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策工具的設計與評估
第一節 政策工具及其分類
(policy regime):
計畫層次的操作化
計畫設置
(program settings):
特定的實務測量
(objectives):
期待政策能關注以達
(policy preferences):
政府對於為達致政策 目 的所採用組織與手段 類 型的長期偏好
政策工具的選擇
(policy tool choices):為達致 計畫層次目標治理工 具的特定類型
特定政策工具的校準
(calibrations):
為執行政策計畫所需 政策工具的特定設置
(settings)
資料來源:Howlett (2019)。
第一節 政策工具及其分類
為政策工具的選擇與運用,學者專家嘗試爬梳政策工具的清單,並依據不同 的分析標準進行分類,多數研究發展於 1960 至 1980 年代之間。政策工具的研究 主要來自「經濟學」與「政治科學」兩個領域(Howlett, 2019)。最早大規模發 展政策工具清單的嘗試始自 Kirschen(1964),其廣泛釐析出 64 種可用於經濟 政策的工具,但並未真正加以組織分類。究政策工具的分類研究至 Mosher(1980)
才向政治科學靠攏,其鑽研各種政府可採行的政策工具,但只提出非常粗略的分 類,聚焦在探討支出與非支出(non-expenditure)二分類型的政策工具,惟也提 供後續發展政策工具分類的基礎。例如 Salamon(1981)及 Kettl(1987)等簡化 提出「直接」與「間接」提供服務兩種二分類型(Linder & Peters, 1989)及更具 體明確的政策工具分類,有助於分析政策工具使用的理由(Howlett & Mukherjee, 2018)。其後所發展出的政策工具分類較為詳盡且具系統性,主要分類如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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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lett
(2019)
資料來源:修改自 Landry & Varone(2005)、Howlett (2019)。
早期的政策工具分類,其分類標準的向度較單一,謹著重於政策工具的強制
(coercion)程度。Lowi (1966)的分類最具代表性,其試圖透過兩面向(two-dimensional)的架構降低政策工具選擇的複雜度,以「目標的特殊程度」(包括 個殊或廣泛)與「強制(sanctions)的可能性」(高或低)交織出四種類型的政 策工具:弱強制性、個殊標的的分配型政策(distributive);高強制性、個殊標 的的管制型政策(regulatory);高強制性、廣泛標的的重分配政策(re-distributive); 弱強制性、廣泛標的的組合型政策(constituent)。這種分類雖具簡化的價值,但 明顯無法涵括許多既存的政策工具。其他專家學者則嘗試透過不同的標準來分類 政策工具。例如 Hood(1983)著名的「NATO」政策工具分類,即係依據「工具 所須的政府資源」與「使用原則」(principle use)兩個向度來分類政策工具,前 者包括資訊運用(nodality)、法律權威(authority)、財政工具(treasure)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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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組織(organization)四大類;後者包括探知者(detectors)與影響者(effectors)
兩個項目,即政府主要的應用活動。究上述分類主要僅考量到「實質的」(subjective)
政策工具,相對較忽略「過程的」(procedural)政策工具,但事實上前者直聚焦 公私部門之間的關係,處理市場失靈的問題致力於去改變實質的日常活動與產出
(例如私有市場、補貼、課稅、法規等),後者則更重視政策過程中政治因素與 情境脈絡的影響,致力改變為達成政策目的過程中的政治或政策行為(例如宣傳、
勸告、公聽會、制度改革等),兩者皆重要(Howlett, 2005; Howlett & Mukherjee, 2018; Howlett, 2019)。部分學者的政策工具分類中,已能涵括實質的與過程兩大 類別,例如 McDonnell 與 Elmore(1987)的政策工具分類包括法規命令(mandates)、 誘因(inducement)、能力建立(capacity-building)與系統變遷(system-changing)
四類;Schneider 與 Ingram (1990)基此也提出類似的分類,包括權威(authority)、 誘因(incentives)、能力建立(capacity-building)、訊息與勸告(symbolic and hortatory)、學習(learning)。其中,權威與誘因型的政策工具屬於典型的實質 類別,能力、訊息與勸告及學習型的政策工具則較導向過程類別。Howlett(2019)
進一步以 Hood 的政策工具分類為基礎,納入實質與過程兩大類區分,形成綜整 的政策工具分類。
政策工具的分類固然可能不盡整全,或難以互斥,但有助於提供政策工具分 析的基礎框架(Linder & Peters, 1989)。本研究擬透由政策工具的分類架構,分 析教育部解決文憑主義的政策工具。考量研究目的,並期兼顧實質的與過程兩大 類別的政策工具,擬參考上述分類及 Le Galès(2013)的綜整,將政策工具區分 為以下五大類:法律與規制、經濟與財政、資訊與溝通、系統變遷、能力建立與 學習。以下探討在此分類下,各類型政策工具的主要內涵。
壹、 法律與規制(legislative and regulatory)
此類工具假設標的行為會因為承諾遵守法規或規制而被影響,目的即透過 正式的權威性工具(authority tools)使政策實施標的產生順服的行為,但通常係 用來抵制(coerce)而非促進(induce)行為的產生。具體的政策工具包括具備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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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禁止、表彰與許可等功能的法律規範。法律與規制可依其規範的標的與範圍,
區分為特定的(particular)與通則的(general)兩種類型;此外也可再依不同的 規範強度與密度,或具體來說限制(constraint)的程度,加以區別為低度限制(只 是批准或建議)、高度限制(例如指令或禁止)等(Hood, 1983)。一個關鍵在於 規範標準或強度等的設定必須適切,若標準太高可能使順服成本高於違反成本而 導致不順服,標準太低則可能形同虛設而毫無作用(Schneider & Ingram, 1990;
Weimer & Vining, 2017)。這類政策工具有時和經濟與財政類型政策工具中的「誘 因」(incentives)不易明確區隔;例如課稅以法規與規制為形式,但也具備影響 誘因的功能。Schneider 與 Ingram(1990)即指出,法規與規制經常伴隨著其他 促發動機的工具,但法規與規制的不同處,在於尚能透過無形的利弊得失,對人 們的行為產生影響。法規與規制往往是處理某些情況下針對市場失靈等問題,最 有效率的方法之一。
貳、 經濟與財政(economic and fiscal)
除了正式權威,經濟與財政是政府可運用的另一項重要資源。此類工具依 賴有形的實體,或為正向或為負向,以促發誘因(incentives)乃至於行為的產生,
並有條件地將資源移轉做為報酬,通常被用來促進而非管制行為。此類政策工具 主要包括補助與租稅等,透過變更相對的財貨價格改變動機,以因應市場失靈或 達致重分配的效果。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依據需求端與供給端、補貼或課稅等 兩個向度,可再區分為四種形式:供給端的課稅、供給端的補貼、需求端的課稅、
需求端的補貼(Weimer & Vining, 2017)。此類政策工具實施成敗的一個關鍵在 於,給予誘因的標準設定必須適切,若標準太低對於生產品質較高者可能不願生 產或降低品質,標準太高則可能導致壟斷(Hood, 1983; Schneider & Ingram, 1990)。
參、 資訊與溝通(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相較於其他治理部門,政府位居優勢的資訊蒐集與提供的位置,自古以來許 多政府即廣為運用資訊作為一種「影響的」(effecting)工具。這類工具假定人 們是自我動機且本於其信念與價值觀去做決定與行動的個體,換言之,政策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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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較可能從事與其信念一致的行為。此類工具的目的即在透過資訊與溝通,以 鼓勵對政策的順服、投入與支持,關鍵在於因應人們的信仰與價值觀以促進其與 政策相關的行動。相較於其他政策工具類型,資訊與溝通通常並不改變有形的政 策條件或情境,也不投注實質的資源於決策情境,而僅在改變對於政策相關活動 的感知(perceptions)(Schneider & Ingram, 1990)。實際的政策工具包括試圖改 變政策相關行為觀點的說服性溝通,甚至可能透過透過圖像、象徵或符號等不易 被察覺的形式呈現,例如典禮、儀式、軍隊的排列陣式、網站或政策文本的呈現 等。資訊提供的形式與媒介也有多元的途徑,此外內容有可能是一體適用的,或 客製化針對個人的,端視目的及預期的效果等因素而定(Hood, 1983)。
肆、 系統變遷(system- changing)
此類工具假定既有的制度或系統,在當前的動機設定之下,無法產出政策制 定者所欲求的結果;故而透過改變制度之間的權威分布及系統設定,以使能有效 改變產出的本質。具體而言,其致力於改變傳遞公共財貨與服務的系統,尤其是 既有無法運作或達致回應性的部分,以提升效益。但由於其雖改變了既有制度的 失敗之處,卻也產生新的規則與問題,關鍵還在於須設法降低制度或系統變遷所 引發的抵制力量,且需具備足夠的能量去支應新系統的運作(McDonnell &
Elmore, 1987)。
伍、 能力建立與學習(capacity-building and learning)
能力建立類型的工具通常透過提供資訊、訓練、教育與資源以使個體、團體 或機關等具備能力去做決定或實踐某項活動,此外也被運用於鼓勵採取創新的方 案。學習類型的工具,可說是能力建立類型當中的一種特殊形式,主要提供機關 或個人透過學習活動(例如評鑑或公聽會等),以提升對政策或問題的認識與掌 握。其假設問題不在動機,而在源自於資訊、技能或其他資源不足所產生無法達 致政策目的去做決定或行動的障礙。而在另方面看,此類途徑也假設標的團體只 要有適當的資訊並擁有必要的資源,即有足夠的動機去參與這類活動,或改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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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且歡迎這類的增能措施。故相較於其他類別的工具,能力建立與學習較適 用於自願性或自主性較高的活動,而較不適合命令與規制類型的政策。
對比於資訊與溝通類型的政策工具,這類工具較具體,不仰賴無形的價值、
象徵或符號。政策工具成敗的關鍵在於因應欲改變的行為設計合適且有效的增能 或學習工具,並考量未來報酬貼現率(discount rate)的計算,須精確估計未來可 產生長期報酬的獲益,能大於當前投資於改善技巧與能力的成本。此外也須注意 人們可能未意識到有增能或學習的必要性,或不知道有相關機會,或無管道以進 用等問題(Schneider & Ingram,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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