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政策建議
針對五都於內部進行為民服務系統之跨機關資訊整合,及五都與周邊 城市進行資訊交換與共享,甚而朝向建置地方雲之目標等議題,基於經問卷 調查、深度訪談和焦點團體座談所得研究發現,本研究提出以下政策建議事 項,供行政院研考會及各地方政府參考:
一、 短期立即可行之政策建議
(一) 擴大免書證免謄本系統涵蓋範疇,減輕民眾洽公奔波之苦
本研究發現,五都之中,除臺北市外,其餘四都目前涵蓋於免書證免 謄本政策下之資料庫系統並不廣泛,尚存極大的進步和擴充空間。蓋新北 市、臺中市、臺南市和高雄市皆屬幅原遼闊之直轄市,在許多政府已有資料 庫尚未相互聯結或納入免書證免謄本平臺之情況下,民眾洽公勢必得來往奔 波於多個市政府機關間,不僅造成民眾的不便,在合併的縣市間,更有許多 業務與行政流程尚未整合完成,更肇使民眾困惑,當然,民眾之怨言必將由 之而生。爰此,本研究建議上述四直轄市應加快免書證免謄本政策之推動腳 步,搭配合併縣市間業務整合之便,協調已堪完整的政府資料庫納入免書證 免謄本平臺之中,以減輕民眾為檢附文件來往奔波於不同行政機關間之辛 苦。
(二) 給予五都免書證免謄本系統建置專案補助
承上所述,目前五都中有四都的免書證免謄本系統建置仍處落後階 段;為加速各直轄市公共服務資訊之匯流與整合,提高由資料整合邁向地方 雲期程的進展效率,本研究建議可由行政院研考會以專案方式補助五都(尤 以臺北市外之四都為主)行政資料庫之整合與介接,希冀以重點引導的方 式,縮短各直轄市自行進行系統整合的效率。
(三) 利用行政院組織改造契機,整合各部會內部所屬共通資料庫 明年1月1日起,我國中央政府將邁入組改新猷,於此之際,部分部會 將進行組織和業務之整併。另,本研究發現,地方政府於為民服務上多仰賴 中央所建置之整合系統;由電子化跨域治理和雲端運算發展趨勢來看,未來 電子治理將再度朝向集權化(centralization)的方向發展,爰此,無論就地方 政府資訊能力與條件,或地方行政運作實況,甚或未來發展趨勢觀之,由中 央政府承擔起大部分的資訊整合工作應是合理且務實的推測方向。
因此,本研究建議,中央政府及各部會應妥善利用此次組改機會,將 新部會內業務相關之資料庫加以整合,並授權地方政府使用,俾以解決目前 同一部會內部分共通資料庫仍未能有效整合的陳舊問題。
(四) 審視中央現有資料庫,整合具全國一致性或共通性質者,並重新檢討 鬆綁資料釋放之權限
如前述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推動相關業務資料庫整合之建議可被 接受,則建議應由行政院研考會(或是未來的國發會)盤點具全國一致性或 共通性質之資料庫數量,並建立清單,責成各業務主管機關納入施政計畫據 以推動共通性資料庫之整合,以利各地方政府廣泛應用。
誠然,絕大多數中央政府目前所擁有之資料係來自於各地方政府和基 層機關之輸入與上報,理當秉持「取之於地方、用之於地方」的使用原則,
在適當的範圍內,授權地方政府合理運用,以提升服務效率。依此,本研究 建議應由行政院研考會(或是未來的國發會)要求各部會重新審視所擁有之 資料庫,是否有與地方行政機關業務執行直接相關者,由中央制訂基本資料 格式或共通標準,地方配合提供補充欄位之資料,提升資料供給和共享之效 率;並檢討現行資料釋放程度與權限,予以適度鬆綁及擴大資料釋放程度。
(五) 評估提出個資法適用解釋之可行性
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民眾個人資料所提供之保護,一旦公務機關 不慎將民眾個資洩漏或受不當使用,承辦業務同仁將受重罰,造成公務同仁 於機關間資料交換與共享之壓力與限制。然而,跨機關資料交換或整合的推 動過程中,免不了遭遇許多業務機關對是否可能觸犯個資法之疑慮,而對電 子化跨域合作產生畏懼。依此,本研究建議,若電子化跨機關資料交換與整 合為未來政府施政必走的道路,則中央行政機關便須拿出足夠的勇氣,面對 此一難題妥善處理。甚至,或可參考基層同仁之建議,審慎評估由行政院向 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個資法解釋之要求,重予釐清適用因公務使用個人資料之 解釋範圍,還給公務同仁合理使用和交換公務資料之空間。
(六) 業務機關績效指標改以「工作地」或「居住地」為評量依據 以生活圈概念推動區域發展已是當前全球趨勢,因此,政府對民眾的 服務,亦應以其活動區域範圍,包含工作與居住地,作為規劃依據。相同的 道理,若欲以績效工具促使各行政機關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則評量指標的設 計上,亦應與機關的服務邏輯相契合,方能發揮激勵效果。準此,本研究建 議,針對部分具有強烈地域性特色之服務領域,如社政、衛政、交通、警政 等,重新檢視其績效評量標準,將傳統以「戶籍地」為考核依據之指標,修 正為以「工作地」或「居住地」為基準之指標,據以提供機關間資料共享之 制度性誘因。
(七) 加強地方雲概念之宣導
由本研究團隊親身接觸地方公務同仁後發現,雲端運算,甚至是地方 雲之名詞或概念,對於許多地方基層機關而言,甚為陌生;且多數行政人員 對於中央政府於地方雲之規劃內容,毫無了解和認識。因此,本研究建議,
行政院研考會除應公布地方雲之詳細規劃內容外,更應以研習會、工作坊、
宣講團等方式,向地方行政機關加強宣導,建立其基本概念,以利後續建置 工程之溝通,降低學習和協調成本。
(八) 以異地備援做為地方雲推動起點
由於大多數地方政府仍未有雲端運算和政府雲或地方雲之基本概念,
而對跨區域資料共享難免仍存有疑慮。為能有效化解各地方政府間對未來地 方雲推動之疑慮和困惑,建議可參採本研究與會者之意見,以區域內地方政 府依有效範圍為選擇標準,相互提供彼此作為異地備援之基地,以此互惠性 模式,逐步建立地方政府對藉由地方雲共享資料之信任關係。
二、 中長期政策建議
(一) 雲端政策之採行宜先「停、看、聽」,並思考相關法令之因應修正 儘管目前民間業者大力鼓吹雲端運算之優點與必然性,且歐美各國也 已開始採行雲端技術於政府部門業務之中,然而,即便像美國這樣的創新先 驅採納者,亦僅將雲端技術之應用侷限於非敏感性資料之儲存和處理,仍以
「試點」方式進行雲端運算之試驗計畫,而非大幅度的採納。且觀諸各地方 政府,大多對地方雲此一議題抱持較為消極、保守、觀望的態度。依此,本 研究建議相關機關於雲端運算之採行上,仍可稍持保守態勢,從以下五方面 先行著手,以求規劃之完善性:
1、 深入蒐集各方報告和資訊,並分析歸納雲端運算技術之優點、效益 和風險,俾以進行完整的規劃評估和可行性評估。
2、 觀察歐美各先行採納者之實行成效及所遭遇之挑戰與風險,甚派員 前往實地觀摩了解,以增評估分析之具體經驗與資料。
3、 邀請產、官、學各方,尤其是規劃導入雲端技術之相關機關人員,
共同商議、分析和評估,雲端運算採行的必要性、合宜性、適時性,
以從利害關係人角度探詢不同的需求或批判觀點。
4、 鑑乎美國在尚未檢討相關法令政策前,便已積極採用雲端技術而遭 致批評或質疑,建議政府於規劃階段一併檢視國內相關法令,預先
設想若將採行是類技術,需要修正和調整之法令為何,預作規劃和 商議修訂方向,不僅可做法律可行性之評估,亦可對需要修改之方 向能有清晰的圖像。
5、 暫緩雲端運算推動腳步,重行思考我國政府雲或地方雲之定位,明 確勾勒政府部門雲端建設之發展層次或形式,採IaaS,PaaS,或 SaaS?抑或是三者全包?但無論其定位如何,皆須提供各級政府部 門明確之說明與規範。
(二) 擇訂適當議題輔導區域推動地方雲
為避免電子化跨域治理的良善目標,因區域內各地方政府間相互競爭 關係,而成敏感議題,甚成推動之阻礙;本研究建議可由中央政府於各區 域,邀請區域內地方政府,商討挑選區域內感興趣之服務議題,並由區域內 各地方政府代表自行推舉適合領導者,主責帶領其他各地方政府,透過電子 化資料共享或地方雲之建置,提升整體服務效能。同時,中央政府必須扮演 輔助者之角色,補助適當經費和人力,協助各區域中「特色」地方雲之推動,
俾使地方雲概念得以順利推展。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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