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銀行在現代社會上扮演著重要角色,它溝通了社會上長短期不同資金的供 需,幫助經濟發展。由於銀行為一般公司主要的資金供應者,因而銀行也成為一 般公司主要的監督者,幫助降低投資者與公司間資訊不對稱的問題。銀行幫助投 資者監督一般產業公司的營運,但銀行的營運品質,以及存款戶與銀行間資訊不 對稱的問題,便需要依賴政府等機構來監督。若是銀行經營不善將會使得整體經 濟體系受到衝擊,也會損害一般小存款戶的權利。所以如何有效監督銀行一直是 政府的重要政策,也是學術上一項重要的研究課題。由於銀行的倒閉會為社會帶 來嚴重的負的外部性,且為了保護一般無監督能力的存款戶的權利,確保金融體 系的穩定,所以金融監督機構有許多監督管理銀行的工具,以求能避免銀行倒 閉、保障存款戶,對銀行能達到有效金融監督。一般常見的金融管制方法包括銀 行業務限制、強制性存款保險、資本適足要求等。但現在這些傳統的金融監督方 式,都有其缺點,無法達到完美監督的效果。因而各界不斷推出各項金融改革方 案,以求達到有效管理的目的。在眾多改革提案中,加強引入市場力量以求有效 監控金融機構是一個重要的方向。而提升次順位債券的角色便是達到引入市場力 量的一個重要方式。

Dewatripont and Tirole(1994)分別整理出傳統金融監督方式的缺點。以銀行 業務限制而言,自從 1930 年代金融危機後許多國家便紛紛對銀行業務進行設 限。但在 1970 年代年代之後美國境內產生了去管制化的風潮。因為銀行面對共 同基金的挑戰,所以銀行要求減少管制(如利率上限)以求在市場上重新獲得競 爭地位。而銀行要求去專業化(despecialization)的主要原因在於處在利率、通貨 膨脹率以及匯率不穩定的期間下,銀行必須要進行更好的多角化動作以求生存。

在目前競爭激烈的環境,若是繼續對銀行業務強加限制,將影響銀行的生存。金 融管制機構很難再單獨利用業務管制的方式有效管理銀行。

就存款保險方面來看,金融監督機構之所以實行存款保險制度,乃是因為避 免當存款戶對銀行失去信心之後,會造成銀行間的連鎖倒閉危機。但是存款保險 制度並沒有為銀行帶來很好的誘因效果,因為保費的收取標準並沒有完全反應風 險的情形,也就是會有交叉補貼的情形。而且存款保險將降低一般存款戶對銀行 的監督誘因。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希望以存款保險公司代表存款戶監督銀行,但 是存款保險公司通常力量有限。而且若將監督責任全放在存款保險公司身上,會 使存款保險負擔過大的成本及風險。同時存款保險公司中政府常常是最大的股 東,有時在許多政治考量下,使得存款保險公司在監督銀行的行為上,多了許多 限制。像是我國存款保險條例1第五條便規定:存款公司資本,由主管機關、中 央銀行及要保之金融機構認股;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出資應超過百分之五十。政 府有時會有另外的政策考量,使得存款保險公司在監督銀行上,有時會有所限 制,所以需要有另外的金融規範機制來加以輔助。

資本適足的要求通常資本適足要求的主要有兩個作用。第一是讓銀行面對風 險時有適當的損失準備。銀行在承擔較大風險時應有較多的自有資本為後盾,以 降低銀行倒閉的機率。其次是提供銀行經理者一個誘因機制,避免銀行經理者從 事太過冒險的行為而傷害了一般存款戶的權力。也就是說希望經由資本適足率的 管制,使得銀行經理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時同時,也是幫銀行的一般存款戶追求 利益。但是資本適足率規定通常都有以下缺點。首先是風險性資產的計算問題。

由於銀行一定比監督者更了解如何衡量風險,在銀行的操弄下會破壞資本適足要 求的有效性。Jones(2000)指出許多銀行會傾向低估自己的風險,而預估越準確 的銀行越容易受到政府管制單位的注意。此外改採用哪種會計方法也是一項重要 的爭議點。使用帳面價值估算的情形越多的話,跟實際情形的差距會越大,越難

1存款保險條例自 1985 年 1 月 9 日公佈施行,最新修正日期為 2006 年 5 月 17 日。

精確的控制風險。許多經濟學者(如 Kane 1989;White 1991)便提出以市值為基 礎的會計制度,比以帳面價值為基礎的會計制度更能評估出銀行真實的資產與負 債。但許多銀行的資產在市價的運算上有其困難,而且以市值為基礎的會計制度 可能會受到市場上雜訊(noise)的干擾,有時反而不能衡量出真實的價值。

這些傳統的金融管制辦法在現今環境下有其侷限性,無法完全達到有效規範 銀行保障存款戶的目的。所以現今許多金融改革提案,都提出加強銀行次順位債 券的角色,以市場力量幫忙達到有效金融監督的目的。次順位債券是指求償順位 只優於股東債權,通常是銀行所發行的公司債。我國「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二條規定次順位債券:指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次於銀行所有存款人及其他一 般債權人。

以市場力量進行規範,便是指提供有效管理誘因及風險衡量指標是兩項功 能。銀行發行次順位債券可以提供直接規範(Direct discipline)以及間接規範

(Indirect discipline)兩項市場規範功能。次順位債券的直接規範功能是指發行次 順位債券能提供次順位債權人有效管理誘因,因為次順位債權人並沒有受到存款 保險的保障,且其求償順位次於一般存款戶及一般債權人,使得次順位債權人有 監督銀行的誘因,不讓銀行採取過度冒險的行為。當銀行發行次順位債券時,由 於次順位債券的投資人為有資訊的機構投資人,可以觀察到有關銀行經營狀況的 訊號。所以銀行的風險程度會影響到次順位債券投資人所要求的孳息大小。當銀 行風險越高,發行次順位債券的成本就越高。為了降低銀行的資金成本,銀行會 加強管理,降低風險。次順位債券的規範效果得以發揮。

次順位債券的間接規範功能,是指次順位債券的價格可以成為重要的一項資 訊。能夠提供給一般存款戶、存款保險公司以及金融監督機構等所有的市場參與 者一項有關銀行風險衡量指標。因為次順位債券的孳息與銀行的風險暴露程度有 很大的關係,所以市場參與者可以透過對次順位債券孳息的觀察,瞭解銀行可能 的風險,進而做出適當的回應。如提出存款,要求更高的存款保險保費,或是進 行更嚴格的金融管制等。如此將可以降低銀行的資訊不對稱情形,次順位債券的

規範效果得以發揮。

由於金融業務日益複雜,傳統的金融監督工具都有其缺點。政府的管制成本 越來越大,管制效果卻越來越差。引入市場力量對銀行進行監督是目前重要的趨 勢。而次順位債券是一項重要的方法。但是在以往研究中鮮少針對次順位債券在 金融監督的角色進行理論性的探討。本研究將針對次順位債券在金融監督上的角 色建立起理論基礎,可供金融監督相關機構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