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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輔導教師培訓方案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教學輔導教師培訓方案

任教於俄勒岡大學(University of Oregon)的教學輔導專家Odell認為教學輔 導教師身為教學的示範者、教師的協助者、以及策略的解說者,必須是有效能的 教師(引自張德銳,2009)。但根據文獻(許雅惠,2004;陳信夫,2004;廖修 輝,2010;Barbara, 1993;Eileen, 2006; Ganser, 1995; Wagner & Ownby, 1995;

Wilder, 1992)顯示,有效能的教師未必是成功的教學輔導教師,因為依據教學 年資和熱忱的人格特質等標準遴選出的教學輔導教師,雖然必富有豐富的教育專 業知能和學科知識,以及完整的實務教學經驗,但假若教學輔導教師的教學輔導 知能不足、教學輔導技巧不夠純熟,那麼不管他們多麼熱心於教學輔導工作,都 無法發揮教學輔導之效,故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核心應該是教學輔導教師所接受 的培訓方案(許雅惠,2004),縱使是最有效能的教師,亦需要接受適當的培訓,

方能成為優秀的教學輔導教師。而此觀點亦可從教學輔導教師的學理基礎獲得驗 證,如:教學輔導教師輔導的對象為同儕,是以其不僅需洞悉成人學習及同儕輔 導的理論,更要設計符合成人學習特性的獨特課程,及善用同儕教練(peer coaching)的關懷同理心,來激發教師主動參與學習的意願,讓夥伴教師以專業 發展為動力,追求教育品質的提升(許籐繼等人,2010;Ganser, 1995)。準此 而論,成功的教學輔導教師必須接受適當的培訓,方能給予夥伴教師適時的支持 與關懷,並提供適切的協助。職此之故,為了解在教學輔導教師制度之下,遴選 出的教學輔導教師究竟應該接受哪些培訓,來增進教學輔導知能,以下分從國外 與國內的教學輔導教師培訓方案如後,作為本研究規劃之參酌。

壹、 國外教學輔導教師培訓方案

近一、二十年來,歐美和日本等教育先進國家為提供教師協助,使其適應教 育工作及促進教育品質的提升,相繼規劃不同的教學輔導教師方案(丁一顧、張 德銳、高紅瑛,2007;張德銳,2009;高紅瑛、丁一顧、張德銳,2007;Glazerman, Senesky, Seftor, & Johnson, 2006;Lindgren, 2005),惟因各國方案設立之目的,

受到當地政治、經濟等社會脈絡的影響,並非如出一轍,所以不同教學輔導教師 制度下的培訓方案亦多有差異。除此之外,由於各國推行教學輔導教師制度之經 驗亦不同,譬如:美國自 1980 年代即開始推行教學輔導教師制度(許雅惠,

2004),而瑞典則遲至 2001 年方開始推行(Lindgren, 2005),故在國外教學輔 導教師制度仍以美國運行多年的經驗,較具有值得借鏡之處。因此,本研究擬以 美國為例,說明國外之教學輔導教師培訓方案。

美國五十州中,雖有十七州的教育法令要求教學輔導教師接受培訓,但各州 制定教學輔導教師接受培訓的教育法令並不完備,且多數州僅提出「教學輔導教 師須參與培訓」之構想,並無實際執行教學輔導教師培訓的計畫(許雅惠,2004)。

基於上述原因,本研究就取得的美國加州(California)、肯薩斯州(Kansas)、

喬治亞州(Georgia)、紐澤西州(New Jersey)等教學輔導教師培訓方案資料說 明如後。

就加州而言,加州在州法律上對於教學輔導教師的訓練,並沒有廣泛且一致 性的規定,因此各學區多以和其他專業機構合作的方式,來辦理教學輔導教師的 培訓,惟亦有少數學區參考其他訓練方案來規劃教學輔導教師的培訓(陳信夫,

2004)。而依許月玫(2002)和蔡玉對(2007)的研究顯示,加州各學區普遍藉 由為期八天的實際操演工作坊,來讓教學輔導教師了解自身的角色職責,和夥伴 教師的特質與需求,以及執行職務時運用的知識與技巧。

就肯薩斯州而言,雖然肯薩斯州對於推行教學輔導教師培訓的教育法令,只 具有原則性大方向的概述,但各學區所規劃的教學輔導教師培訓方案內容,是依 據輔導、觀察以及回饋技巧三個訓練面向,來構築十個小時的教學輔導教師培訓 活動,具體的課程訓練主題含:了解教學輔導方案的取向、了解初任教師的狀態,

及如何關注初任教師、教學視導的技巧、其餘提供協助的策略,如:溝通的模式、

教室管理的技巧等(陳信夫,2004;蔡玉對,2007)。

就喬治亞州而言,喬治亞州提供教學輔導教師兩階段各約五十個小時的培 訓,預備階段是在暑假所舉行,培訓的重點在於強化教學輔導教師觀察、教學、

及回饋的技巧,具體的課程內容,如:了解初任教師的問題與需求、成人發展和 學習的策略、視導模式、溝通和教學輔導型態、觀察教學和提供回饋的技巧、會 談技巧、教學實務和行動計畫編擬等;而實習階段,則是運用預備階段所學,提 供初任或有需要輔導之教師30小時的協助,並參與20小時的研討會。至於,完成 兩階段培訓的教學輔導教師,則可獲得專業標準委員會(Professional Standards Commission, PSC)所認證的教師支持專家(Teacher Support Specialist, TSS)證 書,取得教學輔導教師的資格,提供初任教師或有需要輔導之教師適時的支持與 協助(丁一顧,2003;許雅惠,2004)。

就紐澤西州而言,紐澤西州針對教學輔導教師不同階段的需求提供培訓課 程。依據《紐澤西專業標準》(New Jersey Mentoring for Quality Induction: A Toolkit for Program Plan)而定《學區輔導計畫:教學輔導教師培訓內容》(District

從每年的暑假至隔年的四月份,共分為四部份分別訓練,依次為:訓練一:主要 從暑假到九月,旨在了解州的相關規定和地方教學輔導計畫,及教學輔導教師、

初任教師與學校領導者的角色與責任,以及新教師的人口統計資料與需求和成人 學習理論;訓練二:主要從十月到十一月,旨在訓練溝通與傾聽技巧、隱私議題 的倫理、新教師的個案研究、會議技巧、觀察的技巧;訓練三:主要從一月到二 月,旨在訓練同儕教練模式、觀察模式的技巧;訓練四:主要從三月到四月,旨 在訓練專業成長計畫擬定、行動研究、專業發展策略(許籘繼等人,2009)。

綜觀前述美國各州的教學輔導教師培訓方案,各有其樣貌,但總括來說不管 各州所規劃的教學輔導教師培訓方案多歧異,其規劃的培訓方案仍都以協助教師 成長、促進教育品質提升為基本核心價值來設計其課程內涵。是故,教學輔導教 師在參與培訓時,應進一步審酌輔導對象和自身發展的階段性需求,參與跨學區 或跨州的整合性培訓活動,而不設限於自身學區或州所提供之方案,以運用培訓 所獲得的知識和技能來提供夥伴教師更適切的支持與協助。

貳、 國內教學輔導教師培訓方案

回首國內推行的教學輔導教師制度,除了由臺北市立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 所(現改制為臺北市立教育大學)規劃的「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導 教師設置方案」外,尚有因應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政策推行,而研擬的教學輔導教 師作為,以下復就兩者對教學輔導教師的培訓說明如後。

一、 臺北市教學輔導教師培訓方案

臺北市教育局是我國最早推行教學輔導教師制度的教育行政機關,其所規劃 的教學輔導教師制度,可溯至民國八十八年,委託臺北市立師範學院張德銳教授 等人(2000)所進行的「臺北市中小學教學導師制度規劃研究」案,並於隔年提 出研究報告編擬「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導師設置試辦要點」,其中關於 教學輔導教師培訓的規定提及:「各校所推薦之教學輔導教師,須參加臺北市政 府教育局,委託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所辦理為期四週的職前儲訓課程,其內容涵 蓋人際關係與溝通、教學觀察與回饋、教學檔案與省思、課程與教學創新以及領

導哲學五大類,經儲訓合格者,為候聘教學輔導教師。此外,教學輔導教師除須 參與職前培訓課程外,經聘任後每年也須參加各校所舉辦之十二小時在職成長課 程,以及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所舉辦之十二小時在職成長課程」(許雅惠,2004),

是為我國最早推行教學輔導教師培訓之規定。然該規定經九十與九十一學年度進 行試辦後,發現因教學輔導教師儲訓人數隨著試辦學校規模的逐年擴大,教師研 習中心已難以負荷,再加上四週的暑期儲訓佔用教師過長的假期,致使優秀教師 自願申請擔任教學輔導教師工作的意願降低(張德銳,2006)。是故,目前教學 輔導教師培訓已由原本規劃的四週訓練調整為三週,並精鍊各課程的內涵,以期 能吸引更多優良教師加入教學輔導教師的行列(陳信夫,2004;張德銳,2006),

而前述教學輔導教師培訓之規定,也演變為「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輔 導教師設置方案」中制度化的規定。

二、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政策之教學輔導教師培訓方案

依據教育部(2008b)所編擬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手冊》可知,我國

自95 學年度開始試辦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政策,係屬於形成性的教師評鑑,其 主要的目的在於藉由自我評鑑與校內評鑑的方式,協助教師了解教學的優缺點,

並提供適當的專業成長計畫來改進教學缺失,以促使教師專業發展、提升專業素 養,及提供較佳的教學品質,增進學生的學習成果。而為達前述教師專業發展評 鑑之目的,教育部自95 學年度開始試辦之初即於「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 展評鑑實施計畫」中,擬定相關配合事項,其中復就教學輔導教師部分規定如下:

「學校對於初任教學二年內之教師、自願接受輔導之教師或經評鑑認定未達規準

「學校對於初任教學二年內之教師、自願接受輔導之教師或經評鑑認定未達規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