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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法律主義」一詞經釋憲解釋逐年鋪陳,終以「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 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 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

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定之。」正面定調租稅法律主 義(本文慣稱稅捐法定主義299)之內涵,並圈畫出稅捐法定主義下之法律保留事 項範圍。 

早期稅捐法定主義就其上揭法律保留事項,乃要求應以「法律」明文定之,

亦即,僅有國會所制定之法律始具備稅捐法源之資格;然而,近年來於我國釋憲 解釋中多可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與「法律」併列闡述稅捐法定主義而 同為稅捐法律保留事項之正當法源,亦即,依我國釋憲解釋見解,所謂稅捐法上 之法律保留事項,已從原指「法律所規範之事項」逐漸兼及於「具體明確授權法 規命令所規範之事項」,稅捐法律保留事項法源正當性之問題旋即從「得否委任 立法」轉而為「如何委任立法」。學者基於權力分立以及稅捐係基於國家公權力 之無償移轉等理由,仍致力主張稅捐法律保留事項之正當法源應以國會法為限,

然而,近年來釋憲解釋肯認具體明確授權法規命令得為稅捐法律保留事項正當法 源的狀況似已底定,本文依筆者能力所及,循釋憲解釋脈絡以「具體明確授權法 規命令」作為最後防線檢視現行規定,避免概括授權法規命令魚目混珠而於實務 上成為規範依據,以此作為本文之貢獻並呼應學者的努力。為避免委任立法趨於 浮濫,法規命令作為稅捐之正當法源應有其要件上之限制,首先即應取得法律授 權依據並於授權法規命令中載明其授權依據;其次,為使授權法規命令取得與「制 定法」相當之法律地位,授權須以具體明確為原則,而所謂「具體明確」指不論 從法律整體規範意旨或授權母法法文中,一般人均能知悉授權是「為了什麼」(目 的)、「關於什麼」(內容)以及「在什麼限度內」(範圍),使人民得對授權命令              

299  相關論述請參本文第二章第一節第二項第一款之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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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形成之法秩序有預見可能;反之,若僅能推論母法有授權法規命令制定規範之 意旨,或為「施行」或為「管理」或為「稽徵」均僅屬概括授權,自不得與國會 制定之法律同日而語,不得成為『稅捐法律保留事項』之正當法源。 

釐清稅捐法律保留事項之正當法源後,本文進一步發現,原以為清楚明瞭之

「稅捐法律保留事項」於實務操作上卻存在相當大的模糊地帶,主要從幾個面向 觀察:最高行政法院與釋憲解釋間見解不一致;釋憲解釋就行政機關於事實涵攝 法律構成要件之過程中,因有意或無意所形成之錯誤解釋函令未能糾舉,甚至進 而贊同行政機關之見解,導致原應由法律規定之法律保留事項事實上產生得由行 政命令加以規制之現象,架空稅捐法定主義之要求;另外,釋憲解釋開啟技術性 細節性事項得由主管機關自行規範之大門,卻未針對技術性、細節性加以定義,

使得技術性、細節性事項成為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僭越法律保留事項之護城河;

再者,釋憲解釋縱已宣示『納稅方法』、『稅捐稽徵程序』應屬稅捐法律保留事項,

然稅捐法定主義於稅捐稽徵關係之適用仍未獲得重視,關於協力義務內容及效果、

繳納義務之形成、證據方法之限制、舉證責任之分配、稅捐構成要件之定義與闡 釋皆將影響稅捐債務之有無、多寡、成立時點以及稅捐義務人行為自由與財產權 之限制,或者對納稅人資訊權形成干預,因此皆應屬法律保留事項為是。前開四 個面向若未能改善,稅捐法律保留事項之內涵範圍便難以明確。 

本文認為唯有對「稅捐上法律保留事項」及「稅捐法律保留事項之正當法源」

兩部分皆清楚明確認識後,稅捐法定主義始有實踐之可能。釋憲解釋、司法、行 政、立法機關應重視並確立稅捐法上法律保留事項之範圍,且嚴謹要求惟有法律 或具體明確授權法規命令始得成為稅捐法律保留事項之正當法源。下圖曾出現於 本文第二章第四節小結,空心橢圓所圈畫部分代表稅捐領域(含法律保留及非法 律保留事項)相關事項及其正當法源,灰色網底實心圓部分則為稅捐法律保留事 項及其正當法源。筆者試將本文所彙整之釋憲解釋、學說見解認為應屬稅捐法律 保留之事項帶入灰色網底實心圓中,以協助讀者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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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保留事項須以法律或具體明確授權法規命令為其規範基礎,也唯有此規範基礎 始對法院及人民發生規範上拘束效力,否則立法機關以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行 政機關以行政規則或解釋函令、司法機關以判決、決議對稅捐法上法律保留事項 所形成之規定人民與法院均無遵循之義務,此乃稅捐法定主義、形式法治國原則 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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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序) 

一、專著 

李惠宗,行政法要義,元照出版,2010 年 9 月,五版第 1 刷。 

林石猛、邱基峻合著,行政程序法在稅務爭訟之運用,元照出版,2011 年 4 月,

二版第 1 刷。 

陳清秀,稅法總論,元照出版,2012 年 10 月,七版第 1 刷。 

陳敏,行政法總論,作者自行出版,2011 年 9 月,第七版。 

陳敏譯著,德國租稅通則,司法院出版,2013 年 5 月,第一版第 1 刷。 

陳春生,行政法之學理與體系(二),初版第 1 刷。 

董保城,行政法講義,2011 年,第 2 版,第 79 頁。 

黃茂榮,稅法總論第一冊‐法學方法與現代稅法,植根出版,2012 年 3 月,增訂 三版。 

黃茂榮,稅法總論第三冊‐稅捐法律關係,植根出版,2008 年 2 月,二版。 

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三二),2011 年 9 月,

增訂六版二刷。 

黃俊杰,稅捐基本權,元照出版,2010 年 5 月,初版第 2 刷。 

黃俊杰,納稅者權利保護,元照出版,2008 年 1 月,二版第 1 刷。 

黃俊杰,財政憲法,翰蘆出版,2005 年 3 月,初版。 

葛克昌,所得稅與憲法,翰蘆出版,2009 年 2 月,三版。 

葛克昌,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元照出版,2005 年 9 月,二版第 1 刷。 

葛克昌,行政程序與納稅人基本權‐稅捐稽徵法之新思維,翰蘆出版,2012 年 4 月,三版。 

葛克昌,《協力義務與納稅人基本權》一文,收錄於資誠創新課程法學講座叢書

(二)納稅人協力義務與行政法院判決,葛克昌主編,翰蘆出版,2011 年 4 月,

174

初版。 

張進德,從行政程序法論依法課稅,元照出版,2013 年 1 月,初版第 1 刷。 

蔡孟彥,《日本法上對於推計課稅之操作》一文,收錄於資誠創新課程法學講座 叢書(二)納稅人協力義務與行政法院判決,葛克昌主編,翰蘆出版,2011 年 4 月,初版。 

廖義男,行政法之基本建制,元照出版,2003 年 6 月,初版。 

林子儀、葉俊榮、黃昭元、張文貞編著,憲法權力分立,新學林出版,二版 1 刷。 

二、期刊、會議手冊 

莊義雄、封昌宏,居住者身分認定的課稅爭議,法學新論,2012 年 2 月,第 34 期。

陳清秀,《行政規則時間效力之分析‐兼論稅捐稽徵法第 1 條之 1 之適用》,收錄 於財政部 101 年稅務行政救濟研討會會議論文集。 

陳清秀,《商譽攤銷之德國立法例探討》,收錄於商譽攤銷稅務爭議研討會會議手 冊。 

黃士洲,《納稅義務人對於商譽攤銷是否有舉證責任?‐自行政法院判決以及相關 決議出發》,收錄於商譽攤銷稅務爭議研討會手冊。 

葛克昌,《國會保留與稅法裁判》,月旦財經法雜誌,2013 年 11 月,第 33 期。 

葛克昌,《稅捐實質正當性與違憲審查》,月旦法學雜誌,2014 年 3 月,第 226 期。 

葛克昌,《法律保留原則之檢討(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3)》,收錄於租稅公平與 納稅人權利保護會議手冊。 

雷敦龢譯,英國大憲章今譯,輔仁大學若望保祿二世和平研究中心和平叢書 26。

蔡茂寅,《函釋的法律性質》,月旦法學雜誌,2001 年 7 月,第 74 期。 

蔡宗珍,《法律保留思想及其發展的制度關聯要素探微》,臺大法學論叢,2010

175

年 9 月,第 39 卷第 3 期。 

蔡朝安、周泰維,《個人「居住者」概念之爭議問題研究(四)》,稅務旬刊,第 2173 期。 

戴見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適用之幾則法律問題研究》,司法研究年報,

第 28 輯,行政類,第 4 篇。 

蘇永欽,《法規命令的違憲審查‐簡評 658 號解釋》,法令月刊,2009 年 9 月,60 卷 9 期。 

2013 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選評記實手冊。 

2014 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選評記實手冊。 

三、學位論文 

林孟巧,稅法上行政規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之關係-以大法官解釋為中心,東吳大 學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2005 年 7 月。 

林鳳珠,稅捐法定主義在現行稅法之實踐,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985 年。 

黃源浩,稅法上的類型化方法‐以合憲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論文,1999 年。 

楊志文,論稅法施行細則之司法審查,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3 年 6 月。 

四、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見書 

林錫堯大法官,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80 號解釋不同意見書。 

陳新民大法官,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00 號解釋不同意見書。 

黃茂榮大法官,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98 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黃茂榮大法官,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60 號解釋不同意見書。 

蘇永欽大法官,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00 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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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昌發大法官,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00 號解釋不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