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報價驅動市場特徵及造市商義務內涵
第一節 興櫃股票交易方式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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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報價驅動市場特徵及造市商義務內涵
我國興櫃股票市場採用報價驅動之交易方式,與上市(櫃)股票採 委託單驅動之交易方式明顯不同;報價驅動制度(造市商市場)之最大 優勢在於適時提供市場流動性、維持價格之穩定性及提高交易效率。報 價驅動市場既亦稱為造市商市場,顯然造市商在此種交易模式下具有重 要功能。
本章將分析我國興櫃股票交易方式之特徵,並與國外先進市場造市 商制度的運作規則進行比較,藉此瞭解我國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之造市 制度是否有悖先進市場實務。
第一節 興櫃股票交易方式之特徵
興櫃股票買賣係藉由推薦證券商報價驅動之交易機制,與上市(櫃)
股票市場以委託單驅動之競價自動撮合機制明顯不同,此已於本文第二 章比較說明。有關興櫃股票交易與上市(櫃)股票相較,其交易方式之 特徵可歸納如下:
一、交易雙方當事人,必有一方為推薦證券商:推薦證券商為興櫃股票 之造市商,其基本任務在於對所負責造市之興櫃股票連續報出買價 和賣價,並以自有資金及庫存持股,按其所報出之買價或賣價履行 成交義務。依前所述,造市商具有居於買賣雙方之間中介交易之功 能,我國興櫃股票市場交易機制亦明文規範,興櫃股票之買賣雙方 當事人必有一方為該股票之推薦證券商,故符合造市商市場之本質。
二、成交價格無漲跌幅度限制:議價市場之特色在於買賣雙方當事人除 了有決定交易標的、交易數量、交易價格之自由之外,尚有選擇交 易對手之自由及決定給付結算方式之自由。因此,興櫃股票之交易 制度較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方式具有彈性。基於議價市場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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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決定交易價格之自由,因此,我國興櫃股票市場並未限制成交價 格之漲跌幅度,係我國目前唯一沒有漲跌幅度限制的股票交易市場。
三、成交價為投資人的委託價格:依目前興櫃股票市場交易相關規定,
投資人之委託一律為限價委託,委託資料經證券經紀商輸入點選系 統後,系統立即將委託訊息傳送至推薦證券商處,推薦證券商僅能 就委託單為點選成交與否之決定,並無權修改投資人委託資料之內 容,否則將造成推薦證券商變更「原要約」而形成「新的要約」,
必頇再經原要約人為「承諾」,契約方為成立。另因證券經紀商受 託買賣興櫃股票之法律關係亦屬「行紀」之法律關係,故買賣契約 係存在於證券經紀商與推薦證券商之間,推薦證券商與投資人間並 無契約關係存在。推薦證券商與證券經紀商間若變更投資人原先委 託之內容而成立買賣契約,其效果得否歸屬於投資人,便成疑問。
解構目前興櫃股票買賣契約之成立過程,推薦證券商就其推薦 之興櫃股票所為之確定報價,在法律上應歸類為一種「要約之誘引
(invitation to offer)」,即引誘他方對自己為「要約」之意思表示。
當投資人看到推薦證券商之報價後委託證券經紀商申報買賣,證券 經紀商依投資人之指示將委託資料輸入「興櫃股票點腦議價點選系 統」,該委託資料即為投資人對推薦證券商所為之買賣「要約」,
推薦證券商透過點選系統執行點選成交,此一點選之行為即為「承 諾」之意思表示,此時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買賣契約」於焉成立,
買賣雙方自契約成立之時起,互負移轉股票或交付股款之義務。因 此,目前興櫃股票市場相關規章雖未明文規定興櫃股票成交價格之 決定方式,惟依前述之興櫃股票市場之交易方式及流程,應可認定 其成交價即為投資人委託價格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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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交後,仍可於一定期間內申報取消交易:依據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 14 條規定,推薦證券商、非推薦之自營商 及經紀商均得於「經他方同意後」,於成交當日(T 日)下午 3 時 30 分前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改帳;除此之外,證券商自營商或 經紀商「賣出」之興櫃股票無法完成興櫃股票給付時,亦得「經他 方同意後」於成交日之次一營業日(T+1 日)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申報取消交易。
五、不適用「多邊餘額交割」方式:現行上市(櫃)股票係採取多邊餘 額交割方式,即由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部分)及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上櫃股票部分)擔任各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之「共同相 對方」(Central Counterparty , CCP)角色。惟興櫃股票之給付結算,
係由交易雙方證券商自行完成,並不適用「多邊餘額交割」方式。
六、不適用「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制度:依「證券櫃檯買賣交易 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153相關規定,證券商應向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繳存「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但其範圍並 不包括興櫃股票154,且動用基金之前提係為「證券商」對「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違背給付結算義務155。惟依「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 3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興櫃股票之交易雙方應於成交日之次 2 營業日中午 12 時前,「與他方證券商」完成給付結算(即證券商間 自行完成交割)。因此,縱使有證券商未能依規定時限完成給付結 算,亦僅係對他方證券商違背給付結算義務而非對證券櫃檯買賣中
153 「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最新條文於 2005 年 10 月 12 日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 0940025790 號公告修正。
154 前註「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
155 前揭註 153「證券櫃檯買賣交易市場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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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此與動用「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之前 提並不相符。
受託買賣興櫃股票之證券經紀商與其客戶間之法律關係,係屬 行紀契約之關係。因此倘有投資人違約,受託證券商首先可依改帳 或取消交易等方式與他方證券商協商解決;即使協商不成,證券經 紀商在行紀法律關係下,仍應先自負給付結算之義務後再向投資人
(即委託人)求償。又按集保結算所現行作業,亦係於款或券收迄 後,始為對待給付,因此即使有一方證券商未能完成給付結算,仍 無法取得他方之對待給付。
基上說明,興櫃股票之給付結算義務係存在於交易雙方證券商 之間,任何一方違反給付結算義務,他方僅得自行依法求償,尚無 動用「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之機制,是其外在變動及影響甚 微。
七、推薦證券商應連續進行報價:推薦證券商於交易時間內應就其所推 薦之興櫃股票,持續透過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為至少 2,000 股買進及賣出之報價以供應買應賣,如前次報價經取消或其數量經 點選成交後,剩餘報價數量已不足 1,000 股時,推薦證券商應於 5 分鐘內重新進行報價。
八、推薦證券商對合理價差之委託單必頇予以點選成交:當投資人之「買 進委託」與「賣出委託」間具備一定合理價差時,推薦證券商負有 分別予以買進及賣出之義務,此係推薦證券商擔任興櫃股票造市商 履行其中介交易功能之具體實踐。
九、推薦證券商對到價之委託必頇予以點選成交:當投資人所申報之買 價高於推薦證券商之賣價,或投資人所申報之賣價低於推薦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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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買價時,均係屬「到價之委託」,推薦證券商應於其報價數量範 圍內履行點選成交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