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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支持服務的沿革

一、國外支持服務的沿革

早期照護身心障礙者的職責多半是由家庭負責,隔離在居家環境,鮮少與外 界互動。Wasik 與 Bryant(2001)提及,社會最早期對身心障礙者的服務,多半是由 宗教、慈善機構基於人道,而施予定點或到宅服務,主要是為宗教團體探視病患 的慈悲善行,但能接受到服務的對象仍是極少數的個案。到了十九世紀,因應哲 學思維改變,對弱勢家庭的孩童而言,機構的照顧優於家庭,鼓勵由機構對孩童 施予照顧及教育。但在此同時,機構照顧品質優劣不一,對機構照顧出現負面的 報導,因此,鼓勵家庭與機構對孩童的照護及教育是要互助合作、共同執行。另 外,因應經濟發展與人權宣導,身心障礙者的教育權逐漸受到重視。Allen 與 Tracy(2004)指出,十九世紀末教會支持組織主動邀請社工與其他專業人員共同組成 志工服務,在家庭友善訪視活動之中針對家庭問題作預防、評估與輔導(引自柯秋 雪,2008)。

到了二十世紀,各國推展義務教育,多數兒童進入公立學校,接受國家提供 規範教育。在人權宣言保障人生而平等、均有接受教育的權利等理念下,身心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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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兒童的受教權逐漸受到國家的重視,能接受特殊教育的身心障礙者佔全數障礙 者仍是少數,接受教育的環境大多是在隔離的特教學校或班級,原因是當時大多 數人們認為這群特殊學生在一般環境下,會影響甚至妨礙其他正常兒童的學習,

且會受到社會的傷害及誤解(李彥璋,2013)。

此時,維護人權宣言及倡導教育機會均等的學者們,仍持續努力為身心障礙 者爭取在一般環境下的受教權。而「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因應特殊教育 的發展、變革因應而生,成為世界各國特殊教育的發展趨勢。透過聯合國對世界 各國召開會議,推動特殊教育的發展;聯合國對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的關懷,始於 1948 年 12 月在法國巴黎夏樂宮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在保障人權 30 條之中,提 及人人生而平等、社會保障、接受教育等人權,尤以接受教育權,是現代民主國 家中基本的人權之一,對身心障礙者來說亦是。接續在 1990 年以「全民教育」

(education for all)主題的「世界教育會議宣言」(The World Declaration on Education for All)強調兩項要點,一是個體有受教育的權利,不因個別差異而有所不同;二 是身心障礙者應有平等的教育機會,更明確說明身心障礙者是個體,應享有與個 體平待對待的受教權。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 1994 年於西班牙召開 世界特殊教育會議,隨後發表了「薩拉曼卡宣言」(Salamanca Statement)強調及宣 導「融合教育」理念,呼籲各國政府在政策與教育推動上,採取融合的教育原則,

讓特殊需求的兒童應該進入普通學校的教育系統中,在一般環境下與同儕接受教 育,而普通學校也應滿足學生的特殊需求。

直到近代,回歸主流與融合思潮的提倡下,大多數特殊兒童逐漸回到一般環 境下學習,進入普通教育的系統,並輔以支持服務理念,支持普通班教師在教學 與輔導特殊兒童在校的適應及學習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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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臺灣早期在特殊教育改革主要依據美國,歐陸國家次之,因此從國外歷 史演進脈絡來看,融合教育支持體系大致上分為四階段:

(一)民權運動、教育機會均等、正常化的宣導及落實

1948 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human rights)、1950 年代美國提倡「民權運動」(civil rights movement)、1960 年代末期和 1970 年代初期「教育機會均等運動」(the equal education opportunity movement) 的興起,以及歐陸「正常化」的引進,影響到美國大眾認為機構化的安置違 反常態社會環境,也阻礙身心障礙者回歸主流社會的生活權,進而支持去機 構化運動,讓身心障礙者有權回到一般常態的社會環境中生活(胡永崇,2001)。

丹麥學者 Bank-Millelsen(1950)提出「正常化」,涵蓋「人權」、「生活品質」、

「均等」三層面,意指著身心障礙者應享有與一般人相同的人權、追求良好 生活品質、及外在生活條件應與一般人相似的機會。而「正常化」原則提出 後,期望打破特殊教育隔離的環境,讓身心障礙者回到一般主流社會的生活 環境之中。

瑞典學者 Nirje(1969)主張「社區本位」(community-based)的服務,強調環 境影響身心障礙者之重要性。除了應提供正常化環境之外,更要提供必要的 支持系統,將正常化原則進一步解釋為改變服務提供的模式(引自李彥璋,

2013)。

(二)回歸主流運動

在正常化原則宣導及推動下,各國紛紛重視身心障礙者安置環境的適切 性。美國全國智障兒童協會於 1950 年成立,家長們開始極力爭取子女應享有 的受教權、應在一般環境下接受國家提供的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者 Dunn(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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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Special Education for the Mildly Retarded:Is Much of It justifiable?」一文,

提出對當時特殊班提出嚴厲批評,說明在特殊班很多輕度智能障礙學生原本 應可以在普通班學習,因鑑定方法的問題,而安置在集中式特教班的問題;

另外,普通班教師亦可提供輕度智能障礙學生適切的個別化教學,建議以「資 源方案」的形式支持學生在一般教育環境下學習。諸如此類的議題,促使社 會大眾重新思考隔離式特殊教育安置的問題。教育機會均等、錯誤標記與分 類的爭議,是引發回歸主流運動的主要因素。

二十世紀中後期,隨著學者對社會現象的檢討,透過法律規定學生的教 育權利,可說是特殊教育發展的轉捩點,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國國會 1975 年通 過「全體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簡稱 94-142 公法),其重要內涵為以下六大原則:免費合適的公立教育

(Free Appropriate PublicEducation, FAPE)、非歧視的評量(Nondiscriminatory Assessment)、最少限制環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 LRE)、個別化教育 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rogram, IEP)、父母參與(ParentalInvolvement)、 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尤以「免費合適的公立教育」及「最少限制環 境」二項原則對融合教育理念的落實有極大的影響。另外,該法中提出三個 面向:1.「零拒絕」:相當於我國所言「有教無類」,不因其身份或障礙,每位 學生皆有權利接受免費合適的公立教育,所有學校不得拒絕身心障礙者入 學;2.「個別化教育計畫」:亦即「因材施教」,目的在使學生能接受適性教育,

強調「個別化教育」,但是個別化教育並非是一對一的教學,而是在法案要求 下,身心障礙學生在入學後一個月內,教師要為這位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 畫,提供學生適性教育;3.「最少限制環境」:每個學生可在適切的環境下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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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良好的照顧,目的是排除各種有形、無形的環境限制,使身心障礙者能夠 接觸社會資源、參與各種社會活動,期望真正幫助有特殊困難或特殊需要的 學生在適切的環境下學習(李彥璋,2013;鈕文英,2010)。

(三)普通教育改革運動

美國在 1980 年代有兩件影響特殊教育發展的事件,即是普通教育改革運 動、經濟赤字問題。教育改革目的有二,一是要提供所有學生平等的教育機 會,將特殊學生安置在普通教育環境中,在單一教育體系中,提供所有學生 教育的服務,促進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二方教師之間的合作,因此主張特殊 學生安置在普通班環境,並由教師之間合作,以執行教育服務方案為基礎,

用合作諮詢、協同教學的方式來進行;二是要減少教育經費以解決國家經濟 赤字問題,故將費用較高的特殊教育納入花費較少的普通教育(李彥璋,

2013;蔡逸勳,2011;蔡明富,1998)。

1986 年,Will 女士倡導普通教育改革(Regular ducationInitiative ,REI),其 理念宗旨為將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合併,在普通教室直接進行特殊教育服 務,普通教師須與特教教師建立夥伴合作關係,共同執行及負責身心障礙學 生在普通班環境下的教育(引自吳淑美,1998)。雖然普通教育改革主要目的 未能成功,但在特殊教育界引發熱烈討論。此階段,法院眾多案例指出,在 安置學生教育環境上,應優先考慮融合環境,並提供學生及教師相關支持服 務及課程調整的策略;學校若沒有先進行提供支持服務、相關輔助或調整課 程,就把身心障礙學生拒於門外是違法的。因此,美國法院有二項重要判決,

一是「可移動原則」提出,強調身心障礙學生需要的特殊教育服務,在不同 安置環境中仍是需要提供,且因應安置環境的不同,調整服務內容,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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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在融合教育安置中仍是需要被提供支持服務;二是強調學校必 須提供教師和學生特殊教育相關的支持服務,並進行課程調整,達到教育成 效(Peterson & Hittie, 2003;Falvey, 1995)。因此,促進「融合教育」(Inclusion)

運動的風潮。

考慮到學生安置適切性的要點,雖然身心障礙學生以安置在融合環境為 優先考量,但在普通班環境下,仍有少部份學生有適應環境要求上的困難,

因此,在 1980 年代後,「轉介前介入」(pre-referral intervention)的概念被提出,

安置在普通班的學生若無法跟上同儕的學習時,普通教育教師會先為學生進 行補救教學,試圖讓其跟上學習進度,如果補救教學無效時,將會轉介出普 通班環境。在普通班級的學生能力若無法跟上同儕時,普通班教師會試著為 學生做補救教學,試圖讓他們跟上同儕的學習,如果補救教學無效時,便會 將學生轉介出普通班的環境。「轉介前介入」主張普通班教師在提出正式轉介 前,須與特殊教育教師討論,共同為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擬定介入計畫。若有 效則不須提出轉介,若無效,再考慮轉介。國內學者鈕文英(2008)指出「轉介 前介入」含有以下五項特點:1.可減少反覆轉介及標記學生的可能性;2.符合

安置在普通班的學生若無法跟上同儕的學習時,普通教育教師會先為學生進 行補救教學,試圖讓其跟上學習進度,如果補救教學無效時,將會轉介出普 通班環境。在普通班級的學生能力若無法跟上同儕時,普通班教師會試著為 學生做補救教學,試圖讓他們跟上同儕的學習,如果補救教學無效時,便會 將學生轉介出普通班的環境。「轉介前介入」主張普通班教師在提出正式轉介 前,須與特殊教育教師討論,共同為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擬定介入計畫。若有 效則不須提出轉介,若無效,再考慮轉介。國內學者鈕文英(2008)指出「轉介 前介入」含有以下五項特點:1.可減少反覆轉介及標記學生的可能性;2.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