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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員與幼兒園教師之差異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教保員與幼兒園教師之差異

幼托整合已於 101 年元旦上路,因應幼托整合的實施而另訂了《幼兒教育及照顧 法》,全文共 60 條,並也自 101 年施行。根據「學前教保法令選輯」(教育部,2013)中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章說明幼兒園組織與人員資格及權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 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動 基準法等來探討教保員與幼兒園教師之差異如表 2-1。

一、師資資格

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並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二條、幼稚園教師登 記辦法規定之。

二、薪資待遇

1.薪資與加給:依據「教師法」第十九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 (年功薪) 、加給 及獎金三種。薪資為本俸+學術研究,如有兼任行政主管則有行政主管加給,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之本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 域加給三種。另根據「教育部及內政部補助公私立幼托園所(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 費要點」有實際擔任班級教保工作之教保服務人員(幼教師),每班每月補助導師費四千 元。

三、福利措施

1.年中考核獎金與年終工作獎金: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規定:

教師年終考績獎金按其教學、訓導、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之紀錄,晉本薪或年功薪一 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而「年終工作獎金」則按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辦法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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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時考核: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七條規定:平時考核,應隨時 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 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 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平時考核同一學年度之 獎懲得相互抵銷。

3.差勤制度(工作時間、休假與特別休假):根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採固定工時,每 週五天、每天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以四十小時為原則。教師之休假、特別休假及 請假都依據「教師請假規則」。休假為兼任行政教師服務滿一年即有七日休假,滿兩年 即有十四日休假以此類推。

4.調動制度:依據「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及「103 台閩地區公立國 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指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 務四學期為原則,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原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教師介聘應依教師之任教科別、積分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缺額辦理;其積分其採計之項 目包括申請介聘原因、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及進修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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