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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雲端運算與區域政府服務資訊匯流

一、 問題背景

電子化政府的發展是循序漸進的,而資通科技不斷進步無疑扮演關鍵 角色。聯合國一份近期報告 (UN, 2010: 95) 指出,線上服務發展有四個階 段,分別是:「新興資訊服務」(Emerging Information Services)、「進階資訊 服務」(Enhanced Information Services)、「交易服務」(Transactional Services),

及「鏈結服務」(Connected Services)。大致來說,前兩階段公民可以連結政 府網站獲悉新資訊,或者政府和民眾之間可以進行簡易的雙向溝通(如表單 下載),第三階段民眾則可與政府網站進行廣泛的雙向溝通,以至於完成線 上財務交易,然而,直至第四階段電子化服務與電子化解方以無縫隙方式跨 越了各部會與局處,亦即,資訊、資料與知識透過來自政府機關的整合應用 途徑加以傳遞。換言之,政府將從原先「政府中心」轉換為「公民中心」途 徑,在此脈絡下,電子化服務將透過生命週期事件與分眾化方式提供量身訂 製服務。

邁向跨越政府層級的、公民導向的整合服務輸送系統,早已躍昇為全 球公共管理的重要改革議程之一。這背後深受兩種相關思潮與改革之流所驅 動,並在過去十五年開始匯聚,第一是公民導向治理與服務哲學的影響,其

強調結果與績效更勝於過程;第二是受網路與新興數位科技的興盛,其支持 電 子 化 政 府 , 並 拓 展 了 電 子 化 服 務 輸 送 的 契 機(Roy & Langford, 2008:

12-13)。協力來自於資訊分享,及調校不同來源服務提供的重要契機,但欲 成功整合跨域(不論是同一政府層級內部或跨越不同政府層級)的公民導向服 務輸送卻不免遭遇若干瓶頸。

何以言之?電子化政府旨在所需時間提供所需使用者所需的服務。電 子化政府系統應以有效率及有效能方式選擇服務並提供服務,甚至還必須滿 足其他非功能屬性(如節能減碳)。不幸的是,儘管擁有許多資源與科技,但 發展與執行電子化政府系統經常面臨到諸多挑戰(Pokharel & Park, 2009)。

舉例而言,Fedorowicz (2006) 等三位學者,選擇五個屬性不一的個案進行 分析,歸納出電子化政府跨組織協力共同遭遇的政治、行政與技術層面之挑 戰。再以臺灣電子化政府的建置與推動經驗為例,有官員呼應表示:「在電 子化政府發展的過程中,經常面臨各機關資訊系統不相容、跨機關整合不 易、共同性行政資訊系統重複開發建置、民眾期望政府提供更即時與更多元 的服務等問題」(宋餘俠等,2010: 6),類似發現不一而足,已如前節所述,

足可證明這是政府部門有待克服的困境。

幸運的是,拜資通科技日興月異之賜,新興協力途徑有機會成功取代 舊有運用層級式途徑進行服務的設計與輸送。Roy和Langford(2008: 8-9)根據 跨國比較研究結果,指出成功的整合服務輸送系統往往必須建立若干策略

6,其中便包含「建立共同的科技架構」(Create A Common 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 ,意指建立一個能夠被所有政府層級使用的服務架構,該架 構特色是所有的政府層級盡可能地使用開放標準與互通的資訊系統。

二、 電子化政府導入雲端運算概念

申言之,隨著電子化政府的發展演進,電子化政府必須能夠達成整合 的跨機關服務,然而,不同行政機關所提供電子化服務之眾多系統往往缺乏

6 其他策略包括:建立協力的、網絡導向治理架構;促進公民與社區參與設計服務輸送,

及對於正式化治理結構建立共識。

相容性。反過來說,「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 很自然成為電子化政府進階 發展的主要障礙,這背後意味著欠缺互通性公部門勢將無法動態地創造出足 以涵蓋完整的顧客流程之「複合式服務」(Compound Services, Cellary &

Strykowski, 2009: 5) ,而此等服務當然包含本研究所聚焦的跨機關水平式整 合服務。基此,Cellary和Strykowski(2009)進一步表示,有關執行電子化政 府策略方面,我們固然需要來自中央政府的強勢 IT 領導,以發展出電子化 政府的全觀性觀點,亦須仰賴適當的商業與技術模型與架構之支持。對此,

上述兩位學者特別強調公部門領導者應該關注並善用「雲端運算」(Cloud Computing) 及與其高度相關的「服務導向架構」(Service-oriented Architecture, SOA) 這類科技,方能突破現有電子化政府的發展瓶頸,本研究進一步闡述 如下。

有關雲端運算的定義,目前尚無具體共識,但現階段較為普遍接受的 敘述方式,大致將雲端運算描述為「分布性電腦的集群(大規模的資料中心及 伺 服 器 基 地) , 透 過 網 路 媒 介 以 提 供 隨 選 的 (On-demand) 資 源 和 服 務 」 (Sultan, 2010: 110)。依據美國國家標準暨科技局對雲端運算之定義,雲端運 算係一種提供便利、隨選的網路以近用共享的運算資源配置(如網路、伺服 器、儲存空間、應用與服務)模式,俾以最低管理投入,快速提供資源及與 服務提供者間之互動(Zissis & Lekkas, 2011: 241),可謂為資訊科技下的新典 範(Ruiter & Warnier, 2011) 。也有學者表示,「『雲端運算』等於『網路』、

等於『網路運算』。『雲端運算』不是『新技術』或『技術』,而是一種『概 念』,代表的是利用『網路』使電腦間能夠彼此合作或使服務更無遠弗屆。」

(黃重憲,2009) 7。雲端運算名稱之靈感來自於雲的符號,通常用來代表網 際網路的流程圖與圖表。但近年來,雲端發生一個明顯的變化,即末端使用 者透過某個網絡可在遙遠的伺服器上取得個人資料如書籤、照片及音樂文件 等。這些雲端便是一個容易使用且取得虛擬化資源(如硬體、開發平臺或服 務)的大型共用物,同時可以動態地配置這些資源,以調整為因應多變化的 負 載( 規 模 ) , 也 允 許 更 有 效 的 利 用 資 源 (Vaquero, Caceres, Lindner, &

Rodero-Merino, 2009)。基本上,雲端運算的理念是由中央運算中心安裝與運

7 黃重憲(2009)。淺談雲端技術。國立臺灣大學計算資訊網路中心電子報,第八期,發行 日:2009/3/20。網址:http://www.cc.ntu.edu.tw/chinese/epaper/0008/20090320_8008.htm。

作 實 際 使 用 的 軟 體 , 而 軟 體 使 用 者 必 須 透 過 網 路 瀏 覽 器 加 以 連 結 使 用 (ICMA, 2010: 4)。雲端運算服務是經由網路、根據需求來自遠端提供,而非 透過我們自身所有的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移動裝置,以至於組織伺服 器而提供,也就是說,雲端運算基本理念是運算將不受地點與裝置所限制 (Location-and-device-independent)—只要能夠成功上網,任何時候、任何地 點及任何裝置都可遂行任務運算與擷取資訊(Wyld, 2009: 6)。

事實上,歐盟及包含日本、中國、泰國在內的亞洲各國正逐步推動雲 端運算施為,而美國歐巴馬政府已決定大規模採用雲端運算技術,以作政府 資料儲存和資料運算之支持(Paquette, Jaeger & Wilson, 2010: 246) ,其將雲 端 於 政 府 部 門 之 應 用 , 規 劃 分 為 三 個 層 次 :(1) 民 意 採 納 (Citizen Adoption) ,包含Wikis、部落格、社群網絡和協作平臺工具;(2)政府生產 力提升(Government Productivity) ,即電子郵件、自動化之應用;及(3)政府 業務應用(Government Enterprise Applications) ,包含公務應用和核心任務應 用等 (Zissis & Lekkas, 2011: 243) 。在美國聯邦政府首席資訊長Vivek Kundra 的領導下,各部會(當中以國防部為最先使用雲端運算的機關)業已 啟用雲端運算架構、平臺與應用來提供服務,並滿足不同支持者需求,其對 雲端運算的應用,較多為資訊分享和傳播層面,反而較少涉及資料的處理 (Paquette, Jaeger & Wilson, 2010: 247-248; Wyld, 2009, 2010) 。直言之,目前 美國聯邦政府於雲端運算之應用,僅限於非敏感性資料之處理(Zissis &

Lekkas, 2011: 242) 。此外,最新官方報告也顯示,英國政府致力於推動更 有智慧、廉價且環保的 ICT 策略,其聚焦在「共同基礎設施」(Common Infrastructure) 、「共同標準」(Common Standard) 與「共同能力」(Common Capability) 三個層面,運用包括「公部門網絡」(Public Sector Network)、「政 府雲」(Government Cloud),及「共同服務」(Shared Service)在內策略,預期 藉由跨部會ICT的簡化與標準化,促成互通性與資料分享的目標,公民與企 業將因此享受更有品質的公共服務(Cabinet Office, 2010),這些是傳統割裂 的基礎設施無法達成的目標。

三、 雲端運算的佈署與服務模式

雲端運算技術可分為四種佈署服務之模式(Jackson, 2009: 2; Kerr &

Teng, 2010: 4; Jin, Ibrahim, Bell, Gao, Huang, & Wu, 2010: 337-339; Zissis &

Lekkas, 2011: 242; Ruiter & Warnier, 2011: 4) :

(一) 公共雲(Public Cloud):或稱「外部雲(External Cloud)」,此特點為客 戶端藉由網際網路從第三方服務提供者中,取得公共雲端服務。該雲 端基礎設施開放給一般大眾或某大型產業群體,而此基礎設施則由雲 端服務提供者所擁有(Zissis & Lekkas, 2011: 242)。惟注意的是,公共 雲不意味著使用者的資料是公開可見的,對此供應商通常會為使用者 提供一個管道控制的機制。簡言之,公共雲乃是提供一個具有彈性靈 活且成本效益之方式來佈署解決方案的模式。

(二) 私有雲(Private Cloud):或稱「內部雲(Internal Cloud)」,與公共雲不 同的是,以私有雲為基礎的雲端服務、資料及流程都是在特定組織內 部在沒有網路頻寬、安全曝露及法律規定的限制下,所自行架設的雲 端服務環境。此特點是提供個別組織的雲端基礎設施,可由該組織或 第三方進行管理,採取「內部佈署」(On Premise)或「外部佈署」(Off Premise) 的方式建構(Zissis & Lekkas, 2011: 242) 。此外,私有雲服 務因為限制指定使用者管道與網絡的使用,因此,該服務提供供應商 與使用者擁有更大的雲端基礎架構之控制,藉以提高安全性與彈性。

(三) 社群雲(Community Cloud) :來自網格運算(Grid Computing) 與志願 運算(Volunteer Computing) 典範的想法,即係由一群具有共同利益 (如具體安全要求或共同使命)的組織所控制和使用。此特點是雲端基 礎設施由數個組織共享,用以支援特定社群的使用,可由使用的數個 共同管理組織或由第三方代為管理,同樣可採取「內部佈署」或「外 部佈署」的方式建構(Zissis & Lekkas, 2011: 242),其社群成員在雲端 中分享取得資料與應用軟體服務之管道。

(四) 混合雲(Hybrid Cloud):乃上述任兩種形式的混合體(Zissis & Lekkas, 2011: 242),但較為常見的是指互相操作公共雲和私有雲之結合體,

在此模式中的使用者通常會外包公共雲重大且必須處理的非業務性 質之應用,同時也在它們控制下保持關鍵服務與資料的業務。

雲端運算主要目的是以共同基礎設施並集合眾多系統來提供ICT服務;

其主要哲學是把所有需要提供的事物當作是一種服務(Pokharel & Park, 2009:

409),因此,雲端運算包含一系列的服務(Wyld, 2010: 3),諸如:「軟體即服 務」(Software as a Service,簡稱SaaS)、「平臺即服務」(Platform as a Service,

409),因此,雲端運算包含一系列的服務(Wyld, 2010: 3),諸如:「軟體即服 務」(Software as a Service,簡稱SaaS)、「平臺即服務」(Platform as a 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