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部落遷移與社會結構之改變
第二節 社會結構的轉變
一、 政治權力:頭目制度有名無實
(資料來源:《金峰鄉誌》2006:81-214《台灣原住民史─排灣族史篇》2001:
271-294《台東縣史─排灣族與魯凱族篇》2001:83-111 及 2012 年 7 月筆者田野 筆記,筆者整理製表。) 所有。(吳燕和,1993:75)而頭目的繼承則是由家族長嗣擔任,在大正 2-10 年 (1913-1921)出版的《番族調查報告書》中提到「排灣族社會的頭目是世襲制,若 無子,則由血族之中遴選適當人才以繼承」。張金生在其博論(2013:327)也指出「頭 目有一定的人民、土地、血統、文化、組織等元素,並擁有行使最高權威的主權」。
而頭目與平民的關係是密不可分的,因為頭目為土地的所有權人,而平民則是需 要土地來耕作來獲取生活糧食,並以農作物當作稅租繳納給頭目,而頭目則是不 從事農耕,以平民繳納的糧食及獵物維生,並將剩餘的糧食重新分配至較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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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中,等同於小型的社會福利制度,由此可以看出頭目及平民的依存關係。筆 者也訪問到排灣族人對於頭目的看法,他認為頭目與平民是相互依賴的,不能用 一般上對下的主從關係來看。
當家的頭目,它的功能並不是我是頭目,頭目是日本時代給予的很 像你是頭,其實在排灣族裡面本身自己,平民跟頭目是相互依賴的,各 有功能的,不是你上我下的問題,去理解這樣的概念。第二個,部落有 社會福利制度,也就是那種鰥寡孤獨的人是要由頭目去照顧的,是這樣 的。那他們吃甚麼,就是大家供奉出來的那些小米呀芋頭呀,就是要照 顧那些鰥寡孤獨的人呀。
(報導人 fa-ka03,2013.05.04)
然而到了日治時期,日本政府為了理番開始將各部落由舊部落遷移至淺山,
並在新移住地設立分駐所,以日警管理部落。藉由日警所代表的國家權力,削弱 頭目在部落的勢力,並威脅平民不能再納貢給頭目。(張金生,2013:375)而部落 也因為被強制遷移,導致遠離原有的傳統領域及土地,使得頭目對於土地所有權 之喪失,而日本政府也藉機另立與日關係較友好的家系為頭目,試圖架空頭目的 權力。
日本時代,就是日本人統一管理的時候,他們有法律。他(日本政 府)用他們的法律來代替原住民的法律。所以部落的頭目、社會結構、
管理的制度都瓦解,是因為日本人用他們的律法。
(報導人 ca-si03,2013.02.21)
當頭目土地權力已不復見在現代社會之中,頭目家族想要證實自己曾經擁有 過的地位,常出現在家屋前立碑的現象,為了不讓部落後代遺忘部落的傳統的文 化脈絡,在金峰鄉的各村部落常出現如圖 2-3 的石碑,上面記載了此部落的遷移 史及源流,還有當時部落所包含的家族(家氏)成員,如圖 2-4 藉由此文字紀錄,
讓後代子孫莫忘自己是從何處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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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3 金峰鄉賓茂村頭目家屋前石碑 (筆者拍攝於 2012.8.8)
圖 2-4 石碑上記載了部落的沿革及當時所包含的部落成員家名 (筆者拍攝於 20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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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的成長,頭目勢力的擴展是部落發展的內在、主觀需求,其影 響面是有限的。直到排灣族與漢人的接觸、交易才是帶來價值觀、世界 觀改變的客觀因素。隨著新部落的開設,帶進新的社區文化、經濟新知、
政治思維、教育機構、醫療服務和交通系統。但是外來政權的同化政策 帶給部落根本性的變化。政治的自主性移位,自然資源的使用權被剝奪,
文化的世代性被切斷。新聚落的發展,造成原鄉部落的遺址化、社會文 化片斷化和部落歷史的模糊化
(童春發,2001:109)。
頭目權力與國家政治體系進入部落,從政權力式微,像是村里長擁有實權。
部分部落雖然舊部落時期強盛,但因遷徙的時間較晚,未受到教育導致家族從政 人員不多。頭目因權力式微,所以沒有足夠的資源可以與部落鰥寡孤獨等弱勢家 庭有照護關係,傳統的部落照護機制失去作用。而現在部落的強盛或衰微,多半 跟頭目家族是否有公共/從政人物有極大關係,藉由國家權力塑造部落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