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114 美濃布達吉,法之本質,林紀東譯,頁 1,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92 年 12 月臺二 版。
115 審計部,中華民國 104 年政府審計年報,頁 10,審計部編印,2016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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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國」(Rechtsstaat)原則係現代立憲主義(constitutionalism)國 家之重要精神。現代立憲主義國家的產生,係為了抑制統治者主觀恣 意專斷,因而主張以憲法為最高位階之法,由上而下所構築的法體系 來層層規制國家權力運作。在法治國之下,國家行為必須符合可預見 性、可量度性、可信賴性等理性法則的要求,以形成穩定客觀的法律 秩序。唯有如此,國家活動的軌跡及界限,方有明確的規則可循116。 我國審計制度運行,係依賴民國 87 年修定之「審計法」迄今,雖曾 於民國 104 年間小幅修正,惟對時至今日之民主社會,以確保民眾權 益及促進政府良善治理之目標,容有不足之處。茲提出個人淺見,期 能拋磚引玉健全審計制度,以兼顧防弊及提升行政效能,促進政府良 善治理之目標。
第一項 法制化審核通知事項,建立合乎正當法律程序之救濟制度 把握時代進展,首在擁有專家學者與富有經驗之從業人員,共同 研究修訂審計法制,具體將審計應具職權、應負責任,詳細明訂入立 法之中,以達審計人員確能做到「依法行事、適當而為」境地,迎接 新時代、新社會、新世界之挑戰。按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若 審核通知事項未予法制化,易流於審計人員恣意運用,衍生審計機關 與行政機關間因認知差異而糾纏不清,減低行政效率,因而審核通知 事項宜法制化,除利審計人員之運用,並可避免審計人員恣意擴權,
針對類如行政指導之審核通知事項,宜建立正當法定程序之救濟制 度,如經機關聲復 2 次未果,即須逕予決定,提供行政機關申請覆議 之救濟機會。
第二項 建立內部控制評核機制,導入內部審核結果
「審計法」於 104 年間修訂 41 條規定,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 就地辦理審計事務,由「得」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 程度,改為「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以決 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惟迄今審計機關尚未有具體評核作業或規範以 資遵循,不利審計人員執行法定之審計工作,且易流於各該審計人員 之恣意查核行為,除影響審計品質外,亦可能增加受查機關不必要負 擔,實有積極建立制度之必要;又審計機關評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 與內部稽核、內部審核,均在健全機關內部控制制度,促使達成資源 分配之經濟、效率及效果,具相當之重疊功能,爰建議參考財團法人 會計研究發展委員會所制定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25 號內部稽核工作之 採用,於具體內部控制評核作業或規範中,納入內部稽核或內部審核
116 黃銘輝,「『法治國』的危機或轉機?!」,國政評論,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發展基金會,2007 年 1 月 16 日。參閱:http://www.npf.org.tw,最後瀏覽日:201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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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之採用,以減低行政機關內部單位之各項事務業經內部稽核、審 核後,仍需再一次接受審計機關對相同事務查核之頻率,避免資源重 複錯置或投入。
第三項 明確規範審核通知事項時效,落實維護法秩序之安定
對修正、剔除、減列、繳還及逕行決定之事項,宜參照「公務員 懲戒法」第 20 條及「審計法」第 27 條規定,自事實發生日之起已逾 10 年,應為免議之決定,以維法秩序之安定,如以追繳押標金為例,
自決標之日起逾 10 年,則免予查察,並訴追相關金額或公務員應負 擔之財務責任。
第四項 引進專業並善用機關協助功能,強化審計證據周延通知內容 事以人為本,得人者昌,失人者亡117。審計事務隨著經濟環境之 演進,範圍日益擴大,而審計人員所需專業知識與技能,亦較以往複 雜及多元,而現行審計人員之任用,侷限於商業、工程及公共行政方 面,對於審計業務之推展,實係是一大限制。因此,建議放寬現有審 計人員任用資格,招募如法律等專業人才,以配合審計事務之需要;
另對審核通知事項,如涉及專業,宜善用類如「政府採購法」第 6 條 規定,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意見。
117 張導民,「中華民國審計制度建立七十週年紀誌慶」,審計季刊第 18 卷第 4 期,頁 13、14,
1998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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