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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狀況

第二章 晚明善書流佈的時代背景

第一節 政治狀況

壹、中央政府的運作

隆慶六年(1572)五月,明穆宗朱載垕崩,年僅十歲的太子朱翊鈞即位,

年號萬曆。由於皇帝年幼不能親政,皇太后基於祖制不得干政2,故命內閣大學 士高拱(1513-1578)、張居正(1525-1582)、高儀(1517-1572)為顧命大臣,

以輔佐皇帝。3然自嘉靖朝以來的內閣紛亂並未完全解決,內閣首輔高拱先與前 任首輔徐階(1503-1583)爭權,後又身兼吏部尚書,權力過大,引起萬曆皇帝 及兩宮皇太后的警惕。4而後高拱被罷,張居正升為內閣首輔,以「尊主權、課 吏職、信賞罰、一號令」為宗旨,開始著手一連串的改革,「雖萬里外,朝下而 夕奉行」。5他首先整頓吏治,實施考成法;接著處理財政問題,推行一條鞭 法,並針對軍政、法治、交通進行改革,同時也控制學術思想,下令關閉書

1 徐泓,《二十世紀中國的明史研究》,頁 99-126。

2 見明‧明太祖,《皇明祖訓‧內令》:「凡皇后止許內治宮中諸等婦女人,宮門外一應事務,毋得 干預」、「凡宮闈當謹內外,后妃不許群臣謁見」等條。明‧明太祖,《皇明祖訓》,收於張德信、

毛佩琦等編,《洪武御製全書》(合肥:黃山書社,1995 年)。

3 明‧張居正等,《明穆宗實錄》(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 研究所,1962 年),卷 70,隆慶六年五月,己酉條。

4 張顯清、林金樹,《明代政治史》(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 年),頁 355-356。

5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 213,〈張居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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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反對講學。6

然而張居正晚年「威權震主,禍萌驂乘」7,於萬曆十年(1582)病卒後,

萬曆皇帝親政,接受了宦官、御史等的彈劾,下令籍其家。8而萬曆皇帝對於張 居正所推行政策的否定,以及一連串的報復行為,都對之後的政治產生了影 響。9

最明顯的情形反映在內閣權力的降低。自張居正之後,內閣制度開始衰 落,萬曆皇帝有意識地對內閣進行控制,導致內閣逐漸喪失其原有的功能,至 天啟朝、崇禎朝,內閣的輔政功能幾乎完全消失。10閣權降低,君權相對地會 有所提升,然大約自萬曆十四年(1586)起,萬曆皇帝開始長期怠政,不上 朝、不接見臣子、不親行時享太廟、不辦經筵日講、不及時處理大臣奏疏。11

這樣的怠政直接影響了中央政府的運作,使得中央政府進入半停滯的狀 態。人事上,官吏無法正常遷轉,遇到空缺的職位時便無法及時補充,造成缺 官的現象。12而此時,敢於直諫的官員,被視為是「有氣節」的象徵,這點則 源自於在張居正事件中,彈劾張居正者多為低層官吏,而這些官吏後來都被萬 曆皇帝提拔。諫諍的風氣愈來愈盛,加上缺乏一個強力的權力中心控制言論,

朝臣間開始結成黨派,互相爭鬥。13不斷的黨爭,成為了壓垮明朝的稻草之 一。

貳、黨社紛爭

朝臣結黨、士人結社所引起的政爭,以及宦官的專權,貫串了整個晚明的 政治發展。在萬曆朝以前,朝臣間的紛爭多來自於與宦官的對抗、地域之見

6 韋慶遠,《暮日耀光:張居正與明代中後期政局》,江蘇:江蘇文藝出版社,2017 年。

7 明‧顧秉謙等,《明神宗實錄》,卷 125,萬曆十年六月,丙午條。

8 張顯清、林金樹,《明代政治史》,頁 363-364。

9 張顯清、林金樹,《明代政治史》,頁 365。

10 張顯清、林金樹,《明代政治史》,頁 365-393。

11 南炳文、湯綱,《明史(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年),頁 647-652。

12 南炳文、湯綱,《明史(下)》,頁 655-665。

13 南炳文、湯綱,《明史(下)》,頁 66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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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也是魏忠賢彈壓東林黨的理由。天啟四年(1624),楊漣(1572-1625)

彈劾魏忠賢二十四大罪,魏忠賢開始大規模迫害東林黨人,一時之間在朝中的 東林黨勢力遭滅,東林書院盡毀。22天啟七年(1627),朱由檢即位,次年改元 為崇禎,開始清查閹黨逆案,魏忠賢最終畏罪自殺而死。23

東林黨雖在天啟朝時幾乎被打擊殆盡,其下一代在崇禎年間則以新的形式 延續思想,即被稱為「小東林」的復社。復社以「古學復興」為口號,作為八 股文的評選機構,原本只是江南地區的文學性學術團體,而後則發展為全國性 的組織,轉向以在野身分影響朝政。24復社與崇禎朝的政治發展密切相關,直 到明末清初之際,也積極參與抗清運動,而復社在思想史上亦有重要的地位。

明末,雖然崇禎皇帝試圖挽救國勢、勵精圖治,然而其急於求成,以及剛 愎自用的個性,使得改革仍以失敗收場。加上吏風敗壞、稅賦過重、社會騷 動,以及外族侵擾,內憂外患不斷加劇之下,最終明朝則在崇禎皇帝自縊後拉 下序幕。25

參、地方行政事務

明代的地方行政制度大致承襲於元代,分設省、府、州、縣四級。洪武九 年(1376),改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並增設都指揮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合稱 為三司。其中布政使司主掌民政與財政,都指揮使司主掌軍政,提刑按察使司 主掌刑訟及監察,三司彼此制約,使地方行政完成了省級的三權分立。26然而 三司分立,直接向皇帝負責,地方行政卻仍缺少一個統籌協調的機構。宣德年

22 小野和子,《明季黨社考》,頁 221-232。

23 明‧計六奇,《明季北略》卷 3:「兵部聞旨,即差千戶吳國安,前去扭解魏忠賢,至新店,距 阜城縣二十里,密得李永貞飛報,知不免,晚至縣,宿尤克簡家。時有京師白書生,作掛枝兒 在外廂唱徹五更,形其昔時豪勢,今日淒涼,言言譏刺,忠賢聞之,益淒悶,遂與李朝欽縊 死。」明‧計六奇,《明季北略》,收於《中國野史集成續編》第 36 冊(成都:巴蜀書社,2000 年)。

24 小野和子,《明季黨社考》,頁 233-235。

25 南炳文、湯綱,《明史(下)》,頁 867-904。

26 張顯清、林金樹,《明代政治史》,頁 50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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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則開始派遣總督、巡撫視察,最終在晚明時期成為固定的設置,省級制度才 告完備。27

承宣布政使司下設府,府下設縣,另設置直隸州與屬州。直隸州由布政使 司管轄,地位等同於府,直隸州下也可能轄縣;屬州則由府管轄,地位等同於 縣,而有些屬州也轄縣,地位則略高於縣;縣是最低一級的地方行政制度。由 此可見,明代的行政區劃會同時存在三級制及四級制(見圖2-1)。府、州、縣 的長官則分別為知府、知州及知縣。28

圖2- 1 明代行政區劃層級示意圖

在縣級部分的人員設置,除知縣外,設有縣丞、主簿,分掌糧馬、水利、

巡捕等事宜;並設有典史,主掌文移出納等事。29除了官、吏之外,縣衙中另 有差役一職,由民間徵派,凡官吏有需差遣之處皆可設,因此人數眾多。30

而知縣的主要職能,可分為以下三項:

27 張顯清、林金樹,《明代政治史》,頁 509-514。

28 何朝暉,《明代縣政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年),頁 14-16。

29 張顯清、林金樹,《明代政治史》,頁 516。

30 何朝暉,《明代縣政研究》,頁 81。

承宣布政使司 南、北直隸

屬州

直隸州

資料來源:研究者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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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收稅賦、徭役,若有歉收,則請府減免賦役;

二、凡養老、祀神、貢士、讀法、表善良、恤窮乏、稽保甲、嚴緝捕、聽 獄訟,應勤慎且事必躬親;

三、若山海澤藪之產,足以資國用者,則按戶籍徵收。31

由於縣以下沒有正式的行政機關,則需要透過基層組織來進行管理。明朝 在縣以下的基層單位,有「鄉、都、圖、里」之說,明初延續了元代「里」的 設置,在洪武十四年(1381)頒行里甲制32,使里成為由政府統一設置的基層 行政單位。33

頒行里甲制之後,又接著實行老人,「里設老人,選年高為眾所服者,導民 善,平鄉里訴訟」。老人依據不同職能,分設各類老人,如主管里中教化者為里 老人,聽理詞訟者為重老人,宣諭聖諭六言者為木鐸老人,監理倉庫者為倉老 人等,與里長之間各有分工。34

而里甲負責的工作事項,則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造黃冊;

二、催徵錢糧、點差徭役;

三、執行縣衙交辦事項;

四、出辦官物、支應里甲夫馬;

五、管束里民、處理糾紛、維持治安;

六、教化百姓、救濟貧困。35

31 清‧張廷玉等,《明史》,卷 75,〈職官志四〉;張顯清、林金樹,《明代政治史》,頁 516。

32 明‧李東陽等纂,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典》(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1989 年),卷 20,

〈戶部七‧戶口二‧黃冊〉:「洪武十四年……照天下府州縣編賦役黃冊,以一百一十戶為里,

推丁多者十人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館設一里之市。」

33 何朝暉,《明代縣政研究》,頁 64-65。

34 何朝暉,《明代縣政研究》,頁 69。

35 何朝暉,《明代縣政研究》,頁 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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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明代中葉開始,隨著土地兼併、賦稅加重等問題,人民四處流亡,戶 籍散亂,里甲制及老人制開始失去功能。為維護原有的秩序,地方政府自主推 行保甲制、鄉約,來維繫原本里甲制及老人制原本的功能。最具代表性的便是 王陽明在正德年間巡撫南贛時,創行了十家牌法並實行南贛鄉約,皆成為往後 各地辦理保甲制及鄉約的參考。嘉靖朝時,中央政府更以此為範,令天下舉行 鄉約。萬曆年間,呂坤任山西按察使及巡撫期間,在山西推行鄉約及保甲制,

並將二者相互融合。36

然而保甲制及鄉約並未取代原本的里甲制度,而是分散了里甲制度本來的 功能,三者各有分工,晚明的基層社會組織系統比起前期更顯得多元(見表 2-1),但也可以發現屬於國家的控制力量減弱,因而地方政府、民間的力量逐步 參與進來。37

表2- 1 明代前後期基層社會組織職能對照表

職能 前期 後期

賦役徵收

里甲 里甲

救濟 社倉

治安

里甲、老人

保甲

調解 鄉約

教化

教育 社學 社學

祭祀 里社 鄉社

資料來源:何朝暉,《明代縣政研究》,頁81。

在地方社會當中,無論知縣、里長等,工作都相當繁雜,然而能處理行政 事務的人卻很少。因此地方政府及基層組織,都需要與地方人士合作,如鄉 紳、富民、宗族等,才能維持地方的運作。

36 何朝暉,《明代縣政研究》,頁 77-80。

37 何朝暉,《明代縣政研究》,頁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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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小結

在政治方面,晚明時期中央政府運作遲滯,朝臣結黨、士人結社、宦官專

在政治方面,晚明時期中央政府運作遲滯,朝臣結黨、士人結社、宦官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