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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

於數位科技開始發展的1970 年代,著作傳輸的方式不再限於以訊號傳輸的單 點單向或單點多向的傳輸模式,而是朝向以多點多向為基礎的網際網路協定作為 傳輸的主要技術,其中,著作易於複製、易於利用、易於儲存及易於向公眾傳達等 特點,挑戰傳統著作權法架構中關於著作財產權之行使、認定侵權之標準。又,保 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簡稱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乃以無線廣播為規範背景,其 規範已無法應付當前以數位科技利用著作的主流,世界著作權組織(WIPO)遂於 1996 年制定國際著作權公約(WIPO Copyright Treaty,簡稱 WCT),其中第 8 條將 以數位科技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的行為納入規範,並以概括條款(umbrella clause)

之立法模式,允許各會員國於符合公約保護向公眾傳達權(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的實質內涵的前提下,在其既有的內國法律框架中,自由地擇定對此 權利保護的規範形式,如:創設新的權利、擴張既有權利的保護內涵,均得為之。

為符合國際規範,我國於2003 年增訂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0 款、第 26 條之1 等規定,創設「公開傳輸權」,惟觀察我國就公開傳輸權侵權之相關判決發 現,我國公開傳輸權侵權之民事判決為數不多,刑事判決中針對公開傳輸權侵權之 認定標準不僅浮動,又高度繫於行為人之主觀要件,忽略公開傳輸權客觀要件之解 釋,扭曲公開傳輸權作為民事財產權應有之性質,實有必要針對我國公開傳輸權之 民事侵權標準為討論。

我國文獻雖多有針對公開傳輸權之民事侵權認定為討論,但多數文章係以「技 術」為基礎1,討論該技術在著作權法下的責任認定,其中又以 ezPeer 和 Kuro 案

1 1. 以「超連結」之侵權責任為研究主體者有:吳建興,論歐盟法院判決中之超連結予公開傳輸權

-以GS Media 案判決為中心,科技法律透析,29 卷 8 期,頁 44-70,2017 年 8 月;馮震宇,訊框 連結是否侵害著作權?,月旦法學雜誌,86 期,頁 26-7,101 年 7 月;蘇育正,超連結 (hyperlink)

的著作權法問題-以WCT 第 8 條「向公眾傳達權」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系研究所

碩士論文,2018 年 7 月;謝榮林,超鏈結(HYPERLINK)與智慧財產權關係之研究,輔仁大學法 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92 年 7 月。

2. 以「點對點傳輸」之侵權責任為研究主體者有:陳榮林,點對點傳輸之著作權侵害問題—以美國 法為中心,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2 年 6 月;魏序臣,網路資訊交換與著作權 相關責任之研究,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0 年 1 月;王怡蘋,Peer-to-Peer 多媒體 傳輸科技著作權問題之研究,台灣科技法律與政策論叢,3 卷 1 期,頁 203-240,2006 年 3 月;王 怡蘋,論P2P 業者之責任—以 ezPeer 和 Kuro 為例,台灣科技法律與政策論叢,3 卷 1 期,頁 203-40,2006 年 3 月。

3. 以「雲端服務提供者」之侵權責任為研究者體者有:程法彰,雲端服務提供者的網路著作權侵權 責任-以Aereo 案件為出發,法令月刊,66 卷 2 期,頁 76-91,2015 年 2 月;許家寧,論資訊儲存 服務中介者著作權法之角色—以音樂著作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2017 年 7 月;林庭如,「由使用者提供內容」網站著作權問題之研究-以YouTube 為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2009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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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歧異的實務見解為研究主軸者多,少有聚焦在公開傳輸權此一權利之權利範 圍為研究主體之文獻。隨著文化傳播方面的產業集中化加劇,內容提供產業同時也 是平臺提供產業,其不僅是用戶傳播資訊不可或缺之媒介,更是創造資訊之重要窗 口,我國著作權法之研究重心遂從以往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之侵權責任限制2,過渡 到網路服務提供者之間接責任認定3,隨著著作權法第87 條第 1 項第 7 款及第 8 款 之立法,研究重心遂轉往此兩款之解釋、適用4

綜觀目前我國的研究成果,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責任限制的解釋適用、網路服務 提供者(包括點對點傳輸、雲端儲存業者)之間接責任之認定、著作權法第87 條 第1 項第 7 款及第 8 款之解釋適用等議題已發展成熟,雖公開傳輸權之上開議題 皆涉及公開傳輸權,惟未有文獻整體梳理我國所有涉及公開傳輸權之實務見解及 案件類型,雖目前的文獻多涉及比較法研究,但未針對個案事實類型的相似性為分 類與比較,亦未有針對公開傳輸權之規範與合理使用、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責任限制 之間的互動為討論,封網保全處分的議題上,復未有文獻針對我國目前之法制基礎 上,就權利人請求封鎖境外侵權網站之可能法條基礎為討論,基於此一研究缺口

(research gap),筆者遂為此文以期為此一研究缺口拼上一塊拼圖。

2 沈宗倫,對於我國著作權法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責任豁免立法之初步評析,中正財經法學,

創刊號,頁257-96,2010 年 1 月;陳人傑,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免責規範單一立法模式之探討,

智慧財產權月刊,71 期,頁 54-81,93 年 11 月;王怡蘋,著作權法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 責規範,月旦法學雜誌,頁25-41,2009 年 10 月;劉佩玲,以 YouTube 在美國訴訟案最新發展為 例—兼論我國網路服務提供者涉及之著作權侵權責任,華岡法粹,60 期,頁 127-82,105 年 6 月;

李治安,失衡的承諾:著作權法責任避風港規範之立法政策評析,43 卷 1 期,頁 143-206,2014 年 3 月;陳琮勛,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限制之研究—以美國案例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100 年 7 月;盧怡伶,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著作權侵害責任,國立成功大 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9 年 8 月;姚信安,從著作權利人之角度檢討通知取下程序之立法,台 灣法學雜誌,322 期,頁 37-44,2017 年 6 月;林利芝,權利消長,天平傾斜—探究「通知/取下」

程序之平衡假象,258 期,39-60 頁,2016 年 10 月;林利芝,影音網站著作權侵害與過濾機制衍生 爭議之研究,東吳法律學報,23 卷 4 期,頁 89-124,101 年 4 月;姚信安,從著作權利人之角度檢 討通知取下程序之立法,台灣法學雜誌,322 期,頁 37-44,2017 年 6 月。

3 馮震宇,月旦裁判時報,54 期,著作權間接侵權之適用—論智財法院 104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82 號刑事判決,頁35-43,2016 年 12 月;王怡蘋,論著作權法之間接侵害—從德國案例所獲之啟示,

東吳法律學報,19 卷 4 期,頁 75-105,2008 年 4 月;姚信安,從美國法角度探討我國著作權民事 間接侵權責任相類制度,中正財經法學,2 期,頁 139-99,2011 年 1 月;程法彰,網路平台業者對 使用者智慧財產權侵權的責任與義務議題探討,月旦法學雜誌,294 期,頁 86-100,2019 年 11 月;

覃思嘉,從美國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之間接侵權責任論我國著作權間接侵權責任之建構,東海大學法 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9 年 6 月;陳奎霖,著作權間接侵權責任體系之探討,國立臺北大學法 律學系碩士論文,2019 年 7 月;張中愷,比較法觀點論我國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權間接責任及責 任限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碩士論文,103 年 7 月。

4 馮震宇、胡心蘭,從間接侵權責任論著作權法 P2P 責任立法之商榷,月旦法學雜誌,151 期,頁 203-18,2007 年 12 月;馮震宇,從間接侵權責任與三振條款立法看 ISP 責任之商榷,月旦民商法 雜誌,38 期,頁 5-22,2012 年 12 月;陳曉慧、陳皓芸、王怡蘋,數位機上盒之著作權法增修條文 評析,月旦法學雜誌,293 期,頁 165-78,2019 年 10 月;覃思嘉,同前註;陳奎霖,同前註;姚 信安,論我國著作權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規範之發展與實踐,科技法學評論,8 卷 2 期,167-218 頁,201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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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架構

本研究分為六章,第一章為緒論,先鳥瞰整部研究的架構內容,並指明研究動 機、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第二章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我國公開傳輸權之 權利範圍、限制及侵權責任之立法規範;第二部分介紹我國實務如何認定公開傳輸 權之侵害,並整理出我國實務見解相歧異的案件類型,並以此等實務爭議案件類型 為討論核心;第三部分檢討前開實務操作模式,內容包含實務上侵權認定標準浮動、

未建立明確的公開傳輸行為要件的認定標準、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之間的認定標 準不明、服務提供者的間接責任無所從屬等問題。第三章,為修補實務見解諸多缺 漏,本研究依照爭議案件類型為分類標準,將歐盟法院、美國判決進行整理,分別 整理出我國爭議案件於歐盟法及美國法上的法律評價,梳理出兩個司法管轄權就 相同事實為不同(或相同)法律評價的理由及背後的政策考量。第四章分為兩個部 分:第一部份討論我國公開傳輸權之權利範圍限制,分別觀察歐盟法及美國法之立 法及司法實務,整理出兩個司法管轄權就我國爭議案件所涉及的權利限制規範的 司法解釋趨勢及方向,以歐盟法及美國實務的經驗,提供我國爭議案件就合理使用 之解釋適用提供指引;第二部份討論我國公開傳輸權之責任主體限制—網路服務 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分別觀察歐盟法及美國法之立法及司法實務,整理出兩個 司法管轄權就我國爭議案件所涉及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豁免規範的司法解釋 趨勢及方向,以歐盟法及美國實務的經驗,提供我國爭議案件就網路服務提供者之 民事豁免規範之解釋適用提供指引。第五章,針對本文第二章所提出的問題,包括

「公開傳輸權之權利範圍」、「公開傳輸權之民事侵權認定」、「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 之分野」以及「公開傳輸權之權利限制的解釋適用」四大議題,逐一提供本文見解

「公開傳輸權之權利範圍」、「公開傳輸權之民事侵權認定」、「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 之分野」以及「公開傳輸權之權利限制的解釋適用」四大議題,逐一提供本文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