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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教師管教方式與相關研究

壹、教師管教之相關研究

當學生出現不當行為時,教師有責任管教學生,以矯正其行為,教師可能採 取管教方式,或是懲罰方式,甚至是體罰的方式。為瞭解教師會採用何種方式來 管教學生,研究者蒐集相關文獻後發現,有些研究指出有些教師會以軟硬兼施的 管教方式對學生進行管教,而有部分教師以懲罰方式對學生加以管教,更有些許 教師會以體罰方式對學生施加管教,以下就教師所運用之不同管教方式加以探討:

一、教師運用體罰方式之相關研究

諸多學者探討以體罰為管教方式的研究結果顯示,教師體罰學生的原因、方 式及比率都不盡相同。因此,以下就談及體罰原因、方式及比率之相關研究加以 探討分析:

(一)教師體罰原因

陳榮華、盧欽銘、洪有義、陳李綢(1980)以教師、學生及家長為對象進行 對體罰意見的研究調查發現,一般教師會體罰學生的最主要原因是想要改變學生 的不良行為居多,因學業成績不理想被體罰者佔極少數。相隔 11 年後,陳榮華、

林坤燦(1991)針對國民中小學體罰問題的調查研究指出,大部份的教師仍是在 學生表現不良行為時對學生加以體罰。此外有不少學者研究也發現,教師會以體 罰的方式來維持學生秩序或遏止學生不良行為(李介至、林美伶,2000;黃明珠,

2001;黃翊筠,2006;蔡怡蓉,2007)。

但亦有研究結果指出,教師體罰學生的原因不單是學生不良行為而已。林文 瑛(1992)調查研究結果指出教師體罰學生的理由為屢勸不聽、侵害他人權益、

個人道德行為、學習行為、對師長態度不佳,而吳瓊洳、李佳玲(2007)針對家 長進行子女被教師體罰的原因調查研究發現,孩子被教師體罰的原因則為課業方 面、問題行為、對師長態度不佳。此外,蕭紫頤(2008)探討嘉義縣高年級學生 體罰態度研究發現,學生常被體罰的原因是行為表現不良及成績因素。

綜合上述可知,教師體罰學生的原因,但大多是為了督促學生的學業成績及 改進學生的不良問題行為。

(二)教師體罰方式

教師體罰學生的方式五花八門,有直接施加於身體上之方式,如打手心、打 耳光、打臀部、捏嘴巴、敲頭、打腿部等;間接施加於身體上的方式,包括維持 特定姿勢,如罰站、半蹲、罰跪、罰舉重物等;要求激烈運動,如罰跑步、伏地 挺身等;從事特定作業,如罰勞動服務;以及精神上的處罰方式,如辱罵(林靜 淑,1997),以下為談及教師體罰方式之相關研究,整理如表 2-4。

表 2-4 教師體罰方式

嚴禁體罰。因此,教師在運用體罰方式的比率上是否有所差異,其相關研究整理

表 2-5 教師體罰比率(續)

研究者/時間 研究主題 研究結果

蔡怡蓉(2007) 雲林縣國小教師輔導與 管教學生策略之研究

1.有 35.8﹪的教師以罰站的方式來懲罰學生 2.有 7.9﹪的教師以打手心或打身體其他部位的 方式來處罰學生

3.有 10.3﹪的教師以罰跑步的方式來懲罰學生 4.不到 4 成的教師以體罰的方式來維持學生秩序 或遏止學生不良行為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由表 2-5 研究結果可知,教師採用體罰方式管教學生的比率已從 95﹪降至不 到 3 成,代表著教師以體罰方式管教學生的現象已明顯降低。

除了上述相關研究外,人本教育基金會 2007 年校園體罰問卷調查報告指出學 生被教師體罰的原因、方式及比率。學生被懲罰的原因以行為違反規定(遲到、

吵鬧、上課說話、儀容不整、忘記帶東西等)及學業不符合要求(含考試成績不 好、上課不專心、未交功課等)為主。而所受到的懲罰方式為體罰及惡性懲罰兩 類,詳如表 2-6,其中體罰方式以「直接打身體」(27.3%)為主,已比 2005 年之 調查結果(51.0%)降低許多,但在以「罰站」之方式的比率(35.0%)卻遠比 2005 年調查結果(9.7%)上升許多。

表 2-6 2007 年學生被懲罰原因及方式

所作的研究結果更進一步指出:1.有 67.1﹪的教師支持體罰;2.教師所使用的懲 罰方式 7 種,在這七種懲罰方式中,認為是體罰方式者有身體懲罰、限制自由、

體能訓練、羞辱性懲罰等四種;不是體罰方式者有剝奪權利、勞動服務、進修性 質三種。而教師常用的懲罰方式依序為勞動服務(82.2﹪);限制自由(80.7﹪);

進修性質(78.5﹪);剝奪權利(74.9﹪);身體懲罰(33.6﹪);體能訓練(31.4

﹪);羞辱性懲罰(3.2﹪)。也就是說教師較常用的懲罰方式為勞動服務、限制自 由、進修性質、剝奪權利,而不常用的懲罰方式為身體懲罰、體能訓練、羞辱性 懲罰,其中特別以羞辱性懲罰為絕大部分的教師不贊同以此種方式來懲罰學生。

但最令人好奇的是被大部分教師認定是體罰行為的限制自由類型,卻常被用來懲 罰學生。此外,王淨瑩(2008)改以台東縣國小教師為對象進行體罰行為的研究,

其研究結果與潘志賢(2006)的研究結果相似,只是各懲罰方式在運用上之比率 有所差異,其研究結果發現:1.有 50.5﹪的教師贊成體罰行為;2.教師常用來懲 罰學生的方式有 7 種類型,其中將身體懲罰、限制學生自由、體能訓練、羞辱性 懲罰四種類型認定為體罰方式;將剝奪權利、勞動服務、進修性質三種類型認定 為不是體罰方式,依使用比率之高低排序為限制學生自由(82.9﹪)、勞動服務

(81.9﹪)、進修性質(80.9﹪)、剝奪權利(80.0﹪)、體能訓練(24.9﹪)、身 體懲罰(23.5﹪)、羞辱性懲罰(4.9﹪),前四種類型為最常用之懲罰方式,後三 種類型則為盡量避免使用之懲罰方式。而這其中最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被教師認定 是體罰方式的「限制學生自由」卻是最常使用的懲罰方式。

除上述懲罰方式外,學者張照壁(1999)透過訪談國小學童的研究發現,學生 的不當行為中以「學生不寫功課且屢勸不聽」最常引起老師生氣,而遭受到懲罰,

但學生能接受教師適當方式的處罰,且不要採取連坐法的懲罰方式;罰寫的內容 要有意義;避免用不當的言詞責罵學生。由此可見,學生是可以接受教師的懲罰,

只是懲罰時要針對個別行為施予管教,懲罰方式合理、要有意義,更重要的是不 能讓學生感受到心理或精神上的傷害。因此,中小學專家教師在維持班級常規時,

會以較不傷害學生之懲罰策略實施管教,其懲罰策略為責罵、罰站、做值日生、

放學留下、不能下課、私下晤談、勞動服務等(張民杰,2008)。此外,學生發生 不當行為時,教師不再僅以體罰方式進行管教,而運用不同策略加以管教,教師 常用的管教方式有:1.訓誡、勞動、罰站、罰寫、靜坐、剝奪下課及打手心;2.

柔性勸導;3.通知家長協同管教,其中以「柔性勸導」與「通知家長」兩方式成 為新的管教策略(尤淑貞,2009)。郭湘婷(2007)的訪談研究結果亦發現,當學 生違規犯錯時,教師會先瞭解原因,再加以口頭勸誡或施予勞動服務等,倘若學 生是嚴重違規行為或屢勸不聽、態度欠佳等,才會請學校行政相關單位處理,或

施予處罰或告知家長。

隨著學生行為之差異,教師管教方式亦得隨之改變,所以教師在管教權力類 型上的運用也需做調整。莊燿隆(1998)對高雄市國小教師管教權力類型之研究 結果指出教師管教權力類型使用頻率以「規範型權力」(如責難、警告、取消榮譽 象徵地位與沒收代表榮譽之獎勵卡或獎狀等象徵性懲罰方式)最常,「強制型權力」

(有打手、打屁股、跑操場、罰站、罰半蹲與增加作業等生理懲罰方式)次之,「利 酬型權力」(如沒收玩物、扣可以換獎品之獎勵卡等物質上懲罰方式)最少。而在 零體罰政策下,教師實施零體罰管教時,不再以負向管教方式為主,會採以較正 向的管教方式對學生實施管教,其管教方式包含「口頭勸導」、「勞動服務」、「口 號命令」、「站立反省」、「隔離」和「訂正(罰寫)」(李純純,2007)。亦可以是「勸 導改過」、「口頭糾正」、「增加適當的額外作業或工作」、「調整座位」、「扣減學生 日常生活成績」、「經家長同意,將學生於課後留下加以輔導或矯正其行為」、「取 消參加課表以外活動」、「其他(包括罰寫、勞動服務)」、「寫悔過書」(張淑倩,

2004),李春志(2008)調查研究亦發現,教師會平心靜氣的面對學生問題行為,

採取較積極正向之管教方式管教學生,如給學生充分說明解釋機會、勸導改過等 方法,若學生不聽從管教時,則會尋求家長、其他老師、訓導處或輔導室協助處 理。而教師使用講道理之管教方式時,對象則必須是選擇對年齡較大的孩子,且 方式需適合學生年齡,能被學生所接受之方式,如此才能有較好之成效(Kim &

Kong,2007)。

相較於上述管教方式,林文瑛(2004)調查研究結果顯示,教師以學生角度 來看待學生行為,其運用之管教方式則會考慮學生之個別差異及環境,因此,教 師最常用的管教方式為「改變學生的學習環境」、「用獎勵的方式加以善誘」、「多 加鼓勵」、「說理或開導」。此外,國語日報(2007)以高雄市建國國小六年一班學 童進行管教辦法問卷調查,調查結果反映,大多數學生可以接受教師的管教方式 為口頭糾正、站立反省、留校輔導;不贊成教師的管教方式有暫時轉班、取消參 加課外活動、通知家長、暫時與其他同學保持距離、參加公共服務等方式。換言 之,學生能接受的管教方式為開導之方式,而不能接受的管教方式則為傷及自尊 與剝奪權利之方式(國語日報,2007.05.15)。而張韶蘭(2008)之研究結果發現 亦是如此,多數高年級學生可以接受的管教方式是不傷害自尊的口頭糾正、要求 完成未完成作業或增加回家功課份量等方式,而對於直接傷害自尊之管教方式,

相較於上述管教方式,林文瑛(2004)調查研究結果顯示,教師以學生角度 來看待學生行為,其運用之管教方式則會考慮學生之個別差異及環境,因此,教 師最常用的管教方式為「改變學生的學習環境」、「用獎勵的方式加以善誘」、「多 加鼓勵」、「說理或開導」。此外,國語日報(2007)以高雄市建國國小六年一班學 童進行管教辦法問卷調查,調查結果反映,大多數學生可以接受教師的管教方式 為口頭糾正、站立反省、留校輔導;不贊成教師的管教方式有暫時轉班、取消參 加課外活動、通知家長、暫時與其他同學保持距離、參加公共服務等方式。換言 之,學生能接受的管教方式為開導之方式,而不能接受的管教方式則為傷及自尊 與剝奪權利之方式(國語日報,2007.05.15)。而張韶蘭(2008)之研究結果發現 亦是如此,多數高年級學生可以接受的管教方式是不傷害自尊的口頭糾正、要求 完成未完成作業或增加回家功課份量等方式,而對於直接傷害自尊之管教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