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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教保員

教育部公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8 條中提出:幼兒園的專業人員統稱教保服 務人員,可區分為:幼兒園園長、幼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中「幼教師」必須 依「師資培育法」取得幼兒教師資格者才能擔任;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則負責 5 歲以下 學前幼托工作。幼托整合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招收二至三歲幼童的班級,

八人以下設教保員一名、九人以上置教保員兩名,三歲以上至國小入學前的幼兒班級,

十五人以下設一名教保員,十六人以上設兩名教保員。

教保員之學歷資格、工作內容、薪資待遇及福利等面向說明如下:

一、學歷資格

教保員資格之規定是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1 條,教保員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 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二)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非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 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並修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輔系或學分學程。前項相關系、

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及學分學程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研究之教保員,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聯合公開甄選作業進用 之人員。

二、工作內容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8 條及第 25 條之立法意旨,考量公立幼兒園主任非屬 專任,乃由教師或教保員兼任,於辦理園務行政工作時所帶班級教保服務工作無法中 斷,以免影響教保服務品質,並符合幼照法人力配置規定且能專心兼辦行政,需入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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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教保工作或協助園務行政工作,視園務需要而彈性調整。

三、薪資待遇

1.本薪: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

幼兒園新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其職稱為教保員者,依其學歷之薪資第一級給付(大學 畢業為 34155 元);本辦法薪資支給,以採計簽訂契約同一園(校)之工作年資為限。第四 條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教保員職務者,其薪資依第一項支給基準表及 其學歷,按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以日計算者,依月薪資除以三十日計;以時薪計算 者,以日薪資除以八小時計。

2.其他加給:根據「教育部及內政部補助公私立幼托園所(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 費要點」有實際擔任班級教保工作之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每人每月九 百元之教保費。另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三條規 定,教保員兼任組長,其主管職務加給比照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 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辦理。

四、福利措施

1.年終工作獎金: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三條 之規定,契約進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2 考核與獎懲: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四條規 定,契約人員應接受(1)平時考核:就平時工作、操行、敬業精神、工作時效、出勤等項 目考核,並做為年終考核之依據。(2)年終考核:就敬業精神、團隊精神、工作成效、專 業知能、出勤紀錄、獎懲情形、完成本法規定相關研習時數及平時考核情形等,綜合考 核。(3)專案考核:契約進用人員有重大違失情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 情形、受刑事處分或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應辦理專案考核。而年終考核評比為甲 等(八十分以上),其學年薪資(本俸)得提高一級。若評比為乙等(未滿八十分),其學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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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俸) 留原薪級。

3.差勤制度(工作時間、休假與特別休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 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俾比照公務人員周休二日制出勤,休假日出勤工作,工資 應加倍發給。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例假、休假、特別 休假必要照常工作時、工資加倍發給。事後並給予適當之休息或補假休息。例假、(特 別)休假、假日及相關規定之給假,依照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公立幼兒園教保 服務人員請假辦法規定辦理(參閱高雄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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