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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順位債券的簡介

由於銀行的倒閉會為社會帶來嚴重的負的外部性,且為了保護一般無監督能 力的存款戶的權利,所以政府有許多監督管理銀行的工具,以求能避免銀行倒 閉、保障存款戶。但是一般常見的金融管制方法包括銀行業務限制、強制性存款 保險、資本適足要求等都有其有其侷限性,無法達到有效規範銀行保障存款戶的 目的,因而各界不斷推出各項金融改革草案,以求達到有效管理的目的。

為求達到有效金融監督的目的,新巴賽爾協定(Basel Ⅱ)便針對金融監督 提出三根支柱的觀念,分別是資本適足要求、監督程序以及市場規範。其中市場 規範是希望由市場力量可以揭露出銀行的風險程度,達到有效金融監督的作用。

而要求銀行發行次順位債券,是可以達到市場規範的一項工具。

次順位債券是指求償順位只優於股東債權,通常是銀行所發行的公司債。我 國「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次順位債券:指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 位次於銀行所有存款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在國外已有許多增加次順位債券角色 的金融改革方案。現在許多新的金融監督方案,例如 Benston et al.(1986)、Cooper and Fraser(1988)、Evanoff(1993),都希望引進銀行次順位債券所帶來的市場規 範力量,發揮有效監督銀行的功能。銀行發行次順位債券可以提供直接規範

(Direct discipline)以及間接規範(Indirect discipline)兩項市場規範功能。次順位

債券的直接規範功能是指發行次順位債券能提供次順位債權人有效管理誘因,因 為次順位債權人並沒有受到存款保險的保障,且其求償順位次於一般存款戶及一 般債權人,使得次順位債權人有監督銀行的誘因,不讓銀行採取過度冒險的行 為。次順位債券的間接規範功能,是指發行次順位債券能提供一般存款戶一項風 險衡量指標,因為次順位債券的孳息與銀行的風險暴露程度有很大的關係,所以 一般存款戶就可透過對次順位債券孳息的觀察,瞭解銀行可能的信用風險,進而 要求合理的存款利息。而銀行為降低其融資成本,會設法控制其存款利息,進而 控制其信用風險,這便是透過一般存款戶的間接金融規範。

另外還有許多金融改革方案主張,只是放寬次順位債券列為銀行的合格自有 資本是不夠的,而應該強制要求銀行要發行一定數量、一定條件的次順位債券 的。譬如 Benston et al.(1986)、Cooper and Fraser(1988)、Calomiris(1997)、Evanoff

(1993)、Keehn(1989)、Litan and Rauch(1997)、Wall(1989)等提出的金融改 革建議,分別指出銀行必須發行其存款數量 3﹪或是風險性資產的 1﹪至 5﹪的 次順位債券。而這些次順位債券的到期期間及發行頻率均需符合一定條件,像是 Evanoff(1993)提出銀行每半年就必須發行部分新的次順位債券、Litan and Rauch

(1997)提出銀行發行的次順位債券的到期期間至少要一年以上,而且每一季都 必須有部分債券到期。此外 Benston et al.(1986)認為部分的次順位債券須為可 賣回債券,而 Calomiris(1997)建議最好將次順位債券賣給具評價能力的,獨立 的國外財務機構。但不論是放寬次順位債券可以列為銀行部分的合格自有資本的 規定,或是強制要求銀行發行一定數量的次順位債券,都在於希望能夠以次順位 債券帶來的市場規範力量對銀行進行金融規範。

我國現行的法令,利用放寬銀行發行次順位債券的規定,以及放寬讓次順債 券成為銀行合格資本的規定,鼓勵銀行能多發行次順位債券,讓次順位債券可以 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像是我國「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3」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3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自 2000 年 12 月 30 日公佈施行,最新修正日期為 2006 年 1 月 24 日

者,不得申報發行金融債券:(1)備抵呆帳提列不足者(2)申報發行前一年度 有累積虧損者(3)申報前一季逾放比率高於全體金融機構逾放比率平均數者(4)

申報發行前一年內有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舞弊案件發生者。但是銀行發行債券之目 的,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之銀行,為改善體質、資本適足性或財 務狀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發行金融債券,其最低面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此外我國「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規定次順位債券可以列為銀行部分的合格 自有資本。銀行已發行之長期次順位債券只要符合:發行期限五年以上、發行期 限最後五年每年至少攤提百分之二十的條件,便可作為銀行的第二類資本。此外 銀行已發行短期次順位債券只要符合:無擔保,且款項繳足、發行期限兩年以上、

在約定償還日期前不得提前償還(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以及載明如 果因債券或特別股的付息或還本使銀行整體的資本低於最低資本需求時,將停止 利息或股息及本金之支付的條件,便可作為銀行的第三類資本。這些規定都有鼓 勵銀行發行次順位債券的作用。政府之所以要制訂這些規定,鼓勵銀行發行次順 位債券,主要的理由便是希望利用次順位債券所帶來的市場規範功能,協助政府 進行有效的金融監督。因此在政府法規的鬆綁下,目前國內銀行在加速打消呆帳 或滿足資本適足率時,多利用發行次順位債券的方式。將來發行家數及金額夠多 且夠高時,市場規範功能便可能發揮。

而針對次順位債券的功能,以及對於次順位債券功能的疑慮,還有對於推行 次順位債券推行的方式,Evanoff and Wall(2001)以及汪志勇與劉維琪(2002)

都有詳盡的說明,將其整理如下:

1.次順位債券的功用

相較於傳統的金融管制工具,次順位債券在金融監督上的使用,不僅能達到 政策目的而且也相對節省了許多成本。主要優點有四項那就是吸收損失的準備、

降低成本、提供有效管理誘因以及銀行風險衡量的指標,茲分述如下 a. 吸收損失的準備

在資本適足的規範要求下,若是放寬次順位債券作為資本的認定時,由於次

順位債券通常有較長期且固定的到期期間,則當銀行面臨短期危機下,債權人不 會像一般存款戶一樣發生擠兌的情形,所以次順位債券與權益資本一樣可以作為 銀行吸收損失的準備,讓銀行有緩衝時間尋找對策,降低銀行倒閉的機率。

b. 降低成本

就銀行方面,在資本適足要求的規定下,銀行必須準備昂貴的資金以應付法 規的要求,而使得銀行在競爭上處於劣勢。但若是放寬以次順位債券作為資本適 足要求的資本的認定,由於次順位債券的利息費用可以抵稅,可是發放給股東的 股利並無法抵稅,所以多利用次順位債券將可以降低銀行的營運成本。

就金融管制機構方面,由於現在的金融業務越來越複雜,政府直接控管的難 度越來越高,相關規定又常常浪費政府及銀行雙方的成本。而若加強次順位債權 人對金融機構的市場規範力量,將可大幅減少無謂的監督成本,減輕政府及銀行 的負擔。所以提升次順位債券在金融規範的角色,有助於降低銀行的營運成本及 政府對銀行的監督成本。

c. 提供有效管理誘因

由於次順位債權人並沒有受到存款保險的保障,且其求償順位僅優於銀行的 股東。所以一般認為次順位債權人為風險趨避者,次順位債權人將有誘因監督銀 行,不讓銀行採取過度冒險的行為。一般提升次順位債權人角色的金融監督法 案,就是認為次順位債權人的利益與一般存款戶和政府管制機關的利益相同。引 入次順位債權人的市場力量可以有效管理金融機構。

而若採取規定銀行一定要發行一定比例的次順位債券的管制機制時,由於次 順位債券的潛在投資者有強烈的誘因,去監督銀行的風險,越高的風險將使得購 買新發行債券的投資者,要求更高的孳息。為了避免這些舉債成本,銀行的管理 者必須妥善管理銀行的風險。也就是市場力量將使銀行妥善管理風險,以避免過 高的債券發行成本。

d. 銀行風險衡量指標

由於次順位債券的孳息與銀行的風險暴露程度有很大的關係,所以債券的市

場評價可視為是銀行風險程度的評價,這對於稽核資源有限的政府管制者而言,

是很有幫助的一項資訊。

2.次順位債券使用上的疑慮

次順位債券有上述優點,但是對於利用次順位債券作為金融監督工具仍存有 許多疑慮,Evanoff and Wall(2001)便整理了一般對使用次順位債券作為金融監 督的疑慮,並提出他們的看法。

a. 政府拯救問題銀行,完全承擔債務

若是銀行面臨危機時,政府依然承擔銀行的所有債務,則有關次順位債券的 所有計畫功能都將失效。因為債權人在預期政府會承擔損失之下的心態下,將沒 有誘因監督金融機構。此外市場上對債券的評價也將不會反應銀行的風險程度。

b. 發行債券對銀行的成本影響

發行次順位債券的成本並不見得比較小。一般認為由於債券利息可以抵稅,

其成本較小。但有人認為當發行債券過於頻繁時,其發行成本或交易成本也會提 高,不過也有人提出由於銀行的經營業務特性,所以發行成本對銀行而言並不 大。而最重要的成本爭議在於以往的資本適足規定中明定當銀行的經營處於不佳

其成本較小。但有人認為當發行債券過於頻繁時,其發行成本或交易成本也會提 高,不過也有人提出由於銀行的經營業務特性,所以發行成本對銀行而言並不 大。而最重要的成本爭議在於以往的資本適足規定中明定當銀行的經營處於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