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政策工具對 CO 2 排放與經濟的效果分析
3.2.1 政策工具與能源價格概況
Vollebergh (2007) 認為,不同租稅型式稅基選擇之替代方式,利於在誘因機制之 間評估能源稅之設計:一係課徵產品稅,在產品替代性下,以不乾淨產品與乾淨產品 之相互替代,稱為產品品質之替代性,適用於改變產品之品質,而課徵產品稅之效率,
完全取決於產品與排放之間的關聯性。若產品稅之稅基與其產品特性相關,亦可誘使 廠商重新考慮產品之成分,使其在低成本下達到排放減量之目的;另一係課徵投入稅,
在投入替代性下,以乾淨之投入要素取代不乾淨之投入要素,例如以勞動投入取代能 源投入、以排放量低的投入取代排放密集之投入(如以低硫煤取代高硫煤);三係利 用排放減量之替代機制,是將污染排放與使用之投入要素及產品完全分開,此一機制 下對於低能源與高能源技術之間的選擇,雖無直接的替代關係,但與能源的使用有關 亦可達到降低排放之目的。以下分別對於歐盟國家與台灣實施環境政策工具及能源價 格之概況,作一概述。
一、各國環境政策工具概況
(一)歐盟與 OECD 國家
歐盟國家為實現「雙重紅利」33之經濟與環境目標,自1990 年代初期以來,對
33 依據傳統的 Pigovian 方法,對於污染排放課徵之環境稅須能充分反應其邊際損害的外部性,因此對 二氧化碳排放課稅等於社會最適下之邊際損害,由外部效果內部化獲得之改善環境效果,可視為第 1 重紅利;政府基於稅收中性原則下,將環境稅收運用於減輕扭曲性的租稅負擔(如減輕雇主所負擔的 社會安全捐)可望達到提高就業率與經濟成長等效果,則可視為第2 重紅利。(E. Goodstein, 2003) Goulder(1995a)則將雙紅利的內涵區分為「強雙紅利」(strong double dividend)與「弱雙紅利」(weak
於環境污染控制極多採行以價格誘因為基礎之經濟工具,例如對於投入(inputs)、污 染排放(emissions)或產出(outputs)等課稅,以期在給定之污染水準下,誘導廠商 及家計單位改變其行為,以減少其生產及消費水準,並對於投資節能設備或技術者,
給予污染防治補貼。尤以北歐國家為鼓勵經濟體系中各部門(如鋼鐡產業及其他能源 密集產業等)降低能源使用,以達到CO2排放減量目的,乃針對能源使用課徵各種 與環境相關之租稅,例如能源稅、硫稅、碳稅、排放費等。
自1992 年以來,由於歐盟會員國間,對於能源產品課徵稅率不一,以及僅對礦 油課稅,其他能源產品一直未立法課稅,因此乃制定新能源稅指令 (New Directive on Energy Taxation, EU Directive 2003/96/EC),規定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在歐洲實施 之能源稅須遵守最低稅率34,並擴大其適用範圍(包括煤炭、天然氣及能源等),以 期降低歐盟會員國間扭曲性競爭、降低礦油與其他能源產品相互間扭曲性競爭,以及 提高能源使用更具效率性之誘因。
根據OECD 與歐洲環境署 (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 EEA)共同經營之環境 資料庫,統計目前 OECD 會員國課徵之環境稅主要稅目約有 375 種,其中能源產品
(約150 種稅目)及機動車輛(約 125 種稅目)占最多數35 (OECD, 2006)。另外,據 估計 OECD 國家課徵與環境相關稅收,來自能源產品及機動車輛約占總稅收之 90%;
歐盟國家對於能源產品及機動車輛均課徵環境稅;1/3 以上國家課徵與溫室氣體排放
double dividend)二種型態。「弱雙紅利」意指課徵環境稅來抵減扭曲性租稅的福利成本低於環境稅收 以總額退回經濟體系的福利成本,相當於第一重紅利和第二重紅利的總和為正值。「強雙紅利」則強 調課徵環境稅來抵減扭曲性租稅的福利成本小於零,意謂第一重紅利與第二重紅利均為正值。基本上,
「弱雙紅利」適用於政策之間的比較,而「強雙紅利」則用於實質淨福利之比較;弱雙紅利在理論上 較能接受,並且在進行類比驗証的支持度相對較高。(周婉玲、黃宗煌,2008)
34 最低稅率:燃料用於工業或商業目的之使用,其稅額為---柴油(21 歐元/千公升)、液化天然氣(41 歐 元/千公斤)及天然氣(0.3 歐元/GJ);用於暖氣及電力之燃料,其稅額為---柴油(21 歐元/千公升)、重燃 油(15 歐元/千公斤)、天然氣(0.15 歐元/GJ)、煤炭及煤礦(0.15 歐元/GJ)及電力(0.5 歐元/MWh)。最低稅 率僅適用於燃料供作暖氣使用,但用作原料、化學還原製程、電解製程或冶金製程,則不在適用範圍。
至於煤炭及煤礦供作鋼鐡產業給予免稅。
35 自 1995 年以來, OECD 國家構成環境相關性稅收之要素已有二項改變,一係課徵自汽油(petrol) 之稅收占總稅收比例大抵呈現穩定成長,但大部分OECD 國家已不再銷售含鉛汽油;另一係廢棄物處
有關之環境稅。36在能源稅制度方面,由於能源產品(如煤、天然氣、汽油或能源)
對於氣候變遷排放之污染程度不同,若干歐盟國家為使能源產品間之替代效果顯著,
分別按每一種化石燃料之碳含量制定稅率,以促使能源使用者(企業及家計單位)以 較低碳密集之能源,替代高碳排放係數之化石燃料。
圖3-2 表現歐盟主要國家歷年來 (1994-2007 年)之總環境稅收占 GDP 平均比例,
平均約為 6%至 7%之間,但各國之間仍有極大的差異性,丹麥(約 5.1%)所占比例 最高;另已有4 個國家(芬蘭、義大利、荷蘭及葡萄牙等)所占比例逾 3%;其他國 家約介於 2%至 3%之間。再者,依 2007 年資料顯示,丹麥環境稅收占 GDP 比例為 5.90%,乃是實施 “綠稅”水準最高的國家,次為荷蘭 (3.90%);至於,挪威(2.90%)
及西班牙 (1.80%)乃是環境稅收占 GDP 比重較低之國家。
圖3-2. 歐盟國家總環境稅收占GDP 比例
資料來源:1. Eurostatistic Database (2010/06/02)。
2. 本文自行整理。
另由圖3-3 可見,EU 國家環境相關性稅收占總稅收比例,平均約為 6%至 7%之 間,但各國之間仍有極大的差異性。1994-2007 年環境稅收占總稅收之平均比例,丹 麥 (約 10.91%)所占比例最高,次為荷蘭(約 9.81%);另有6 個國家(丹麥、愛爾蘭、
36 參見http://www2.oecd.org/ecoinst/queries/TaxInf.htm , (2008/08/21)。
0 .0 0 1 .0 0 2 .0 0 3 .0 0 4 .0 0 5 .0 0 6 .0 0 7 .0 0
奧地利 比利時 丹麥 芬蘭 法國 德國 愛爾蘭 義大利 荷蘭 挪威 葡萄牙 西班牙 瑞典 英國
%
19 94 -2 00 7年 環 境 稅 收 占 G D P 平 均 比 例
20 07 年 環 境 稅 收 占 G D P 比 例
義大利、荷蘭、葡萄牙及英國等)高於平均值 (7.18%),其餘國家(奧地利、比利時、
芬蘭、法國、德國、挪威、西班牙及瑞典等)約介於5%至 7%之間。
圖3-3. 歐盟國家環境稅收占總稅收比例
資料來源:1.http://www2.oecd.org/ecoinst/queries/TaxInf.htm , (2010/06/02)。
2.本文自行整理。
然而,EU 國家之環境相關性稅收占 GDP 比例,近年來大抵呈現下降趨勢,僅 有3 個國家(荷蘭、挪威及瑞典等)之 2007 年環境稅收占 GDP 比例,較高於歷年之 平均比例;而義大利下降幅度最大(由歷年平均比例 3.22%降至 2007 年之 2.6%),
其餘國家(如比利時、芬蘭、法國、德國、愛爾蘭、義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及英國 等)亦有不同程度之下降趨勢。歐洲委員會 (European Commission 2007)認為,導致 此一趨勢的可能性因素之一,在於政策革新的結果,例如實施 CO2 排放交易制度,
球化競爭,通常對於該等產業制定免稅、課稅付還 (refunds)及其他課稅限額等機制。
OECD/EEA 之環境資料庫顯示,OECD 國家中與環境相關之稅費,涵蓋 1,150 種以上 之免稅項目、175 種與環境相關之課稅付還機制 (refund mechanisms),以及其他課稅 協商38等,使其有效稅率降低 (OECD 2006, pp.42-43)。據此可知,各項免稅、付還機 制及減徵稅率等規定,係導致環境稅稅收占總稅收比例呈下降趨勢之重要因素之一。
(二)台灣
由於世界各國對於環境稅費尚無一致性定義,台灣對此亦無明確定義,而是散 見於不同的法源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 (2007) 對於環境稅(費)歸納整理為 4 種 不同的稅基,包括能源稅(費)、污染稅(費)、資源稅(費)及車輛稅(費)等項目
39,此與OECD 國家課徵與環境相關稅收之主要稅基相似。茲將台灣課徵與環境相關 稅費之稅基、課稅性質、稅收性質與用途等,比較並彙整如表3-1。
能源類相關稅(費)稅目共分為三:一係能源類關稅,課稅稅基為礦物燃料、
礦油及油氣類等能源產品;二係能源類貨物稅,課稅稅基為油氣類能源產品;三係能 源類營業稅,課稅稅基為石油、油氣類產品及其他能源產品(如能源)。以上稅目皆 屬產品稅之課稅性質,具一般租稅之稅收性質及不指定收入用途。
污染稅(費)稅目共分為二:一係空氣污染防制費,課稅稅基為污染物排放量;
二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課稅稅基為石油系有機物等化學物質。此等稅目皆屬 排放費之課稅性質,具規費收入之性質及指定收入用途。
(OECD 2006)
38 例如英國與該國能源密集廠商協定,若是達成氣候變遷協定設定之目標,可獲得減徵 80%之氣候變 遷捐。
39行政院經建會(2007)建議未來綠色國民所得帳之編列應將汽車燃料使用費納入能源稅費項下,係 因該費之收取主要係針對化石燃料,因此應以隨油徵收為主,以減少能源使用。
表3-1. 台灣課徵環境稅費項目之比較
環境稅目 課徵稅(費)基 課稅性質 稅收性質與用途
能源類相關稅(費)
能源類關稅 礦物燃料、礦油及油氣
類等能源產品
產品稅 一般租稅,不指定收入用途。
能源類貨物稅 油氣類能源產品 產品稅 一般租稅,不指定收入用途。
能源類營業稅 石油、油氣類產品及其
他能源產品(如能源)
產品稅 一般性銷售稅,不指定收入用 途。
污染稅(費)
空氣污染防制費 污染物排放量 排放費 規費,指定收入用途。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 石油系有機物等化學物 質
排放費 規費,指定收入用途。
車輛稅(費)
車輛類關稅 機動車輛 產品稅 一般租稅,不指定收入用途。
車輛類營業稅 機動車輛 產品稅 一般性銷售稅,不指定收入用
途。
車輛類貨物稅 機動車輛 產品稅 一般租稅,不指定收入用途。
汽車燃料使用費 機動車輛 產品費 規費,指定收入用途。
使用牌照稅 運輸工具 產品稅 一般租稅,不指定收入用途。
資料來源:1.中華民國 97 年賦稅統計年報 (2008)
資料來源:1.中華民國 97 年賦稅統計年報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