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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未來國圖或甚至是主管機關,能在國家的高度之下,對全國大專院校 有統一的做法,帶領全國的大專院校在世界上,展現臺灣高校的學術成果,

能在世界上發光發熱。」(K:34-36)

「那當然你第一個,我覺得送給國圖保存是因為,我已經把他當作是一個 National Repository,所以他那一邊理論上應該要有一個全台灣很重要的文明 資產的保存中心。」(G:395-397)

第五節 授權書分析

本節就訪問之 11 所大專院校的論文授權書,針對其授權模式、授權書內容,

包括授權、重製、公開傳輸、合理使用部分,與著作權法相作呼應,並針對論文 延後公開、論文抽換之規定,進行分析與探討,整理出綜合表格比較其差異。從 11 所大專院校授權書梳理出以下六點,分別為,1.學位論文為非專屬授權;2.重 製利用與公開傳輸權;3.圖書館與合理使用;4.論文延後公開之規定、5.加值營運;

6.論文抽換規定,以下進行詳細內容說明。

一、 學位論文為非專屬授權

依照著作權法第 37 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授權又可 分為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兩種,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 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相當於原始著作財產權人,被授權人獨佔該著作 財產權,當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給他人後,於專屬授權範圍內,其無法行使權 利;非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無獨佔性,惟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不 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使用,被授權人僅有利用著作之權利。181

學位論文授權書的著作財產權人指的是學生作者本人,被授權人可為學生畢 業之學校圖書館、國圖、資料庫廠商、或其他第三人,意指非專屬授權可能同時

181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最後更新於 2018 年 6 月 29 日,檢索於 2018 年 7 月 12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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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位被授權人存在。當市場上存在多位被授權人時,能避免學位論文被壟斷,

也能保障學生未來能擁有授權著作之著作權,主張其權利而不受專屬授權之限制。

本次訪問之 11 所大專院校的論文授權書均為非專屬授權,部分學校為非專 屬無償授權,而部分學校為非專屬有償授權。非專屬無償授權,11 所大專院校授 權書的授權對象又可再各自細分為,國圖、著作人畢業之學校、資料庫廠商、其 他;各個學校授權作法不同,有些學校授權書僅針對電子論文,有些學校是紙本、

電子論文分別授權。而非專屬有償授權之對象,部分學校於授權書上使用資料庫 廠商稱之,部分學校會清楚寫出資料庫廠商名稱。有關內容請見表 4-5-1。

二、 重製利用與公開傳輸權

數位化的網路時代,讀者以網際網路、無線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瀏覽、下載 等接收、取用論文全文,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應取得著作人之同意 或授權,方為合法。而被授權人亦應就著作人其授權書意願開放的範圍內加以利 用。

依著作權法 48 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等文教機構,符合:「一、應閱 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 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圖書館等文教機構基於保存資 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三項 條件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182 觀察本研究訪問之 11 所大專院校的授 權書,其重製學位論文之目的,約可整理為三種:一、作為典藏之用;二、提供 讀者著作利用,「提供讀者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範圍內,線上檢索、閱覽、下載、

傳輸或列印」;三、同意公開傳輸。與著作權法所規定之重製第一項為個人研究 使用目的、第二項圖書館保存的條件相符合。由於學位論文出版數量不多的特性,

在圖書館館藏數量限定的情況下,圖書館得重製著作之摘要,以提供能同時多人 閱讀使用,利於知識傳播與保障讀者權益。

182 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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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論文重製之方式多「以微縮、光碟、數位化或其他方式」進行,部分學 校會加「不限地域、時間與次數」的文字條件以微縮、光碟、數位化或其他方式 進行論文重製。少部分學校於授權書上,要求著作人必須同意論文以微縮、數位 化或其他方式進行重製,作為學校圖書館典藏之用,以達保存典藏數位論文之目 的。此項授權規定僅是學校圖書館典藏論文,論文的公開與否,仍是依著作人意 願自行決定授權。有關各校授權書是否提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請見表 4-5-2。

三、 圖書館的合理使用

圖書館作為一蒐集、整理、保存圖書資訊,服務公眾之機構,提供讀者公平、

自由的圖書資訊服務。保存與傳承文化為其使命,並具有培養大眾閱讀素養、取 用資訊知識、支援學術研究與教育之功能。

為了平衡著作人之權益與實現公眾利用之公共利益、公平正義,著作權法訂 有合理使用之相關規定,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使用者在 著作權法規定之合理使用範圍內使用著作,一方面是尊重著作人之智財權,一方 面是讓使用者能平等取用資訊,不致使著作壟斷,以促使國家文化之和諧發展,

因為著作權法之目的係在保障著作人權益,與兼顧調和社會公益與國家發展。183 觀察所訪問之 11 間大專院校授權書,著作人同意授權學校將其著作,「提供 讀者基於個人非營利目的,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範圍內線上檢索、下載、閱覽、

列印。」著作權法對於合理使用之判定,係根據,一、使用之目的;二、著作之 性質;三、利用著作之質量占整個著作之比例,如果使用的量少,但卻是整本著 作之精華,仍可能為非合理使用;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 響。184 合理使用,係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讀者於應用著作,應註明出處來

183 現行著作權法第一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184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最後更新於 2018 年 6 月 29 日,檢索於 2018 年 7 月 12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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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以尊重智財權。有關各校於授權書上是否提及讀者利用之著作權相關注意事 項,請見表 4-5-2。

四、 論文延後公開之規定

以訪問之 11 所大專院校的授權書為範圍,延後公開的相關規定及處理方式 可分為紙本論文與電子論文。依照現行著作權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著作人就 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表示著作人有權決定其著作是否公開」,但同條第 2 項第 3 款之規定,「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 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著作,即預設著作人同意圖書館將紙本論文上架公 開閱覽。」185 意即著作人如若無特別考量,例如專利申請或投稿需求或後續研究 等,圖書館立即上架紙本論文提供閱覽;而如著作人有上列的考量因素,需要延 後公開論文,因為各校系統的不同,有些學校可由著作人直接在系統上設定延後 公開的期限,而有些學校的授權書僅針對電子論文,因此,對於有紙本論文延後 公開需求者,會另外提供紙本論文(含書目資料)延後公開的申請服務。此外,

依據教育部的來函指出,論文延後公開應設定合理期限,不超過 5 年,且應避免 論文永不公開之情況。目的係為了利於大眾閱覽利用,並能使論文著作接受公眾 審查,造福後續其他的研究者,以利學術研究之發展與知識傳播推廣。

而電子論文的授權權限,各校的系統設定各有不同,有些可以讓著作人自行 設定開放時間,有些則是讓著作人勾選從授權日算起,延後 1 至 5 年後開放,有 些有不公開授權的選項。有關紙本、電子論文各校延後公開之權限比較,請見表 4-5-2。

五、 授權書明定法律責任相關事宜

觀察訪問之 11 所大專院校之授權書,發現部分學校的授權書會清楚說明授 權人與被授權人之相關權益,如:「授權人保證對其授權之著作擁有著作權,為 本人所創作,且授權之著作內容未侵害任何第三方之智財權或隱私權,如有侵害

185 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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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權益及觸犯法律之情事,授權人願自行付一切法律責任,被授權人一概無涉。」

又如,「授權人同意有償授權,回饋金回饋本人,但若因授權人個人聯絡資料不 全、錯誤或異動而未通知圖書館,導致權利金無法給付,超過一年後,款項將自 動捐贈學校。」諸如以上注意事項,都顯示部分學校對授權人授權著作所抱持的 謹慎態度。

另外,訪問之 11 所大專院校,其中部分學校的授權書需要指導老師之簽名 同意,目的是為了確保著作人與指導老師雙方之間都能了解論文的授權情況,也 為了減少未來圖書館館員因授權的行政作業而產生不必要之紛爭困擾,影響老師 申請專利或後續研究之需求的權益。有關各校授權書是否提及法律責任相關事宜 之比較,請見表 4-5-2。

六、 授權第三方提高論文曝光度與知識加值

訪問之 11 所大專院校,部分學校與國圖系統合作,或與資料庫廠商進行產 學合作,由第三方將著作人同意授權的論文電子全文,運用平台的豐富功能進行 各種加值營運與服務推廣,如此將可增加論文的引用率,著作人、學校的曝光度,

亦增加論文透過更多不同管道被使用者檢索利用之機會,藉以提高知識推廣的影

亦增加論文透過更多不同管道被使用者檢索利用之機會,藉以提高知識推廣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