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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績效評核之制度建置:試辦作業之環境與規劃探析

第一節、 「台北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機關績效評核」試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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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績效評核之制度建置:

試辦作業之環境與規劃探析

本章第一節首先將呈現台北市政府績效評核制度之推動歷程與制度之內 容、流程設計,評析其與中央不同之處;次而於第二節中,對試辦作業之環境系 絡進行探詢,透過市政府內機關人員之環境影響感知,分析台北市政府推動績效 評估制度所處治理環境之特殊之處、與中央出現何種差異,從而對制度規劃與執 行造成如何的影響;第三節則進入到規劃推動面,先行探討研考會以及其下各局 處所屬研考人員與業務機關及業務科人員之間的角色知覺部分,呈現台北市政府 於推動績效評核制度的過程中研考與業務之間的關係及其中遭遇的困難,彌補過 去聚焦於績效評核過程中之執行動態及執行者意向,而忽略針對規劃者的研考會 及作為樞紐之研考人員角色重要性之探討的情形。

第一節、 「台北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機關績效評核」試辦上路

一、起源與流程內容

誠如本文研究背景所提,我國中央各部會於 2002 年著手進行政府績效管理 的推動與績效評核制度的落實,經過多年的作業實踐、問題檢討,加以經驗的傳 承與累積,如今已朝向穩固的發展態勢。鑒於各國地方政府職能角色的轉變,以 及我國民眾對地方政府施政治理績效日益嚴格的要求,一個績效導向的地方政府 管理似已成時勢所需,促使行政院研考會著力推動方案,協助地方政府建置相關 績效管理機制,俾以提昇地方政府之治理能力;同時,審計部及所屬各縣市審計 處室,亦莫不積極追蹤、抽查各地方制度建置與落實情形。然而,根據「9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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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2 月 1 日 函請本府各機關依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年度施政計 畫編審要點」提送本府 101 年度施政計畫重點(綱要), 同時擇取最優先推動之 3 項施政項目,並依據審計處抽 查本府普通公務施政計畫績效評核作業執行情形審核 建議辦理績效目標與指標之研訂。

資料來源:台北市研考會

 第二期:指標建立期(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2 月)

歷經先期作業後,台北市研考會舉辦績效目標、指標訂定之教育訓練,目標 在於使各局處知悉、瞭解績效管理、績效評核相關概念與運作流程,其後又共計 舉辦了五次績效評核指標審查會議,著力於協助指導各局處 101 年度施政計畫暨 績效評核指標的研訂。每場會議均邀請不同府外學者與會,針對各局處建立之績 效目標與指標進行修改建議:

表七、推動試辦期之作業內容

日期 執行成果

2011 年 2 月 14 日 辦理本府施政計畫績效指標訂立作業教育訓練。(由 原世新大學、現任臺北大學胡龍騰教授指導,共 32 個一級機關機關、54 人參與)。

2011 年 3 月 30 日 「本府 101 年度 19 項府層級優先推動施政項目」奉市 長核定後函知本府各一級機關。

2011 年 6 月 30 日 彙整收齊本府各機關 101 年度施政計畫重點與績效評 核指標初稿。

2011 年 7 月 21 日 本府 101 年度施政計畫機關績效評核試辦計畫奉核後 函知本府各一級機關,並副知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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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9 月 7 日 函請本府各機關修正績效評核指標初稿,並提報評估 體制與方式、衡量標準與年度目標值等。

2011 年 9 月 30 日 邀請胡龍騰教授蒞臨本會指導並協助「研商本府施政 計畫績效評核試辦先期作業」審查。

2011 年 10 月 18 日 邀集府內外委員召開本府 101 年度施政計畫績效評核 指標審查第 1 次會議

(受審查機關:秘書處、民政局、社會局、勞工局、

兵役處、政風處、人事處;府外委員:臺北大學胡龍 騰老師、淡江大學曾冠球老師)。

2011 年 10 月 2 日 召開績效評核指標審查第 2 次會議

(受審查機關:法規會、研考會、財政局、主計處、

資訊處、公訓處、訴願會;府外委員:政治大學蕭乃 沂老師、世新大學方凱弘老師)。

2011 年 10 月 25 日 召開績效評核指標審查第 3 次會議

(審查機關:教育局、地政處、都委會、客委會、原 民會、文化局、觀傳局;府外委員:政治大學朱斌妤 老師、臺北大學張四明老師)。

2011 年 10 月 28 日 召開績效評核指標審查第 4 次會議

(審查機關:自來水處、翡管局、捷運局、交通局、

衛生 2011 局、產業局、環保局;府外委員:淡江大學 羅孝賢、康世芳、韓釗老師)

2011 年 11 月 8 日 召開績效評核指標審查第 5 次會議

(審查機關:工務局、都市發展局、警察局、消防局;

府外委員:台灣大學蘇彩足老師、臺北大學胡龍騰老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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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1 月 18 日 檢送本府 101 年度施政計畫績效評核指標審查第 5 次 會議紀錄。

2011 年 11 月 30 日 各機關參採委員意見修正 101 年度施政計畫績效評核 指標完畢。

資料來源:台北市研考會

 第三期:施政計畫執行期(2012 年 1 月至 2013 年 12 月)

參採府外學者意見,針對績效評核指標進行修訂後不久,新的年度也旋即到 來,各局處遂投身於 101 年度施政計畫中所列項目的執行當中。

 第四期:執行評核期 (2013 年 1 月至 9 月)

年度進入尾聲之際,作業流程遂進入執行評核期。首先,各機關先行進行自 評,根據當初所選三項重點項目之績效目標及績效指標,如實評核、檢討各該執 行情形與目標達成率,撰寫年度績效報告送研考會。其後,研考會同人事處、主 計處、財政局等及府外學者,分別於 2013 年 5 月 29 日及 2013 年 6 月 2 日舉辦複 評會議,針對局處所提自評報告進行評核。由於作業流程屬試辦性質,故非針對 全府各局處,而係酌選六局處進行兩場績效報告之複評,分別為:交通局、消防 局、政風處、民政局、產發局、文化局。

2013 年 8 月中開始,研考會與其委託府外研究團隊舉辦教育訓練工作坊,邀 集各局處代表人員與會,講授績效評核的概念與作法,並分組進行指標訂定的實 作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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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六、101 年度施政計畫機關績效評核試辦作業流程 資料來源:台北市研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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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設計與法規建置情形

根據審計部公布之「98 年度市縣政府施政績效評核作業制度規章建置情形」

與「101 年度市縣政府施政績效評核作業制度規章建置情形」,台北市政府推動

「施政計畫機關績效評核試辦作業」的法規依據為 2010 年 5 月 13 日修正之「台 北市政府年度施政計畫選項管制考核作業要點」,而在推動制度試辦的期間,又 於 2012 年 04 月 11 日進行修訂發布,自 2013 年起正式實施。

細究條文內容,可發現台北市政府採取的是類似行政院各部會績效評核制度 中的「個別計畫績效考核」的方式,對由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中擇取具重要指標 的府列管計畫進行計畫進度追蹤與管制考核,各機關需於年度終了時,利用計畫 管考系統製作考評資料辦理初評作業,並於一月將初評資料提送研考會辦理複 評,最後依「臺北市政府由府列管年度施政計畫成效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表」進 行成績評定,據以辦理機關人員之獎懲作業。25

在試辦作業實際運作方面,則是各機關由年度施政計畫中,擇定具代表性的 重點項目擬定關鍵策略目標,據此訂定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即預計達成的目標 值,俟年度結束後,進行自評並撰寫績效報告送研考會進行複評,以燈號顯示成 效,目前施政計畫報告仍未放入指標上網公告,已如前述。

由上文可知,不似中央部會明確區分「機關施政績效評核」與「計畫績效評 核」兩者,「台北市政府施政計畫機關績效評核」目前的作法是以計畫評核的名 稱與法規規範進行個別機關之績效評估,而正式的運作方法仍在摸索調整中,如 以燈號或分數顯示機關表現?是否將指標內容放入績效報告?未來正式實施是 否全面推動?等等。因此目前在法規規範的建置與修訂上,仍未與制度之實際運 作具體連結。

25 條文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10260031000100-10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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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試辦作業之環境系絡---

台北市政府機關人員之環境影響感知

如同本文於研究目的所揭示,我國中央政府實行績效管理多年,值此期間亦 力促地方政府跟上步伐。然而,囿於中央與地方治理目標與環境的差異,可以觀 察到地方政府建置相關制度的情形是趨於緩慢的,直至近年來審計部所屬各地方 政府審計處室的積極督促,方才陸續有所行動。黃榮源等(2012)對於地方政府 施政績效評估機制的研究中,探析不同地方政府人員的意見,發現地方政府與中 央政府在施政績效評估制度上,分別於「政策目標與計畫的形成途徑」、「財政 與資源的運用穩定性」,以及「績效管考標的」上有所不同,而這些差異對各地 方政府在建置與推動施政績效評核制度上產生了阻礙與困難。儘管如此,各地方 政府有其特殊性,各自所處治理環境問題實不能一概而論。因此,本節透過深度 訪談法了解受訪者對於績效評核制度推動過程中的環境影響感知,藉以探析中央 與地方的府際關係中,台北市政府在推動績效評核制度的利基上,出現與中央如 何不同的差異性;而在正式水平面向與非正式水平面項的環境行動者,又對其造 成了如何及何種程度的影響。

一、 府際關係---中央與地方之利基差異

(一) 治理角色的不同

「地方政府與中央不同,是執行者也是規劃者。」---(受訪者 YTM)

將策略目標轉化為適當的指標、策定衡量標準、訂定目標值等一連串的指標 建構過程,是充滿技巧與判斷的,在各個環節都可能有相應的問題發生,造成訂 定上的困難,此部分本研究將在下章有更詳盡的分析。詢問台北市政府機關人員 在建構指標的過程中,是否有參考中央部會指標的訂定內容時,發現受訪者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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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可知,地方政府在治理環境上與中央最大的差異,在於其治理角色的

由上述可知,地方政府在治理環境上與中央最大的差異,在於其治理角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