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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之討論

第三章 稅捐法上法律保留事項之探討

第三節 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之討論

第三節 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之討論  第一項 問題緣起 

本文認為,法律保留原則於實務操作上難以落實,探其來由乃因釋字第 443 號解釋理由書以「...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 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 許。...」揭示肯認「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 令為必要規範之見解。 

稅捐領域中亦有多號釋字146以『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 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 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 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若僅屬執行法 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行政規則為必要之規範』基

             

145  參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元照出版,2005 年 9 月,二版第 1 刷,第 39 頁。 

146 參釋字第 705、700、420、460、469、519、597、625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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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法律規定不能鉅細靡遺之考量,有關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允由 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為規範、闡釋。因而形成「法律保留事項」與「技術性、

細節性事項」兩對極之概念。

第二項 技術性、細節性事項難以明確  第一款 釋憲解釋採反面論述 

釋憲解釋僅揭示「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卻對其定義毫無直接說明可 資參考,唯有釋字第 438 號解釋針對「佣金之認定與舉證方式」採正面表述之方 式認為其屬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其餘多採反面論述的方式,以扣除「法律保留 事項」者為「技術性、細節性事項」147,亦即,於法律保留事項之基礎上,應指 與「稅捐主體、客體、稅捐客體對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期間、納稅方 法、稅捐優惠與減免事由、稽徵程序、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效果」等法律保留事項 無關之事項。然而,參前所述,稅捐法律保留事項本身之概念及範圍仍存在諸多 爭議,因此透過反面扣除之方式顯然無法對於技術性、細節性事項明確定義,因 此「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儼然成為行政機關自行制定命令、發 布解釋函令之護身符,且一再而對僭越稅捐法上法律保留事項形成規範,此為我 國稅捐法定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實務爭議之所在。 

第二款 「技術性、細節性事項」未採嚴格行政保留 

蘇永欽大法官依釋字 443 號解釋理由書之文義解釋,認為司法院大法官於細 節性、技術性事項上並未採取「嚴格行政保留」之見解,也就是不認為有關法律 執行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只能」留給行政部門制定(蓋釋字 443 號解釋 理由書係謂:「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 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立法行為可以延伸到執行法律領域,亦可以到此止步,

             

147  例如釋字第 650 號「擬制擴張利息收入屬租稅客體之範圍,並非稽徵機關執行所得稅法之技 術性或細節性事項」;第 657 號「增加當年度之所得及應納稅額,顯非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技術 性事項」;釋字第 705 號「列舉扣除額得認列之金額,涉及稅基之計算,並非僅屬執行前揭所得 稅法規定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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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義;稽徵機關倒是於諸多訴願書、解釋函令中認為其所依據或作成者之規範 僅針對技術性、細節性事項為規範,未逾越稅捐法定主義。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金 額之計算認定標準即為一例,於釋字第 705 號解釋作成前稽徵機關長年以來皆將 其定性為技術性、細節性進而形成對人民之規範依據。再以釋字第 706 號解釋為 例,釋憲解釋作成前稽徵機關向來認為【營業稅法施行注意事項】中有關「須以 非賣方營業人之稽徵機關所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作為進項憑證」並未違反稅捐法 定主義。 

目前實務上爭議頗多但尚未進入釋憲解釋者,例如營利事業所得稅中各種免 稅所得計算要點,稽徵機關通常以「免稅計算要點係本部基於職權,為利其下級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依產升條例抵減稅額事宜,按產升條例第 8 條所訂之 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其內容為關於公司辦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作業步驟及 計算方式,核屬行政規則,未逾越法律本旨,原處分機關自得援引適用」主張屬 技術性細節性事項,本文於第四章第一節第二項中有相關討論;另有關財產交易 所得認列時點,亦有主張 94 年 4 月 22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26320 號令有關「納 稅義務人所有房屋遭法院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年度之認定,以買受人領得執行 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之所屬年度為準」乃為職權就財產交易所得年度認 定所為之細節性、技術性規定,俾所屬機關執行,並未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

核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151。本文認為,有關財產交易所得認列時點乃為時間歸屬 之變動,影響納稅人納稅義務實現之時點,應不屬於技術性、細節性事項。 

言而總之,稽徵機關自認為屬於技術性、細節性之事項族繁不及備載,因而 形成稅捐法定主義之漏洞,並日益導致稅捐法律保留事項之模糊,本文礙於研究 篇幅僅於第四章中針對部分概括授權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解釋函令加以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