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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政府審計、內部稽核與行政監督三方關係

第一節 政府審計與內部稽核之關係

多數人可能以為內部控制係企業為防範員工舞弊所採取的一些 措施,事實上,此種看法僅觸及內部控制的一小部分。廣義而言,一 個組織的內部控制包括所有為合理確保達成組織目標而制定之方法

81。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32 號「內部控制之考量」雖經財團法人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決議由第 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 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取代而作廢,惟該公報第 7 條:「內部控制之定 義」,內部控制係一種管理過程,由管理階層設計並由董事會(或相當 之決策單位)核准,藉以合理確保達成可靠之財務報導、有效率及有 效果之營運及相關法令之遵循。該目標能否達成繫於內部控制設計之 良窳及董事會、管理階層與員工之有效監督與執行。因此,內部控制 係一種管理過程,在於達成確保各機關人員均能遵循政府與機關所訂 各項政策及法令規定、確定各機關人員所提供之各項業務報告均正確 無誤且完整可靠及促使各機關人員之施政效能均能以最少成本達到 最佳效率及最大效果等 3 項目的。

第一款 內部控制目標及其達成要素

內部控制主要目標,在於健全業務管理,維護資產安全,並確保 財務與管理資訊之可靠性及完整性,從而增進經營效率,促使遵行管 理政策,達成預期目標。因而內部控制範疇,涵蓋機關(構)內一切活 動,包括:計畫、組織、管理、考核等方面之職能,以及各項業務及 作業所需採行之程序與規定。而達成內部控制目標之要素計有下列 3 項:

一、內部控制設計之良窳:良好內部控制制度,需先取決於制度設計 之有效性。

二、管理階層之有效監督:管理階層適時評估內部控制之設計及執 行,指出問題之所在,俾採取必要之修正措施。

三、員工之有效執行。

美國 COSO 委員會於 1992 年提出之「內部控制-整體架構」報告,

定義內部控制 5 大要素,分別為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作業、資

81 吳志成、林裕哲譯,Principles of Auditing and Other Assurance Services 審計學原理,頁 201,

台灣西書出版社,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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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及溝通、監督所組成,經依內部控制目標及組成要素,繪製政府內 部控制目標及要素架構圖如次,該架構係用來評估內部控制有效或有 重大缺失之工具。

第二款 內部控制範圍是否僅限於會計及財務工作方面

所謂內部控制係一種管理過程,用以合理達成資訊之可靠性與完 整性,政策、計畫、程序、法令及規章之遵循,資產之保全,資源之 經濟及有效使用,營運或專案計畫目標之達成,亦即在合法中提升績 效,提高資源運用效能,使興利與防弊兼顧的重要制度,該項制度係 由機關內部各單位設計、建置,並由機關所有員工共同遵循,因此,

內部控制範圍涵蓋組織內所有單位並觸及組織之一切作業等,而非侷 限於與會計及財務相關事項。

第三款 內部控制與內部審核之異同

依「會計法」第 95 條規定:政府機關之內部審核,係由會計人 員執行之,且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內部審核係指經由收支控 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工作成果之 查核,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之功能,其包含事前審核及事後複 核,著重於收支之控制,憑證、帳表之複核及工作績效之查核,範圍 則及於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現金及其他財務處理程序及成本之 審核等,目的與內部控制相同;而內部控制範圍較廣,係一種管理過 程,用以合理達成資訊之可靠性與完整性,政策、計畫、程序、法令

圖片來源:參考 COSO 委員會「內部控制-整體架構」報告繪製。

圖 3 政府內部控制目標及其要素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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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規章之遵循,資產之保 全,資源之經濟及有效使 用,營運或專案計畫目標之 達成,而非僅只內部審核。

故內部審核係協助內控發 揮功能之重要機制之一。

再者,依據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審計準則委員會審計準 則公報第 32 號及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公布之「公開 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實 施要點」指出:「內部控制 是一種管理過程,藉以合理 確保可靠之財務報導、有效

率及有效果之營運及有關法令之遵循」;另內部稽核協會職業準則公 報第 1 號則將內部控制定義為係一種管理過程,用以合理達成資訊之 可靠性與完整性,政策、計畫、程序、法令及規章之遵循,資產之保 全,資源之經濟及有效使用,營運或專案計畫目標之達成。綜合上述 定義,內部控制乃係在合法中提昇績效,提高資源運用效能,使興利 與防弊兼顧的重要制度,該項制度係由機關內部各單位設計、建置,

並由機關所有員工共同遵循。

內部審核依前所述,係指會計人員以客觀態度,就政府機關本身 內部業務計畫、預算執行、會計文書、財務資料及各種會計事務處理 程序等,審核其處理過程之適當性及合理性、業務單位對於相關法令 之遵行等,如發現有檢討改善之處,則書面報告管理階層或機關長 官,協助機關發揮內部控制功能,促使政府之有限資源(人、事及錢 財等)發揮最大效用。實際上,會計及各單位部門均為內部控制之一 環,而政府內部審核僅係為確認某部分內部控制有效性及其遵行情 形,而由會計單位執行之行為,惟因內部審核工作長久以來均由會計 人員執行,致機關多數人員誤以為內部審核即為內部控制,以致對會 計人員之期許過高,加重其責任,事實上,內部審核旨在協助內部控 制目標之達成,其不能取代所有的內部控制,因內部控制與機關組織 內每一成員皆有關係,有效之內部控制機制,須機關首長及各級人員 共同參與及執行,始能達到內部控制目標。

第二項 內部稽核之意義

註:本文自行整理繪製。

圖 4 內部審核與內部控制之關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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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Audit)一詞源自拉丁文「Audire」,意思係「聽」(to hear),

意即稽核人員赴現場,看、聽,根據觀察結果,提出報告82。惟商業 活動廣度及營運活動深度,隨其活動加加劇,單憑「聽」已未能克盡 其功,市場競爭瞬息萬變,商品種類更替創新,交易行為、方式與途 徑推陳出新,均增加勾稽、檢核困難度,稽核本意隨之應予擴大為:

Accuracy(準確性)、Unlimitation(廣泛性)、Development(延伸性)、

Integrality(完整性)、Talisman(法寶/方法論),以適當稽核方法準確地 掌握整個企業體之各項作業及產品的內容、品質及其未來之發展和趨 勢。為達成前述稽核目的,企業體委由獨立、客觀、及專業人員,進 行各項營運活動之確認,此等專業人員由企業長期聘任駐留企業體內 者,為內部稽核,其活動依國際內部稽核執業準則「1100 獨立性與 客觀性」必需是免予遭受干擾83;而非長期聘任,僅於特定需要時聘 任者,為外部稽核,可能為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亦可能為各類專 業人員或主管機構。其所進行者均稱為稽核活動。

依國際內部稽核協會定義,「內部稽核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 及諮詢活動,用以增加價值及改善一個組織的營運。它協助一個組織 透過一系統化的方法,評估及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過程的效 果,以達成組織的目標。」84

第一款 內部稽核目標

內部稽核設置之目的,在於以超然獨立之立場及求真求實之精 神,協助管理階層調查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及分析經營績效與 營運風險,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 103 年 7 月 9 日以行政院院授主綜規字第 1030600334 號函修正政府內部稽核應 行注意事項85,明訂內部稽核之職能,主要係以客觀公正觀點協助機 關檢查內部控制實施狀況,並適時提供改善建議,以合理確保內部控 制得以持續有效運作,促使機關達成施政目標。因之,其目標為以風 險稽核為導向,運用風險管理策略,來改善及控管各流程,協助管理 階層達成目標;使組織應用系統化之方法,評估及改善風險管理、控 制及監理過程之效果,以達組織目標;經由內部稽核作業執行來先期 辨識出可能存在內外部風險以預防及降低可能產生危機;強化制度之 遵循與辨識作業程序及法令之風險,降低目標達成的不確定性;遵循

82 林柄滄,內部稽核理論與實務,頁 1 至 3,內部稽核協會,2013 年 6 月。

83 國際內部稽核執業準則「1110.A1 內部稽核活動於決定內部稽核範圍、執行工作及溝通結果 時,應免予遭受干擾。」

84 同註 82,頁 1 至 3。

85 行政院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院授主綜規字第 1040600704 號函,自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停止 適用。係因應新訂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內部稽核為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之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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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營運目標及風險管理策略,推動各部門控制程序及檢驗機制;因 應目標、環境、組織架構及作業之變動,提供客觀之確認及諮詢服務。

第二款 內部稽核範圍

根據政府內部稽核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政府內部稽核範圍應包涵 所有單位及其作業,其內容主要為檢查與評估財務及營運資訊之可靠 性與完整性,及用以辨識、衡量、分類及報導此等資訊之方法、檢查 現有制度,以確保重大政策、計畫、程序、法令及規章之遵循、檢查 保全資產之方法,驗證資產是否存在、評估資源之使用是否經濟有效 及檢查營運或專案計畫目標之達成,以確定其結果是否與既定目的及 目標一致,以及是否照原定計畫進行。

第三款 內部審核與內部稽核之異同

第三款 內部審核與內部稽核之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