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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攜手計畫

美國布希前總統 2002 年 1 月 8 日簽署的 107-110 公眾法:「不讓任何一個學生 落後」(No Child Left Behind Act)的法案;臺灣在 2000 年公布的九年一貫課程綱 要,明確宣示「帶好每一個學生」的教育目標(陳淑麗、熊同鑫,2007),除了 表達對國民基本教育的重視,同時把觸角延伸到每一位學童,相對而言所有學童 中必有經濟弱勢或學習弱勢,如今全網羅在國家重視的範疇中,也促成大家對弱 勢兒童的補償教育有更多的探討,其實,從社會平等或提升國力的觀點來看,重 視弱勢學童的學習權益在國家發展與進步上有其重要的意義。以輔導弱勢學生,

縮短學習落差為出發點的攜手計畫,即以應運而生,以下就攜手計畫的沿革與內 容分別詳述之。

壹、攜手計畫沿革

攜手計畫目標為:一、縮短國中小學習成就低落學生之學習落差,彰顯教育 正義;二、提供經濟弱勢大專學生服務機會並紓解經濟壓力,實現弱勢關懷;三、

秉持以服務提昇生命價值,用智慧實現弱勢關懷之奉獻精神,讓具教學專業之退 休教師再次投入教育現場,貢獻智慧及經驗,協助並輔導弱勢學生課業輔導;四、

提供學習成就低落國中學生適性分組學習及多元學習方案。 (資料來源:教育 部辦理攜手計畫課後扶助補助要點,2007b)

攜手計畫其實是由九十二年度規劃之「關懷弱勢弭平落差課業輔導計畫」、九

十三年七月規劃之「國中基測成績 PR 值低於 10 達 25%以上國中提昇方案」、九 十三年試辦之「退休菁英風華再現計畫」及九十四年七月所規劃之「攜手計畫-

大專生輔導國中生課業試辦計畫」等四個計畫彙整而成的(王潔真,2008)。茲 分述如下:

一、關懷弱勢弭平落差課業輔導計畫

九十二年起先行小規模試辦國中小英、數二科,試辦初期以偏遠地區為主,

盡量尋找大專學生為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外籍配偶子女等學生進行課 業輔導。開班人數以不超過二十五人為原則,國語、數學以三年級以上、英語以 五年級以上為輔導對象。(王潔真,2008)

輔導對象為具有原住民、低收入、身心障礙、外籍配偶子女等身分且有需要 補救教學之國中小學生。教學人員有退休教師、大專學生、具有大專學歷之志工。

(王潔真,2008)

國中基測成績PR值低於10達25%以上國中提昇方案

九十三年教育部對國中基測成績不理想學校規劃「國中基測成績PR值低於10 之人數達到該校應考學生數的25%以上國中」提昇方案,規劃閱讀活動、適性分 組學習輔導、親職教育活動、學習評量與診斷、教師多元教學策略等,九十三年 度共四十三校提出提昇方案,補助經費二百六十八萬元,其中有二十一校於九十 四年脫離PR<10達25%以上名單(王潔真,2008)。

退休菁英風華再現計畫

用智慧關懷弱勢,發揮生命良能,讓退休人員貢獻自己的寶貴經驗,幫助弱 勢學生課業輔導與生活適應,而訂出「退休菁英風華再現計畫」,受輔對象為學 習低成就及生活適應不良學生為主,其中以弱勢學童為優先輔導對象。教學人員 徵求國中小或自願參加之退休校長、主任、教師(王潔真,2008)。

四、攜手計畫──大專生輔導國中生課業試辦計畫

攜手計畫的目地是為了協助經濟弱勢的大專學生及學習弱勢的國中學生,希 望藉由大專學生的能力來幫助學習弱勢的學生,如此相得益彰,而此時的攜手計 畫還只是大專學生輔導國中學生的試辦計畫而已,隔年則檢討之後,才與其他計 畫合併而成為現在的攜手計畫(王潔真,2008)。

綜觀以上的沿革,可以發現政府極力實行弱勢學生的扶助政策,計畫開始時 目標為偏遠地區的原住民、低收入、身心障礙、外籍配偶子女等低社經背景家庭 學童為受輔對象,漸漸打破地域的界限,將受輔對象增至學習弱勢與適應不佳的 學童,同時細膩的在課程中廣羅國語、數學、英語三科,顯現教育部補救教學政 策希望能佳惠學習低成就或社經地位弱勢的學童。

貳、攜手計畫內容

攜手計畫於九十四年訂定經九十五年、九十六年修正後之「教育部補助辦理 攜手計畫課後扶助要點」,將實施內容相關重點分述如下(資料來源:教育部補 助辦理攜手計畫課後扶助要點,2008):(研究者以國民小學為研究對象故內容只 摘要國小部份)

一、受輔對象

(一)原住民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身心障礙學生。但接受其他輔導方案之資源服務者,

原則以不得重複接受補助。

(三)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四)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弟。

(五)失親、單親及隔代教養家庭子女。

(六)其他經學校輔導會議認定學習成就低落之弱勢者(以不超過攜手計畫受輔 對象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攜手計畫於九十四年訂定之初,原只將身心障礙學生列為受輔對象之一,在

九十六年放寬為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身心障礙學生,此時除了考量學生因素外,

亦兼顧學生家庭背景因素(王潔真,2008);同時在九十六年增加但書為「接受 其他輔導方案之資源服務者,原則以不得重覆接受補助」,,以避免資源重覆利 用之嫌。在九十四年規定為「其他經學校認定有需要之學習成就低落弱勢國中小 學生」於九十六年修改成「其他經學校輔導會議認定學習成就低落之弱勢者」,

並且限定此項學生數以不超過攜手計畫受輔對象人數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在在顯 示教育部希望受輔學生能獲得篩選,以求得資源能被適切的利用(王潔真,

2008)。而九十六年增列失親、單親及隔代教養家庭子女為受輔對象,可見家庭 功能喪失高風險的部份,教育部亦投入關注,欲將補救的對象更加擴張。綜觀以 上,發現攜手計畫希望對受輔者能在資格部份嚴格把關外,同時兼顧需求性高的 受輔對象期盼能一一納入。

二、教學人員

(一)國小現職教師。

(二)國小退休教師。

(三)經大專院校推薦,經濟弱勢之大專學生,並具備下列條件之ㄧ者:

1、相關學科教學知能。

2、受師資培育。

3、受特殊教育訓練。

(四)國小儲備教師:指具教師資格,並未受聘擔任代理教師者。

(五)其他教學人員:如具有大專相關科系學歷之社會人士。

攜手計畫於九十四年訂定時,針對於大專學生限定家庭收入一百一十四萬以 下,在九十六年度將該條件取消而統稱為經濟弱勢之大專學生,顯然對大專學生 家庭經濟予以放寬,九十四年原規定「具英文、數學教學知能」,九十六年不再 限定,同時廢除「補救教學知能」條件,可見教育部有鑑於「補救教學知能」太

難界定,畢竟,目前國內尚無補救教學知能的鑑定,於是結合兩者,而統稱為相 關學科教學知能,然而原「受師資培育」只列為輔助條件,今在九十六年已列為 必要條件之一,可見,將大專學生的學經歷做更嚴格的把關與提升,加以學習弱 勢學童可能伴隨特殊兒童的案例,故九十六年增列「受特殊教育訓練」,綜觀以 上,都顯現教育部對資格限定漸漸考慮教學者質的提昇。

三、教學人員鐘點費補助(資料來源:九十六年度攜手計畫補助基準彙整表)

(一)國小現職教師:

1、學期中週一至週五,國小每節 260 元。

2、寒暑假及學期中週六、週日,國小每節 320 元。

(二)國小退休教師:

不支鐘點費,但支付教材編輯費每學期 3000 元,每學年 6000 元。

(三)經大專院校推薦,經濟弱勢之大專學生:

1、國小每節 400 元。

2、交通費:路程十公里以內,每人每月 250 元;路程十公里以上,每人每月 750 元。

3、勞保、勞退金及就業保險費:大專生自負 144 元/月;投保單位 515 元/月/人(教 育部補助);政府負擔 72 元/月/人。

(四)國小儲備教師:國小每節 400 元。

(五)其他教學人員:國小每節 400 元。

四、實施方式

(一)編班人數:

每班以十人為原則,至多不超過十二人,並不得低於六人。但有下列情形之 ㄧ者,不在此限:

1、偏遠地區學校,經縣市政府同意得依實際情形編班。

2、大專學生為教學人員之班級,每班人數得為三人至六人。

3、退休教師為教學人員之班級,得視需要以一對一、一對二方式實施輔導。

(二)編班方式: 以抽離原班實施為原則。

(三)領域及年級:

1、國語文及數學:一年級至九年級均得實施。

2、英語:三年級以上始得實施。

五、 實施時間:

除早自習及午休外,以課餘時間實施進行為原則。但經專業評估,於正式課 程時間抽離實施之必要,且效果較佳者,得經學校輔導會議或特教推行委員會通 過,並得經家長同意後實施。

從攜手計畫之補助要點中,可以看出兼具「關懷弱勢弭平落差課業輔導計 畫」、「國中基測成績PR值低於10達25%以上國中提昇方案」、「退休菁英風華再現 計畫」及「攜手計畫-大專生輔導國中生課業試辦計畫」等四項計畫的特色(王 潔真,2008),其終極目的均是對弱勢學生的課業輔導,希望能透過對弱勢族群 進行補償教育的方式,消除城鄉不利因素、家庭不利因素及學習不利因素,達到 教育機會均等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