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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績效管制之共同與個別原則

第五章 建立都市計畫農業區之績效管制機制

第二節 擬定績效管制之共同與個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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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擬定績效管制之共同與個別原則

基於過去文獻整理、理論基礎與本研究之專家學者問卷調查可知,都市計畫 農業區確實具有多功能之特性,依據各都市計畫農業區之農地特性、自然條件及 發展目標等不同,而有以其中一項功能為主且其他項功能為輔之情形。因此,本 研究分別擬定績效管制共同與個別原則之緣由,在於都市計畫農業區若係以「生 產與經濟功能」為主且其他功能特性為輔者,則遵守「績效管制共同原則」係為 避免從事生產與經濟行為時,破壞同時存在的其他項功能特性;而一併考量「績 效管制個別原則」亦係為減少從事生產與經濟行為時,產生對此功能特性的不相 容使用與衝擊等影響。

又,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依其都市計畫農業區之特性與規劃管理目標等,

對於其管轄之都市計畫農業區往往定位也不相同,故建議各地方政府於擬定並運 用績效管制之共同與個別原則時,應考量農業區內設施的量體、農地區位、農地 規模、活動性質、農地資源提供與容受力等,以使擬定之績效管制原則係因地制 宜且適地適用,達成都市計畫農地資源合理利用與配置之目標。

壹、績效管制「共同」原則

本研究擬定之績效共同原則,係依專家學者問卷調查之結果所示,其擬定係 因不論從事何種功能活動皆不得妨礙其他功能之發揮,例如:從事觀光遊憩活動 應考量生產、生態與生活環境等,接續則依共同原則性質不同分項,而各績效管 制共同原則之內容茲說明如下:

一、農業生產相關之共同原則

農地多功能的基本理念即農地從事農業使用始具多功能之特性,故不論生產 與經濟功能的觀光遊憩使用,抑或是生活與社會功能中的休閒遊憩等,皆必須與 農業生產使用有直接相關且為有需要的。由此可知,不論都市計畫農業區以何種 功能特性為主或以何種功能特性為輔,從事任何功能特性下之使用行為皆有農業 生產行為的存在,因此必須對於農業生產行為有所規範,同時維護生產環境品 質。而針對農業生產相關之共同原則如下所列:

(一)肥料或農藥之使用,應避免危害農業區之生產、生態與生活環境。

(二)於農業區內從事三大農業多功能之使用活動,其農業生產用地應避免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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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立都市計畫農業區之績效管制機制

期休耕或廢耕。

(三)於農業區內從事三大農業多功能之使用活動,其農業生產用地於休耕時 期之農地應做好景觀美化工作。

(四)於農業區內從事三大農業多功能之使用活動,應避免影響周遭相關農業 設施之完備性。

(五)於農業區內從事三大農業多功能之使用活動,不得影響農地區塊之完整 性。

(六)於農業區內從事三大農業多功能之使用活動,應避免對農地灌溉系統產 生阻斷或汙染等負面之影響。

(七)於農業區內從事三大農業多功能之使用活動,應符合農地之自然與土壤 特性,避免破壞農地之周邊環境,包括地形地貌、土壤、水文、地下水 位等天然條件。

二、建築設施相關之共同原則

將各功能特性下之次功能加以歸納,可以發現 1.生產與經濟功能之使用項目 有農業生產使用與設施建築使用,其中設施建築使用係指農業生產及觀光遊憩所 需之設備與設施等;2.生態與環境功能之使用項目有農業生產使用及生態環境保 育使用,故此功能特性下同樣可能有設施建築之需要,例如:農業生產、必要性 公共設施及生態保育所需的設備與設施等;3.生活與社會功能之使用項目有農業 生產使用、設施建築使用與文化資源保育,其中設施建築使用係指農業生產、休 閒遊憩、開放空間及文化保育所需之設備與設施等。因此,績效管制機制之共同 原則即須針對建築設施有所規範與管制,茲詳列如下:

(一)於農業區內從事三大農業多功能之使用活動,其建築設施應慎選區位並 考量其適宜性,避免因公共設施之增闢而破壞生產、生態與生活環境。

(二)於農業區內從事三大農業多功能之使用活動,其建築設施於建造過程中 應考量噪音、煙塵與震動等汙染,以避免對周遭環境產生衝擊。

(三)於農業區內從事三大農業多功能之使用活動,其建築設施應考量周邊道 路服務水準、衛生下水道與排水系統,以確保環境之寧適性。

(四)於農業區內從事三大農業多功能之使用活動,其周遭與相關建築設施應 考量其污水及廢棄物處理,以避免產生土壤與空氣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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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況與未來使用之共同原則

不論都市計畫農業區現況中係做農業使用、容許使用,亦或是未來係依多功 能特性從事相關使用活動,皆應遵守下列之共同原則,以解決農業區容許使用與 農業使用目的背離,且破壞農業生產環境與景觀等情形,期望於農業區上從事任 何活動皆可兼顧農村生活之保存、農村景觀之改善與農村生態環境之維持,並達 成產業、社會、環境與生態景觀間之均衡。因此,現況與未來使用之共同原則,

茲析述如下:

(一)於農業區內從事容許使用活動時,應避免對周遭農業生產、生態與生活 環境產生污染及衝擊。

(二)於農業區內從事三大農業多功能之使用活動,應兼顧農村生活之保存、

農村景觀之改善與農村生態環境之維持,力求產業、社會、環境與生態 景觀條件之均衡。

貳、績效管制「個別」原則

由於專家學者問卷中,許多受訪者針對個別原則給予修正建議,故將針對有 疑慮之績效管制個別原則進行詳細說明,並依據受訪者之建議予以修正,茲依功 能特性之分類說明如下:

一、生產與經濟特性

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內從事生產與經濟環境活動時,應避免對生產環境、農地 容受力與均衡發展條件等,產生各種不相容使用及衝擊之情形,故本功能特性下 之績效管制原則的分類即有:生產環境、容受力與均衡發展三項,而個別原則即 係為避免對績效管制原則分類產生影響所擬定,茲說明個別原則之內容如下:

(一)生產環境

1.於農業區內從事生產與經濟使用活動,不得隨意變更農地,避免農地 流失。

此個別原則係期望透過績效管制原則建立,防止優良農地僅依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即進行變更,導致農地大量流失,而受訪者則建議:

(1)應提出可供變更之土地使用類型,並考慮其相容性可能會更適合;(2) 應對隨意變更做界定;(3)應考量周遭環境現況是否已被汙染,是否仍 適宜做農業使用;(4)涉及農業區定位,如界定為優良農地,則管制強 度比照特定農業區,始有阻卻農地變更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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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立都市計畫農業區之績效管制機制

基於受訪者上述給予之建議,此個別原則中不得隨意變更之農地,

係指透過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性都市計畫農業區之農地資源調查與 分析後,針對都市計畫農業區內優良未受嚴重汙染之農地加以保護,而 不適宜從事多功能特性使用之農地則可釋出,但其變更後之使用項目亦 應考量對周遭農地產生之衝擊與相容性。

2.於農業區內從事生產與經濟使用活動,應考量灌、排水系統之水質,

以確保糧食品質安全性。

3.於農業區內從事生產與經濟使用活動,不得破壞既有灌、排水設施,

避免影響生產中農地之灌溉需求。

4.於農業區內從事生產與經濟使用活動,不得截斷灌溉水利設施,以避 免影響上、下游灌溉排水效能。

5.於農業區內從事生產與經濟使用活動,應維持區域性農路之順暢性,

避免影響周遭農業生產活動。

此個別原則係因認為從事生產與經濟使用活動時,有可能發生阻礙 區域性農路順暢性之疑慮,故擬定此個別原則以避免之,而受訪者則提 出建議包含:(1)認為都市計畫交通較便利,此績效管制原則較不重要;

(2)於不破壞農業生產環境下可調整。基於受訪者提出建議,本研究認 為此原則可在不破壞農業生產環境之前提下,進行彈性調整,以減少後 續行政執行之難度。

6.於農業區內從事生產與經濟使用活動,應避免重要農業改良設施所在 之區位。

此個別原則係因認為從事生產與經濟使用活動時,應避免位於重要 農業改良設施所在之區位,而受訪者則提出建議,即農業單位應先就農 業改良設施定位功能進行檢討與評估。故基於受訪者所提供之建議,認 為應先透過地方政府之農業單位針對農業改良設施之使用效率及現況 功能進行檢討,以使此個別原則之執行更具有效果並提高效率。

7.於農業區內從事經濟或容許使用活動,應留設「緩衝空間」即一定寬 度之綠地,以降低對周遭農地產生不相容之衝擊。

此個別原則係因認為從事經濟或容許使用活動,有可能對周遭農地 產生不相容之衝擊,故應留設緩衝空間以避免之,而受訪者則提出建議 包含:(1)如允許變更之土地使用考慮相容性高之用地,則是否有緩衝 空間即非關鍵;(2)應視生產活動決定;(3)既為容許使用,則非屬不相 容之使用,有無留設緩衝空間之必要,建議界定經濟或容許使用活動之 內涵。基於受訪者上述給予之建議,認為此原則執行時應視周遭農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