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比較法上公開傳輸權之侵權認定

第三節 美國法

一 搜尋引擎:Perfect 10, Inc. v. Amazon.com, Inc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8

案類型,又我國關於公開傳輸權之實務爭議係為服務提供者之責任,接收並利用服 務而為著作內容傳輸之用戶本身的責任並非爭議點,然而散布權之直接侵權者為 接收並利用服務的用戶本身,此非屬本文之討論之列,故本文不特別另針對侵害散 布權之直接責任的審查為討論。

第二項 類型化案例

第一款 超連結

一 搜尋引擎:Perfect 10, Inc. v. Amazon.com, Inc., 508 F.3d 1146 (9th Cir. 2007).

Perfect 10 為一色情圖片網站,只提供給付費會員線上觀覽,網站上圖片皆以 會員登入密碼的方式保護。Google 利用爬蟲程式蒐集所有網站上之內容,並以縮 小尺寸、低解析度的格式將網站中的圖片儲存在Google 伺服器中,當使用者下達 搜尋指令時,Google 資料庫會從其資料庫中搜尋相應圖片,以縮圖方式呈現搜尋 結果,並提供全尺寸之原圖片所在位址的超連結。此外,Google 尚利用快取技術

(cache),將所有網頁內容以 HTML 的格式儲存在 Google 伺服器中,但該網頁內 容為Google 快取網頁當下之舊頁面,當網頁架設者變更頁面內容,除非 Google 重 新快取網頁,否則Google 搜尋所呈現之搜尋結果仍會是舊的快取頁面。搜尋結果 之頁面切割成兩部分,上半部為Google 伺服器內部所儲存的縮圖,並附註相關文 字說明,下半部為Google 預先快取儲存之網頁。再者,Google 另一項服務—AdSense,

網頁架設者得註冊成為AdSense 夥伴,並提供給 AdSense 其網頁之 HTML,透過 演算法計算,Google 伺服器會相應地於搜尋結果中推播 AdSense 夥伴之廣告,使 用者透過 AdSense 推播廣告所提供之連結所為之消費,其所生之利潤將部分分享 給Google。Amazon.com 為一搜尋引擎,其向 Google 購買搜尋引擎服務,使用者 使用 Amazon.com 為搜尋,其所產生的搜尋結果實係以內線連結(in-line linking)

技術將 Google 產生的搜尋結果置放於 Amazon.com 之頁面中,讓使用者產生 Amazon.com 提供搜尋服務錯誤認知374

本案中,因網友將Perfect 10 專屬會員觀覽的圖片違法地重製於第三方網站,

讓非Perfect 10 會員之網友得以透過 Google 及 Amazon.com 圖片搜尋服務觀覽到 Perfect 10 圖片,Perfect 10 遂分別於 2001 年 5 月及 2004 年 11 月向 Google 及 Amazon.com 起訴主張搜尋結果呈現的縮圖及超連結構成公開展示權之直接侵害。

2005 年 11 月加州中區聯邦地方法院同時向 Google 及 Amazon.com 核發暫時禁制 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禁止 Google 及 Amazon.com 再提供 Perfect 10 圖片之 縮圖及超連結。因Google 及 Amazon.com 皆向第九巡迴法院針對禁制令裁決提起

374 Perfect 10, Inc. v. Amazon.com, Inc., supra note 369, at 1155-115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9

上訴375

就提供圖片縮圖部分,地方法院以伺服器中是否實際存有系爭侵權圖片為公 開展示權侵害之判斷標準,稱為「伺服器基準(server test)」。第九巡迴法院肯定地 院之見解,伺服器標準符合公開展示權之規範文字。系爭侵權圖片屬於著作之重製 物,要求重製物需儲存在被控侵權人所有的伺服器中的要求,亦符合著作權法第 101 條「重製物(copies)」之定義,以固著於伺服器中的實體媒介,且此一固著程 度足以永久並穩定地被使用者感知、重製或其他方式傳達著作內容。而搜尋引擎之 功能讓縮圖出現在使用者的電腦螢幕中,即屬於第101 條所規定的「展示(display)」

定義;以其他「裝置或程序」顯示著作重製物中的程序。因此,第九巡迴法院認為 顯示縮圖之功能直接侵害公開展示權376

就提供原圖片所在位址之超連結部分,第九巡迴法院認定不構成公開展示權 之侵害。首先,Google 伺服器中並未存有原圖片,僅是提供使用者電腦得以連結 至第三方網站之「地址」,不符合伺服器基準,此外,提供超連結與顯示著作重製 物不同,超連結僅是一連串文字而非圖片,造成著作重製物出現在使用者螢幕的真 正原因為存有侵權圖片原圖的第三方網站伺服器,並非Google 的搜尋服務,Google 僅是促成使用者得以侵權圖片的協力者,至多僅論間接侵權責任。即便Google 搜 尋功能所提供的協力造成使用者錯誤認知侵權圖片之提供者,亦不影響侵權判定,

蓋著作權僅保護著作權人對於著作物流通、呈現方式等控制力,並非如商標具有保 護消費者免於混淆誤認之功能。真正直接侵害公開展示權之人乃超連結所連結至 的第三方網站之架設者377

就直接侵害散布權之指控,雖然非實體物的電子重製物仍屬於散布權的規範 客體,且Napster 案亦已認為將著作重製物置於公眾得接觸的狀態,得擬制為散布 行為(deemed distribution),然法院以本案與Napster 案間存在若干事實差異(Google 搜尋引擎之使用者並未持有侵權重製物)而不得援用該Napster 見解為由,認定侵 害重製權者為第三方侵權網站架設者,而非搜尋引擎378

二 於網頁中張貼著作所在之超連結

(一) Leaders Institute LLC et al v. Jackson et al (N.D. Tex. 2017).

Perfect 10 判決所提出的「伺服器標準(Server Test)」,雖然廣受實務及學說引 用,作為提供超連結行為不構成著作權侵害之主要論據,但自2017 年伊始,實務 立場開始轉變379

375 Id., at 1157.

376 Id., at 1159- 60.

377 Id., at 1161.

378 Id., at 1162-63.

379 Jane C. Ginsburg & Luke Ali Budiardjo, Embedding Content Or Interring Copyright: Does The Internet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0

2017 年 11 月,在一場關於營業秘密的侵權訴訟中,被告 Magnovo 公司提出 反訴主張,原告TLI 公司之網站以視框連結的方式,將 Magnovo 公司已登記註冊 著作權的 Bicycle-Team-Building-Events.com 嵌入 TLI 網站中,侵害其公開展示權

380。原告援引第九巡迴上訴法院Perfect 10, Inc. v. Amazon.com, Inc.的判決,主張提 供視框連結之行為不構成公開展示權之侵害,但德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簡稱德州 地方法院)未採納上開主張。德州地方法院首先認為,Google 圖片搜尋利用視框 連結的方式顯示搜尋結果得到的縮圖,係提供超連結供使用者點選入原始圖片所 在的第三方網站,但本案中的 TLI 網站於任何人點擊進入 TLI 網站時,必然直接 觀覽到Magnovo 公司已註冊著作權的系爭著作內容,並非僅提供使用者超連結,

而是讓使用者有系爭著作內容位於 TLI 網站之錯誤認知。基於兩案之個案事實之 差異,Perfect 10 案的「伺服器標準」並不能直接適用於本案。退步言之,即便兩 案事實相仿,德州地方法院亦認為Perfect 10 案的「伺服器標準」見解不符合美國 著作權法,而拒絕適用之。著作權法第106 條第 5 項之法條文字並未以行為人「實 際持有(make actual possession)」受著作權保護之內容本身為侵權成立之前提,法 條僅要求行為人傳輸及傳達受著作權保護之內容即足381。本案中,TLI 公司利用視 框連結之技術,於使用者造訪TLI 網站時,引導使用者的網頁瀏覽器顯示 Bicycle-Team-Building-Events.com 之網頁內容,符合著作權法第 101 條關於「展示(display)」

的定義:以其他「程序」顯示著作物的重製物(copy)。又,TLI 公司引導使用者 的網頁瀏覽器顯示 Bicycle-Team-Building-Events.com 之網頁內容於所有網友皆可 自由造訪(public-accessible)的 TLI 網站中,符合著作權法第 101 條關於「公開

(publicly)」的定義:「向公眾」傳輸著作內容382。故,德州地方法院認為,TLI 公 司提供視框連結之行為侵害Magnovo 公司的公開展示權。

(二) Goldman v. Breitbart News Network, LLC, 302 F. Supp. 3d 585, 590

(S.D.N.Y. 2018).

誠如上開2017 年的判決,2018 年 2 月,紐約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簡稱紐約 地方法院)在Goldman v. Breitbart News Network, LLC 判決,亦明確表示使用視框 連結嵌入他人著作之行為構成公開展示權之侵害,並排除適用「伺服器標準」。原 告 Justin Goldman 為一名職業攝影師,於 2016 年 7 月拍攝 Tom Brady 與 Danny Ainge 於街區並肩其行的照片(簡稱系爭照片),並上傳於至社群軟體 Snapshot 的 個人限時動態上,該照片輾轉流通於各式社群平台,並被數名網友上傳至Twitter。

被告包括Breitbart News Network、Time、Yahoo 等數家網路媒體,利用視框連結技

Need “The Server Rule” ?, 42COLUM.J.L.&ARTS 417, 427 (2019).

380 The leader’s institute, LLC v. Jackson, 2017 WL 5629514 (N.D. Tex. Nov. 22, 2017), at *3.

381 Id., at *11.

382 Id., at *1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1

術將含有系爭照片的推文(Tweet)嵌入(embedding)其報導文章中。原告並未授 權他人使用系爭照片,被告亦未下載或重製系爭照片至自己的伺服器,而僅提供連 結至儲存在Twitter 伺服器中的系爭照片的超連結383,而此等提供視框連結之行為 是否侵害原告的公開展示權,即為本案爭點。

在網頁中「嵌入」影像,乃是網頁工程師有意地將特定「嵌入碼(embed code)」

輸入HTML 語言指令碼中,該嵌入碼會指引網頁瀏覽器至儲存該影像之第三方伺 服器中抓取影像384,以達成將置於第三方伺服器中的影像無縫整合至網頁中的結 果。現今大多數的社群網站,如:Facebook、Twitter、YouTube,皆提供自動生成 嵌入碼的功能,讓使用者能夠輕易地透過複製嵌入碼的方式,將社群網站中的內容 嵌入網頁中。然而,上開技術有別於Google 圖片搜尋,網頁造訪者並不需點選超 連結,亦不須下達任何指令,只要一進入刊登報導文章的網頁中,即可直接觀覽 Tom Brady 與 Danny Ainge 於街區並肩其行的原始圖片。

本於上開技術分析,紐約地方法院本於三項理由,認為被告以視框連結將系爭 圖片嵌入網頁中的行為侵害原告的公開展示權。首先,法院認為,Perfect 10 所建 立的「伺服器標準」並不符合著作權法第 106 條第 5 項之規定,亦尚未形成判例 法。著作權法第 106 條第 5 項之法條文字並未以行為人「實際持有(make actual possession)」受著作權保護之內容本身為侵權成立之前提385之外,著作權法第110 條第5 項第 A 款規定,將提供私人接收訊號之設施,並打開視聽設備供私人感知 著作內容的行為「豁免」於侵權責任,自該規定可知,著作權法並未要求展示行為 之成立須有重製或是儲存重製物的要件386。自立法沿革觀察,立法者亦有意將任何 足以將影像傳輸至遠端的所有傳達行為納入權利範圍之內,以因應新科技所產生

本於上開技術分析,紐約地方法院本於三項理由,認為被告以視框連結將系爭 圖片嵌入網頁中的行為侵害原告的公開展示權。首先,法院認為,Perfect 10 所建 立的「伺服器標準」並不符合著作權法第 106 條第 5 項之規定,亦尚未形成判例 法。著作權法第 106 條第 5 項之法條文字並未以行為人「實際持有(make actual possession)」受著作權保護之內容本身為侵權成立之前提385之外,著作權法第110 條第5 項第 A 款規定,將提供私人接收訊號之設施,並打開視聽設備供私人感知 著作內容的行為「豁免」於侵權責任,自該規定可知,著作權法並未要求展示行為 之成立須有重製或是儲存重製物的要件386。自立法沿革觀察,立法者亦有意將任何 足以將影像傳輸至遠端的所有傳達行為納入權利範圍之內,以因應新科技所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