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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臺灣與南韓政策歷程比較

第二節 政治制度的特性比較

臺灣和南韓具有相似的歷史經驗與政治背景,更在經濟發展、社會脈絡等面向上 有著相同的軌跡。然而,在國民年金政策的發展上,臺灣與南韓卻有著不一致的政策 過程與結果,臺灣的國民年金政策遲至民主化後的 1990 年代才由在野黨提出做為政 見,延宕十五年之餘,最終才於 2008 年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相對於臺灣的緩慢政策 決議過程,南韓卻是在朴正熙的威權執政之下,於 1973 年快速通過了國民養老年金 法案,但卻遲遲未能正式實行,反而用作為集資與發展經濟的手段,直至 1988 年盧 泰愚宣示的民主化政府才正式施實年金制度。

在臺灣與南韓政策過程的差異中,可以窺見政治制度對於國民年金政策的影響,

憲政制度建構了總統、行政、立法三個部門的互動關係網絡,臺灣在民主化政府之下,

錯過了多數政府通過國民年金可能性高的時點,時序進入少數政府時期,便加劇了國 民年金政策的緩慢性;南韓則是在獨裁政府時期立即性的通過了年金政策,但卻是在 民主化時代的催生之下,才使得國民年金政策能正式上路。政治制度的轉變與國民年 金政策的擬定、過程與落實息息相關,彼此鑲嵌而使得權力分配的角力受到了否決點 的拉扯,總統、行政、立法等部門之間的制衡力量牽制了政策推行的不一致性,使得 多重否決點阻礙了國民年金政策的推行。

一、憲政制度

總統、行政、立法等三部會的權力關係,首先可以從憲政制度中體現,憲政制度 對於一個國家的「政府組成」機制,有著相當深刻的作用(蘇彥圖,2002:83),憲政 制度一方面決定且規範了政府組成機制的性質、形態與正式程序,另一方面也影響到 政府的運作風格與政策的運作結果。因此在憲政制度的軌跡牽制下,在討論國民年金 政策的政策過程問題時,也必須從憲政制度來觀察臺灣與南韓政策過程與結果的差異 性。然而,在憲政制度的類型中,「總統制」、「內閣制」與「雙首長制」是當前世 界各國普遍通行的憲政制度類型,而這三種憲政制度類型涵攝了立憲主義國家的政府 體制型式,也有其明確的識別標準或構成要件(湯德宗,1998:138-152;Sartori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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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飛龍譯,1998:87-145)。

臺灣的憲政體制在威權體制的遺緒下,一直處於一黨專政、強人政治的狀態之下,

直至 1997 年修憲後確立了雙首長制的憲政制度,臺灣的憲政制制賦予總統有任命閣 揆的實質權力、行政院仍須取得國會的信任、行政院主導內閣但總統具有介入空間等 憲政特性,促使臺灣的雙首長制偏向總統制。也因此在實際的憲政運作上,行政院院 長固然在正式憲政程序上擁有「形式的」政策決議主控權,卻未必能夠「實質主導」

政策的通行,行政院院長只能扮演輔助或是異議的角色,對於實質上的政策過程無法 具有角力的足夠力道,也因此角力的場域轉移至總統與立法部門之間的關係。

而在總統與立法部門之間,總統與立法委員皆是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二者皆具 有民意基礎,也因此二者之間的制衡常常成為掣肘式的憲政危機。國民年金的發聲由 1990 年代在野黨起草,當時的憲政運作並未遭逢掣肘式的憲政危機,而以總統為首,

配合同黨的行政院長及國會多數席次,應作為通過國民年金的最佳時點,然而進入了 2000 年的少數政府時期,國民年金的草案在行政部門、立法部門間頻繁出入,總統與 立法院的拉扯作為國民年金政策決議過程的最大否決點。

相較於南韓,則是在不同於臺灣的時空背景下通過了國民年金法案,朴正熙執政 將憲政體制改為總統獨攬大權的「維新體制」,集大權於一身、設立了總統中心制、

延長了任期年限、取消了連任限制,甚至集中軍權、廢立國會制度,行政部門與立法 部門皆偏廢,僅存留總統一人的大權,也因此各項政策以經濟發展、國家安全等作為 優先考量,國民年金政策也成為集資的手段之一。總統中心制傾向於權力集中於一人 之手,當權力集中於總統一人時,行政院獨立運作的傾向自然也就增強,行政院優勢 於立法院、司法院之上時,常會表現出支配行為的現象,而導致「政治的行政化」(盧 泰愚,1988:45),其總統制並非以民意為基礎,並未受到民意的制衡,而在行政與立 法的偏廢之下,總統獨大促使政策的通行雖然容易,但其強烈的經濟目的性使得國民 年金不具有社會福利與社會正義、社會分配的實質意義。

透過以下表格,得以比較臺灣在民主化的歷史背景下,研議、規劃國民年金時的 憲政制度,以及南韓在威權體制的歷史背景之中,通行、頒布國民年金時的憲政制度。

表 5-3 臺灣與南韓的憲政制度比較

資料來源:作者參考沈有忠,2004:125,2005:36 增修製成

憲政制度的核心,體現於總統、行政、立法三者的關係之中,一般分為內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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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改選,並不會因為議會的不信任投票案而被迫辭職,僅可能因總統觸犯內亂、外 患等刑法重罪而被彈劾;在行政與立法的關係上,內閣制以行政、立法相互結合為特 色,總統制則是以分權、制衡為路徑,行政與立法分別選舉且有獨立的任期;在行政 首長的產生上,內閣制是透過議會挑選產生,而總統制是透過普選而來;而在制度優 勢上,內閣制只要能維持國會多數的地位便能輕易通過決策,避免多重否決點、特定 政黨及利益團體可以有效進行資源運用,總統制則沒有特定機制解決行政與立法的衝 突,但多重否決點使避免政策大轉彎,相對穩定了因政黨輪替造成的差異性。不論內 閣制或總統制,特定的政治結構形塑了政治結果走向的道路。

二、選舉制度

一個國家中的選舉制度在整體的政治制度中將造成重要的影響力,政治體系中的 政黨數量、政府形式、政府運作的穩定性、權力分配等,與選民所表達出來的個人政 治偏好聚合的方式有密切的相關性。這樣不同的選舉制度所造成的政治制度特性,其 可能造成不同的政治制度後果,學者將政治制度的類型進行比較政治系統的劃分,75

75 如 Lijphart 將民主分為多數決(majoritarian)和共識決(consensus),多數決系統的政治制度,在政 府的行動少有較少的限制,反之,共識決民主聚焦於提供制度機制含括少數,協助這些少數來阻礙多 數決。Lijphart 發現一個統計的關聯,在共識行民主和經濟成長的較高層級、低度通貨膨脹率、更完善 的社會福利國家、絕大部分的民眾對民主感到滿意之間,指使他歸結出「共識型民主較容易產生溫和 的民主模式」,又如 Powell 依照正式憲法的規則也建立了一個相似的分類,他提出了多數決(majoritarian)

民主和比例制(proportional)民主。多數決民主要求依照多數人的意見來選出政府,並且此政府可以 不受制度阻礙地來制訂政策。允許政黨去運用政府的權力和制訂出對選民負責的政治政策。相對的,

代表制民主比較關注少數,其在多數決系統中並無代表,並且要求依比例代表,聯合政府,權力分享 的機制,例如兩院制,在國會常設的委員會中有反對者代表(Immergut ,2006:566)。而 Persson 和 Tabellini 將選舉規則和政體劃分為兩種類型:多數決(majoritarian)和比例制(proportional)的選舉系統;總 統的(presidential)和國會的(parliamentary)政體。他們聚焦在政治人物的個別動機上,連結正式的 政治制度和政治行為。他們主張在單一選區的選舉系統中,政黨中的政治人物一定會關注選區內他可 贏的數目,這意味他會關注選區內選民所在意的政策。Lowi 也有提到這些政策是『分配的』。相對的,

在比例代表制,政治人物必須去最大化選民而非區域,為了這個目的,重分配政策訴諸於選民的廣泛 社會階層,例如國家健康保險或公共補助金計畫(Immergut ,2006:566)。(Immergut ,2006:565; 2007:4)。

綜 而言之,在單一選區單輪決選制(one-round single-member constituencies election)的 選舉制度中,傾向於提高最大黨的代表數,政黨的數量較少,而且產生強大的、由一 個政黨組成的多數黨;相反地,在複數選區有多名代表的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中,容易形成議會中代表的政黨數量較多,易於產生聯合政府。

其與權力集中的關聯性在於,一黨獨大的政府同質性高,能夠較為輕易地控制政 策產出的結果,主要的原因在於:第一,由一黨組成的政府在各種觀點上表現出某種 同質性的可能性更大,內閣成員有類似的意識形態背景,而且可能習慣於團結協作,

這種凝聚力有可能促進權力的集中(Weaver and Rockman, 1993:24; Bonoli, 2001:243;

汪淳波、苗正民譯,2004:349);第二,聯合政府由多黨組成,這些政黨在下一屆選舉 中將會相互競爭,這種情況可能促使聯盟中的各個成員採取一種鮮明的政策方法以突 出個人特色,避免被他人同化吸收。另外,在不受歡迎的政策措施與政策問題上,聯 盟成員可能形成一種相對較強的背叛動力,因為這樣做將會提高他們的聲譽,使他們 成為廣受歡迎的福利政策的保護者,進而在選舉的過程中得到回報。政府成員不時地 背叛聯合政府不受歡迎的政策,這也許是不可能產生一黨政府的選舉制度對權力集中 施加的最大限制。在這方面,單一代表選區制度可能比比例代表制產生更強的權力集

汪淳波、苗正民譯,2004:349);第二,聯合政府由多黨組成,這些政黨在下一屆選舉 中將會相互競爭,這種情況可能促使聯盟中的各個成員採取一種鮮明的政策方法以突 出個人特色,避免被他人同化吸收。另外,在不受歡迎的政策措施與政策問題上,聯 盟成員可能形成一種相對較強的背叛動力,因為這樣做將會提高他們的聲譽,使他們 成為廣受歡迎的福利政策的保護者,進而在選舉的過程中得到回報。政府成員不時地 背叛聯合政府不受歡迎的政策,這也許是不可能產生一黨政府的選舉制度對權力集中 施加的最大限制。在這方面,單一代表選區制度可能比比例代表制產生更強的權力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