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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政府開放資料概念

政府開放資料的概念可由其組成元素與衍生脈絡來說明。前者分析政府開放 資料概念元素的本質與屬性,後者探討概念的衍生過程,分別由靜態與動態觀點定 義政府開放資料。

一、組成元素

政府開放資料由政府資料與開放資料兩概念組成(Ubaldi, 2013),其本質皆為 資料,但屬性不同。分析兩者的本質與屬性涵義,並取其交集,便可理解政府開放 資料為何。以下整理相關文獻對資料、政府資料及開放資料三者的解釋,歸納政府 開放資料定義。

(一) 資料

資料是未經詮釋,以文字、圖片、聲音或影像符號呈現的事實(王崇德,1991), 例如:在一份貧富差距統計表中,記錄某國吉尼係數的儲存格數值為30.63,此數 值即為資料。儘管該詞彙常與資訊一詞互通(如:邱羿儂(2012)、項靖與楊東謀

(2012)及 Albano(2013)便將資料與資訊視為同義詞),但兩者涵義不同,主要 差異在資料僅反映特定事實,單獨存在時不具意義,而資訊則是一套資料經詮釋而 產生意義的結果。仍以貧富差距統計表為例:表中各國吉尼係數皆為資料,數值 30.63 僅為某國吉尼係數,單獨存在時不具意義;但若計算各國吉尼係數平均及標 準差,檢視30.63 在各國吉尼係數分布的位置,得知該國貧富差距小於各國平均,

則此發現便為單獨存在時仍具意義的資訊。比較兩者,資料因未經詮釋,較資訊原 始,故較有潛力發揮異於其產製目的的用途;而資訊雖也能具備數種非關其主題的 用途(Wilson, P., 1978),但因其內容受限於產製者依特定目的對資料所作的詮釋,

故使用彈性較小。簡言之,資料是以特定符號呈現的事實,因未經詮釋,故單獨存 在時不具意義,但也因此較經過詮釋而受其既定用途限制的資訊有更多使用彈性。

(二) 政府資料

相關文獻對政府資料的解釋有廣義與狹義兩類:狹義解釋以資料是否為公部 門擁有為判斷標準(Kucera & Chlapek, 2014),廣義解釋則視一切有關公部門的資 料為政府資料(Attard et al., 2015);其中,多數文獻採用狹義解釋。儘管如此,卻 少有文獻具體定義何謂「擁有」。Janssen 等人(2012)定義政府資料為「公部門產 製或贊助產製,但未必由公部門保存的資料」,為極少數提出明確定義的學者。分 析此定義可知,一般文獻所稱「擁有」,應隱含著作權及保存事實兩概念。在著作 權方面,政府資料可狹義地定義為公部門產製的資料,亦可廣義地擴及公部門贊助 產製,但未必擁有完整著作權的資料;而在保存事實方面,政府資料則可狹義地定 義為公部門保存的資料,亦可廣義地擴及非由公部門保存,但滿足狹義或廣義著作 權條件的資料。兩概念面向與其廣義與狹義解釋構成如表2-1 所示的四組政府資料 要件。考量本研究旨在探討開放資料承辦人員的資料尋求歷程,而無論資料集是否 為公部門產製或保存,皆有可能成為開放標的,故本文採Janssen 等人(2012)的 定義,以「公部門產製或其贊助產製,但未必由公部門保存的資料」為政府資料。

2-1 Principles of Open Government Data),另一為 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2015b)

持續修訂中的〈開放定義〉(Open Definition),例如:錢鉦津(2013a)、羅晉等人

(2014)、Alanazi 與 Chatfield(2012)及 Ubaldi(2013)便引用了前者,余紅與劉 娟(2014)、李孟洋(2014)、邱羿儂(2012)及 Attard 等人(2015)則引用了後 者,而李治安等人(2014)更同時引用了兩者。基於兩套要件普遍為相關文獻採用,

本研究彙整與比較兩者,解釋開放資料概念。

〈數據資料庫公開原則〉(Open Government Working Group, 2007)及〈開放 定義〉(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2015b)涵蓋的開放資料要件可分為物件性質、

物件取用、物件使用及物件授權四類,但兩者的規範標的、邏輯與重點略有差異。

為詳細;同時,後者提出的物件使用要件也較具體;最後,僅有後者提出物件授權 要件。兩套要件規範項目的比較整理於表2-2,以下依序說明各組要件涵義。

1. 物件性質

在物件性質方面,開放資料本身的性質應符合原始與適時兩項要件(Open Government Working Group, 2007)。其中,原始的涵義有二:一是資料蒐集與公開 時的狀態相同,未經加工(Open Government Working Group, 2007),例如:一份 包含國籍、所得及家戶數量三個欄位的各國家戶所得分布表,就較其運算產生的各 國吉尼係數表原始;另一是資料粒度精細(Open Government Working Group, 2007), 例如:一份以千元為級距的家戶所得分布表就較一份以萬元為級距的分布表原始。

至於適時則指資料產製後,能依使用者需求,於適當時機公開(Open Government Working Group, 2007)。

2. 物件取用

在物件取用方面,開放資料應便於取用(Open Government Working Group, 2007;

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2015b),並在取用範圍、資料格式、取用管道、開放 對象及取用代價五方面符合下列要件:首先,取用範圍應全面,除隱私、安全及其 他敏感資料欄位外,所有資料皆應公開(Open Government Working Group, 2007)。

其次,資料格式應為機讀(Open Government Working Group, 2007)與開放格式

(Open Government Working Group, 2007; 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2015b),不 應有任何妨礙其使用的技術限制(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2015b),並在此前 提下,盡量符合業界標準(Open Government Working Group, 2007)。其中,機讀 格式指可為機器處理的格式(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2015b),例如:XLS 便 為一種機讀格式,因為以該格式儲存的資料可輸入Excel,由電腦運算;而開放格 式則指其處理軟體不為特定個體壟斷(Open Government Working Group, 2007),

22

2-2

「數據資料庫公開原則」與「開放定義」要件對照

要件類型 數據資料庫公開原則 開放定義

規範標的 資料 作品

物件性質 原始 及時 物件取用

原則 便於取用 便於取用

範圍 1. 原則:全面

2. 但書:隱私、安全、敏感欄位除外

格式 機讀

開放格式;在此前提下,符合業界標準 開放格式 無技術限制

管道 線上公開 線上公開

對象 取用者不限 (包含於使用授權無差別待遇)

代價 免費

物件使用

目的 不限制使用 不限制目的

組合 允許拆解使用

允許合併使用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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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續)

「數據資料庫公開原則」與「開放定義」要件對照

要件類型 數據資料庫公開原則 開放定義

行為 不限制行為

1.1. 原則:不限制修改

1.2. 但書:得要求以衍生作品命名、版本編號或註明變更項目等方式,與原作區隔 2.1. 原則:不限制散布

2.2. 但書

(1) 得規範引用:得要求姓名標示;得要求相關聲明標示

(2) 得規範後續取用格式:得禁止衍生作品以妨礙後續使用的技術散布;得要求 衍生作品以便於後續修改的格式提供

(3) 得規範後續使用授權:得要求重製品及衍生作品採相同或近似於原作的授權;

得主張衍生作品提供額外授權 得禁止取用者相互侵犯

物件授權 授權條款唯一

授權條款效力 優位 繼受 專一 無差別待遇

能為大眾自由、公開、無償取用,且無任何使用限制的格式(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2015b),例如:CSV 便為一種開放格式,因為以該格式儲存的資料可 為自由開源軟體讀取,不限於Excel 此種商業付費軟體。其三,在取用管道方面,

資 料 應 線 上 公 開 ( Open Government Working Group, 2007; 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2015b)。其四,開放對象在消極層次上,不應限制取用者身分,任何 人無需註冊,便應可匿名取用資料;而在積極層次上,還須進一步設計無障礙的取 用環境(Open Government Working Group, 2007)。最後,資料取用代價應為免費

(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2015b)。

3. 物件使用

在物件使用方面,若非以保護著作人格權或促進後續開放為目的,開放資料不 應限制使用目的、組合方式及使用行為(Open Government Working Group, 2007;

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2015b)。其具體應符合的要件有三項:首先,取用者 可基於任何目的,將資料用於任何用途(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2015b);其 次,取用者可拆解資料集,獨立使用其中特定部分,或與其他資料集合併(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2015b);最後,取用者可任意修改與散布資料集,且修改 後,衍生資料集的散布權應與原始資料集相同(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2015b)。 不過,資料提供者亦可要求衍生資料集以不同命名、版本編號或註明變更項目三種 方式,與原始資料集區別(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2015b)。同時,資料提供 者還可規範資料引用、衍生資料集的取用格式與使用授權。在資料引用方面,資料 提供者可要求取用者標示原始資料集相關貢獻者姓名,例如:產製者、提供者、權 利人、贊助者,並保留原始資料集的著作權聲明與授權條款(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2015b);而在衍生資料集取用格式方面,資料提供者可消極限制使用 者不得以妨礙衍生資料集使用的技術散布資料,甚至積極主張衍生資料集須以便 於後續修改的格式公開(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2015b);至於在衍生資料集

使用授權方面,資料提供者可要求取用者採用與原始資料集相同或近似的授權條 款散布資料,或進一步要求其提供額外授權(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2015b), 還可禁止取用者相互侵犯,例如:對其他取用者提起專利訴訟(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2015b)。

4. 物件授權

在物件授權方面,開放資料授權條款應符合下列三項要件。首先,授權條款唯 一,附屬於資料集的權利應依授權條款為取用者完全享有,不可另訂其他法律條件

(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2015b)。其次,授權條款效力應具優位、繼受及專 一三項性質;其中,優位性要求任何有關資料集的法律條件不得與授權條款牴觸,

而繼受性使完整資料集的授權條款亦適用於資料集拆解後獨立的子資料集,至於 專一性則要求原始資料集的授權不得限制與其合併散布的其他資料集 (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2015b)。最後,授權條款應無差別待遇,不可因人而異(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 2015b)。

歸納〈數據資料庫公開原則〉及〈開放定義〉列舉的開放資料要件,開放資料 可視為特定組織適時以機讀開放格式線上公開,供大眾無償取用,且可基於任何目 的,以任何組合方式,自由修改與散布的原始資料。越符合上述要件的資料便越具

歸納〈數據資料庫公開原則〉及〈開放定義〉列舉的開放資料要件,開放資料 可視為特定組織適時以機讀開放格式線上公開,供大眾無償取用,且可基於任何目 的,以任何組合方式,自由修改與散布的原始資料。越符合上述要件的資料便越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