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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六節 把字句概述

一. 把字句的成份與功能

把字句是中文一項特殊的句型,根據 Sybesma (1999),把字句包含以下 四個主要成分,(a)主詞 (b)把 (c)把後名詞詞組 (d)動詞詞組,例如(2.6.1a.),

就包含「媽媽」、「把」、「馬」、「騎累了」四個成分。

(2.6.1)

a. 媽媽把馬騎累了。

b. *我把一首歌聽了。

c. 我聽了一首歌。

d. 我把卡車裝滿了稻草。

e. 我用稻草裝滿了卡車。

不同於一般中文中性的主動賓句的 SVO 語序(C. N. Li & Thompson, 1981),把字句本身的一大特色是他的語序從 SVO 轉換成了 SOV。不過把 字句的功能並非與單純的 SOV 句一樣是表達反預期的效果(C. N. Li &

Thompson, 1981),而把字句也不是單純的主動賓句的變形,有時候主動賓 句無法轉換成把字句,例如(2.6.1b.c.),有時候把字句需要增加介詞才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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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成主動賓句,例如(2.6.1d.e.),由此可知把字句本身有其特殊的規則限制 與功能,這會在下列的討論中闡述。許多學者認為把字句的核心功能是用於 表示:對目標的處置(disposal)(Chao, 1968; C. N. Li & Thompson, 1981; 王力,

1954)。但是處置的定義為何?是否所有的把字句都能以處置來概括?這仍 有許多爭議。接下來我將介紹四種解釋把字句的說法。

(一)把字句是一種連動句

把字句本身的特色之一在於這個「把」字,對於「把」所扮演的角色,

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首先,「把」在古漢語中最開始是一個動詞,代 表的是「抓握」、「拿」的意思,例如:「把酒問青天。」

Hashimoto (1976)認為「把」在現代也仍是一個動詞,整個把字句可以 被看作是一種連動句。把字句的意思類似:主詞拿受詞做了一件事情。C. T.

J. Huang, Li, & Li (2009)不同意這個看法,他認為「把」具有許多動詞沒有 的限制,例如「把」不能接時態,例如:*把過 *把了。「把」也不能進入 V 不 V 的疑問格式中,「把」也不像「使」那樣在能在 VP 的後面插入一個回 指的反身代名詞,例如(2.6.2.a.)與(2.6.2.b.)。

(2.6.2)

a. 他使麗莎害了自己。

b. *他把麗莎害了自己。

(二)把字句是一種第二主題句

中文的一個特色就是可以允許多重主題句的存在,而且主題不必然要是 句子的主語,因此 Tsao (1987)認為把字句是一種用「把」標記第二主題的 句子,Tsao (1987)認為把後名詞符合許多主題的特性,例如佔據主詞位置、

可以從句子後方脫離不受語氣詞影響、功能與跨單句的討論有關等等。此外,

這個理論可以解釋為什麼把後名詞必須是定指或是泛指,例如(2.6.3a.b.)可 以被接受,但(2.6.3c.)卻不行,因為談話的主題不能是新訊息(除非使用動詞 引介),而定指必定是舊訊息,泛指則無新舊訊息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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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妹妹把我的蛋糕吃掉了。

b. 我爸爸常常把酒當成水喝。

c. *請你把一枝鉛筆借給我。

d. 我想把一個朋友介紹給你們認識。

e. *一個朋友,我想介紹給你們認識。

f. *我剛剛把你的老師認識了。

g. 你的老師,我剛剛認識了。

但是這樣的假設仍有無法解釋的地方,首先,無法解釋為什麼(2.6.3d.) 這樣帶著特指(說話者知道指涉對象,可是說話者預設聽話者不知道)的把字 句是合理的,因為特指無法成為主題,例如(2.6.3e.)。此外這個假說無法解 釋把字句在動詞類型上的限制,例如為何從(2.6.3g.)轉換過來的(2.6.3f.)是一 個不合法的句子,倘若把只是主題標記,那麼就不應該有這些限制。Tsao (1987)的說法描述出了把後名詞必須是舊訊息的特性,但仍不足完善囊括把 字句的其他特性。

(三)把字句是一種致使句

Sybesma (1999)則認為把字句應該看作:「主語使受詞經歷一個事件達到 動後成分呈現的結果」,因此結構上與主語搭配的是一個 CAUSP,整個結構 可以寫成(2.6.4a.),其中 NP1 是整個把字句的主語,CAUS 是"把",而 NP3 是 NP2 位移前的位置,如果寫得更簡單點的話可以將結構看做 NP1[ba][NP2 VP],把後的名詞與動詞詞組先結合後才與把字組成更大的單位。因此

Sybesma 認為「把」是後面整個 NP+VP 形成的 CAUSP 的結構的中心語(head),

同時也是把字句主詞的 case marker。他認為把字句的類型有兩種,一種是 由有生性主詞形成的典型把字句(canonical ba),例如(2.6.4b.),另一種則是 由無生性主詞形成的致使把字句(causative ba),例如(2.6.4c.),這兩種把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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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都有共同的基底結構(2.6.4a.),他們之間的差異是 NP1 與 NP2 的有生性不 同,典型把字句(canonical Ba)是有生性的 NP1 對物品產生影響,致使把字 句(causative Ba)則反過來。

(2.6.4)

a. [CAUSP NP1 [CAUSP CAUS [VP NP2 [VP V [XP NP3 X]]]]]

b. 這件事把張三哭累了。

c. 張三把手絹哭濕了。

Sybesma (1999)還將把字句看作是一種衍生性的結構,是 NP1 V [NP2 XP]

這樣帶有完成語意的結構的動詞後移的變形,例如(2.6.5),主要動詞後移到 小句(small clause)前,然後原本的空缺就由「把」補上,形成一個無語意的 標記,產生把字句。

(2.6.5)

我哭濕了手絹。

(底層結構) 我 哭 得[手絹 濕了

(動詞後移,動詞空位補上位移標誌 Ba) 我 [把 [手絹 [哭 濕了]

致使句的看法受到了幾位學者的反駁,首先 C. T. J. Huang et al. (2009)在口 語對話中發現,部分典型把字句(canonical ba)的把與把後名詞可以連接成一 個單位位移到句首,例如(2.6.6),這代表典型把字句的結構可以被拆解成 NP1[ba NP2][VP]這樣的結構,這樣的現象與 Sybesma (1999)的假設認定的 所有的把都有相同抽象結構不同。

(2.6.6) 把這塊肉,你先拿去切一切吧!

另外 Y. F. Li (2005)也認為 Sybesma (1999)的把字句結構不能廣泛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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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把字句,部份把字句如(2.6.7a.)可以,因為動後補語正好是小句的主 要動詞,但也有部分把字句的動後補語,例如(2.6.7b.~d.),並沒有辦法成為 一個動詞後的小句的主要動詞,這些句子若硬要轉換成小句結構,那麼都會 變成病句。從以上的反例(C. T. J. Huang et al., 2009; Y. F. Li, 2005)可以看到,

Sybesma (1999)的解釋仍只能適用於部分把字句。

(2.6.7)

a. (V2 是小句主要動詞)

我哭濕了手絹我哭得手絹濕了我把手絹哭濕了 b. (V2 修飾動詞)

請你抓緊我的手*請你抓得我的手緊了請你把我的手抓緊了 c. (NP2 不是 V2 主語)

我讀懂了這本書了*我讀得這本書懂了我把這本書讀懂了 d. (V2 語意虛化無法作為動詞使用)

我關上了大門*我關得大門上了我把大門關上了

(四)把字句是一種處置式

Chao (1968)、C. N. Li & Thompson (1981),王力(1954)認為把字句的核 心語意是要表達「處置」,也就是表達 NP1 對 NP2 做了什麼事並產生了什 麼影響。這樣的假說相當符合母語者的直覺,例如在下列句子的對比中,我 們可以看到合法的(2.6.8a.)確實產生了一個影響,而結果也就是蘋果沒了,

而在不合法的(2.6.8b.)中,則無法想像一個人選擇了一個姓氏要怎麼對姓氏 的抽象概念本身產生影響。

(2.6.8)

a. 他把蘋果吃了。

58 b. *他把李姓了。

C. T. J. Huang et al. (2009)認為這樣的假說雖然能解釋那些核心或極端邊 緣的例子,但卻無法解釋一些處於模糊地帶的語句,例如(2.6.9a.b.c.),在這 些句子中,主語所做出的動作都沒辦法真的對受詞產生什麼影響。

(2.6.9)

a. 他把一個大好機會錯過了。

b. 我把你想死了。

c. 她把小貓愛得要死。

針對這樣的問題,Liu (1997)則進一步提出了情態/語意觀點

(aspectual/semantic approach),該觀點指出把字句的動詞成分必須指涉一個 有界事件或情態(bounded event or situation),也就是事件本身必須不包含靜 止或可被視為靜止的內部階段。Y. Y. Huang and Yang (2004)認同此一觀點,

並整理出[+/-動力][+/-時限][+/-終結]三種情態,認為把字句必須要有[+時限]

或[+終結]的情態才行,而所謂的情態由個別的動詞根據其語意特性來決定,

且單獨的動詞可以因為與補語搭配後而改變其情態,例如原本”恨”的情態是 [-動力 -時限 -終結],但在加上「死」這個補語後,就能[+終結],這點可以 從「恨死」可以加上「了」此一表達完結的詞綴看出來,(2.6.10a.)不是一個 合法的句子,(2.6.10b.)卻是一個合法的句子,這也是為什麼「她把小貓愛得 要死」能成為合法句的原因,因為出現一個狀態的終結點(愛的最強烈狀態:

彷彿要死)。

(2.6.10)

a. *我恨了弟弟。

b. 我恨死了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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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把字句的「處置」若要明確定義的話,應該是施事者對受事者 做出或產生了一個具有停止點的事件,這個停止點可以以影響目標或產生結 果來做為終點(打昏了、關上了),或是標記動作的界線或目標(看了兩眼、聽 完了、拿給他),或是狀態的極端點(恨死了、想得吃不下飯)。

情態語意觀點的理論(Y. Y. Huang & Yang, 2004; F. H. Liu, 1997)說明了 把字句的語意限制,並且也描述了補語與動詞間在功能上的關係,是為了產 生適當情態來表達處置功能而組合的,不過相對於 Sybesma (1999)的理論明 確地提出了動詞與補語的結構關係,將之視為兩個獨立的詞彙,情態/語意 觀點(aspectual/semantic approach)卻未對此提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