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興櫃股票適用反操縱條款分析

第二節 操縱行為之客體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8

第二節 操縱行為之客體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規定,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 價證券」,不得有各款之操縱行為;第 2 項復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據此規定,我國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反市場操 縱條款規範之行為客體應係包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第 1 項)及「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第 2 項)。而興櫃股 票並未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開設之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故 其非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應無疑義。茲擬探討者為興櫃 股票是否屬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範疇?此涉及「興櫃 股票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及「興櫃股票是否屬於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等議題之判斷,茲分別析述如下:

壹、興櫃股票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依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 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 券」,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 則」238第 3 條規定:「發行人申請其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在證券商 營業處所登錄買賣者,應依本準則規定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申請」,另依同準則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本國發 行人申請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者,以公開發行公司為限。同準則 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則規定,外國發行人申請其普通股股票登錄為 櫃檯買賣者,必頇為「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且未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範;並依『外 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補辦股票公開發行

238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00 年 3 月 2 日證櫃審字第 1000003661 號公告修正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9

者」,由以上規定可知,掛牌為「興櫃股票」之標的,不論係本國 企業或外國企業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均以普通股股票為限(即不包 括特別股股票)。因此,興櫃股票係屬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規 定所稱之「公司股票」,屬於證券交易法所稱「有價證券」之範疇 應無疑義。

貳、興櫃股票是否屬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依證券交易法第 6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證券經紀商或證券 自營商,在其營業處所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者,非經主管機關 核准不得為之(第 1 項),且授權主管機關就證券商營業處所受託 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相關事項訂定管理辦法(第 2 項),主管機關 爰訂頒「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239,規範證券營 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相關事項。依該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有價證券在櫃檯買賣,除政府發行之債券或其他經本會240指定之 有價證券,由本會依職權辦理外,其餘由發行人向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櫃』或『登錄』」。按此規定,足徵 有價證券申請在櫃檯買賣之型態,係包括申請「上櫃」及申請「登 錄」兩種類型(有關有價證券申請「上櫃」及申請「登錄」之區別,

請參本文第二章第一節)。

另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 定,興櫃股票係指發行人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 則」規定申請「登錄」買賣之「普通股股票」,且「興櫃股票審查 準則」又係依主管機關「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239 同前揭註 6。

240 係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0

第 8 條規定241授權所訂定,故興櫃股票係屬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有價證券之類型之一,其性質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 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所稱之「登錄」類型。

據上分析,興櫃股票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 無疑義,依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應準用第 1 項各反操 縱條款,故本文認為興櫃股票應有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所揭 各款反市場操縱行為規範之適用,並無疑義。

241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8 條條文內容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應訂定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報請本會核定之」。

立法目的。見 Ernst & Ernst v. Hochfelder, 425 U.S. 185 (1976)」。

244 張天一,前揭註 234 文。查日本法即係依此等分類方式規定,相關討論見林國全,從日本法之規 定檢視我國證交第一五五條反操縱條款,政大法學評論第 49 期,1993 年 12 月。

245 Thomas Lee Hazen, The Law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2005) , at 465,轉引自張天一前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