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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灣的政策否決場域

第一節、 政治制度的制約

在行政部門正式審議的過程中,政治制度體現了民主政治中有關政治代表性與責 任政治的功能,並建構了民主政治中解決政治衝突以及權力資源分配的方式。其中,

包含了行政院與立法院的角力戰場,諸如行政官僚、技術官僚、立法委員等皆扮演重 要的角色,尤其臺灣在雙首長制的權力結構下,給予總統實權卻毋須負起政策決定的 政治責任,影響了臺灣決策的過程;在行動者的理念導引中,各個行動者間的互動關 係與政策網絡也左右了國民年金的方向,其中包含了制度的分立、社會運動、政黨競 爭以及社會福利團體等角色的理念與導引,間接的引導了國民年金決策的方向;而在 整體的社會結構上,民主化所帶來的意識形態、執政經驗以及選舉或政黨輪替等政治 事件的影響,也間接為國民年金框架出一條無形的道路。

第一節、政治制度的制約

由於國民年金的規劃時限漫長,剛步入民主化的臺灣仍以總統制為主,1997 年的 憲政改革後確立了雙首長制的憲政制度,制約了國民年金決議的過程。而總統及立法 委員的選舉制度,以及政黨輪替前後的多數政府轉移至少數政府,皆左右了國民年金 的歷程,而以下將探討憲政治度、選舉制度以及政權轉移下臺灣政治制度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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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政制度

憲政制度是在政治制度設計上的核心,也是建構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之間的正式 關係,包含總統、行政、立法三個部分交織而成的正式運作歷程。透過行政與立法的 過程引導公共政策的擬定、過程與落實,更深深地影響著現代民主政府的日常運作與 機能;27

國民年金的規劃過程中歷經數次的修憲與憲政改革,朝向民權的落實與代表性建 立的方向修正,尤其 1997 年確立為雙首長制的憲政體制之後,中央政府體制朝向總 統制的方向傾斜,加深了總統權力卻將責任加諸於行政院院長,也為日後行政院院長 更迭頻仍預留了伏筆,更影響了國民年金政策規劃歷程的時效性,下表 3-1 整理出國 民年金研議過程中的憲政改革。

政權型態與選舉制度則分配了權力的角力力道,行政與立法部門之間的制衡 力量影響到行政部門對於推行政策的不一致性,增加了國民年金法案的否決點。縱使

「業務分立,內涵整合」的指導原則浮出檯面,社會保險制、繳費義務、給付權 利等內涵規劃追求與勞保一致,但局部政黨輪替之後,影響了行政價值紛歧,光譜 的極左到極右皆呈現在行政部門的提案上,憲政運作、政權型態及選舉制度緊緊牽制 著國民年金的政策立法過程。

27 行政與立法的關係,可以體現在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三種不同憲政體制之中。總統制行政與 立法部門各自獨立,行政首長由人民直選且有固定任期,本身具有民主的合法性來源,國會亦由人民 直選且有固定任期,本身具有民主的合法性來源;內閣制則是行政與立法部門合而為一,總理仰賴國 會中的多數(或聯合內閣)信任,總理得解散國會(通常需徵得國家元首象徵性同意),行政與立法部 門的選舉並未分開;而雙首長制則是結合兩種制度的主要特徵,行政首長由人民直選且有固定任期,

本身具有民主的合法性來源,總理仰賴國會中的多數信任(王業立主編,2003:225)

表 3-1 國民年金規劃過程臺灣憲政制度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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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威權遺緒的擺盪

1947 年國民政府雖然頒布了中華民國憲法,但抗日戰爭的開始、共產勢力的擴大,

不得不賦予總統應變的權力,直至 1990 年代陸續的學生運動、終止動員戡亂、憲政 改革等,逐漸使得威權統治步入歷史。其後,臺灣一直在「強人政治」的遺緒中賦予 總統極大的權力,1990 年代的臺灣,雖然已邁入民主自由的社會,但在李登輝執政時 期,威權遺緒仍顯而易見,以總統制作為憲政體制的核心。

總統制是一種出於「野心必須用野心控制」的考量下的設計,總統制的優點在於 行政、立法權絕對分離,人民的權利因此不易受到侵害,其次是行政權穩定,不會影 響行政權的歸屬(黃炎東,2008:59)。1990 年代總統掌握立法院多數,總統與閣揆 間的權力關係便傾向於總統,28

作為對威權體制的反抗,1990 年代初期,林萬億以推動老人福利作為在野黨政見 推行於各個選舉之中,蘇煥智首度以老年福利作為號召而贏得選舉,故事便在此展開 扉頁,民進黨立法委員提出國民年金法草案提審,國民年金的規劃便踏上了漫漫旅程,

李登輝及行政院長並未下達推行國民年金政策的直接意願,因此國民年金只是在行政 部門由下往上的發起。1993 年,由內政部邀請社會福利、保險、財政、經濟、精算等 方面十四位專家學者及政府相關單位代表九位共同組成「國民年金制度研議小組」(白 秀雄,1996:113),但並非強制性的推行,而僅是以研議作為主軸,目的在蒐集意見與 推廣此一議題,建立了「繳費互助、強制參加、基本保障、重分配、自給自足、給付 權利」等六項原則(白秀雄,1996:116)。

對於閣揆人選的任命可以自由任命,對於行政事務涉 入的範圍與程度也能自主,可以說是國民年金推動的最佳時機點。可惜在此時期對於 國民年金的設立卻沒有強烈的推行意願,也因此老年經濟安全是由當時的在野黨民進 黨提出,而在訴求聲中興起。

28 總統制的缺點在於權力分立的結果將造成政府整體職能效率的低落,特別是總統與國會多數黨不相 同時,由於總統可以藉由否決權成為「首席立法者」,因此立法效率在二者互相掣肘下必定大受影響;

而就行政而言,由於總統的主要施政皆必須有國會通過的法案及預算支持,若總統與國會多數意見就 預算分配的意見不同,施政恐將遲滯,甚至發生行政機關關門的問題(黃炎東,2008:59),但臺灣在 總統制時期並未出現此種權力分立的困境。

在歷史洪流中,此時期是國民年金得以快速推行的政治時機,但卻僅以建議性質 作為國民年金制度設立的雛形,29研議僅是提供行政院作為國民年金設立的參考點,

「強人政治」所遺留下的威權制度逐步的被民主體制而轉化,而終於在 1997 年由總 統制過渡向雙首長制。

(二)向總統傾斜的雙首長制

1997 年臺灣憲政體制的改革建立了雙首長制,確立了由總統制走向雙首長制的憲 政體制。而雙首長制是混合制的憲法(黃炎東,2008:101),它的形塑與特定的時空 背景有關,行政與立法關係於是體現在雙首長的憲政體制中,特色是總統和總理二者 共同擁有權力,在不同的行政領域中擁有不同事務的行政實權,總統由人民投票選出,

而總理和內閣對國會負責,將內閣制和總統制加以混和的體制稱之。

法國為雙首長制的代表,透過行政首長的轉換,使總統或總理取得主導政府的地 位,因此使得政府國會有效形成多數政府。但臺灣的憲政體制情況與法國又不盡相同,

首先,臺灣的總統選舉並非採取絕對多數制,因此在 2000 年總統選舉時,雖形成政 黨輪替的局面,卻因相對多數制而使得當選者陳水扁僅有 40%的民意支持,造成總統 政權正當性危機;其次,覆議門檻原是由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降為二分之一 並增加經總統同意解散國會或倒閣的條款,立法院對於總統任命的行政院長不會輕易 的提出不信任案,以免總統以解散國會之權力作為反制的手段,立法委員不會輕易走 上重新選舉的風險,覆議如同虛設;第三,雖依憲法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30 但 1997 年第四次修憲賦予了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的絕對任命權,不須立法院同意,

總統便能干涉行政院長的行政領域,31

29此研議僅明列甲乙兩案的優缺點、研議要點,將兩種可行的結果並陳行政院經建會審議。其中,甲案 是單一式的國民年金保險,明確區分為雙層的保障,國民年金在此作為基礎的年金制度,將已經建立 起的軍公教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年金保險改採附加的方式辦理;乙案則是分立式的國民年金保險,

排除已有的軍公教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年金保險等,單獨進行規劃。

行政院長的地位則成為總統於行政辦事的幕僚

30 憲法第五十三條。

31 民國八十年修憲,放寬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條件(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與賦予其國家安全 大政方針決定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民國八十一年修憲,則賦予總統司法、考試與監察 院等人事提名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民國八十三年的修 憲,除確立總統由直選方式產生,亦限縮了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權,間接擴大總統的權限。總統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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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葉嘉楠,2005:93),也因此雙首長制向總統傾斜,在臺灣雙首長的的運作之下,

總統不直接對政策負責,造成了行政與立法的分裂與對峙,「換軌機制」的憲政慣例 的建立,便是確保政府穩固的方式。

(三)行政權限的撕裂

2000 年民進黨首次獲得執政權,背負著弱勢團體的選票,總統卻無法掌控立法院,

卻也未重視憲政慣例,不以國會的多數黨作為閣揆,而將行政院長設立為同政黨的人 員,因此立法院與總統、行政院抗衡的情形層出不窮。依照臺灣憲政體制的特色,在

卻也未重視憲政慣例,不以國會的多數黨作為閣揆,而將行政院長設立為同政黨的人 員,因此立法院與總統、行政院抗衡的情形層出不窮。依照臺灣憲政體制的特色,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