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共分為 3 個議題。首先探討 1992-2008 年影響台灣 4 個部門別能源 消費產生 CO2 排放量變動之相關因素(包括部門結構、生產的能源密集度、能 源的碳密集度、就業平均生產力、就業人口及經濟規模等因素)貢獻值,修正 Bruvoll et al.(2003, 2004)以加法型態的拉氏拆解法設定之拆解模型;以及為提高 模型的合理性及可信賴度,另採用Ang et al.(2000)加法型態的算術平均迪氏指數 法 (AMDI)作為計算 CO2排放量成長率與變動量結構分解的基礎。其與歷往文獻 最大不同處,在於人口與經濟規模要素已考慮各部門之差異性,因而可以獲得合 理的分析結果。茲分述如下:
(1)經濟規模係構成各部門排放增量的關鍵因素,惟此一研究結果頗不 切實際,其對於制定決策並未能提供任何助益。
(2)碳密集度已成為各部門減排之重要因素,但能源密集度卻構成工業 與農業部門最大的增量因素,也是運輸業的增量因素(以拉氏指數 計算)。是以未來宜強化政策效果的影響程度,俾誘使各部門達成減 排的目的。
(3)部門結構的調整也已成為運輸業、工業及農業降低排放的主要驅動力,
但卻構成服務業部門的增量因素。因此,在政策工具方面,可採行 調降進口關稅稅率與改善貿易條件,有助於該部門產值上升,惟效 果並不顯著,但在部門結構效果方面,服務業部門一方面必須接受 國外進口競爭,使得國內生產受到壓縮,另一方面則可藉出口擴張 國內生產,二者相互抵消的結果,反而縮小部門結構。此結果有助 於服務業部門CO2排放的減量效果。
(4)就業人口已成為工業與服務業部門的排放增量因素,因此在制定環境
政策方面,宜應鼓勵產業轉而趨向以高科技的產業為主,以及使用 乾淨能源,俾能促使工業與服務業部門CO2排放的減量效果。
由於組成因素對於CO2排放量之貢獻度,會受到各種不同政策工具之影響,
乃依據拉氏指數拆解法的工業、服務業部門的實證結果,利用 SUR 模型估計結 果得知,未來採行環境稅政策,若能落實外部效果內部化之原則,對於 CO2 排 放減量效果將最具成效。依據本文初步研究結果,提出的建議要點如下:
(一)Kaya 拆解模式之政策意涵有待其他方法的驗證
Kaya 的拆解模式雖然甚為廣用,惟所有的分析結果一致顯示經濟規模(即 人均 GDP)係構成各部門排放增量的最主要因素,因此隱含減碳的有效工具應 在於降低人均 GDP,此一政策意涵顯然極不切實際,對於減量政策的制定並未 能提供任何助益。因此,有必要根據拆解結果,建立其與各項政策工具之間的關 聯,始能掌握政策制訂的有效方向。本研究雖已首度做此嘗試,並針對各項政策 變數的效果進行檢定,但仍受限於資料取得不易、人均GDP 與排放量脫鉤機制 之相關理論基礎尚待建立等問題,因此未來應可繼續就此等面向再深入研究。
(二)制定合理之環境稅稅率以促進部門結構調整
我國現行課徵與環境相關稅收 (environmentally related taxes)之稅基共有 4 種,82其中能源產品 (如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溶濟油、液化石油氣等課 徵貨物稅)係依其容量及重量計徵,未能真實反映能源燃燒產生碳排放量的外部 成本,是以如能制定合理的環境稅稅率,有促進部門結構調整之效果,即由高耗 能產業(工業部門)移轉至低耗能產業(服務業部門),此一部門結構的改善有 助於降低CO2的排放量。
82由於世界各國對於環境稅費尚無一致性定義,台灣對此亦無明確定義,且無統一的環境稅費,
而是散見於不同的法源中,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 (2007) 對於我國現行環境稅(費)歸納整理 為4 種不同的稅基,包括能源稅 (包括關稅、貨物稅、營業加值稅)、污染稅(費)(包括空氣 污染防制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車輛類稅(費)(包括車輛類關稅、車輛類貨物稅、
車輛類營業稅)、汽車燃料使用費、使用牌照稅資源稅(費)及車輛稅(費)等項目
據此可知,未來應儘速推動「能源稅條例」立法,使能源產品依不同能源別 之平均熱值及含碳量,作為課稅基礎,以促使外部成本內部化,創造低碳能源的 經濟誘因,並一併考量減碳總量與排放交易管制整體規劃。
(三)調整汽燃費之徵收方式
由於能源密集度係構成運輸業的增量因素(以拉氐指數法計算),其主要因 素之一,在於現行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係採「隨車徵收」方式,83因而未能有效抑 制該部門能源消費量,是以未來宜改採「隨油徵收」方式,並將其納入推動的「能 源稅條例」課稅項目中,俾達到以價制量之目的。
(四)調降進口關稅稅率與改善貿易條件
由於部門結構的調整也已成為我國工業、運輸業、服務業、及農業部門 降低排放的主要驅動力,而調降進口關稅稅率與改善貿易條件均有助於產業 結構朝減碳方向調整,其結果將有助於各部門之 CO2排放的減量。
本研究的第 2 部分係為探討政策工具與能源價格對於國家整體經濟、能源 消費與 CO2 排放量之相互關係,本研究根據歷往文獻的見解與基礎經濟理論,
另參採先進國家為實現雙重紅利之經濟與環境目標所實施之政策工具(包括環境 稅、貿易條件、關稅等),建立一個包括GDP、能源需求函數及二氧化碳排放函 數的 3E 模型,以聯立方程式估計,依所獲得的實證結果,估算台灣 3E 各項彈 性係數(包括GDP、能源需求、二氧化碳排放等各項政策彈性係數),並分析其 政策意涵,據此研擬未來針對經濟、能源及環境之脫鉤策略,包括:
(1)依據估算的環境稅(費)彈性得知,現行之環境稅雖不足以衍生雙紅利,
但其節能減碳效果卻屬樂觀。
(2)改善貿易條件並提升產業競爭力雖然有助於增長 GDP,但也同時造成 CO2
排放與能源需求的增加,惟 GDP 增幅大於後者,顯見有「相對脫鉤」的 現象。
(3)調降進口關稅實質稅率有利於降低能源需求與二氧化碳排放(關稅彈性大 約為 0.28),但對 GDP 卻有負面衝擊(GDP 的關稅彈性高達 0.388),因 此,以降低關稅做為一種減排的政策工具,其減量成本似乎過高。
(4)能源價格提升對於節能減碳的效果確實不容忽視,這使「藉由能源價格合 理化達到節能減碳」的訴求,得到實證上的支持。唯一需要注意的是,能 源價格合理化將無可避免地提高能源價格,對於經濟成長、產業部門與消 費者負擔的影響,仍須隨時密切觀察。
(5)近年來國際能源價格飆漲,震盪幅度極高,不過實證結果顯示,對能源需 求迄無顯著的影響。此與國內能源價格受到類如「凍漲」的政策性干預有 關。
本研究的第 3 部分,在於考慮隨機邊界衝擊對生產邊界與能源需求邊界的 影響,乃利用所設定台灣1992~2008 年的農業、工業、服務業與運輸業等部門 之國內產值的隨機生產邊界模型與技術匱效率函數,以及能源需求之隨機邊界模 型與技術匱效率函數,藉以評估不同部門間的技術效率。由SPF 實證結果得知,
資本累積有助於擴大工業與服務業的經濟規模;調降關稅稅率政策(即促進貿易 自由化)雖使農業部門受到負面衝擊,但卻有助於擴大工業與服務業的產值;鼓 勵產業部門加強創新技術可以有效提升各部門的產值;但當政府採行提高放款利 率或調升環境實質稅費,會使部門的生產降低,但也使得能源消費量減少。由於 關稅平均稅率對於各部門有不同的影響效果,而由生產技術匱效率的估計係數中,
可以發現貿易條件與時間趨勢同時具有正向但不顯著關係,代表每一部門在生產 上已提升技術效率水準,使其能夠控制在產值上的不確定。由 SCF 實證結果得 知,各部門使用能源加權價格指數,對於工業與運輸業為正向顯著影響,但對於 農業與服務業則為負向顯著,由此顯示,長期以來我國的能源價格採取“凍漲政
策”,使得能源密集產業之能源消費量並未受到能源價格上升而減少其消費量,
而非能源密集產業受到能源價格波動的影響反而較大;至於,環境實質稅(費)雖 呈現不顯著的正向關係,但由於實質GDP 與能源投入間互為因果關係,估算其 其彈性值約為 –0.247,由此可推論,制定合理的環境稅稅率(即提高目前的環 境稅)有助於降低能源消費量。再者,由外生變數對於部門技術匱效率的估計係 數中,貿易條件與時間趨勢,均具有正向顯著關係,表示該等部門應致力於改善 貿易條件與提升能源使用技術,俾能改善能源技術效率。根據本章的實證分析結 果,吾人提出幾項建議如下:
(一)釐清能源生產力與能源效率的關聯及其驅動因子
能源領域的相關政府機構常以能源生產力做為反映能源效率的指標,顯然 忽視了二者之間的本質性差異,從而導致不正確地解讀相關資料,並選擇不具有 效性的政策工具。本研究結果已經表明,各部門之能源生產力縱有顯著的變動,
能源效率則不然;不過,各部門之間的能源效率仍互有差異(農業與工業相對低 於服務業與運輸部門)。本文藉由隨機邊界的推估,雖已釐清影響技術效率的因 子(如貿易條件、時間趨勢等),但在資料受限的情況下,或有其他重要經濟或 政策變數未能納入考慮,因此未來的研究應繼續深化隨機邊界之實證模型的設定,
能源效率則不然;不過,各部門之間的能源效率仍互有差異(農業與工業相對低 於服務業與運輸部門)。本文藉由隨機邊界的推估,雖已釐清影響技術效率的因 子(如貿易條件、時間趨勢等),但在資料受限的情況下,或有其他重要經濟或 政策變數未能納入考慮,因此未來的研究應繼續深化隨機邊界之實證模型的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