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理論基礎與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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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理論基礎與相關研究
壹、 組織公民行為起源與發展 一、Barnard-願意合作
Barnard(1938)提出「願意合作」的概念,指出組織「是成員願意 合作並付出努力的團體」,此種合作的行為已超越組織契約之要求,是 成員自動自發之行為,可維持組織成長並提升組織效能。
二、Katz-主動行為
Katz(1964)以角色理論出發,指出一個具有良好效能的組織,其 組織成員應展現出以下三種特質行為:
(一) 組織成員進入組織後能參與並繼續留在組織中(維持行為)。
(二) 組織成員依照組織契約之行為準則履行其角色任務(順從行 為)。
(三) 組織成員展現超越指派的角色行為,並以創新及自發性的行動 來實現組織的目標(主動行為)。
上述第三種行為較容易被組織所忽視, Katz(1964)指出沒有任何組 織的設計及規劃,可以被完美地決定,組織在運作的過程中,將會遇到 不同的變化及突發狀況,因此,組織成員所表現之自動自發、合作、創 新、尊重制度、自我訓練與良好儀態之行為,乃組織能否存續之關鍵所 在。
三、Katz & Kahn-創新與自發性行為
Katz 與 Kahn(1966)在「組織社會心理學」(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organizations)一書中指出,所謂的創新與自發性行為(innovative and spontaneous behavior),即角色外行為,包含:
(一) 與其他成員合作的活動 (二) 維護系統及次級系統
(三) 為組織的發展提出創新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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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為額外的責任自我訓練
(五) 為組織在外部環境中建立正面的氣候
這些行為經常被人所忽略,但對組織目標的實踐有一定的助益。
Organ(1988)亦指出組織系統的設計不可能完美無缺,只靠組織成員 的角色內行為,很難有效達成組織目標,因此須仰賴組織成員主動執行 某些角色外行為,以補角色定義之不足,促進組織目標的達成。
四、Bateman & Organ-組織公民行為
Bateman 與 Organ(1983)發表「工作滿足感和優秀戰士:情感和員 工公民行為之關係」(Job satisfaction and good soldi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ffect and employee citizenship)一文,探 討工作滿足感和個人自發性工作意願關係,文中正式將組織成員之自發 性利他行為定名為「公民行為」(Citizenship behavior)。後來,
Organ(1988)認為此概念是以「組織」為研究核心,因此,將其改稱為
「組織公民行為」(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簡稱OCB),
並發表同名專書,至此,組織公民行為一詞為後來研究者所廣泛使用。
開啟組織公民行為研究之先河。
貳、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意義與內涵
一、 組織公民行為的意義
Bateman 和 Organ(1983)依據 Barnard 所主張的「願意合作」概 念將組織成員自發性的利他行為定名為「公民行為」,稍後 Organ(1988) 並將之改稱為「組織公民行為」,
Bateman 和 Organ(1983)指出,公民行為乃指「未載明於正式工作 說明書,但為組織所需要者」,意即成員所表現利於組織的行為與態度,
並未在組織中正式規定或是經由契約的約定(角色內行為)而來,是員工 在不考慮組織認可或獎勵的前提下主動自發的對組織有利的行為(角色 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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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1988)指出組織公民行為指組織的正式酬賞制度雖未直接承 認的員工角色外行為,但整體而言,有益於組織運作及績效提升的各種 自發性行為。
林淑姬(1992)在薪酬公平、程序公正與組織承諾、組織公民行為關 係之研究中首度將組織公民行為之相關研究引進國內,並定義組織公民 行為係指未包含於員工之基本工作要求中,亦即未規範於員工角色中,
但整體而言對組織目標有正面貢獻,會影響組織整體績效之工作行為或 負面影響之各種行為,須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一) 此種行為不包括在工作的基本要求內,員工可自行決定,通常 這些行為並非領導者可經由正式職權所能影響的。
(二) 組織不會對這種行為給予財務上的報酬,但在制定薪資或決策 升遷時,可能予以考慮。一般而言,此行為與報酬間並無明顯 的關係可循。
學校亦為組織的一種,繼林淑姬(1992)將組織公民行為的議題引入 國內,並於企業界進行研究後,開始有研究者針對教育人員與公共部門 的組織公民行為進行研究。
謝佩鴛(2000)在有關校長領導作風、上下關係品質及教師組織公民 行為關係之研究中認為組織公民行為是組織成員為達成組織目標,除了 完成自身的工作外,還能主動付出心力來從事合作、協助同事,表現出 超越組織要求標準且利於組織的行為。
許道然(2001) 在公部門組織信任與組織公民行為關係之研究中將 組織公民行為的相關研究帶入公共部門領域,並定義組織公民行為係指 指組織成員超越組織正式角色規範的行為,且通常是成員自發性的展 現,並對組織績效具有長遠的正面意義。
鄭燿男(2002)在國中小教師的組織公民行為及其影響因素之研究 中則認為,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乃指個人在組織中表現裡她行為與盡職行 為;組織成員並非基於工作上的要求,而自動能表現出有利於組織、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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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研究者,對於組織公民行為的定義多依據 Barnard(1938)、
Bateman 和 Organ(1983)及 Organ(1988)的見解進行發展,茲整理如表 2-5 所示:
1991 Williams
&
Anderson
將組織公民行為分成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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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各研究者對於組織公民行為之定義有其共同性,皆指出 組織公民行為是一種角色外且有利於組織的行為。因此,在本研究中定 義「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為: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係指教師在非基本工作 要求條件下,為了學校利益,所表現出一種超越基本要求且有利於學校 組織運作與績效提升的正向效果之行為,此行為是自主的,而且不在正 式酬賞範圍之內。
二、組織公民行為的內涵
國內外研究者對於組織公民行為的定義雖有文字敘述之不同,但核 心精神卻相當一致。此外,有關組織公民行為構面的區分方式,隨著環 境的變遷,而有不同的看法,以下簡述國內外學者對組織公民行為構面 之區分方式及概要。
(一) 單構面
在 Bateman 和 Organ(1983)的研究中並未將組織公民 行為分成不同概念,而是將它視為一整體性概念,及公民行為 係指超出角色規範有利組織行為。
(二) 雙構面
1. Smith, Organ 與 Near(1983)則將組織公民行為分成利 他行為與一般順從行為:
(1) 利他行為(altruism behavior):指組織成員在工作 時,主動協助特定他人(包括主管、同事等)之行為。
(2) 一般順從行為(generalized compliance behavior):
指組織成員能配合組織的要求,並表現出超越組織基本 要求之角色行為。
2. Williams 與 Anderson(1991)將組織公民行為構面分成:
(1) 朝向組織的公民行為(OCBO):考量組織利益,組織成 員表現出有利於整體組織的行為。例如:遵守組織規定 以維護組織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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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朝向個人的公民行為(OCBI):有利他人行為,組織成 員表現出有利於特定個體,且間接有利於組織的行為。
例如:對於業務量繁重的同事主動給予協助。
(三) 三構面
1. Graham(1991)從政治學中之公民義務的角度出發來審視組 織公民行為,其認為組織公民行為應涵蓋組織成員及組織層 級的正面行為,主要包含「服從」、「忠誠」及「參與」等 三個構面。(引自陳慧穎,2007:30)
(1) 服從(Obedience):組織成員表現出尊重既有體制,
及遵守組織規章之行為。
(2) 忠誠(Loyalty):組織成員願意保護所屬團體,及表 現出願意額外付出之行為。
(3) 參與(Participation):組織成員願意了解並蒐集影 響組織發展的相關資訊,及表現出願意與其他成員交流 之行為。
2. 吳政達(2005)根據 Coleman 與 Borman(2000)之觀點,將教 師組織公民行為分成「利他人之組織公民行為」、「利組織 之組織公民行為」與「對工作之投入與奉獻」等三個構面,
分述如下:
(1) 利他人之組織公民行為:對學校教師有直接的幫助,而 能間接對學校有貢獻的組織公民行為;
(2) 利組織之組織公民行為:對學校有益的組織公民行為;
(3) 對工作之投入與奉獻:學校教師對工作本身的熱忱與額 外投入。
3. 陳慧穎(2007)在歸納專家學者之看法後,將組織公民行為的 層面分成認同組織、主動助人與自我要求三項,並依學校情 境修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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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認同組織:指教師努力維護學校形象、積極參與學校活 動及會議、主動提出具建設性方案等對整體學校有利之 行為。
(2) 主動助人:係教師能主動協助他人,及提供適當的幫助 給需要的同事。
(3) 自我要求:乃教師能主動表現出超過學校要求標準的行 為,並能儘早規劃學校工作,及善用時間自我充實。
(四) 四構面
1. 邱麗蓉(2003)將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分成不謀己私利、協助 同事、認同學校與工作盡職等四個層面,分述如下:
(1) 不謀己私利:指教師不會為了謀取個人利益,而從事各 種可能破壞學校組織和諧的政治行為,也不會利用空堂 時間或使用學校資源來處理自己私人的事務。
(2) 協助同事:指教師願意協助同事處理工作上的問題。
(3) 認同學校:指教師願意主動告訴外界關於學校正面消 息,以維護學校形象。另外也會主動提出建設性的改善 方案供學校參考。
(4) 工作盡職:指教師自發性的行為超越學校的要求;能遵 守學校規定而努力工作。
2. 王 娜 玲 (2009) 在歸納專家學者之看法後,將組織公民行 為的層面分成認同學校、專業倫理、主動助人與人際和諧四 項如下:
(1) 認同學校:教師關心學校發展,願意為學校事務付出額 外的心力,並能主動提出建設性的建議。
(2) 專業倫理:教師能自我專業成長、恪守教師倫理規範,
並克盡己責扮演好教師的專業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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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動助人:教師在工作上樂意協助同事,主動溝通協 調,以建立信任及合作關係。
(3) 主動助人:教師在工作上樂意協助同事,主動溝通協 調,以建立信任及合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