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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特教資源中心與支持服務的重要性

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特殊教育」相關法規共有 21 筆法規(全國法規資料 庫,截止至 2016.11.04),其中與「支援服務」或「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有關的法規 及法條內容,茲列表如下:

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的發展

首先說明與「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成立及組成成員相關法條,如下表 2-3-1 與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相關的法規 所列:

表 2-3-1 與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相關的法規 法規名稱

公布/修正/廢止 法條 法條內容

特殊教育法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第 7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

第 44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關資源、

協助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輔導與服 務,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特殊教育中心亦 是行政支持網絡重要單位之一。

特殊教育法 施行細則 102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2 條 專責單位是具有專責人員及預算,負責辦特殊教育業 務單位。

第 16 條

特殊教育源中心是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服務單位 之一,其成員就學校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 聘任(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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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特殊教育法(2014 修正)第 44 條說明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主要的工作職責為 推行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但其支持網絡之聯繫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 各級主管機關定之;因此,法規所規定的內容僅是模糊、大概的執行方向,尚需 更具體的執行內容,另外,各縣市政府需自訂地方自治辦法及法規來說明及規範 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之聯繫與運作,相對的說明,各縣市執行的內容及程度亦 有所差異。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 3 條及第 4 條說明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是各縣市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執行的相關單位之 一,其工作職責「提供學校支持服務項目,包括特殊教育諮詢、辦理研習、輔具 借用、教材教具及評量工具等蒐集。必要時,協助人力規劃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 辦理,應結合社區各項資源,建立人力及社區資源資料庫,以提供學校使用。」

已初步具體說明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的職責,但此法規已在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廢 止,由《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民國 100 年 02 月 17 日公布)第 4 條說明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的任務有四,說明應提供服務的內容。另外在其第 5 條 法條內容說明了學校得依據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申請必要 的巡迴輔導特教師、相關專業團隊服務人員、學習輔具及諮詢等服務;另外有規 定各單位回覆學校申請期限為二個星期內,在評估需求後,提供必要之諮詢、輔 導及服務。

最後,《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 3 條及第 6 條規定,當特殊教育需求 學生在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可由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 向學校提起申請,由專人協助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因此,提供特殊教育 需求學生相關支持服務是備受各行政支持網絡所關注的,也是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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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的支持服務

目前國內外融合教育之重點不是在討論哪些類別或程度的身心障礙學生可以 融合在普通班的環境,而是如何去改造現有普通教育的環境,幫助教師與學生獲 得支持系統的協助,以符合特殊學生的個別學習需求,幫助學生順利在普通教育 情境中學習與適應。如何增進普通班教師對融合教育的支持及對學生的接納,大 多是透過師資培育或職前訓練來增進普通班教師的專業知能和接納態度,或是改 善現有研習方式、提供短期進修等方式,但如果透過特殊教育專長人員和行政人 員適時地提供普通班教師各種所需要的支持服務,這樣能針對班級教室情境,給 予符合情境下的建議或策略,更能保障身心障礙學生的學習品質。因此,為提升 融合教育的成效與教師對融合教育的正向看法,建立支持性服務網絡並提供充份 資源與支援,發展完善的支持系統以支持學校及教師,是成為精進特殊教育品質 的重要方式之一(李彥璋,2013;蔡昆瀛、張芳慈,2010;蔡昆瀛,2007)。

國外學者 Arbeiter 與 Hartley(2002)則認為提供教師有關特殊教育專業支持等相 關培訓是支援服務重要的考慮因素。由此可知特殊教育的支持服務系統可包涵硬 體環境與設備,軟體人力與技術等方面的資源,除了提供教育經費補助、特殊教 育人力資源支持、適性的教材教法、個別化輔具設備、連結社區資源之外,也包 括特殊教育專業能力的培訓。

針對法規提及各級主管應提供學校的法條內容,並與研究者所提及特殊教育 資源中心所提供支持服務向度-五向度:行政、教學、評量、社會資源、專業成長 進行歸類,依法規規定逐項說明,如附錄一、法條與支持向度。

三、臺東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的運作現況

臺東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之設立,係臺東縣政府為因應特殊教育發展及落實 特殊教育工作之推展,並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及<特殊教育課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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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而設立,於 2015 年臺東縣政府修正「臺東縣特殊教育 資源中心設置要點」,設置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的任務、組織及職掌更加明確規定,

成為臺東縣特殊教育的重要支持服務單位(臺東縣政府,2015)。以下試從設立目 的、組織編制、組別與工作職掌提供進行統整:

(一)設立目的:

1.辦理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之研習。

2.推廣特殊教育及輔導全縣各類型特殊教育班別。

3.落實特殊學生安置與輔導。

4.規劃專業團隊的運作及服務。

5.負責特殊教育資訊網之運作。

6.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其家長、教師、教育工作者之相關諮詢。

7.協助推動特殊教育行政。

8.其他:與特殊教育推廣工作相關之臨時交辦事項。

(二)組織編制:

1.中心主任一人:

由教育處派員兼任,辦理業務。

設有教學輔導、資訊輔具及推廣服務等三組組員。

2.特殊教育助理教師。

3.特殊教育各類巡迴輔導班特教師。

(三)組別與工作職掌:

1.教學輔導組:

(1)辦理特殊教育輔導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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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類巡迴輔導班教學業務管理。

(3)特殊教育相關刊物、教材研發出版及交流。

(4)辦理集中式特教班、資源班學生教學輔導業務。

(5)其他:交辦事項。

2.資訊輔具組:

(1)蒐集國內外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輔具及教具資訊。

(2)建立本縣特殊教育年度統計資料。

(3)定期辦理特殊兒童普查,並確實建檔。

(4)辦理心評教師業務、及學生類別的鑑定。

(5)負責輔具借用及管理相關業務。

(6)維護特教網站的管理。

(7)其他:交辦事項。

3.推廣服務組:

(1)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專業知能研習會、觀摩發表會。

(2)資源中心研習場地及圖書借用管理。

(3)提供課程、教材教法、輔具及教具之諮詢服務。

(4)提供有關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福利之諮詢服務。

(5)規劃提供專業團隊服務,並與相關團體保持密切合作。

(6)負責中心總務及環境佈置。

(7)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整理自臺東縣政府(2015)。臺東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

本研究者將各組工作職掌之提供支持服務的內涵,可歸納如下表 2-3-3 臺東縣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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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資源中心支持服務內容與向度 所示:

表 2-3-3 臺東縣特教資源中心支持服務內容與向度

支持服務向度 支持服務內容

行政 規劃特殊教育輔導方案、巡迴輔導與專業團隊運作及服務、建立學生個案 資料管理系統、提供諮詢及特教宣導、維護特殊教育相關網站或平台運作。

教學 輔具與教材教具研製蒐集與借用管理、各類別特殊教育班別教學與輔導管 理、巡迴教師與專業團隊入園服務。

評量 組織及規劃心評教師相關訓練、學生類別評量與鑑定、測驗及評量工具的 購置管理與借用、

社區資源 提供有關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福利之諮詢服務,並與團體之間密切合作。

專業成長 特殊教育課程及教材教法之研習、辦理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相關研習或觀摩 會。

近年來,臺東縣政府為維護身心障礙學生從學前開始接受教育,鼓勵持有身 心障礙手冊、醫療單位聯合評估中心證明報告書、或經「臺東縣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確認為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得依特殊教育法等相關法令 規定申請相關支援服務,以降低學習及生活上的障礙,提昇在校學習效果(台東縣 政府,2004)

透過特殊教育通報網的統計,臺東縣在 99 學年至 104 學年特殊需求幼兒安置 在教育單位的人數逐年增加,安置在普通班的人數比率在九成左右。如表 2-3-4 臺 東縣 99-104 學年學前階段特殊幼兒安置普通班人數統計表。

表 2-3-4 臺東縣 99-104 學年學前階段特殊幼兒安置普通班人數統計表 學年度 99 學年 100 學年 101 學年 102 學年 103 學年 104 學年 特殊幼兒

人數 117 132 168 173 195 195 特殊生

安置在 普通班

104 124 154 159 179 178 安置

普通班 百分比

88.89 93.94 91,67 91.90 91.79 91.28 資料來源:整理自教育部(2016)特教通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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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在學前融合教育在 86 年逐漸受到重視,但在近年來,為了與國際接 軌,也開始重視學前融合教育的推展與落實,讓特殊幼兒的學習權得到更多關注。

而在東部地區,包括宜蘭、花蓮、臺東也訂立區域性實施辦法,以促進融合教育 的推展(陳美月,2010)。

在融合教育思潮下,普通班安置身心障礙學生的比例增加,個別化教育計畫 是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在一般環境下學習品質,亦是讓教師瞭解學生在普通班學習

在融合教育思潮下,普通班安置身心障礙學生的比例增加,個別化教育計畫 是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在一般環境下學習品質,亦是讓教師瞭解學生在普通班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