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能源使用與產出技術效率的評估:
4.3 資料來源與設算
一、產業分類
由於能源資料與經濟資料對產業部門之分類並不一致,為便於研究必需加 以合併調整,因此本研究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所編制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 8 次修訂)」合併為 4 個部門別,其中農業部門共含農、林、漁、牧等 4 個產業;
工業部門共含礦業、製造業(煉焦工場、高爐工場、煉油廠除外)、用水供應業及 營造業等產業;服務業部門包括批發零售、住宿餐飲、運輸服務、倉儲、通信、
金融保險不動產、工商服務、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公共行政業務等共含商業與 其他等產業;運輸業部門包含國際航空、國內航空、公路、鐵路、管線運輸及國 內水運(不含國際海運)之能源消費量。
二、資料來源與設算
本文利用台灣 1992 至 2008 年綜橫資料分析,俾利於獲得資料筆數相對多 於時間序列或橫斷面的資料,本文的有效縱橫樣本資料數為64 筆資料。茲將各 項變數資料來源與設算,分析如下:
(一)總體經濟資料
本文利用台灣 1992 至 2008 年綜橫資料分析,俾利於獲得資料筆數相對多 於時間序列或橫斷面的資料,所使用之各部門產值、固定資本形成、貿易條件(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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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處1992 至 2008 年之總體統計資料庫,由於上開資料為各年幣值,因此各年 資料乃以2006 年之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 平減以去除物價變動因素。
(二)能源消費與能源價格指數
能源消費資料係來自經濟部能源局所編印之1982 年至 2009 年第 1 季「能 源消費統計資料」(2009),按部門別(農業、工業、服務業、運輸業等)估算能 源消費資料;能源價格指數係按各部門使用各種能源 (包括燃料油、高級汽油、
煤炭、高級柴油、天燃氣、電燈用電及其他能源等加權價格指數計算75,其計算 式如下:
其中 表示第 i 種能源加權指數(即第 i 種能源在第 t 年之油當量 / 第 t 年國內 能源消費油當量); 為第 i 種能源在第 t 年之價格指數,即:(當期能源價格 / 前 期能源價格)*100。
(三) 環境實質稅(費)變數
環境相關稅費包括:油氣類貨物稅、車輛貨物稅(汽車及機車)、石油基金(自 2002 年起開徵)、汽車燃料使用費、空氣污染防治費(自 2001 年 11 月起開始徵收)、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自 2001 年 11 月起開始徵收)以及使用牌照稅等資料,
分別取自賦稅統計年報 (1992-2009)、經濟部能源局(2002-2008)、交通部路政司 (1992-2008)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利用上開環境相關稅費資料除以總能源消費 量,可獲得環境實質稅(費)變數。
75 能源加權價格指數,係計算 1992 至 2008 年各部門使用各種主要能源加權價格指數,包括燃 料油、高級汽油、煤炭、高級柴油、天燃氣(燃)、天燃氣(原)、電燈用電及其他能源等,俾含 蓋各種能源價格在內。其計算式如下: t it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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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P ,其中Sit第i 種能源加權指數(即第 i 種能源在第 t 年之油當量 / 第 t 年國內總能源消費油當量);Pit為第i 種能源在第 t 年之價格指 數,即:(當期能源價格 / 前期能源價格)*100。t it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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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稅平均稅率
茲將各項變數定義與資料來源等彙整於表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