由意識自身主動發出的承擔責任之意願與作為,無疑是關聯到倫理學的。

但我們在此試圖要指出,在沙特早期的整個存在主義思想中,責任的意義不僅關 聯到倫理學,還更根本地作為倫理學的基礎。換句話說,若是缺少責任的概念,

沙特的倫理學便無法被設想。只有從承擔責任這個基點出發,我們才能更清楚地 掌握沙特在這個階段所構思的倫理學輪廓。甚至,若從責任的角度來思考沙特的 倫理學,還能發現某些針對他的批評其實是沒有道理的。在〈存在主義是一種人 道主義〉這篇為了回答當時學界對他提出的批評與質疑而發表的演講中,沙特明 確說出,存在主義的根本目標即是揭示出一種在承擔責任和通過選擇產生的文化 整 體 之 間 的 關 聯 ; (EIH, 43) 並 且 他 還 藉 由 強 調 「 一 種 行 動 的 和 承 擔 責 任 (commitment)的道德」,去為他所遭受的責難進行辯駁。(EIH, 40)在這部作品中,

「承擔責任」一詞出現的次數極高。此外,這篇於 1945 年發表、隔年出版的文 章在年代上恰好介於《存在與虛無》及《倫理學筆記》之間,在內容上也能明顯 看出沙特要從他的存有學開展出倫理學的企圖,因而此文對於責任的思考亦呈現 著同時橫跨存有學與倫理學兩個向度的特徵。就這點而言,此文對於我們要探討 責任概念在沙特哲學中的地位亦是重要的線索。因此,下文中我們將主要根據〈存 在主義是一種人道主義〉與《倫理學筆記》,一方面勾勒出沙特倫理學的基本形 象,另一方面則將責任概念在倫理學中扮演的核心地位強調出來。

一、通過責任概念重新理解自由

毫無疑問地,沙特的倫理學觀點是奠基在他的存有學觀點之上,若缺少意識 對自身存有的原初承擔,那麼一種倫理意義上的自願承擔責任也將變得不可設想。

然而,我們並不能因此將沙特在存有學層次上的分析直接視為他的倫理學立場,

因為存有學的分析旨在指出人之存有的一般樣態,也就是指出存有的事實,而我 們不能將這種存有的事實與一種具有倫理意義的存有模式混為一談,因為後者不 是事實,而是作為一種可望被達及的理想。可以看到,部分論者對沙特提出的批 判即是出於將其在存有學範疇的描述直接 等同於他的倫理學立場。例如,

Zaborowski 認為沙特將自由與責任的概念絕對化,這種絕對的自由與責任帶有強 迫性,以至於反而能夠使人們有逃避自由與責任的藉口,因為這樣一來,人們就 可以辯稱自己並沒有選擇要成為自由的。95但這樣的講法其實是出於將存有學和 倫理學混為一談的結果,而沒有注意到沙特在從存有學過渡到倫理學時所做的轉

95 Holger Zaborowski, “On Freedom and Responsibility: Remarks on Sartre, Levinas and Derrida”.

p.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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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以責任概念為例:在存有學上,沙特所談論的責任是作為一種事實的必然性,

這可以被視為一種描述意義的責任;但在倫理學領域,責任的意義就被轉換為意 識對於承擔自身的意願,這則是一種實踐意義的責任。我們在此要澄清,在沙特 的觀點中,絕對的自由與責任的確可以說是具有一種存有結構上的強迫性,然而,

人們是否真的能夠因此順利逃避自己的責任,這點則是還需要更仔細的討論。這 個問題依然可以分成存有學與倫理學兩個向度被說明。在存有學向度中,存有的 自由與責任是意識無論如何都無法逃離的,因為就算它想自我逃避,它也已經在 這種自我逃避之中成為它自己。因而,以意識總是自我把握的這個根本結構來看,

就連逃避的行為也仍然是一種承擔。但是,在倫理學向度中,當人們意識到自己 的這種原初的自我承擔結構之後,的確有可能選擇以自欺的方式逃避。人們無法 逃避的是存有結構上的責任,但他能夠逃避倫理學上的責任,因為後者不具強制 力。據此而言,沙特無法保證每個人都能自主地承擔起自己的責任。但筆者欲指 出,如果人們可以在倫理學的範疇選擇逃避責任,那麼他之所以能夠成功地逃避,

恰恰是因為責任對他而言不再具有必然的、決定的效果;也就是說,他之所以能 夠逃避自己的責任,是因為他能夠在對自己揭示出這種存有結構上的必然自我承 擔責任後又再次無視它、將它視為不具強制力的。如此的話,情況便不是如 Zaborowski 所設想的那樣,是因為責任的絕對性、必然性而使人有逃避責任的藉 口,而是剛好相反:我逃避了我的責任,是因為我能夠將它看成不是絕對的。

由於沙特在其學說中特別重視人的自由,尤其強調在任何狀況下皆恆常存在 自由選擇的可能性,就使得人們往往容易將他的自由概念設想為一種任意而為的、

無所限制的自由。但這種想法卻是對沙特的一種誤解,原因是:對沙特而言,自 由的深刻意義並不在於選擇的可能性本身,而是在於我們意識到自己「能夠選擇 且必須選擇」這件事情。這意味著我們意識到的恰恰就不是那種不受限的自由,

而是我們的存有本身與自由的能力都受到限制。無論是存有本身的偶然性、意識 運作的虛無化結構,或是具體實存中的處境,皆是對人造成限制的事實性。沙特 不也說人是「被宣判為自由」的嗎?被宣判為自由代表著,我們偶然地被拋入世 界,但從被拋入世界的那一刻開始,我們的意識就必定以一種(表徵著自由的)

自我否定、自我超越的方式展開它的一切活動。也就是說,我們注定要成為自由 的,而「是自由的」這件事情並不是出於我們自己的自由選擇。(BN, 484-485; 478) 如此說來,則自由本身即是一個限制,它限制了我們要成為「不自由」的可能性。

然而,沙特說,正是「被宣判為自由」(而不單純只是「自由」)才是其倫理學的 出發點。(NE, 431)事實上,這個命題包含兩個部分:若強調「被宣判」的部分,

那麼我們突顯的是事實性的一面;若將重心放在「自由」,則突顯出的就是超越 性的一面。因而,「被宣判為自由」即在於表達人是同時受到事實性和超越性兩 個方面的牽制的,一門倫理學的建立也不能離開這兩者之中的任何一個。建立在 由事實性與超越性共構之基礎上的倫理學會是什麼樣子呢?那便是:在行動的同 時、選擇的同時,亦知道自己的限制。

這首先涉及的是對於自己「沒有權利」的確知。存有的偶然性剝奪了我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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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必然性的權利。我既無法要求自己非存有不可,也無法要求我的選擇被賦予絕 對的價值,亦無法要求我所設定的目的保證被實現。我沒有權利要求任何東西,

因為我從一開始就是多餘的。但這並不表示我因此不能有任何的追求。毋寧是說,

我不能把自己的追求當成一種絕對,亦即,當成某種具有普遍性並且應該被無條 件接受與遵守的東西。我應該了解到我所追求的價值只不過是我自己的選擇,是 出自我的意願;我能夠呼籲其他人與我共同追求它,但我不該強迫他們。如同沙 特說的:「有什麼證據能夠說明我是那個把我關於人的概念強加在人類身上的適 當人選呢?我將永遠找不到任何證據,也找不到任何有關這種證據的有說服力的 跡象。」(EIH, 26)如此看來,沙特眼中的自由便不是如一些批評者所說的那樣,

可以恣意妄為而不受限制,彷彿只要在「自由選擇」的名義下,想做什麼都可以。

一個承擔責任的人是謙虛的,而不是自負的。他了解到雖然他是那個由他自己建 構的世界的中心,但他並不同時是一個客觀世界的中心。他是不「自我中心」的,

因為他不意圖將自己的主觀性客觀化。因此,雖然沙特給予人的主觀性一個極高 的地位,但只要我們也將同樣被他重視的責任意識考慮進來,那麼這個主觀性便 不會如人們所擔心的那樣,會導致一種極端的個人主義。事實上,筆者以為,它 不但不會導致個人主義,甚至可能完全相反。因為,知道自己沒有任何權利,也 意味著不奢望自己能夠獲得任何東西,從而,實際獲得的一切都變成一種贈與。

例如,當別人幫助我的時候,我立刻想到他本也可以不幫助我,因為我沒有資格 要求他如何對待我,沒有資格要求他非幫助我不可。在可以選擇不對我提供協助 的前提下,他仍然幫助我,那麼他的幫助便顯得格外珍貴。正如沙特所說:「沒 有人欠你任何東西」。(WD, 96)既然他人根本上不虧欠於我,那麼他對我的付出 就總是慷慨的贈與。由此,我們看到,若以承擔責任為前提,則即使我們擁有絕 對的自由,也不會導向個人至上的結果,反而會首先形成一種謙虛而知足的態度。

在本真的狀態下,人的選擇之所以不是隨心所欲、不受限制,不僅是因為他 意識到自己在存有的根本性上面是沒有權利的,還因為他意識到他必須為自己的 選擇負責。也就是說,無論他對於一件事情採取何種態度,或是以何種方式做出 行動,他都是負有責任的。誠然,當沙特承接尼采「上帝已死」的觀點,並指出 隨著上帝的消失,所有先天的價值和規範都不再有效時,價值便能夠由每個個人 自由地解釋與創造。但這真的意味著完全的解放與無約束嗎?至少對沙特而言,

我們不再能依靠上帝而必須自己決定一切標準,這首先伴隨的就是責任的重量。

我們不再能依靠上帝而必須自己決定一切標準,這首先伴隨的就是責任的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