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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方法與內容的說明、釐清和界定

第三章 歷史脈絡描述:台灣和南韓政黨體系變遷與民主 轉型經驗

第一節 描述方法與內容的說明、釐清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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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梳理兩國政黨體系的同質性與異質性,以鋪陳後續政黨體系與民 主鞏固關係之比較基礎,這也是本章的主要目的。

第一節 描述方法與內容的說明、釐清和界定

由於台灣與南韓政黨體系變遷過程與民主轉型實踐經驗,跨越歷 史時間長遠,影響事件眾多,為有系統描述歷史脈絡及設定區分兩國 描述時期的基準,本節優先就描述的方法與內容進行說明、釐清與界 定。茲整理如下:

一、研究途徑的制度取向:本文研究途徑為「歷史制度主義」,為契合 制度因素取向,強調制度在歷史因素的影響與制約下產生的慣性 依循,彰顯路徑依賴的特質,故本章的論述主軸定位在制度因素 對於台灣與南韓政黨體系變遷及民主轉型過程的影響,其它諸如 歷史環境、社經條件、政治文化或國際環境等非制度因素,則為 間接因素,將視研究內容的狀況,做為補充描述或輔助資料之用 途。惟須強調的是,這樣的論述方法並不是排斥非制度因素的影 響力和解釋性。其中,社會分歧構成的政黨意識型態差距之極化 現象,例如,統獨立場或地域主義等社會分歧對台灣與南韓政黨 體系及民主轉型的制度影響,也是描述的重點之一。

二、聚焦選舉競爭與制度改變的重要性:在民主國家,公平自由的選 舉競爭是形塑競爭性政黨體系的必要條件,是驅動政黨體系變遷 與構成民主轉型經驗的直接因素。故本章對台灣與南韓的主題描 述,將以選舉競爭為描述的重點。民主國家基本區分為地方與中 央兩種層級選舉,由於地方級選舉結果並不直接影響中央政府體 系的結構性變動,加上民主轉型後,台灣與南韓憲政體制皆為半 總統制,故描述的重點,會以總統與國會兩項關鍵性選舉為主,

地方選舉做為輔助描述之用。此外,選舉制度的改變,對兩國政 黨體系的變遷的政治影響,也是描述重心。最後要特別說明的是,

台灣轉型「競爭性」政黨體系後,合法登記的政黨數目眾多,7但 絕大多數是非競爭性政黨,故不列入探討的範圍。由於第二點列

7 1987 年解嚴後,開放黨禁的誘因驅使台灣新生政黨成立的數目,達到新一波的高峰。據統計,

迄 1989 年底為止,向內政部登記的合法政黨就高達 38 個之多。隔年也立案成立 19 個政黨,成 長率高達近 48%。截至 2012 年 12 月內政部的最新統計,全台總計 232 個合法政黨。參見陳鴻 瑜,《台灣的政治民主化》,頁 34;陳佳吉,1998,〈我國政黨參與選舉之檢證-以二、三屆立 委及國代選舉為例〉。《復興崗學報》63:112。內政部民政司,〈政黨及全國性政治團體名冊〉,

http://www.moi.gov.tw/dca/02people_005-1.aspx?sn=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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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的分類標準主要聚焦政黨的國會選舉競爭的測量,並不包括總 統選舉,故筆者參考兩國同為 5%政黨席次分配門檻的制度規定,

界定本章描述與討論的競爭性政黨為:「需在任一國會選舉得票率 達 5%之政黨。」

三、政黨體系分類標準的運用:本章政黨體系類型係採 Sartori 的分類 標準。惟筆者發現,他的分類並無法完全適用台灣與南韓政黨體 系變遷過程出現的制度類型與運作模式,尤其是兩國民主轉型後 出現的政黨體系類型,單以 Sartori 的標準,恐會出現無法分類的 困境。故本章也引用 Siaroff 的政黨體系類型做為輔助性分類標 準,以求更完整呈現台灣與南韓政黨體系變遷過程與特徵解釋(見 表 3-1)。此外,Sartori 雖詳細區分五種競爭性政黨體系類型,但 界定僅有概念內涵的論述及政黨數量做為指標,缺少更為科學化 與客觀性的操作化指標做為分類標準,因此本章也會引介 Rae 的

「政黨分化指標」(index of party fractionalization)做為分類標準之 一: (一)單一政黨在國會掌握的議席超過 70%以上為「一黨優勢 制」(one dominant-party system)8;(二)兩個政黨在國會中必須佔 有 90%以上的議席總和,且無任何單一政黨能夠獨立掌控 70%以 上的議席為「兩黨制」;(三)無任何單一政黨的議席能過跨越 70%,且兩大政黨議席總和未超過 90%為「多黨制」。9另外,Laakso 與 Taagepera 創發的「有效政黨數」公式可計算選區內各競爭政 黨的數目,因此經常為測量政黨體系類型的指標之一,10本章也 會予以引用。倘以有效政黨數 2.5 做為區分政黨體系類型的中位 值基準,2.5 以下為「兩黨制」,超過 2.5 為「多黨制」。11其原始 及轉換的計算公式描繪暨說明如下:

8 「一黨優勢制」亦被稱為「一黨獨大制」。一黨獨大制雖然與「一黨獨裁」制(hegemonic one-party system)有某些類似的特徵,但一黨獨大制的本質及運作在學理上仍不能與一黨獨裁制混淆。

因為一黨獨大制仍有一個以上的政黨在定期選舉做形式的競爭,但實際是由某一政黨長期壟斷 選舉優勢與執政權力,其它政黨在短期內無挑戰或改變某一優勢政黨實力的可能性存在。參見 Heywood, Andrew 著,楊日青、李培元、林文斌、劉兆隆譯, 2002,《政治學新論》。台北:韋 伯文化出版公司。頁 410。

9 Douglas W. Rae, 1971, The Political Consequences of Electoral Laws, 2nd.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Pp. 93.

10 Markku Laakso and Rein Taagepera, 1979, “Effective Number of Parties: A Measure with Application to West Europe.”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12(1): 3-27; Rein Taagepera and Matthew Soberg Shugart, 1989, Seats and Votes: The Effects and Determinants of Electoral Systems.

New Haven, CT:Yale University Press. Pp. 71-81.

11 王維芳,2002,〈「半總統制」下的政治穩定:以中華民國為例〉。《遠景基金會季刊》3(3):

54;李柏諭,2006,〈選舉制度對政黨體系之影響:臺灣總統、縣市長、立法委員、任務型國 大選舉之實例比較〉。《政治科學論叢》27:81。

1.兩黨制(Two-party systems) P3%S=2–3 2PSC≧95%

溫合分化多黨體系(Moderately fragmented multiparty systems) 2.兩個半政黨制(Two-and-a-half-party systems) P3%S=3–5

2PSC≧80–95%

SR1:2<1.6 SR2:3≧1.8 3.一個優勢黨之溫和多黨制(Moderate multiparty systems

with one dominant party)

P3%S =3–5 SR1:2≧1.6 4.兩大黨之溫和多黨制(Moderate multiparty systems with

two main parties)

P3%S 3–5 SR1:2<1.6 SR2:3≧1.8 5. 各 政 黨 實 力 均 衡 之 溫 和 多 黨 制 (Moderate multiparty

systems with a balance among the parties)

P3%S 3–5 SR1:2<1.6 SR2:3<1.8 極端分化多黨體(Extremely fragmented multiparty systems)

6. 一 個 優 勢 黨 之 極 端 分 化 多 黨 制 (Extreme multiparty system with one dominant party)

P3%S≧6 SR1:2<1.6 7.兩大黨之極端分化多黨制(Extreme multiparty systems

with two main parties)

P3%S≧6 SR 1:2<1.6 SR2:3≧1.8 8.各政黨實力均衡之極端分化多黨制(Extreme multiparty

systems with balance among the parties)

P3%S≧6

資料來源:Siaroff, Comparative European Party Systems, Pp. 70-71.

第二節 台灣政黨體系變遷過程與民主轉型經驗

本節以 1986 年民進黨成立為分水嶺,劃分「非競爭性」及「競爭 性」政黨體系兩大論述框架,再以政黨體系的各種類型做為次區塊分

1

(A 黨得票率)2+(B 黨得票率)2+…+(E 黨得票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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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的判準,依照時間序列,先後描述台灣政黨體系變遷過程與民主轉 型經驗,進而歸納與分析政黨體系變遷模式與特徵 。

一、「非競爭性」政黨體系 (一)台灣政黨的歷史溯源

回溯台灣政黨體系的歷史發展軌跡,最早可追溯到日治時期 (1895-1945)。在傳統帝國主義「中心-邊陲」(center-periphery)的垂直 統治模式,視台灣人為二等國民,應有的基本政治權利被高度漠視,「相 對剝奪感」(relative deprivation)的弱勢環境,加上第一次世界大戰民族 自決的浪潮及日本國內「大正民主潮流」等影響,12造就一批「反體 制」(anti-system)批判精神與追求公平正義使命感的台灣本土菁英與知 識份子,但囿於議價籌碼懸殊與政治地位的落差,他們多採取組織社 會團體方式遂行軟性抵抗的手段,發展的高峰期集中於 1920~1930 年 之間。較具有代表性,先後包括 1921 年的「台灣文化協會」、1926 年

「台灣農民組合」與 1930 年「台灣地方自治聯盟」等,但性質多為菁 英式的政治或社會團體,並不具備西方現代政黨的概念及型態。131927 年 7 月,由蔣渭水、蔡培火等本土士紳與意見領袖籌建的「台灣民眾 黨」被公認為台灣第一個帶有政治性質的本土政黨,由於當時違反禁 止組黨的禁令,旋即遭到取締而勒令解散。14此黨目標非在於採取革 命行動或參與政治競爭取得政治權力,而是以宣揚公民權利與政治理 念為主,本質與特徵並不符合現代意義的政黨定義,但被後世視為反 壓迫與爭民權思想的啟迪標竿與反對運動先驅,對於日後黨外反對運 動的萌芽有啟示性的精神指導作用。15

1935 年後期,日本總督府發布地方自治改革相關法令,推動有限 的地方自治,除微幅擴大地方議會的立法權限,並允許舉辦地方基層 議員選舉,但目的不在選舉制度與規範的建立,意圖乃在拉攏、安撫 或馴服極少數的台籍菁英為對象,一貫嚴格禁止政黨創立或活動的強 硬政策未曾軟化。選舉資格的嚴苛門檻,使得台灣基層民眾不僅被限

12 陳明通、林繼文,1998,〈臺灣地方選舉的起源與國家社會關係的轉變〉。收錄於陳明通、鄭永

年主編,《兩岸基層選舉與政治社會變遷》。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頁 28。

13 李筱峰,1999,《台灣史 100 件大事上冊(戰前篇)》。台北:玉山社。頁 134-161。

14 何振盛,2005,〈『臺灣民眾黨』组黨運動及其歷史意義。《中山人文社會科學期刊》13(2) : 171-210。

15 簡炯仁,1991,《台灣民眾黨》。台北:稻鄉出版社。頁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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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投票權,且在首度引進的「單記不可讓渡複數選區投票制」 (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in Multimember Districts, SNTV-MMD)形成的

「地域化」切割效應,讓台籍菁英群被策略性分散為數個實力均等的 派系。由於團結度削弱與向心力離散,造成反殖民政府的台籍社運成 員當選席次極少,16對於推動議會政治或落實地方自治的效果不大。17 總體而論,台灣政黨體系的形成與建立,並未受到日本或其他國 家等外部環境因素的深刻影響或經驗移植,反而因為有限地方基層選 舉的實施,搭配 SNTV-MMD,形成台籍菁英地方派系化的趨勢。18此 種結合地方基層選舉、SNTV-MMD 選制與地方派系構成綿密的「雇 主-代理人」(principal-agent)侍從網絡,確實在治台後期發揮控制台 灣社會的助力, 但也埋下日後地方派系在台灣政局的影響力,之後被 國民黨當局延續做為設計對台統治技術與制度沿用之參考。

(二)黨國體制下的「霸權一黨制」

1949 年國府遷台後,開啟國民黨一黨獨大的威權統治時代。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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