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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教育基金會評鑑現況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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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對於是否應有理念倡導,則尚有爭執。

(三)發展取向(developmental):主要在建立機構的能力,以發展機構。

由於非營利組織的效能是多層面的,永遠不會被簡約為單一的測量層面,且 非營利組織董事會的管理績效與組織的整體績效具有高度相關(Herman & Renze,1999:107、孫煒,2008:325),所以非營利組織領導者應強調使命的重要 性,以及落實使命的推動。過度強調財力的提昇,將威脅到非營利組織的正當性,

甚至傷害了非營利組織未來的募款能力(Herman & Renze,2004:695、孫煒,

2008:311)。

孫煒(2008:324-325)認為評估者可以在非營利組織的管理能力、管理結果、

計畫能力與計畫結果等四個績效層面之中,設計各種指標,並蒐集具體資料或數 據加以評量分析。惟若無法對這四種績效層面進行完整評估,則應先將評估焦點 置於管理層面,特別是非營利組織的管理能力層面。具備良好領導與決策等管理 能力的董事會,可能是導致非營利組織表現高度績效的主要因素。換言之,非營 利組織績效評量最主要功能應投注於能力觀點,而非一味地擴大組織的輸出層 面,組織要能長遠地生存甚至茁壯,與其窮於應付快速轉變的社會需求,不如將 資源適度地優先投資在增強非營利組織因應外在環境的調適能力之上。

第四節 教育基金會評鑑現況檢討

壹、非營利組織的監督

非營利組織的監督,在國外也是一個關注的議題,劉承愚(2001:11-13)指 出,美國文獻上對於非營利組織的監督方向主要有二,一是免稅許可應可從嚴核 發,二是非營利組織應做到資訊公開,由公眾來監督非營利組織。對於多數申請 免稅之非營利組織,要求該組織須將基本資料、財務資料向公眾揭露,並使公眾 取得。另外,日本財團法人監督制度,基本上依日本民法第 34 條所設立的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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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主管機關大致係依「公益法人設立許可及指導監督準則」加以處理,監督 的強度相當低。包括:目的、事業、名稱、機關、財務及會計、股份的保有、情 報公開及設立指導…等部分。透過情報公開制度,要求公益法人應將相關業務及 財務等資料備置於主事務所,供一般公眾閱覽,而主管機關亦應備置前項資料,

應民眾之要求,原則上應予以閱覽,藉由公眾監督方式達到確保財團法人公益目 的之實踐。由於日本行政法人通則法所通過之獨立行政法人,相當於學說上「公 法上財團法人」,因被當作是公法人,所以,其監督強度非常高。

責信與公信力是非營利組織對外對內必須負起的使命,除了必須依靠外來的 他律力量,給予非營利組織存在於社會的合法地位外,對組織內部而言,還必須 以較高的道德標準加以自律規範。以下就非營利組織他律與自律規範說明如下:

一、非營利組織的他律規範

他律規範就是法律,亦即強制性機制,而最大規範權力是來自於國家、

政府,因此,必當由法律賦予其合法地位。而規範非營利組織的主要功能,

在於允許和鼓勵民間志願組織的存在,並提供其法律保護,期盼非營利組織 能遵守一般適用的,且合理及合法的行為標準(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譯,

2000)。

二、非營利組織的自律規範

馮燕(2005)認為非營利組織的自律規範,即是組織願意以較高標準來 審視組織自身內部的相關運作,積極為提昇組織績效而努力,並且應有的合 法及合理的規範條件,不辜負社會大眾給予的信任與資源的貢獻,完成組織 的願景和使命,符合大眾期望的社會目標。換言之,非營利組織自我責信要 求來自於大眾貢獻的資源,他們授權組織存在營運,組織則幫忙完成大眾期 望的社會目標。所以組織目標之達成成效,即為大眾所獲得的利益和期望,

其所反應在組織內部者,即是責信及組織績效,也就是所謂的組織自律。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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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由於政府制定的法規,是非營利組織最低的行為規範標準,因此,

非營利部門在發展漸趨成熟後,基於有向社會大眾證明其效率的需要,或政 府法規日趨繁複或不切實際時,又或者是意識到需要有更高的行為標準以取 得社會公信等因素考量,才會自行訂定較高標準的自我要求規範。

臺灣非營利組織的發展,隨著政治情勢的變遷以及經濟環境的改善,日漸蓬 勃發展,大體可分為慈善濟貧時期(-1950)、國際援助時期(1950-1970)、萌芽 年代(1970-1987)及發展年代(1987 解嚴後)四階段(馮燕,1998)。蕭新煌(1999:

4)也指出 70 年代臺灣經濟進入成長期,基礎較 50 年代和 60 年代穩定和富裕,

才使得基金會現象在此環境下成為可能,稱為基金會的「萌芽年代」。而 80 年代 更是臺灣社會跨入另一階段,亦即民間社會在經濟成熟的孕育下,興起而成為一 股新興的力量,獲得更蓬勃的發展,可稱為基金會的「發展年代」。綜觀教育部 主管之 687 家基金會,也符應其發展趨勢,1950 年以前成立者計 1 家、1950-1970 年成立計 8 家、1970-1987 年成立者計 139 家、而 1987 解嚴後,則如雨後春筍般,

蓬勃發展,計 539 家基金會陸續成立。

另隨著社會環境變遷,非營利所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社會的期盼也愈來愈 高。因此,評估是一項必要的工作,如何提昇非營利組織的經營管理能力,以及 如何透過評估使其責信關係得以確定,都是當前重大的課題。

貳、基金會監督規準

「財團法人」係以獨立財產為基礎,由法律創設之權利義務為主體。關於財 團法人設立及管理,係以民法相關規定及各主管機關依職權所訂定之命令為主要 依據。惟民法規範財團法人之條文僅有數條,且均為原則性規定,為期落實依法 行政原則,制定專法以使政府機關能更有效管理,並促進其健全發展,爰法務部 研擬「財團法人法草案」,期以確實達成鼓勵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進而增進 民眾福祉之目標。

http://www.edu.tw/files/publication/B0031/fund_2-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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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育部而言,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附 錄一),辦理教育基金會之設立許可及監督事宜;另研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財 務處理要點」(附錄二),監督管理教育基金會之財務處理及會計制度;又為了全 面瞭解各教育基金會資源狀況、會務推展績效及應改進事項,研訂「教育部主管 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實施要點」(附錄三),並於 91 及 94 年度辦理二次評鑑。

目前教育部除依教育基金會年度報備資料檢核輔導管理外,並自 96 年起將財務 查核列為管理重點,依據民法第 32 條及前揭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16 點規定,每 年度賡續委請會計師事務所查核教育基金會財務管理情形,查核項目包括:

(一) 基金會之財產清冊,是否與提送教育部核備之資產負債表所載之相關科 目相符。

(二) 基金會財產之設定負擔及處分,是否依照捐助章程規定,經董事會通過 並專案報教育部核准。

(三) 基金會之支出,是否符合捐助章程所定之目的事業。

(四) 基金會之支出,是否有合法憑證或完備之會計紀錄。

(五) 基金會帳務處理是否已依教育事務財務財團法人財務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

(六) 基金會對外公開募款,是否依據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申請許可。

(七) 基金會接受捐助財物,是否依序編號開立收據及分別設置帳簿詳細登 錄,並定期公告徵信。

(八) 基金會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是否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 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12 點規定辦理。

(九) 基金會之財產總額有變更時,是否辦理財產總額變更並換發法人登記證 書。

(十) 基金會業務支出與行政支出之金額,個別占支出之比例如何,年度支出 是否超過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 70%以上。

(十一)基金會之關係人交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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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教育基金會評鑑辦理情形

教育部依據「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實施要點」,於 91 年度委 託國立政治大學辦理教育法人評鑑;評鑑結果列為績優者 107 家,合格者 380 家,

待改進者 19 家,110 家未參與評鑑。另為追蹤輔導該年度評鑑為「待改進」及部 分未參與評鑑計畫之基金會,92 年度再挑選其中 33 家基金會,並委託政治大學 第三部門研究中心辦理實地訪視,93 年度度再就其訪視結果提供協助與專業諮 詢。

94 年教育部委託國立中正大學,依據該部同年 2 月 24 日修正發布的評鑑實 施要點,辦理教育法人第 2 次評鑑。是次評鑑除 8 家基金會成立未滿一年不列入 評鑑外,計 539 家參與評鑑,評鑑結果經書面評鑑、申復及訪視評鑑後,績優者 102 家,合格者 384 家,待改進者 53 家,另有 90 家未參與評鑑(包括 2 家改隸 或解散)。

教育部前項評鑑工作採書面評鑑為主,實地訪視為輔;主要針對各教育法人 之會務、財務及業務等三方面運作狀況,作為評鑑內涵。評鑑程序分初審、決 審與申復等三部分,並將評鑑結果區分三級:「績優」、「合格」及「待改進」。

一、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實施要點說明

前揭評鑑要點:會務狀況及財務狀況各占 30%,業務狀況占 40﹪。其中 會務狀況計 11 項評鑑項目(包括組織及設施狀況 15%、行政事務狀況 15%)、

財務狀況為 2 項評鑑項目,至業務狀況之評鑑項目僅列業務執行成效。以下 就前揭監督要點規定之相關內容,說明如表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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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4 教育部辦理教育基金會評鑑內涵重點表

評鑑依據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實施要點

瞭解各教育部主管之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目前之資源狀況、會務推展績效,組織運 作之情況。

評鑑目的

評鑑時間 每年五月至八月。(評鑑上年度)

評鑑對象 各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評鑑項目 會務(30%) 財務(30%) 業務(40%)

評鑑項目 會務(30%) 財務(30%) 業務(40%)