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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教師評鑑的意義

本節旨在探討教師評鑑之意涵,以下分別就教師的職責、評鑑的意義、教師 評鑑的意義加以說明。

一、教師的職責

「教師評鑑」一詞乃是由「教師」和「評鑑」所組成,故在探討教師評鑑之前,

應先探討「教師職責」以及「評鑑」所代表的意涵,才能更深入探析「教師評鑑」

的意義。

我國《教師法》於 1995 年 8 月 9 日經總統公佈施行。教師法有關教師權利義 務的規範有第一條開宗明義即說明: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 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第 16 條明定教師享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 交流活動」之權利,第 17 條則除了規定教師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負有下列 義務(教師法,1995):

(一)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四)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五)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六)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此外 1996 年 8 月公佈的《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明定所謂服務成績優 良者,係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履行《教師法》第 17 條所規定之義務外,

並應具有下列的條件之一(教師法施行細則,1996):

(一)品德良好有具體事蹟,足為師生表率。

(二)積極參加與教學、輔導有關之研究及進修,對教學及輔導學生有具體績效。

(三)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負責盡職,圓滿達成任務,對學校有特殊貢獻。

再者 2006 年 3 月 13 日修正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如附 錄一,第 4 條則規範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 及處理行政等情形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2006)。

高廣孚(1988)認為教師在學校所負的責任,應有三項:

(一)教學的責任:包括設計課程、教學計劃、適當的教學方法、教學評鑑、追 蹤輔導、補救教學等。

(二)輔導的責任:協助學生自我瞭解、課業輔導、生活輔導、行為輔導、升學 輔導、就業輔導、及諮商等。

(三)行政的責任:兼任導師及各處室組長、學生資料的統計和評鑑、協助行政 人員作公共關係、與家長和社區溝通配合等。亦指出教師是成功教學的因素之 一,而要達到這樣的條件教師,必須具備有良好的修養、完美的人格、充實的學 識、不斷進修、改進教學技術等。

羅 文 基 ( 1993) 曾 將 教 師 的 義 務 分 為 三 類 :

(一)教師一般性的義務:教師在教學上除傳道、授業、解惑外,對於國家所

頒佈的政策應與以支持,同時對教育政令需適時推展、宣導讓學生及家長有所 瞭 解 。

(二)教師專業上的義務:學校聘任教師主要著眼點是借重其專業教學知能,受 聘之教師除了認真教學,也應恪守所擔任的角色,盡量不缺席、遲到或早退,仔 細批閱學生的作業,注重學生生活常規,因材施教;時時輔 導學生,使其不斷 成長,發展完整人格以有效達到教育目標,而非只是照本宣科。另外,應維持在 職進修以確保良好之教學品質。

綜合上述,教師的工作與其所負的義務幾乎是劃上等號的,教師的職責不僅 是「狹義的教學」而已,教師的職責其實應為「廣義的教學」,亦即包括:課堂 上的教學、學生的輔導、教師專業態度、教師專業知能、 在職進修、品德楷模、

遵守法令等這些部分,不僅僅要成為「經師」之外,更要努力成為一位「人師」、

「良師」,可知教師職責大致可分為:教學方面的專業知能、輔導與管教學生方 面的班級經營能力、研究進修方面的權利及義務、協助學校行政工作方面的專業 態度等構面。就建構本研究之國民小學教師評鑑指標而言,此四個構面可作為擬 定本研究評鑑指標之參考依據。

二、評鑑的意義

評鑑(evaluation)一詞,又稱為考核、評量或評價。就字面上的定義而言,

韋氏大辭典 將評鑑定義為 :「就價值、品質、程度或條件進行考察或判斷。」

而辭海則將「評價」解釋為 :「泛指衡量人物或事物之價值。」這兩種定義都 包含著「價值的判斷」,也是一般人對「評鑑」的瞭解。在教育領域方面「評 鑑」一詞的定義,國內外學者各有不同的看法,茲引述說明如下。

黃光雄(1989)指出評鑑為有系統的對某一對象的價值、優點進行科學化評

估的行動歷程,以作為品質與效益改進(improvement)、績效責任

(accountability)鑑定及專業啟發(professional enlightenment)的依據與應 用。

黃政傑(1999)新的評鑑概念要強調的重點有四方面:

(一)評鑑是價值或優點的判斷,不是純技術性的工作,也不單現象的客觀敘述。

(二)評鑑可以包含對現象的質的描述( qualitative description)和量的描 述(quantitative description) 。雖然質和量的描述,孰為客觀仍有爭 論,當代評鑑學者大都認為質、量二者可以兼容並蓄,端視評鑑主題的性 質而定。

(三)評鑑不但是為了評定績效,更可以擴大言之,是為了做成決定。所以 評鑑是回溯的,同時也是前瞻的。

(四)評鑑不只是可以針對個人特質,也可以針對課程方案或行政措施。

陳怡君(2003)認為評鑑係根據評鑑規準,經由一個連續且有系統的過 程,為受評者的表現,加以審慎的評審分析,並依評鑑結果協助受評者改進 服務品質的歷程。

張德銳(2003)認為評鑑是對評鑑對象做價值判斷和決定的歷程。其步驟 為根評鑑標準,蒐集一切有關事實,以了解評鑑對象的優劣得失及其原因;其 目的為協助評鑑對象改進其服務品質或作為行政決定的依據。

謝文全(2004)認為評鑑是對事物加以仔細的評析,以量定其得失及原因,

據以決定如何改進或重新計畫的過程。

秦夢群(2004)認為教育評鑑是對教育現象或活動,透過收集、組織、分資 料,加以描述與價值判斷的歷程。

Tyler(1950)認為評鑑是一種過程,基本上在確定課程與教學方案的教育 目標實際達成程度,但是,教育目標本質上是要求人的改變,及目標指向於學

生行為形式的適當改變,因此評鑑在於確定這些行為改變的程度。

Stufflebeam (1971)提出評鑑是描述、取得和提供有用資料,作為判斷各種 決策變通方案的歷程。

Scriven (1973)則強調判斷是在系統化的評鑑過程中客觀決定事物的價值。

美國教育評量學者 Worthen 和 Sanders(1987)認為評鑑是對一件事項價值的 決定,收集評量對象的有關資料,並依據評鑑結果促使評鑑對象改進服務品質的 歷程。

綜合上述,可以將評鑑的意義歸納如下:「評鑑系根據評鑑的標準,經由評 鑑者或是專家多方蒐集受評者的相關資料,對受評者的表現評估及判斷,最後提 供資訊給決策人員,以作為行政決策之用及據以改進的參考」。

三、教師評鑑的意義

對評鑑的意義瞭解之後,接下來進一步探討教師評鑑的意義。隨著時代的 變遷,學者專家對於「教師評鑑」雖有不同的見解,但均致力於對教師評鑑做 出時代意義的定義,下面列舉若干學者的見解。

歐陽教與張德銳(1993)將教師評鑑界定為:一種對教師表現價值判斷 和決定的歷程,其步驟為依據教師表現的規準、蒐集一切有關訊息,以了解教 師表現的優劣得失及其原因。換言之,其意義包括以協助教師改進的專業成長 導向以及作為教師任用獎懲依據的績效導向的意涵。

朱淑雅(1998)認為教師評鑑是依據審慎訂定的規準,經由評鑑者對受評 者相關表現資料多方的蒐集,以評估、判斷受評者的表現,並進而根據評鑑的 結果,以協助教師改進教學或作為行政上決定教師任用、獎懲之依據。

吳政達(1999)將教師評鑑定義為一種連續性的、系統化的歷程,在了解 教師教學績效及協助教師的專業發展,而此一過程是教師個人專業發展與學校

行政革新的一部分。

羅清水(1999)認為教師評鑑意義為:教師評鑑係指兼顧教師績效表現和專 業成長等內涵,針對教師表現所做的價值判斷和決策的歷程。

石璧菱(2003)認為教師評鑑是一個連續且系統化的過程,評鑑者與受評者 定訂符合受評者個人專業成長需求的規準且顧及學校整體發展需求,依此審慎定 訂的規準,經由評鑑者蒐集受評者相關表現資料,透過公正客觀的程序以評估、

判斷受評者的表現,進而依據評鑑的結果,以協助教師改進教學或作為行政上決 定教師任用、獎懲之依據。

李匡雲(2007)教師評鑑可區分為以「教師專業發展」為導向的形成性目 的,與以「績效品質」為導向的總結性 目的。而首要的目的應是提供教師 自我省察的機會,覺知在專業上不足之 處,透過適當的在職進修,規劃生 涯專業的發展,活化教師專業素養,以 全面提升學校教育品質,促進學校 革新;次要的目的才是作為行政管理決 策、升遷分級等評估之依據。

Iwanicki(1990)以為良好有效的教師評鑑應該包括下列三項要素:

(一)合理的評鑑制度;

(二)具體的評鑑指標;

(三)合宜的評鑑程序和方法。

英國教師及講師協會( Association of Teachers and Lecturers,1993)在一 個包含教育部、地方教育當局及所有教 師協會代表的工作小組會議中,認 為教師評鑑是一個連續且系統的過程,希 望透過此一評鑑的過程,幫助教 師專業發展及生涯計畫,並確保教師在 職訓練及專業發展,能符合個別教 師和學校的需求。而 此一積極的過程,旨在提供教師更滿意的工作,更 適 合的在職訓練及更好的生涯發展計畫, 進而提昇學校教育的品質。

美國評鑑中心( The American Evaluation Center, 2008)對 教師 評鑑的定義是從教師在學校教育與社區責任兩個 層面,及 對教師專業角色 表現事項及績效責任等進行評估與價值判斷。

美國評鑑中心( The American Evaluation Center, 2008)對 教師 評鑑的定義是從教師在學校教育與社區責任兩個 層面,及 對教師專業角色 表現事項及績效責任等進行評估與價值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