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發揮次順位債券所帶來的市場規範功能,必須要有完善的背景條件。而要 達到這些條件,非一蹴可及。以下將針對要達到可以發揮次順位債券規範功能的 步驟,作簡單介紹。
1.推行次順位債券監督機制的步驟
次順位債券在金融監督上有其重要獨特的功能,但是目前存在著一些限制使 得次順位債券所能發揮的功能有限。要使得次順位債券能發揮預期的機制,該如 何推行刺順位債不同學者也有不同意見。以下我們介紹 Evanoff and Wall(2001)
所提的次順位債券計畫,認為應按照下列三步驟依序執行。
a. 學習階段
由於目前債券市場的資訊並不完備,所以一開始的階段金融管理機關應該力 求讓債券市場的所有成交資訊完備,同時管理機關也要不斷累積經驗學習如何判 讀債券收益率所表達出的訊息。在這個階段政府應該修改次順位債券當作銀行資 本的限制,提高次順位債券可當銀行資本的比例,放寬攤提標準等嚴格的規定。
以使銀行有更高的誘因自願發行次順位債券。管制機關同時也可以要求各銀行發 行一些特定條件的債券,如此將有助於管制者學習判讀如何以債券收益率分析銀 行的經營狀況及風險程度。
b. 引入階段
在這個階段須強制銀行發行一定比例以上的次順位債券,比如說強制銀行發 行風險性資產 2﹪數量的次順位債券。這些債券必須針對獨立第三者發行,而且
必須能夠在次級市場上交易。債券的承銷商不能與發行銀行有從屬關係,也不能 有嚴重的債務關係。如此市場上的債券情形將可以表達出各銀行的風險狀況。但 是這並不表示次順位債券代表的訊息將能全取代管制者。事實上若是管制者能結 合市場訊息將可以達到更加的規範效果。
c. 成熟階段
當前面兩個階段都已經順利達到理想的狀態時,便進入成熟階段。在這個階 段將提高銀行發行次順位債券的比例,比如說從前一階段發行風險性資產 2﹪數 量的次順位債券提高至 3﹪。同時限制合格次順位債券的條件,債券發行期間不 能過短,而且規定銀行必須每隔一段時間便須發行次順位債券,以接受初級市場 的檢驗。由於此時次順位債券規範機制已可以充分發揮,整個金融監督機制便可 以以次順位債券作為中心,同時可以減少銀行的其他管制,以降低整個監督成本 並讓銀行更有競爭力。
2.次順位債券在台灣的相關法令
有關次順位債券的提案,通常是希望放寬銀行資本適足規定中對次順位債券 可視為銀行資本的相關限制。甚至於要求銀行一定要發行一定比例以上的次順位 債券。但是我國目前有些法令規定,限制了銀行發行次順位債券的數量。
a. 相關法令
由於台灣現行有關資本適足規定中,對於銀行的自有資本有嚴格的定義,使 得次順位債券比同銀行資本的空間非常的小,這大大的減少了銀行發行次順位債 券的意願。
我國「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4第二條規定我國銀行淨值合格自有資本 淨額:指第一類資本、合格第二類資本、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之合計數額(合 格自有資本總額),減除第六條所規定之扣除金額。該法第四條規定第二類資本 為永續累積特別股、固定資產增值公積、未實現長期股權投資資本增益之百分之
4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於 1998 年 12 月 31 日公佈施行,最近修正日期為 2004 年 11 月 9 日。
四十五、可轉換債券、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及 已發行長期次順位債券、非永續特別股之合計數額。第三類資本為已發行短期次 順位債券加計非永續特別股之合計數額。此規定乃針對各項銀行資本進行分類定 義,並指出次順位債券只能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資本。
第二類資本所稱長期次順位債券及非永續特別股,列為第二類資本者,其合 計數額不得超過第一類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I. 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II. 銀行或其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或擔保品,以增進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III. 發行期限五年以上。
IV. 發行期限最後五年每年至少遞減百分之二十。
第三類資本所稱短期次順位債券及非永續特別股,應符合下列條件:
I. 當次 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II. 銀行或其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或擔保品,以增進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III. 發行期限二年以上。
IV. 在約定償還日期前不得提前償還。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V. 銀行因付息或還本,致資本適足率低於主管機關所定之最低比率時,應 停止股 (利) 息及本金之支付。
這兩項規定將可以適用於第二類資本的長期次順位債券以及可以適用於第 三類資本的短期次順位債券進行更嚴格的定義,其目的是為了避免銀行濫發次順 位債券以逃避資本適足的規範,但這也減少銀行發行次順位債券的意願,也就無 法發揮充分次順位債券規範功能。
該法第五條規定合格自有資本總額,為第一類資本、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 且使用第三類資本之合計數額,其中合格第二類資本加計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 以不超過第一類資本為限。
且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I. 支應信用風險所需之資本以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為限,且所使用第
二類資本不得超過支應信用風險之第一類資本。
II. 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之資本,應符合下列條件:
z 支應市場風險所需之資本中,須有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於支應 信用風險後所餘者,得用以支應市場風險。
z 第三類資本只能支應市場風險所需之資本,且第二類資本及第三類 資本於支應市場風險時,兩者之合計數不得超過用以支應市場風險 之第一類資本的百分之二百五十。
針對信用風險與市場風險的解釋,陳木在與陳錦村(2001)提出:一般而言,
初級證券之發行者若無法如期還本付息,以致債權人之權益受損及構成違約。持 有這種證券的銀行,表示已承擔信用風險。而銀行若積極拋補資產,負債及衍生 性商品,而非以長期投資、融資或避險目的持有該金融商品時,此銀行即存在市 場風險。至於上述有關信用風險及市場風險之規定,需參照主管機關公佈之風險 性資產計算方法。
上述規定限制了次順位債券在銀行資本角色上所能扮演的上限。規定合格第 二類資本加計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以不超過第一類資本為限,這也就限制了次 順位債券在銀行資本角色上最多不能超過 50﹪的比重。而支應信用風險所需之 資本以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為限,也就是限制了短期次順位債券的使用,短 期次順位債券不能支應信用風險,只能支應市場風險。且支應信用風險所使用第 二類資本不得超過支應信用風險之第一類資本,表示雖然允許長期次順位債券支 應但也不能超過 50﹪的比重。而第二類資本及第三類資本於支應市場風險時,
兩者之合計數不得超過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一類資本的百分之二百五十。也就 是說次順位債券在支應市場風險的資本角色扮演上,其額度不能超過銀行總資本 的 72﹪。這些規定嚴格限制了長、短期次順位債券所能扮演角色的上限。
綜合而言我國法規對於次順位債券比同銀行資本的規定有諸多限制,銀行必 須準備大量的權益資本,銀行在次順位債券的發行上有所限度。此外規定長期次 順位債券發行期限五年以上,短期次順位債券發行期限二年以上,而且長期次順
位債券能扮演銀行的第二類資本,可是短期次順位債券只能扮演第三類資本,在 資本適足的規定上第二類資本的角色比第三類資本來得重要。也就是在現行規定 下,長期次順位債券比短期次順位債券能扮演更多的角色。但是就市場的角度而 言,債券發行期限越長銀行所面臨的市場規範就越小,因為銀行不需要經常面對 債券市場的反應。所以若要能使次順位債券能發揮更強大的規範功用,法令限制 可能需要考慮進一步的放寬修正,使銀行能發行更多能發揮市場規範功能的次順 位債券。
b. 市場障礙
次順位債券在金融規範角色上有一項重要的功能,在於它能成為銀行風險衡 量指標。由於次順位債券的投資者通常都是具較大規模的投資人,所以市場上債 券的收益率通常可以表現出銀行的風險狀況。這些次順位債券的收益率就成為一 項重要的訊號,可供政府管制機關參考。但是要使得次順位債券的收益率能夠成 功達到訊號功能,市場至少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首先,必須要有明確的收益率資料:必須要有個市場明確地紀錄下買賣交易 情形資料,而且市場上必須具有各個銀行所發行的類似條件的次順位債券,以使 得各家銀行的次順位債券收益率能夠作比較,政府據此判讀出各銀行的風險程 度。但是目前台灣的債券市場並沒有充分詳盡的資料,市場上也沒有各家銀行發
首先,必須要有明確的收益率資料:必須要有個市場明確地紀錄下買賣交易 情形資料,而且市場上必須具有各個銀行所發行的類似條件的次順位債券,以使 得各家銀行的次順位債券收益率能夠作比較,政府據此判讀出各銀行的風險程 度。但是目前台灣的債券市場並沒有充分詳盡的資料,市場上也沒有各家銀行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